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动减持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及简称“阳光集团”)近期因股价波动导致其部分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股份被动减持,该被动减持构成短线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被动减持导致短线交易具体情况
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中披露,2021年5月6日,阳光集团及其子公司东方信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信隆”)增持公司股份6,590,000股,增持均价为5.68元/股,增持金额为37,432,362.85元,增持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详见公告2021-081)。
2021年11月1日阳光集团因其部分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导致部分账户被动减持27,844,300股,被动减持均价为2.99元/股。前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关系 | 日期 | 买卖方向 | 股数 | 单价 | 金额 |
阳光集团 | 控股股东 | 2021年5月6日 | 买入 | 1,020,000 | 5.66 | 5,776,293.00 |
东方信隆 |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 2021年5月6日 | 买入 | 5,570,000 | 5.68 | 31,656,069.85 |
阳光集团 | 控股股东 | 2021年11月1日 | 卖出 | 27,844,300 | 2.99 | 83,337,989.90 |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
(一)公司在获悉上述情况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控股股东阳光集团及其子公司东方信隆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经核查,本次阳光集团减持公司股票为被动减持非主动意愿,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阳光集团及其子公司东方信隆也未因此被动平仓获得现金收入。但上述交易违反了《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已告知阳光集团及其子公司东方信隆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确保今后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公司股票交易行为。阳光集团及其子公司东方信隆对于本次被动减持构成的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二)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加强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切实管理好股票账户,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