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除部分人员已不符合条件外,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12月9日为授予日,以人民币3.3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90名激励对象授予6,602.41万股限制性股票。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