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先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拟提交七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签署《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下属企业之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议案” 进行了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该《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发展和规范运作,有效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七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尹 田 | 叶 林 | 杨贵鹏 | ||
刘 燊 | 彭 锋 |
二○二一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