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王传福先生之子王加森先生于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期间买卖了公司股票,上述买卖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王加森先生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8月10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7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1,700股,构成短线交易。本次短线交易明细如下:
买入情况 | 卖出情况 | ||||||
买入日期 | 买入股数(股) | 买入单价(元/股) | 买入金额 (元) | 卖出日期 | 卖出股数(股) | 卖出单价(元/股) | 卖出金额(元) |
2021-03-24 | 300 | 6.370 | 1,911 | 2021-07-14 | 800 | 6.880 | 5,504 |
2021-05-14 | 600 | 7.390 | 4,434 | 2021-08-10 | 900 | 7.040 | 6,336 |
2021-06-11 | 400 | 6.620 | 2,648 | ||||
2021-06-16 | 200 | 6.350 | 1,270 | ||||
2021-06-23 | 200 | 6.360 | 1,272 | ||||
合计 | 1,700 | - | 11,535 | 合计 | 1,700 | - | 11,840 |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补救措施
公司知悉本次短线交易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王传福先生及其亲属积极配合、主动纠正。经研究,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根据上述规定,王加森先生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为人民币1,173元,王加森先生已全数上交公司所有。
2、经与王传福先生确认,上述交易系因王加森先生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王传福先生本人对王加森先生本次短线交易并不知情,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其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王加森先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王传福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并就此对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王传福先生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本人及直系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3、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王传福之子短线交易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予以通报,要求引以为戒。
4、公司要求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