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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1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合理的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制定《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章 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第一条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第二章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第二条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和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章 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本条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四条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和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并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形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母公司和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30%。

“特殊情况”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公司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超过70%。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在决定利润分配时执行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七条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四章 利润分配方案制定、决策、执行和变更

第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由总会计师组织拟定,经总经理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对公司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第九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需要就此出具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披露。该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出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五条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其中,确有必要

对《公司章程》及本规划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五章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监督机制第十六条 公司因前述第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十八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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