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负责审慎的态度,现就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康复医疗器械产业园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瑞贝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建设康复医疗器械产业园项目,项目地点位于郑州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工业三路与生物科技三街交叉口东南角,项目总投资金额约5.21亿元人民币。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将有助于提高公司产能,扩大公司生产规模,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及持续盈利能力。该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康复医疗器械产业园项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资料,我们认为各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我们同意提名何永正、郭军玲、史军海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
期自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资料,我们认为各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我们同意提名叶忠明、王珏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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