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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飞马: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核实情况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1

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报问询函相关

事项核实情况的说明川华信综A(2021)第0334号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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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核实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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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报问询函相

关事项核实情况的说明

川华信综A(2021)第033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我所作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飞马国际)聘请的2020年年报审计机构,现根据贵部《关于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21〕第65号,以下简称“半年报问询函”),对需要审计机构核实的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半年报问询函问题1

1. 2020年12月19日,深圳市人民中院裁定批准你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已延期至2022年1月17日。根据公告,黄壮勉拟无偿让渡重整投资人新增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份仍全部处于质押或冻结状态。截至目前,除前述股份让渡事项外,其他事项已基本实施完成。你公司在2020年度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04.25亿元。

请你公司结合重整事项最新进展情况,进一步说明将债务重组收益确认在2020年度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债务重组收益确定的要求,是否有确凿证据表明与重整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前期会计处理是否审慎合理。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核实情况说明:

(一)公司破产重整基本情况

2019年8月19日,债权人以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申请对飞马国际进行重整。2020年1月16日,深圳中院决定对飞马国际进行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飞马国际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2020年9月16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飞马国际重整一案,并于2020年9月21日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所担任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2020年12月17日深圳中院作出“2020粤03破568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了公司重整计划。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公司以2020年12月29日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008,352,388股(注:本次转增的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其中676,199,786

股股票按照相同清偿比例分配给全体普通债权人用于抵偿债务,287,152,602股股票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新增股份上市日为2020年12月30日,并于当日划转至管理人专用账户用于对债权人偿债,同时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已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5,000万元偿债资金和 1.5亿元借款支付至管理人账户。

(二)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

自深圳中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后,公司、重整投资人新增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增鼎公司”) 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积极推进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日,公司重整计划载明的执行完毕标准事项的执行情况如下:

1、《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标准事项一: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应支付偿债资金5,000万元及偿债借款2亿元已支付完毕。

执行情况:重整投资人新增鼎公司已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5,000万元偿债资金和

1.5亿元偿债借款支付至管理人账户,并于2021年1月15日将剩余5,000万元偿债借款支付至管理人账户,已满足本事项确认执行完毕条件。

2、《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标准事项二: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已经支付完毕,尚未符合支付条件的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已经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提存至管理人账户。

执行情况:应当支付/提存的相关费用款项已支付或提存至管理人账户,已满足本事项确认执行完毕条件。

3、《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标准事项三: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参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提存的股票已经提存至管理人账户。

执行情况:有财产担保债权已经提存股票至管理人账户,已满足本事项确认执行完毕条件。

4、《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标准事项四:职工债权已经全额清偿完毕。

执行情况:职工债权已全额清偿,已满足本事项确认执行完毕条件。

5、《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标准事项五: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已经分配完毕,或已提存至管理人账户。

执行情况: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于2020年12月30日提存至管理人账户,并按照深圳中院裁定结果正陆续分配予债权人,已满足本事项确认执行完毕条件。

6、《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标准事项六: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股票已划转至重整投资人账户,或已提存至管理人账户。

执行情况:公司于2021年11月6日披露了《关于执行重整计划导致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03)和《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104),公司重整计划中载明的执行完毕标准事项已全部完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6),深圳中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综上,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日,公司的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三)公司重整收益确认情况

公司根据经深圳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公司于2020年度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04.25亿元。

1、会计处理依据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第20项有关债务重组收益确认的规定,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涉及破产重整的债务重组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可以确认债务重组收益;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会计部函〔2009〕60号),债务重组收益确认的时点通常应在破产重整协议履行完毕后确认债务重组收益,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上述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表明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的确凿证据通常包括确定以现金偿还的负债已经支付、确定以偿债的股权已经过户、抵债的债权转让协议已经各方签署,相关债权已移交并收到回执;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之案例8-02解析,对于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已将需以现金清偿的债务对应的现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需清偿给债权人的股票也过户到管理人指定账户,可以视为存在确凿证据表明破产重整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消除,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

2、公司债务重组执行情况会计处理分析

如本核查报告“(二)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所述,公司已于2020年12月30日将用于偿债的股份划转至管理人专用账户,重整投资人已根据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已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5,000万元偿债资金和1.5亿元借款支付至管理人账户,已有确凿证据表明涉及公司破产重整的债务重组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有关涉及破产重整的债务重组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的条件,也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之案例8-02解析所列举的视为存在确凿证据表明破产重整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消除的情形相同。

如本核查报告“(二)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所述的《重整计划》执行标准完成情况,截止本专项核查报告日,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均已达成,公司的重整计

划已执行完毕,符合上述有关公司破产重整的债务重组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的判断。

(四)会计师核查意见

会计师认为:经核查,根据《重整计划》用于偿债的股份已于2020年12月30日划转至管理人专用账户,重整投资人已根据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已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5,000万元偿债资金和1.5亿元借款支付至管理人账户,并于2021年1月15日将剩余5,000万元偿债借款支付至管理人账户,已表明公司破产重整的债务重组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的规定,相关会计处理审慎合理;另截止本核查报告日,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均已达成,公司的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期后重整计划的执行结果也表明公司2020年有关重组收益确认的会计估计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等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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