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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1-1-1-2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与承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通过尽职调查和对重组方案等文件的审慎核查后出具,旨在对本次交易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首钢股份股东、投资者等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作出如下声明

1、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各方均无其他利益关系,就本次交易所发表的有关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2、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所依据的资料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各方提供,提供方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并保证资料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首钢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报告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产生的风险,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示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首钢股份的全体股东和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首钢股份就本次交易披露的相关决议、公告和文件全文。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作如下承诺

1、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1-1-1-3

3、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交易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关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已提交本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核,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5、本独立财务顾问在与上市公司接触至出具此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的问题。

1-1-1-4

目 录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与承诺 ...... 2

目 录 ...... 4

释 义 ...... 1

重大事项提示 ...... 5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 5

二、标的资产评估及交易作价情况 ...... 6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 6

四、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8

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8

六、募集配套资金 ...... 12

七、业绩承诺及减值补偿安排 ...... 14

八、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18

九、本次交易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 21

十、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 22

十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 30

十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 30

十三、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 30

十四、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的证券业务资格 ...... 34

重大风险提示 ...... 35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 35

二、与标的资产经营相关的风险 ...... 37

三、其他风险 ...... 39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 41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 41

二、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 42

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44

四、募集配套资金 ...... 47

1-1-1-5五、标的资产评估及交易作价情况 ...... 50

六、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 50

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52

八、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52

九、本次交易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 56

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57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 57

二、历史沿革及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 57

三、上市公司最近六十个月的控制权变动情况 ...... 66

四、上市公司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 66

五、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 66

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68

七、本次交易导致的股权控制结构的预计变化情况 ...... 69

八、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性说明 ...... 70

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 71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 71

二、交易对方的具体情况 ...... 71

三、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 76

四、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 77

五、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 ...... 77

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 78

一、基本信息 ...... 78

二、历史沿革 ...... 78

三、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 83

四、下属公司情况 ...... 84

五、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 144

六、主要资产权属、对外担保及主要负债情况 ...... 164

七、主要财务指标 ...... 179

八、最近三年进行的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情况 ...... 180

1-1-1-6九、拟购买资产为股权时的说明 ...... 181

十、报告期内会计政策和相关会计处理 ...... 182

十一、交易标的涉及诉讼情况 ...... 188

十二、标的公司收到的行业主管部门处罚情况 ...... 189

十三、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情况 ...... 191

十四、对钢贸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存在重大影响的业务资质、许可及法律规定的强制认证文件取得情况 ...... 191

第五节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 ...... 202

一、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 ...... 202

二、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 202

三、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及发行价格 ...... 202

四、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 ...... 203

五、锁定期安排 ...... 204

六、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 204

七、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 205

八、决议有效期 ...... 205

第六节 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 206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 206

二、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及发行价格 ...... 206

三、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 ...... 206

四、锁定期安排 ...... 207

五、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情况 ...... 207

六、决议有效期 ...... 217

第七节 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 ...... 218

一、交易标的评估的基本情况 ...... 218

二、钢贸公司资产基础法评估情况 ...... 221

三、钢贸公司收益法评估情况 ...... 230

四、京唐公司资产基础法评估情况 ...... 237

1-1-1-7五、京唐公司收益法评估情况 ...... 257

六、引用其他机构报告情况 ...... 266

七、特别事项说明 ...... 266

八、评估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的重要变化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 268

九、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标的评估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分析 ...... 268

十、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和交易定价公允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 273

第八节 本次交易的主要合同 ...... 275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 275

二、《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主要内容 ...... 279

第九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286

一、基本假设 ...... 286

二、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 ...... 286

三、本次交易定价依据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 297

四、本次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对所选取的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重要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 ...... 298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分析 ........299六、关于本次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的核查意见 ...... 304

七、关于盈利预测补偿安排可行性、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 304

八、关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 305

九、关于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情况的核查意见 ...... 305

第十节 独立财务顾问内核程序及内部审核意见 ...... 306

一、内核程序 ...... 306

二、内核意见 ...... 306

第十一节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 308

释 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草案《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报告书/本报告书《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首钢集团/首钢总公司/交易对方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交易标的/标的公司/钢贸公司北京首钢钢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目标股权首钢集团持有的钢贸公司49.00%股权
京唐公司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京投控股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京国瑞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中首公司中国首钢国际贸易工程公司
北京汽车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1958.HK
天津钢贸天津首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武汉钢贸武汉首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钢贸山东首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钢贸广州首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钢贸上海首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首钢宁波首钢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苏州首钢苏州首钢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沈阳首钢沈阳首钢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哈尔滨首钢哈尔滨首钢武中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重庆首钢重庆首钢武中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佛山首钢佛山首钢中金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首钢鹏龙首钢鹏龙钢材有限公司
株洲首鹏株洲首鹏汇隆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武汉首钢汽车武汉首钢汽车用材有限公司
首钢浙金宁波首钢浙金钢材有限公司
京海航运广州京海航运有限公司
包钢首瑞鄂尔多斯市包钢首瑞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京冀工贸河北京冀工贸有限公司
青岛钢业首钢(青岛)钢业有限公司
物产首钢天津物产首钢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贵州投资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港务公司唐山首钢京唐曹妃甸港务有限公司
国兴实业唐山国兴实业有限公司
中泓炭素唐山中泓炭素化工有限公司
西山焦化唐山首钢京唐西山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盾石建材唐山曹妃甸盾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唐曹铁路唐山唐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首宝核力北京首宝核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开滦股份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实公司唐山曹妃甸首实实业有限公司
围海造地公司唐山曹妃甸钢铁围海造地有限责任公司
迁钢公司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
冷轧公司北京首钢冷轧薄板有限公司
唐钢集团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宝钢股份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鞍钢股份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包钢股份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南钢股份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钢铁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柳钢股份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特钢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钢闽光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杭钢股份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中钢协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信息披露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准则第26号》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报告期/最近两年及一期2019年、2020年及2021年1-9月
《专项审计报告》《北京首钢钢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9月专项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1)第110A024708号)
《备考审阅报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1-9月备考审阅报告》(致同审字(2021)第110A024707号)
《审阅报告第110A001211号》《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1-9月审阅报告》(致同审字(2021)第110A001211号)
《审阅报告第110A024706号》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及2021年度1-9月审阅报告》(致同审字(2021)第110A024706号)
《资产评估报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北京首钢钢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1]第3114号)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改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北京市国资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国管公司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省国资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省发改委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竞天公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资产评估机构/中联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2021年8月31日
目标股权交割日钢贸公司在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处完成目标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之日
对价股份交割日首钢股份向首钢集团所发行的对价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登记之日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说明: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的情形,此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1-1-1-5

重大事项提示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独立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首钢股份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首钢集团持有的钢贸公司49.00%股权;同时,首钢股份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250,000.0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钢贸公司及其子公司、京唐公司项目建设、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构成重组上市。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前,首钢集团持有标的公司49.00%股权。上市公司拟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首钢集团持有的钢贸公司49.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前后,钢贸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
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
首钢股份57,976.710051.00%113,679.8235100.00%
首钢集团55,703.113549.00%--
合计113,679.8235100.00%113,679.8235100.00%

(二)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250,00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1-1-1-6

募集配套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钢贸公司及京唐公司项目建设、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将不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若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足,则不足部分将由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者其他融资方式解决;若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则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进行置换。

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二、标的资产评估及交易作价情况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以2021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钢贸公司100%股权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标的公司净资产评估值增减值增值率评估方法
钢贸公司1,076,302.901,195,705.76119,402.8611.09%资产基础法
1,185,213.45108,910.5510.12%收益法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1,195,705.76万元为钢贸公司的最终评估值,并经首钢集团备案。交易各方友好协商确定钢贸公司49.0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585,895.82万元。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1-1-1-7

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如下:

2020年9月24日,首钢股份召开七届五次董事会会议与七届五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2020年11月30日,首钢股份召开七届六次董事会会议与七届六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2020年12月18日,首钢股份召开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京投控股持有的京唐公司11.5094%股权和京国瑞持有的京唐公司

7.6729%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2021年4月21日,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核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00号)。京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已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并已取得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换发的新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7808371268)。

由于该次重组属于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因此,前述交易不再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钢贸公司49.00%的股权,根据上市公司、标的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及交易作价情况,相关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资产总额*持股比例与交易作价孰高资产净额*持股比例与交易作价孰高营业收入*股权比例
本次交易816,779.14585,895.8243,536.07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对应财务数据14,436,722.202,895,939.537,995,118.19
占比5.66%20.23%0.54%

注1: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1-1-1-8

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注2:以上财务数据均为2020年末/2020年度经审计数据。综上,本次交易不构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由于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须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6,685,423,610股,首钢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50.94%的股份。本次重组前36个月内,首钢集团始终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北京市国资委始终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首钢集团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北京市国资委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存在《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因此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

四、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首钢集团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一)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首钢集团购买其所持有的钢贸公司49.00%股权。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获取的交易对价计算公式如下:

交易对价=钢贸公司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交易对方所持有钢贸公司的股权比例

发行股份数量=交易对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应为整数,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股份数量按照向下取整原则精确至股,不足1股的,交易对方自愿放弃。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交易对方获取的交易总对价为585,895.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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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拟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三)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及发行价格

1、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首钢股份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七届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2、定价依据及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经计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选择的市场参考价为:

单位:元/股

市场参考价交易均价交易均价的90%
前20个交易日7.156.44
前60个交易日6.525.87
前120个交易日5.935.35

通过与交易对方协商,上市公司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的90%(结果保留至两位小数并向上取整),即5.87元/股。

自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将按照如下公式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1-1-10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配股:P1=(P0+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派送现金股利:P1=P0-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四)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

1、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首钢集团,交易对方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2、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钢贸公司股东首钢集团,共计新增股份数量为998,118,947股。具体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发行股份数
1首钢集团998,118,947

上市公司作为交易对价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详见前述“(一)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根据前述公式计算的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按照向下取整原则精确至股,不足1股的,交易对方自愿放弃。

自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以上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作价进行调整,并最终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五)锁定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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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方首钢集团出具如下有关锁定期的承诺函:

“1、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则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2、若上述锁定股份的承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对上述锁定承诺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评估基准日至目标股权交割日为本次股权收购的过渡期。

交易双方约定,目标股权对应的钢贸公司在过渡期内运营所产生的盈利或其他原因增加的净资产以及在过渡期内运营所产生的亏损或其他原因减少的净资产,均由首钢股份享有或承担。

(七)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钢贸公司截至目标股权交割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首钢股份享有。

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首钢股份截至对价股份交割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对价股份交割日后首钢股份届时的全体股东按其所持首钢股份之股份比例享有。

(八)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关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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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募集配套资金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二)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及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的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前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并综合考虑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值等因素,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综合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

若未来证券监管机构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颁布新的监管意见,上市公司将根据相关监管意见对此予以调整。

(三)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

本次为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及发行价格最终确定,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本次为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数量=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发行价格。最终的发行数量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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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基础上,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应计算并协商确定。

在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四)锁定期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所认购的公司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转增股本等情形所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锁定安排。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若未来证券监管机构对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锁定期颁布新的监管意见,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五)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250,000万元,在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后拟用于如下项目投资: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额拟投入募集资金
1铁前系统节能降耗综合改造项目34,500.0031,570.40
2钢渣高值化综合利用项目39,200.0030,459.67
3无人仓储及智能物流改造项目28,000.0019,951.00
4炼钢部增加火焰清理设施改造项目25,170.4223,181.25
5宁波首钢钢材加工中心二期项目15,000.0013,786.09
6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131,051.59131,051.59
合计272,922.012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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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足,则不足部分将由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者其他融资方式解决;若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则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进行置换。

未来,若证券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上市公司可依据相关法规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进行相应调整,以适应新的监管法规。

(六)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全体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享。

(七)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有关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业绩承诺及减值补偿安排

(一)业绩承诺及补偿

《资产评估报告》对京唐公司和西山焦化的部分知识产权(以下简称“业绩承诺资产”)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进行评估。本次评估中京唐公司的1,346项专利权、190项专有技术、32项软件著作权等资产的评估值为24,280.00万元,本次评估中西山焦化的57项专利权资产的评估值为4,000.00万元。

业绩承诺资产相关收入对应明确,京唐公司的无形资产部分当期收入分成=京唐公司当期无形资产相关收入(即京唐公司不含多模式全连续薄板坯连铸连轧(MCCR)的热轧产品收入)×京唐公司持有的业绩承诺资产相关收入的综合分成率;西山焦化的无形资产部分当期收入分成=西山焦化当期无形资产相关收入(即西山焦化的全部主营业务收入)×西山焦化持有的业绩承诺资产相关收入的综合分成率。

根据业绩承诺资产的预测收入分成情况,如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实施完毕,则首钢集团承诺上述业绩承诺资产2022年、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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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024年实现的收入分成合计分别不低于9,091.82万元、7,941.40万元和6,156.18万元。如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未能实施完毕,则首钢集团承诺上述业绩承诺资产在2023年、2024年、2025年实现的收入分成合计分别不低于7,941.40万元、6,156.18万元和4,544.50万元。

(二)业绩补偿安排

在业绩承诺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内,根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约定的《专项审核报告》,若业绩承诺资产当期实际收入分成低于当期承诺收入分成,则首钢集团应对首钢股份进行补偿,当期补偿金额按下述公式确定: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末业绩承诺资产中京唐公司的无形资产部分累计承诺收入分成-截至当期末业绩承诺资产中京唐公司的无形资产部分累计实际收入分成)÷业绩承诺期内业绩承诺资产中京唐公司的无形资产部分累计承诺收入分成总和×京唐公司持有的业绩承诺资产的评估值24,280.00万元×首钢集团通过持有目标股权而间接持有的京唐公司股权比例+(截至当期末业绩承诺资产中西山焦化的无形资产部分累计承诺收入分成-截至当期末业绩承诺资产中西山焦化的无形资产部分累计实际收入分成)÷业绩承诺期内业绩承诺资产中西山焦化的无形资产部分累计承诺收入分成总和×西山焦化持有的业绩承诺资产的评估值4,000.00万元×首钢集团通过持有目标股权而间接持有的西山焦化股权比例-截至当期末累积已补偿金额(如有)。

首钢集团在业绩承诺期内应逐年进行补偿,如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补偿金额小于零,则按零取值,即首钢集团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上述补偿应优先以首钢集团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获得的首钢股份新增发行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按下述公式确定: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

首钢股份将以总价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定向回购首钢集团所持有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含该当期应补偿股份之上基于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新增股份或利益),并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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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首钢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股本或送股分配的,则应用于补偿的股份数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前的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如首钢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内有现金分红,按约定的前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收益,应随相应补偿股份返还给首钢股份。

(三)标的资产减值测试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且在业绩承诺期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三十(30)日内,由首钢股份聘请具有《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除非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保持一致。

如果(京唐公司持有的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首钢集团通过持有目标股权而间接持有的京唐公司的股权比例+西山焦化持有的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首钢集团通过持有目标股权而间接持有的西山焦化股权比例)>业绩承诺期间内已补偿金额,则首钢集团应另行对首钢股份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按下列公式确定:

应补偿金额=(京唐公司持有的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首钢集团通过持有目标股权而间接持有的京唐公司的股权比例+西山焦化持有的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首钢集团通过持有目标股权而间接持有的西山焦化股权比例)-业绩承诺期内因业绩补偿而已支付的补偿额(如有);

减值测试补偿股份数量=减值测试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每股发行价格。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

(四)补偿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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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业绩承诺期内,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的十五日内,如按《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规定计算确定的该年度应补偿金额为正数,则首钢股份应将《专项审核报告》及应补偿金额以书面方式通知首钢集团。首钢集团在收到首钢股份的上述书面通知后,应在五日内与首钢股份共同确定补偿方案。

在补偿方案确定之后三十日内,首钢股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则以及首钢股份公司章程就补偿股份的回购事宜召开股东大会。首钢股份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回购注销事宜时,首钢集团应回避表决。

如股份回购事宜经首钢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批准,首钢股份将以1元的总价定向回购全部应补偿股份,并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注销。该等回购注销方案应在此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完毕。

若首钢集团根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相关约定需进行现金补偿的,则首钢集团应在补偿方案确定后的三十日内将所需补偿的现金支付到首钢股份指定的银行账户。

对于因减值测试而产生的补偿,在业绩承诺期届满且《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十五日内,如按《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计算确定的减值补偿金额为正数,则首钢股份应将《减值测试报告》及应补偿金额以书面方式通知首钢集团。减值补偿中的具体实施方式参照《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的约定办理。

(五)其他事项

首钢集团就业绩承诺资产所承担的业绩承诺补偿金额与减值补偿金额合计不应超过业绩承诺资产交易对价,合计补偿股份数量不超过首钢集团在本次交易中通过业绩承诺资产交易对价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总数及其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内对应获得的上市公司送股、转增的股份数。

为免疑义,首钢集团向首钢股份支付的业绩补偿金额与减值补偿金额的总和以下述公式计算为限:京唐公司业绩承诺资产的评估值×首钢集团通过持有目标股权而间接持有的京唐公司的股权比例+西山焦化业绩承诺资产的评估值×首钢集团通过持有目标股权而间接持有的西山焦化的股权比例,即3,839.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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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集团承诺,其保证其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获得的对价股份将优先用于履行《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如首钢集团拟质押对价股份,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的约定对价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八、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直接持有标的公司51%的股权,上市公司直接持有京唐公司70.1823%的股权,标的公司持有京唐公司29.8177%股权,标的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钢贸公司的少数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直接持有钢贸公司100%的股权,并直接以及通过钢贸公司合计持有京唐公司100%的股权。

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为钢铁行业,主要业务为钢铁冶炼、钢压延加工等,拥有京唐基地和迁顺基地两大钢铁生产基地。钢贸公司承担首钢股份区域销售、钢材加工配送体系的建设、运作和管理的职能,形成了覆盖全国的营销服务体系,在上海、广州、青岛、天津、武汉设有5个区域子公司,并在全国多地设有钢材加工配送中心。钢贸公司参股的京唐公司钢铁产品主要包括热系和冷系两大系列板材产品,目前已形成以汽车板、镀锡板、家电板、彩涂板、冷轧专用钢为代表的冷系产品和以集装箱板、管线钢、车轮钢、耐候钢、桥梁钢为代表的热系产品的高端产品集群。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不会发生变化,主营业务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通过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能够将原有优质营销资源通过钢贸公司进行进一步的整合和规范,体现现有品牌的聚合效应,积极响应国家打造国际优质钢铁品牌的战略规划,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巩固在国内上市公司中最大的钢铁联合企业之一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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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可以发挥统一管理的优势,搭建完善的采购、生产和销售系统,进一步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以及安全管控能力,从而实现企业规范、高效的运作,提高各类优质钢产品产能和市场占有率,进一步增强在钢铁行业的领导力与话语权,为企业的长久可持续发展奠定有力基础。

(二)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9月30日/2021年1-9月
交易前交易后变动额变动幅度
资产总计15,689,899.9815,689,899.98--
负债总计10,902,872.8510,902,872.8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4,115,619.334,660,281.43544,662.1013.23%
营业收入9,958,270.199,958,270.19--
营业成本8,731,460.498,731,460.49--
利润总额809,483.50809,483.50--
净利润688,051.65688,051.6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81,683.48657,566.4975,883.0113.05%
项目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交易前交易后变动额变动幅度
资产总计14,436,722.2014,436,722.20--
负债总计10,553,604.2110,553,604.2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895,939.533,343,580.06447,640.5315.46%
营业收入7,995,118.197,995,118.19--
营业成本7,307,270.837,307,270.83--
利润总额277,795.24277,795.24--
净利润241,114.28241,114.2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78,645.28200,706.9822,061.7012.35%

注:2021年交易前数据取自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第110A024706号》;2020年交易前数据取自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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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第110A013948号);交易后数据取自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下同。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2021年9月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由4,115,619.33万元增至4,660,281.43万元,增长率为13.23%,2021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581,683.48万元增至657,566.49万元,增长率为

13.05%。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本次交易能够有效拓宽盈利来源,提升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抗风险能力以及后续发展潜力,为整体经营业绩提升提供保证,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2021年9月30日/2021年1-9月2020年12月31日/2020年
交易前交易后变动幅度交易前交易后变动幅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96190.9334-2.97%0.33770.3192-5.47%

本次交易完成后,虽然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进一步增强,但上市公司总股本规模将有所扩大,2020年度、2021年1-9月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分别由交易前的

0.3377元/股、0.9619元/股下降至0.3192元/股、0.9334元/股,分别下降5.47%和2.97%,短期内上市公司存在即期回报指标被摊薄的风险,但摊薄幅度较小,且随着钢铁行业底部向上,钢贸公司业绩好转,2021年1-9月的摊薄幅度相比于2020年的摊薄幅度已有所下降。

本次交易旨在切实履行首钢集团将首钢股份打造成集团钢铁板块唯一上市平台的承诺,并实现首钢股份钢铁主业资产集聚,提升整体盈利水平。通过本次交易,可以在股权结构上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提升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力和决策效率,从而更好地在上市公司体系内实现优化配置资源,保障上市公司钢铁主业的长期稳健发展。

(三)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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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本次重组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配套融资新增股本数本次重组后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首钢集团340,535.2450.94%99,811.89440,347.1357.31%-440,347.1354.10%
配套融资引入投资者-----45,620.4445,620.445.60%
其他股东328,007.1249.06%-328,007.1242.69%-328,007.1240.30%
合计668,542.36100.00%99,811.89768,354.25100.00%45,620.44813,974.69100.00%

注:假设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为上市公司截至2020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每股净资产值(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即5.48元/股。本次交易前,首钢集团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市国资委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首钢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北京市国资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深交所的上市条件。

(四)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后,标的公司均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新增首钢股份与其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同业竞争情况,亦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形。

九、本次交易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过程及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过程及审批程序包括:

1、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已经首钢集团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会议原则性同意;

2、本次交易已通过北京市国资委的预审核;

3、本次交易预案已经上市公司七届十次董事会会议、七届十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4、钢贸公司股东会已审议同意首钢集团向首钢股份转让其所持钢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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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股权的事宜;

5、本次交易评估结果已经首钢集团备案;

6、本次交易草案已经上市公司七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七届十一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1、本次交易取得首钢集团的批复同意;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4、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本次交易方案的实施以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前提,未取得前述核准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取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公告本次交易的最新进展,并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1、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本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重组预案及其摘要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4、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就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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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本人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信息并非真实、准确、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愿意就此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如本次交易因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将暂停转让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代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本人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人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人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自愿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人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及时、足额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首钢集团1、本公司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如本次交易中本公司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将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本公司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公司同意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公司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自愿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钢贸公司1、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及其他重要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保证向上市公司和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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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公司及子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本公司及子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5、本公司及子公司若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信息并非真实、准确、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愿意就此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承诺,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钢贸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本人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信息并非真实、准确、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愿意就此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4、如本次交易因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将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本人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人同意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人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自愿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人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及时、足额赔偿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首钢集团为维护首钢股份及其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承诺于首钢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将继续履行本公司已经出具的关于避免本公司与首钢股份同业竞争问题相关承诺函的内容,并将继续推进本公司与首钢股份同业竞争的解决措施并避免新增同业竞争情况的发生。 除非本公司不再为首钢股份之控股股东,本承诺始终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首钢股份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

(三)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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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首钢集团为维护首钢股份及其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承诺于本次交易完成后,将继续履行本公司已经出具的关于减少及规范与首钢股份关联交易承诺函的相关内容,并将继续推进减少与规范本公司与首钢股份之间关联交易的各项解决措施。 除非本公司不再为首钢股份之控股股东,本承诺始终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首钢股份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

(四)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首钢集团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与首钢股份保持独立,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不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除非本公司不再为首钢股份之控股股东,本承诺始终有效。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首钢股份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

(五)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的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首钢集团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持有标的公司49%股权。本公司已依法履行了作为股东的出资义务,出资来源符合所适用法律的要求,不存在任何违反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本公司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合法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在股东主体资格方面不存在任何瑕疵或异议的情形; 2、本公司对所持标的公司的股权拥有合法的、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该等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委托持股、信托安排、收益权安排、期权安排、股权代持或者其他任何代表其他方的利益的情形,且该等股权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其他利益安排,亦未被执法部门实施扣押、查封、冻结等使其权利受到限制的任何约束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该等股权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该等股权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内部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碍。同时,本公司保证此种状况持续至本次交易完成; 3、在本次交易完成之前,本公司保证不就本公司所持标的公司的股权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第三人权利; 4、本公司在所知范围内保证标的公司或本公司签署的所有协议或合同不存在阻碍本公司进行本次交易的限制性条款; 5、本公司在所知范围内保证标的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其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以及标的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阻碍本公司进行本次交易的限制性条款。 本公司承诺,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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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首钢集团1、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则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2、若上述锁定股份的承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对上述锁定承诺进行相应调整。

(七)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首钢集团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本公司承诺,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首钢集团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推进过程中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钢贸公司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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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钢贸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推进过程中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八)关于不存在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的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本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非公开发行股份相关事项,承诺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就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九)关于守法及诚信情况的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首钢集团1、本公司最近五年内未受过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2、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3、本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4、本公司最近五年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本公司承诺,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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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首钢集团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2、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3、本人最近五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本人承诺遵守上述承诺。
上市公司1、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和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其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 2、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情形; 3、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子公司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本人具备和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本人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 2、本人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情形; 5、本人最近36个月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纪律处分的情况。 本人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及时、足额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钢贸公司1、最近三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2、最近三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不存在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3、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本公司子公司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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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4、最近三年内,本公司、本公司子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纪律处分的情况; 5、最近三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本公司承诺,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诺相应赔偿责任。
钢贸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2、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3、本人最近五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失信情况,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本人承诺遵守上述承诺。

(十)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首钢集团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不存在主动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如本人因参与首钢股份股权激励计划而获授该上市公司股份,本人承诺,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亦无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首钢集团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上市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2、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上市公司的相关制度及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作出的相关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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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主体承诺内容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后,若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该等新的监管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相关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已召开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会议原则性同意上市公司实施本次交易。

十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根据控股股东首钢集团出具的说明,首钢集团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将不会主动减持所持上市公司的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如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参与首钢股份股权激励计划而获授上市公司股份,其均承诺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亦无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

十三、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将采取以下安排和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准则第2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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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报告书披露后,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履行上市公司审议及表决程序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披露。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先认可,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且有关决议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公司董事会将在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提醒全体股东参加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会议。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交易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四)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平、公允

本次交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并以经首钢集团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以确保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公允、公平,定价过程合法合规,不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本次交易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填补回报安排

为应对本次交易导致的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对股东的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1、积极推进主营业务发展,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直接持有钢贸公司100%的股权,并直接以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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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钢贸公司合计持有京唐公司100.00%的股权。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但钢贸公司及京唐公司的净资产及经营业绩计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和净利润的比例将提升。上市公司将围绕主营业务,积极采取各项措施提升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提供坚实保障。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账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募集配套资金的使用有效管理。董事会持续对所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进行必要监督,切实保障所募集的资金最终用于既定并经证监会最终依法核准的用途。同时,上市公司将持续配合独立财务顾问等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3、积极加强经营管理,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上市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制度,保证了上市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本次交易后,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实行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投资者意愿,广泛听取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以及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公司将持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更加明确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并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摊薄当期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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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后,若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该等新的监管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相关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摊薄当期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上市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2、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上市公司的相关制度及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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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作出的相关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1、上市公司保证就本次交易向相关中介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以及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文件资料上的所有签字与印章均真实、有效。

2、在本次交易期间,上市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提交有关申报文件,并保证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诺如因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股份锁定的安排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对认购股份的锁定期出具了承诺,具体内容详见“重大事项提示”之“十、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十四、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的证券业务资格

上市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中信建投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及保荐承销业务资格。

上市公司提醒投资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浏览本报告书全文及中介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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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风险提示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时,除本报告书提供的其他内容和与本报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下述批准或核准:

1、本次交易取得首钢集团的批复同意;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4、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本次交易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二)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者取消的风险

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在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过程中,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但是受限于查询范围和核查手段的有限性,仍不排除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本次交易仍存在因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而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此外,本次交易方案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等相关机构的核准,在交易推进过程中,市场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或出现不可预知的重大事件,则本次交易可能无法按期进行;如无法按期进行或需重新进行,则面临重新定价的风险。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可能需要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不断完善交易方案,如交易各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则本次交易存在终止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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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三)标的资产的估值风险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首钢集团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钢贸公司的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8月31日,100%股权评估值为1,195,705.76万元,增值率为11.09%。虽然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勤勉、尽责,严格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但仍可能出现未来实际情况与评估假设不一致的情形,特别是宏观经济、监管政策等发生不可预知的变化,均有可能导致标的资产的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进而可能对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特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估值风险。

(四)本次交易摊薄上市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直接持有标的公司100%的股权,上市公司整体净利润水平将有所增加。但是,因为本次交易亦涉及上市公司向首钢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故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也将随之增加。根据本次交易的《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有所下降,为应对本次交易导致的公司每股收益摊薄的风险,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了填补回报的措施,但该等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交易摊薄上市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

(五)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风险

本次交易中,京唐公司专利权、专有技术、软件著作权等资产,西山焦化专利权资产采用收入分成法进行评估和定价。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首钢集团进行业绩承诺。

本次交易业绩承诺资产的业绩承诺以收益法评估的业绩预测为依据,已经标的公司及交易对方充分论证。尽管如此,如遇宏观经济波动、行业政策变化、行业投资规模缩减、市场竞争形势变化、重大社会公众危害等不利因素冲击,则可能出现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情况。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业绩承诺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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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了切实可行的业绩补偿方案,可在较大程度上保障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降低收购风险,但若本次交易完成后业绩承诺资产收入分成未达预期,则会对上市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六)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的风险

作为交易方案的一部分,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量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上市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配套募集资金事项能否取得证监会的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此外,若股价波动或市场环境变化,可能存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足乃至募集失败的风险。

二、与标的资产经营相关的风险

(一)宏观经济风险

全球疫情的演变仍在持续,对世界经济、政治各领域的影响不断深化,原材料价格上涨、物流成本飙升和全球供应链瓶颈给行业带来了新的挑战。

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所属的钢铁行业是宏观经济基础性产业,钢铁行业的发展与经济的运行周期密切相关。当经济增速放缓时,钢铁需求量或将下降,将对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钢铁行业政策风险

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作为2021年需抓好的重点任务之一。2020年12月,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求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节点,实施工业低碳行动和绿色制造工程,钢铁行业要坚决压缩粗钢产量,确保粗钢产量同比下降。国务院于2021年10月23日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将“推动钢铁行业碳达峰”作为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的重要举措之一,明确要求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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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严格执行产能置换,严禁新增产能,推进存量优化,淘汰落后产能,并要求优化生产力布局,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为重点,继续压减钢铁产能,同时要求促进钢铁行业结构优化和清洁能源替代。

钢铁行业属于重资产行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产能调控及行业整合均需要系统性、持续性的稳步推进。若钢铁行业政策出现不利于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业务发展的变化,则将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行业竞争风险

公司所处的钢铁行业市场化程度较高,近年来,随着国内钢铁行业整合力度的加大,一些大型钢铁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及整合以提升综合实力、拓展市场份额,并进行全国范围内的产业布局。尽管上市公司近年来持续推进低成本制造高端产品进入高端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但若未来公司不能持续优化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增强综合竞争能力,则有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四)钢材价格波动风险

我国钢铁行业目前市场化程度较高,钢材价格受宏观经济政策、下游用钢行业景气程度的影响较大,未来几年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变化、国内双碳战略下对钢铁产能释放的影响、房地产调控形势变化等将成为影响钢材市场价格走势的重要因素,波动幅度和频率也将会因此而加大。

由于未来国际国内经济增长及钢铁上、下游行业发展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钢材价格仍然存在出现较大幅度波动的可能性,从而可能对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一定影响。

(五)原材料采购风险

钢铁行业主要原材料包括铁矿石和焦炭。铁矿石采购方面,2020年以来,基于疫情带来的不确定性及供需关系的变化,铁矿石价格持续波动。焦炭采购方面,自2016年煤炭行业供给侧改革的逐步实施以来,焦炭价格整体维持高位。

因铁矿石、焦炭等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不排除后续因铁矿石、焦炭价格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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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升而导致标的公司和上市公司成本控制压力加大,进而导致盈利下滑的风险。

(六)安全环保风险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相关安全生产法规愈加严格。虽然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京唐公司和上市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改善安全设施,但是由于钢铁行业特点,或有的安全生产事故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京唐公司声誉及正常生产经营。钢贸公司及其参股的京唐公司属于钢铁行业,随着绿色发展的理念形成全民共识,钢铁企业的环保支出压力增加。尽管上市公司已到达较高环保水平,并已根据监管要求制定环保制度和措施,加强环保管理考核,加大环保设施设备的升级改造和运维管理,但若国家政策要求的环保标准进一步提高,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京唐公司和上市公司将面临较大的环保投入成本压力,进而出现企业经营业绩因此受到影响的风险。此外,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京唐公司可能存在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突发事件等情形而导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及受到相关处罚的风险。同时,随着环保限产政策的逐渐出台落地,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京唐公司可能受到相关限产政策的影响,从而对产量和盈利能力造成负面影响。

(七)标的公司资产权属风险

截至2021年9月30日,钢贸公司下属子公司宁波首钢、重庆首钢和首钢鹏龙有部分房屋尚未取得权属证书;钢贸公司参股公司京唐公司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共861项,房产面积合计313.77万平方米,京唐公司二期工程通过围海造地已形成的土地因尚未办理完成海域使用审批手续而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尽管上述相关企业正在积极推进相关权属证书的办理事宜,但仍存在不能如期办毕或无法取得权属证书的风险。

三、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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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市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本次交易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股票的价格波动是股票市场的正常现象。为此,上市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当具有风险意识,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同时,上市公司一方面将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最终目标,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和盈利水平;另一方面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充分、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以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二)不可抗力风险

上市公司不排除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为本次交易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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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首钢股份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首钢集团持有的钢贸公司49.00%股权;同时,首钢股份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50,000.0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钢贸公司及京唐公司项目建设、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构成重组上市。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前,首钢集团持有标的公司49.00%股权。上市公司拟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首钢集团持有的钢贸公司49.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前后,钢贸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
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
首钢股份57,976.710051.00%113,679.8235100.00%
首钢集团55,703.113549.00%--
合计113,679.8235100.00%113,679.8235100.00%

(二)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250,000.0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募集配套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钢贸公司及京唐公司项目建设、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若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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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不足部分将由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者其他融资方式解决;若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则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进行置换。

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二、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要求。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2015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新时期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从总体要求到分类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资管理体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提出国企改革目标和举措。2018年8月,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启动国企改革“双百行动”,选取百家中央企业子企业和百家地方国有骨干企业在2018-2020年期间实施“国企改革双百行动”,首钢集团成功入选“双百企业”名单;该行动旨在深入推进综合改革,聚焦重点难点,补齐改革短板,在改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取得突破。2020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2020年初,北京市国资委提出抓好六项重点工作,即“一是稳增长,强化国有经济的支撑作用;二是抓转型,扎实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三是促改革,确保关键领域取得实质性成果;四是转职能,切实提升监管系统性有效性;五是作表率,坚决履行好国企责任;六是强党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印发的《北京市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首都发展为统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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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首都国资国企改革的重点任务,进一步明确了时间表、路线图。为推动前述方案提出的各项重点任务落实落地,北京市全面深化市属国资国企改革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于2021年4月29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国企改办发[2021]1号),提出详细工作要求。因此,首钢股份作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不断聚焦主业,提高资产质量,降低成本,符合北京市国资委的工作导向。

2、首钢集团承诺将首钢股份打造成集团钢铁板块唯一上市平台根据首钢钢铁业发展规划,首钢股份将作为首钢集团在中国境内的钢铁及上游铁矿资源产业发展、整合的唯一平台,最终实现首钢集团在中国境内的钢铁、上游铁矿资源业务整体上市。根据首钢集团承诺,在首钢集团其它从事钢铁经营生产业务的公司通过积极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进一步优化调整产品结构,实现连续3年盈利,且行业整体状况不出现较大波动的情况下,首钢集团将按照证券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的要求,启动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合并、重组等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方式将相关优质资产注入首钢股份。

2020年7月,首钢股份以其持有的北京汽车12.83%内资股与首钢集团持有的钢贸公司51%股权进行置换并完成交割,置换完成之后,钢贸公司成为首钢股份控股子公司。2021年5月,首钢股份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京唐公司19.1823%股权,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钢铁权益产能进一步提升,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均得到增强。

3、钢铁上市公司提高权益钢铁产能

在2030年“碳达峰”和2060年“碳中和”的目标约束下,工信部多次表示将推进钢铁行业产能产量压减,严禁新增钢铁产能,坚决压缩钢铁产量,确保2021年粗钢产量较2020年同比下降。因此可以预见,中期内钢铁行业将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节点,总产能产量不断压缩,上市公司不断通过重组提高权益钢铁产能,将在未来行业竞争中占据优势。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推进首钢集团资产重组整合,提高国有资产证券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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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首钢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50.94%,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进一步提高首钢集团持股比例,维持上市公司治理和控制权稳定。同时,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平台作用,对首钢集团优质资产实施重组整合,加快推进钢铁资产整体上市,提高国有资产证券化率。

2、有利于首钢股份进一步聚合优质钢铁资产

本次交易完成后,钢贸公司和京唐公司均将成为首钢股份全资子公司,有利于首钢股份进一步聚合优质钢铁资产,提高钢铁权益产能。本次交易将提高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有助于优化上市公司运营成本、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为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带来良好的回报。

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一)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首钢集团购买其所持有的钢贸公司49.00%股权。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获取的交易对价计算公式如下:

交易对价=钢贸公司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交易对方所持有钢贸公司的股权比例

发行股份数量=交易对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应为整数,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股份数量按照向下取整原则精确至股,不足1股的,交易对方自愿放弃。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交易对方获取的交易总对价为585,895.82万元。

(二)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拟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三)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及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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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首钢股份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七届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2、定价依据及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经计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选择的市场参考价为:

单位:元/股

市场参考价交易均价交易均价的90%
前20个交易日7.156.44
前60个交易日6.525.87
前120个交易日5.935.35

通过与交易对方协商,上市公司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的90%(结果保留至两位小数并向上取整),即5.87元/股。

自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将按照如下公式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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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四)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

1、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首钢集团,交易对方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2、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钢贸公司股东首钢集团,共计新增股份数量为998,118,947股,具体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发行股份数
1首钢集团998,118,947

上市公司作为交易对价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详见前述“(一)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根据前述公式计算的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按照向下取整原则精确至股,不足1股的,交易对方自愿放弃。

自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以上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作价进行调整,并最终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五)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首钢集团出具如下有关锁定期的承诺函:

“1、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则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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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2、若上述锁定股份的承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对上述锁定承诺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评估基准日至目标股权交割日为本次股权收购的过渡期。

交易各方约定,钢贸公司在过渡期间运营所产生的盈利或因其他原因增加的净资产以及在过渡期间运营所产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减少的净资产均由首钢股份享有或承担。

(七)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钢贸公司截至目标股权交割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首钢股份享有。

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首钢股份截至对价股份交割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对价股份交割日后首钢股份届时的全体股东按其所持首钢股份之股份比例享有。

(八)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关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募集配套资金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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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及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的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前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并综合考虑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值等因素,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综合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

若未来证券监管机构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颁布新的监管意见,上市公司将根据相关监管意见对此予以调整。

(三)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

本次为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及发行价格最终确定,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本次为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数量=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发行价格。最终的发行数量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的基础上,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应计算并协商确定。

在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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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锁定期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所认购的公司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转增股本等情形所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锁定安排。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若未来证券监管机构对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锁定期颁布新的监管意见,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五)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250,000万元,在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后拟用于如下项目投资: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额拟投入募集资金
1铁前系统节能降耗综合改造项目34,500.0031,570.40
2钢渣高值化综合利用项目39,200.0030,459.67
3无人仓储及智能物流改造项目28,000.0019,951.00
4炼钢部增加火焰清理设施改造项目25,170.4223,181.25
5宁波首钢钢材加工中心二期项目15,000.0013,786.09
6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131,051.59131,051.59
合计272,922.01250,000.00

若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足,则不足部分将由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者其他融资方式解决;若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则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进行置换。

未来,若证券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上市公司可依据相关法规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进行相应调整,以适应新的监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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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全体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享。

(七)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有关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标的资产评估及交易作价情况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以2021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钢贸公司100%股权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标的公司净资产评估值增减值增值率评估方法
钢贸公司1,076,302.901,195,705.76119,402.8611.09%资产基础法
1,185,213.45108,910.5510.12%收益法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1,195,705.76万元为钢贸公司的最终评估值,并经首钢集团备案。交易各方友好协商确定钢贸公司49.0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585,895.82万元。

六、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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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如下:

2020年9月24日,首钢股份召开七届五次董事会会议与七届五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2020年11月30日,首钢股份召开七届六次董事会会议与七届六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2020年12月18日,首钢股份召开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京投控股持有的京唐公司11.5094%股权和京国瑞持有的京唐公司

7.6729%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2021年4月21日,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核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00号)。京唐公司已于2021年4月22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并已取得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换发的新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7808371268)。

由于该次重组属于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因此,前述交易不再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钢贸公司49.00%的股权,根据上市公司、标的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及交易作价情况,相关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资产总额*持股比例与交易作价孰高资产净额*持股比例与交易作价孰高营业收入*股权比例
本次交易816,779.14585,895.8243,536.07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对应财务数据14,436,722.202,895,939.537,995,118.19
占比5.66%20.23%0.54%

注1: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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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注2:以上财务数据均为2020年末/2020年度经审计数据。

综上,本次交易不构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由于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须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6,685,423,610股,首钢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50.94%的股份。本次重组前36个月内,首钢集团始终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北京市国资委始终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首钢集团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北京市国资委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属于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方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因此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

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首钢集团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八、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直接持有标的公司51%的股权,上市公司直接持有京唐公司70.1823%的股权,标的公司持有京唐公司29.8177%股权,标的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钢贸公司的少数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直接持有钢贸公司100%的股权,并直接以及通过钢贸公司合计持有京唐公司100%的股权。

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为钢铁行业,主要业务为钢铁冶炼、钢压延加工等,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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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唐基地和迁顺基地两大钢铁生产基地。钢贸公司承担首钢股份区域销售、钢材加工配送体系的建设、运作和管理的职能,形成了覆盖全国的营销服务体系,在上海、广州、青岛、天津、武汉设有5个区域子公司,并在全国多地设有钢材加工配送中心。钢贸公司参股的京唐公司钢铁产品主要包括热系和冷系两大系列板材产品,目前已形成以汽车板、镀锡板、家电板、彩涂板、冷轧专用钢为代表的冷系产品和以集装箱板、管线钢、车轮钢、耐候钢、桥梁钢为代表的热系产品的高端产品集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不会发生变化,主营业务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通过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能够将原有优质营销资源通过钢贸公司进行进一步的整合和规范,体现现有品牌的聚合效应,积极响应国家打造国际优质钢铁品牌的战略规划,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巩固在国内上市公司中最大的钢铁联合企业之一的地位。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可以发挥统一管理的优势,搭建完善的采购、生产和销售系统,进一步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以及安全管控能力,从而实现企业规范、高效的运作,提高各类优质钢产品产能和市场占有率,进一步增强在钢铁行业的领导力与话语权,为企业的长久可持续发展奠定有力基础。

(二)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9月30日/2021年1-9月
交易前交易后变动额变动幅度
资产总计15,689,899.9815,689,899.98--
负债总计10,902,872.8510,902,872.8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4,115,619.334,660,281.43544,662.1013.23%
营业收入9,958,270.199,958,270.19--
营业成本8,731,460.498,731,460.49--
利润总额809,483.50809,48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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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688,051.65688,051.6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81,683.48657,566.4975,883.0113.05%
项目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交易前交易后变动额变动幅度
资产总计14,436,722.2014,436,722.20--
负债总计10,553,604.2110,553,604.2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895,939.533,343,580.06447,640.5315.46%
营业收入7,995,118.197,995,118.19--
营业成本7,307,270.837,307,270.83--
利润总额277,795.24277,795.24--
净利润241,114.28241,114.2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78,645.28200,706.9822,061.7012.35%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2021年9月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由4,115,619.33万元增至4,660,281.43万元,增长率为13.23%,2021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581,683.48万元增至657,566.49万元,增长率为

13.05%。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本次交易能够有效拓宽盈利来源,提升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抗风险能力以及后续发展潜力,为整体经营业绩提升提供保证,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2021年9月30日/2021年1-9月2020年12月31日/2020年
交易前交易后变动幅度交易前交易后变动幅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96190.9334-2.97%0.33770.3192-5.47%

本次交易完成后,虽然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进一步增强,但上市公司总股本规模将有所扩大,2020年度、2021年1-9月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分别由交易前的

0.3377元/股、0.9619元/股下降至0.3192元/股、0.9334元/股,分别下降5.47%和2.97%,短期内上市公司存在即期回报指标被摊薄的风险,但摊薄幅度较小,且随着钢铁行业底部向上,钢贸公司业绩好转,2021年1-9月的摊薄幅度相比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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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的摊薄幅度已有所下降。本次交易旨在切实履行首钢集团将首钢股份打造成集团钢铁板块唯一上市平台的承诺,并实现首钢股份钢铁主业资产集聚,提升整体盈利水平。通过本次交易,可以在股权结构上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提升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力和决策效率,从而更好地在上市公司体系内实现优化配置资源,保障上市公司钢铁主业的长期稳健发展。

(三)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股东名称本次重组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配套融资新增股本数本次重组后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首钢集团340,535.2450.94%99,811.89440,347.1357.31%-440,347.1354.10%
配套融资引入投资者-----45,620.4445,620.445.60%
其他股东328,007.1249.06%-328,007.1242.69%-328,007.1240.30%
合计668,542.36100.00%99,811.89768,354.25100.00%45,620.44813,974.69100.00%

注:假设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为上市公司截至2020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每股净资产值(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即5.48元/股。本次交易前,首钢集团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市国资委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首钢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北京市国资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深交所的上市条件。

(四)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后,标的公司均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新增首钢股份与其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同业竞争情况,亦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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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次交易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过程及审批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过程及审批程序包括:

1、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已经首钢集团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会议原则性同意;

2、本次交易已通过北京市国资委的预审核;

3、本次交易预案已经上市公司七届十次董事会会议、七届十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4、钢贸公司股东会已审议同意首钢集团向首钢股份转让其所持钢贸公司49%股权的事宜;

5、本次交易评估结果已经首钢集团备案;

6、本次交易草案已经上市公司七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七届十一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1、本次交易取得首钢集团的批复同意;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4、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本次交易方案的实施以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前提,未取得前述核准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取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公告本次交易的最新进展,并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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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中文名称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ShouGang Co., Ltd.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0007002343182
法定代表人赵民革
注册资本6,685,423,610元
成立时间1999年10月15日
上市时间1999年12月16日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000959.SZ
股票简称首钢股份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99号
董事会秘书陈益
电话号码010-88293727
传真号码010-88292055
电子邮箱sggf@sgqg.com
互联网网址www.sggf.com.cn
经营范围钢铁冶炼,钢压延加工;铜冶炼及压延加工、销售;烧结矿、焦炭、化工产品制造、销售;高炉余压发电及煤气生产、销售;工业生产废异物加工、销售;销售金属材料、焦炭、化工产品、机械电器设备、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家具、装饰材料;设备租赁(汽车除外);装卸搬运;软件开发;广告设计、代理;仓储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投资及投资管理;经营电信业务;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历史沿革及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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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设立并上市

1997年10月24日,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核发《关于同意首钢总公司股份制改造方案的批复》((1997)京经企字451号),同意由首钢总公司独家发起,以部分绩优资产折价入股,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核发《关于同意设立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京证函[1998]34号),同意设立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为募集设立,股份总数231,000万股,其中发起人首钢总公司认购196,000万股,向社会募集35,000万股。

1999年,首钢总公司作出《发起人决议》,同意作为独家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1999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核发《对组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并公开发行A种上市股票资产评估项目审核意见的函》(财评字[1999]305号),对北京德威评估公司出具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筹)资产评估报告书》(德威评报字(1999)第016号)资产评估结果予以确认。

1999年7月27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筹)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91号),同意首钢股份采用法人配售和上网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其中上网发行部分的股票利用深交所交易系统发行。

1999年9月22日,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向首钢总公司核发《关于同意首钢总公司以调整后资产价值投入股份公司问题的批复》(京国资工[1999]448号),同意首钢总公司将首钢焦化厂、首钢烧结厂、首钢第二炼铁厂、首钢第二炼钢厂、首钢第一线材厂、首钢第二线材厂、首钢第三线材厂等七户企业的资产及负债纳入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改组范围,纳入改组范围的资产评估结果经过财政部财评字[1999]305号文审核,总资产为789,263.85万元,负债为488,094.18万元,净资产为301,169.67万元;同意首钢总公司所报的折股方案,即将净资产的

65.08%折为股本,计196,000万股,股权设置为国有法人股,其余105,169.6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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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计入首钢股份的资本公积金。首钢股份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境内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达到231,000.00万股。其中国有法人股196,000.00万元,由首钢总公司持有,占总股本的84.85%。

1999年10月11日,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北京京都验字(1999)第118号),经验证,截至1999年10月11日,深交所网上发行17,500万股公众股股款898,095,630.44元和对法人配售17,500万股股款901,250,000元,共计1,799,345,630.44元。其中350,000,000元为股本,1,449,345,630.44元为资本公积,至此注册资本231,000万元已全部缴足。

1999年10月12日,首钢股份召开创立大会暨首届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筹建工作报告、公司发起人关于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情况的说明、公司设立费用报告、公司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监事、关于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的议案、关于募集资金运作的议案等议案。

1999年10月15日,首钢股份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0001028663)。

首钢股份公司设立并上市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1首钢总公司196,00084.85%
2上海宝钢集团1,2000.52%
3青岛国信实业公司1,4880.44%
4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1,0000.43%
5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1,0000.43%
6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1,0000.43%
7上海久事公司浦东公司614.730.27%
8浙江华日集团公司6000.26%
9华企投资有限公司4500.19%
10中远集团财务公司409.820.18%
前十名股东合计203,763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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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合 计231,000100.00%

(二)上市公司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1、2003年,公司发行2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2003年12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9月1日核发的证监发行字[2003]107号文核准,首钢股份通过深交所发行2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首钢转债”)。2003年12月31日,首钢转债在深交所挂牌交易。2004年6月16日,首钢转债开始实施转股。2007年2月26日,首钢转债满足赎回条件,上市公司董事会发布赎回公告,截至2007年4月6日转债赎回日,首钢转债共计有195,021.75万元被转为656,526,057股公司股份,首钢股份的股份总额累计增加656,526,057股。首钢股份于2008年1月20日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增至296,652.61万元。

2、2005年,首钢股份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2005年9月21日,北京市国资委核发《关于同意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批复》,原则同意首钢股份进行股权分置改革。2005年11月1日,北京市国资委核发《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京国资产权字[2005]111号),批准首钢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此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首钢股份唯一的国有法人股股东首钢总公司持有的国有法人股股份具有流通权。2005年11月9日,经首钢股份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首钢股份流通股股东按每10股流通股股份获得首钢总公司支付的2.4股股份及现金2.71元为方案进行股改。由于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计划正处于首钢转债转股阶段,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首钢股份的总股份数为2,310,039,570股。

3、2014年7月,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012年5月17日,首钢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根据该议案,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的主要内容为:首钢股份以下属炼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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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焦化厂、第二炼钢厂、高速线材厂、第一线材厂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以及公司持有的北京首钢嘉华建材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富路仕彩涂板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包括上述相关的土地租赁权价值作为置出资产,与首钢总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河北省首钢迁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相关资产(炼铁作业部、炼钢作业部、热轧作业部、冷轧作业部、钢材加工作业部、动力作业部、电力作业部、制氧作业部等全部资产和负债,以及河北省首钢迁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迁安中化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迁安首钢恒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迁安首嘉建材有限公司、迁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进行置换;置出资产与置入资产差额部分由首钢股份以4.29元/股为价格向首钢总公司发行股份作为对价。2012年8月23日,首钢股份召开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12年12月27日,首钢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对本次重组的交易价格及置换差额的处理和发行股份数额进行了调整。

2012年12月31日,北京市国资委核发《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有关事项的意见》,原则同意首钢总公司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置入资产盈利预测及相关事项作出的安排。

2013年1月16日,首钢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中国证监会重组委审核,并获得无条件通过。2014年1月29日,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核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首钢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

2014年4月16日,致同会计师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4)第110ZA0080号),验证截至2014年4月15日止,首钢股份已收到首钢总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首钢股份向首钢总公司定向增发2,322,863,543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4.29元。首钢股份于2014年7月9日取得增资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变更为5,289,389,600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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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1首钢总公司419,87679.38%
2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0110.57%
3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5990.49%
4胡晓斌1,3860.26%
5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60.19%
6兖矿集团有限公司7010.13%
7陈辉6800.13%
8王治4700.09%
9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4000.08%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3690.07%
前十名股东合计430,49881.39%
合计528,939100.00%

4、2015年,首钢股份进行重大资产置换,置入京唐公司51%股权2015年8月3日,首钢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首钢股份以持有的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投资”)100%股权与首钢总公司持有的京唐公司51%股权进行置换,差额部分由首钢股份以现金方式进行补足。置出资产为贵州投资100%股权,交易价格为评估基准日2015年3月31日贵州投资净资产评估值的100%即53,667.08万元;置入资产为京唐公司51%股权,交易价格即评估基准日2015年3月31日京唐公司净资产评估值的51%即1,025,475.12万元。置出资产和置入资产的交易价格差额部分为971,808.04万元,由首钢股份以现金方式进行补足。

2015年9月,首钢股份收到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的批复》(京国资产权﹝2015﹞166号),原则同意首钢股份本次重大资产置换方案。2015年9月29日,首钢股份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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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置换方案。2015年12月,置入资产京唐公司51%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本次交易为重大资产置换,置入资产和置出资产的差额部分通过现金方式补足,未导致首钢股份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更,本次交易未对首钢股份股权结构造成影响。

5、2019年,首钢股份国有股权划转

2019年11月7日,首钢集团与宝武集团签署《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之无偿划转协议》,根据协议约定,首钢集团将其持有的首钢股份793,408,44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00%)无偿划转至宝武集团,宝武集团将其持有的宝钢股份486,753,644股A股股份(占宝钢股份总股本的

2.19%)无偿划转给首钢集团。2019年11月22日,北京市国资委批复同意首钢集团股份无偿划转事项。2019年12月6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首钢集团和宝武集团已完成被划转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手续,上述股份已无偿划转至宝武集团。

6、2021年,首钢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2020年9月24日,首钢股份召开七届五次董事会会议与七届五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根据该议案,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的主要内容为:首钢股份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京投控股持有的京唐公司11.5094%股权和京国瑞持有的京唐公司7.6729%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4.51元/股。

2020年11月30日,首钢股份召开七届六次董事会会议与七届六次监事会会议,确定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为556,939.44万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总数为1,234,898,985股,其中向京投控股发行740,940,679股,向京国瑞发行493,958,306股。

2020年12月17日,北京市国资委下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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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的批复》(京国资产权[2020]68号)。

2020年12月18日,首钢股份召开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1年4月21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00号),核准本次交易。

2021年4月23日,致同会计师出具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110C000199号),验证截至2021年4月22日,首钢股份已收到京投控股以京唐公司11.5094%股权作价投入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合计人民币740,940,679.00元和京国瑞以京唐公司7.6729%股权作价投入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合计人民币493,958,306.00元。

2021年5月18日,首钢股份收到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业务单号101000011120),确认已受理公司向京投控股和京国瑞非公开发行 1,234,898,985 股股票的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首钢股份的股东名册。上市公司本次新增股份数量为 1,234,898,985股(其中限售流通股数量为 1,234,898,985 股),总股本变更为6,524,288,585股。

首钢股份本次配套融资实际非公开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161,135,025股,每股发行价格5.1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23,399,977.75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4,365,426.24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161,135,025.00元,余额计人民币633,230,401.24元转入资本公积。2021年6月18日,致同会计师出具《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110C000291号),对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

2021年6月23日,首钢股份收到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业务单号101000011210),确认已受理首钢股份配套募集资金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首钢股份股东名册。首钢股份本次新增股份数量为161,135,025股(其中限售流通股数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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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35,025股),总股本变更为6,685,423,610股。

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1首钢集团有限公司3,405,352,43150.94%
2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793,408,44011.87%
3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740,940,67911.08%
4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限合伙)493,958,3067.39%
5北京易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30,792,1001.96%
6北京石榴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58,590,0000.88%
7北京小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9,270,0000.74%
8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47,690,0930.71%
9北京纳木纳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9,950,0000.60%
10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39,138,9430.59%
青岛海达源采购服务有限公司39,138,9430.59%
前十名股东合计5,838,229,93587.33%
合 计6,685,423,610100.00%

(三)上市公司目前股本结构

截至2021年9月30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1首钢集团有限公司3,405,352,43150.94%
2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793,408,44011.87%
3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740,940,67911.08%
4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限合伙)493,958,3067.39%
5北京易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5,460,0001.58%
6北京小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9,270,00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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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7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39,138,9430.59%
8青岛海达源采购服务有限公司39,138,9430.59%
9UBS AG35,619,3380.53%
1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国泰江源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31,000,0300.46%
前十名股东合计5,733,287,11085.77%
合 计6,685,423,610100.00%

三、上市公司最近六十个月的控制权变动情况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首钢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资委,最近六十个月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四、上市公司最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最近三年,上市公司未实施《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五、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一)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上市公司以生产钢铁及其相关产品为主营业务。公司拥有国际一流装备和工艺水平,具有品种齐全、规格配套的冷热系全覆盖板材产品序列,其中,电工钢、汽车板、镀锡板、管线钢、家电板以及其它高端板材产品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目前,公司拥有迁顺基地和京唐基地两个主要生产基地。其中,迁顺基地钢铁产品包括热系和冷系两大系列板材产品,热系产品形成以酸洗板、耐候钢、汽车结构钢、高强钢、管线钢、锯片钢为主的产品系列;冷系产品形成以汽车板、电工钢、家电板、专用板为主的产品系列。京唐基地钢铁产品亦包括热系和冷系两大系列板材产品,其中热系产品形成以汽车结构钢、管线钢、耐候钢、高强钢为主的热连轧产品和桥梁钢、造船及海工钢、风电钢、高建钢、管线钢为主的中厚板产品系列;冷系产品形成了汽车板、家电板、专用板、镀锡板、镀铬板、彩涂板、普板七大产品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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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体生产设备达到了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最大的钢铁联合企业之一。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现代制造业、建筑、金属制品、家用电器等行业,产品质量享誉海内外。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冷轧、热轧、其他钢铁产品等,其中冷轧和热轧收入在营业收入中占比90%以上,是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二)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一期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9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
总资产15,689,899.9814,436,722.2014,687,247.1914,014,400.08
总负债10,902,872.8510,553,604.2110,670,573.7510,324,322.83
所有者权益4,787,027.133,883,117.994,016,673.443,690,077.2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4,115,619.332,895,939.532,688,193.572,526,792.74

注1:上市公司2020年6月通过资产置换合并钢贸公司,构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2018年-2019年财务数据已追溯调整并经致同会计师审阅,出具了《审阅报告第110A001211号》,下同。注2:上市公司2020年度财务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审计,出具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1)第 110A013948号);2021年度1-9月财务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审阅,出具了《审阅报告第110A024706号》,下同。

公司最近三年一期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9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营业收入9,958,270.197,995,118.196,884,130.786,647,518.41
利润总额809,483.50277,795.24193,252.21314,503.21
净利润688,051.65241,114.28169,237.03330,215.2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81,683.48178,645.28118,558.97237,045.33

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2021年9月30日 /2021年1-9月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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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1年9月30日 /2021年1-9月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
毛利率12.32%8.60%10.26%12.9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960.340.220.4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6.47%6.40%4.52%9.18%
资产负债率69.49%73.10%72.65%73.67%
每股净资产(元/股)6.165.475.084.78

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首钢集团持有上市公司50.94%的股份,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北京市国资委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图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首钢股份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首钢集团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10月2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首钢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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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交易导致的股权控制结构的预计变化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股东名称本次重组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配套融资新增股本数本次重组后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首钢集团340,535.2450.94%99,811.89440,347.1357.31%440,347.1354.10%
配套融资引入投资者45,620.4445,620.445.60%
其他股东328,007.1249.06%-328,007.1242.69%-328,007.1240.30%
合计668,542.36100.00%99,811.89768,354.25100.00%45,620.44813,974.69100.00%

注:假设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为上市公司截至2020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每股净资产值(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即5.48元/股。本次交易前,首钢集团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市国资委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首钢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200015
法定代表人张功焰
注册资本2,875,502.497783万元
实收资本2,951,635.497783万元
成立日期1981年5月13日
企业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经营范围工业、建筑、地质勘探、交通运输、对外贸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国内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仓储、房地产、居民服务、咨询服务、租赁、农、林、牧、渔业(未经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授权经营管理国有资产;主办《首钢日报》;设计、制作电视广告;利用自有电视台发布广告;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首钢日报》发布广告;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海水淡化处理;文艺创作及表演;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体育场馆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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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资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八、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性说明

最近三年内,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最近三年,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首钢集团,持有钢贸公司49.00%的股权。

二、交易对方的具体情况

(一)基本情况

首钢集团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之“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二)首钢集团基本情况”。

(二)历史沿革

首钢集团系由其前身首钢总公司于2017年4月改制设立而来。经过历次增资扩股,首钢集团实收资本总额为2,951,635.50万元,北京市国资委为实际控制人。

1、公司设立

首钢集团的前身系石景山钢铁厂,始建于1919年9月。

2、历次更名

1958年8月,经原冶金工业部批准,石景山钢铁厂更名为石景山钢铁公司。

1967年9月,经原冶金工业部批准,石景山钢铁公司更名为首都钢铁公司。

1992年3月,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首都钢铁公司更名为首钢总公司。

1996年9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原冶金工业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同意首钢总公司进行集团化改革的通知》(京政办函[1996]78号),同意以首钢总公司为母公司,按照《公司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资产为纽带建立母子公司体制。

2009年1月22日,北京市国资委下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将首钢总公司等五家企业划转注入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的通知》(京国资[2009]35号),将其持有的首钢总公司等五家国有企业的股权划转注入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前述股权划转事宜已在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登记事项的变更。

3、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4月17日,北京市国资委下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钢总公司公司制改革方案的批复》(京国资[2017]80号),同意首钢总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名称由“首钢总公司”变更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首钢集团已于2017年5月27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2,875,502.497783万元。

4、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自首钢总公司改制为首钢集团以来,截至2017年末,首钢集团收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3,115.00万元、4,900.00万元,合计增加实收资本8,015.00万元,实收资本变更为2,886,517.497783万元。

截至2018年末,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批复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函》(京财资产指[2018]245号),首钢集团收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27,700.00万元;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市国资委2018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函》(京财资产指[2018]1959号),首钢集团收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2,378万元,合计增加实收资本30,078万元,实收资本变更为2,886,517.497783万元。

截至2019年末,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市国资委2019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函》(京财资产指[2019]2072号),首钢集团收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13,560.00万元,增加实收资本13,560.00万元,实收资本变更为2,886,517.497783万元。

截至2020年末,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市国资委2020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通知》(京财资产指[2020]2027、2205号),首钢集团收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10,000.00万元、1,480.00万元,合计增加实收资本11,480.00万元,实

收资本变更为2,886,517.497783万元。

截至2021年9月30日,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市国资委2021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通知》(京财资产指[2021]1793号),首钢集团收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10,000.00万元,增加实收资本10,000.00万元,实收资本变更为2,886,517.497783万元。

(三)产权控制关系

首钢集团与其主要股东之间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

首钢集团是原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现已更名为“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首钢集团的出资人职责由北京市国资委行使,因此,首钢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资委。

(四)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首钢集团是以钢铁业为主,兼营采矿、机械、电子、建筑、房地产、服务业、海外贸易等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首钢集团拥有矿山采掘、炼焦、烧结、冶炼、轧钢等完整的钢铁生产工艺设备和完善的铁、钢、材相互配套的生产体系,具有钢铁生产、采矿、机械制造、电子及自动化工程、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生活服务、国内外贸易、市场融资等一体化的整体优势和综合配套优势。

通过搬迁调整和联合重组,首钢集团钢铁业形成了3,000万吨以上钢铁生产能力,技术装备达到国际一流水平,产业布局拓展到沿海和资源富集地区,形成了京唐公司、迁钢公司、顺义冷轧等八个生产基地;产品结构实现向高端板材和

精品长材转变,形成了热轧商品卷、冷轧商品卷、电工钢、中厚板和长材五个系列产品集群,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

目前,首钢集团正围绕做优做强钢铁业,打造“制造加服务”的综合竞争力,一方面,以满足高端客户需求为目标,实现从产品制造商向综合服务商转变,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钢铁产品,成为高端客户信赖的服务商;另一方面,以运营高效、系统协同为目标,以上市公司为平台公司,搭建钢铁板块管理平台,提升首钢集团整体和各企业的经营效率。

(五)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首钢集团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合并报表)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资产总计51,200,690.6549,815,913.59
负债合计36,999,216.3936,029,009.51
所有者权益14,201,474.2613,786,904.08
营业总收入20,737,071.0420,223,379.75
营业利润464,079.11373,468.52
利润总额295,474.85261,883.79
净利润53,954.6670,697.20

注:首钢集团2019年、2020年财务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审计。

(六)主要对外投资

截至2021年9月30日,首钢集团纳入合并范围的下属一级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地实收资本 (万元)持股比例业务性质
1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668,542.3650.94%钢压延加工
2北京首钢特殊钢有限公司北京41,717.14100.00%钢压延加工
3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341,395.5561.06%钢压延加工
4通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181,990.85100.00%钢压延加工
5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长治70,000.0090.00%钢压延加工
6首钢贵阳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贵阳176,213.7670.00%钢压延加工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地实收资本 (万元)持股比例业务性质
7首钢凯西钢铁有限公司漳州150,000.0060.00%钢压延加工
8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秦皇岛270,000.00100.00%钢压延加工
9秦皇岛首钢板材有限公司秦皇岛62,238.98100.00%钢压延加工
10中国首钢国际贸易工程有限公司北京51,500.00100.00%贸易与代理
11首钢控股(香港)有限公司香港60,100.00100.00%投资与贸易
12北京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300,000.00100.00%房地产开发经营
13河北神州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2,000.00100.00%房地产开发经营
14北京首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北京1,002,000.00100.00%投资与资产管理
15京冀曹妃甸协同发展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唐山167,600.0067.00%投资与资产管理
16北京京西重工有限公司北京132,000.0055.45%汽车零部件
17北京首钢超群电力有限公司北京26,117.00100.00%火力发电
18首钢秘鲁铁矿股份有限公司秘鲁120,113.0998.53%铁矿采选
19唐山首钢马兰庄铁矿有限责任公司迁安4,780.7170.00%铁矿采选
20首钢滦南马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唐山220,121.8392.00%铁矿采选
21宁夏阳光矿业有限公司吴忠28,970.0051.00%煤矿建设开采
22山西首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汾1,000.0080.00%非金属矿及制品
23北京首钢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北京6,608.00100.00%金属制品
24首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226,038.00100.00%投资与资产管理
25北京首钢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136,400.00100.00%投资与资产管理
26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贵阳66,580.83100.00%投资与资产管理
27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1,000,000.00100.00%金融服务
28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北京1,000,000.00100.00%投资与资产管理
29北京首钢产业转型基金有限公司北京486,000.0098.77%投资与资产管理
30首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80,000.00100.00%租赁服务
31首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天津40,000.00100.00%商务服务
32博迪投资有限公司北京10,000.00100.00%投资与资产管理
33北京首钢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60,000.00100.00%投资与资产管理
34北京首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北京8,400.03100.00%综合零售
35首钢医院有限公司北京65,810.6745.00%医疗服务
36北京首钢医疗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3,000.00100.00%医疗投资
37北京首钢气体有限公司北京7,546.20100.00%工业气体
38北京首钢华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1,000.00100.00%技术服务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地实收资本 (万元)持股比例业务性质
39北京首钢矿山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5,717.65100.00%技术服务
40北京首钢朗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23,157.6631.75%污染治理
41北京首钢微电子有限公司北京127,686.93100.00%集成电路
42北京首源劳务有限公司北京100.00100.00%劳务服务
43北京首钢园区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北京5,500.00100.00%综合服务
44首钢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北京16,050.00100.00%污染治理
45北京首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5,180.00100.00%文化服务
46北京首钢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北京2,000.00100.00%文化服务
47秦皇岛首钢机械有限公司秦皇岛3,000.00100.00%铁合金冶炼
48秦皇岛首钢黑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秦皇岛5,630.0086.00%耐火材料
49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40,000.0035.00%建筑安装
50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北京18,000.0049.00%机械制造
51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15,000.0049.00%工程设计承包
52北京首钢新钢联科贸有限公司北京5,000.0049.00%贸易与代理
53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12,000.0049.00%工业自动化
54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兴城2,000.0035.00%机械制造
55迁安首钢设备结构有限公司迁安3,000.0035.00%机械制造
56北京首钢耐材炉料有限公司北京1,750.00100.00%耐火材料
57北京北冶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北京5,000.0035.00%功能材料
58北京首钢鲁家山石灰石矿有限公司北京3,600.0035.00%石灰石开采
59北京首钢吉泰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2,600.0035.00%金属制品
60北京首钢铁合金有限公司北京1,200.0035.00%铁合金冶炼
61京西控股有限公司香港660.92100.00%投资与资产管理
62北京首钢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北京2,000.00100.00%其他体育组织
63北京首钢退休人员服务有限公司北京200.00100.00%其他管理服务
64迁安首钢迁钢宾馆有限公司迁安50.00100.00%宾馆服务
65北京市第八十职业技能鉴定所北京10.00100.00%职业技能培训
66北京首钢报刊传媒有限公司北京78.57100.00%期刊出版

三、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前,首钢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0.94%的股份,首钢集团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本次交易将增加首钢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交易完成后首钢集团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四、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首钢集团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存在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的情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钢集团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上市公司职务在首钢集团任职情况
赵民革董事长董事、总经理
刘建辉董事、总经理
邱银富董事

五、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

本次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刑事处罚、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亦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未决诉讼或仲裁的情形。

本次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北京首钢钢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都钢铁公司行政处21号楼三层315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明
注册资本113,679.8235万元
成立日期2008年5月26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项目投资;资产管理;仓储服务;市场调查;技术开发;销售钢材。(“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5702764T

二、历史沿革

(一)标的公司历史沿革情况

1、2008年5月,钢贸公司设立

2008年4月10日,首钢总公司召开董事会2008年第三次会议,同意设立钢贸公司。

根据北京爱思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北爱验字[2008]第011号),截至2008年5月21日,钢贸公司已收到股东首钢总公司缴纳的注册资本9,800万元,均以货币出资。

2008年5月2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司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钢贸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
首钢总公司9,800.00100
合计9,800.00100

2、2012年12月,增资至18,052万元

2012年9月,首钢总公司作出股东决定,钢贸公司的注册资本由9,800.00万元增加至18,052.00万元,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正。2012年12月11日,北京爱思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北爱验字[2012]第028号),验证截至2012年12月6日,钢贸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8,252.00万元已由首钢总公司一次缴足,钢贸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052.00万元。2012年12月20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钢贸公司换发本次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钢贸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股东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
首钢总公司18,052.00100
合计18,052.00100

3、2017年12月,增资至69,186.15万元

2017年12月21日,首钢集团作出股东决定,钢贸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8,052.00万元增加至69,186.15万元,增加的注册资本由首钢集团以货币方式出资,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正。

2017年12月27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钢贸公司换发本次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2018年2月1日,致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8)第110ZC0014号),验证截至2017年12月27日,钢贸公司已收到首钢集团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511,341,500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91,861,500元。

本次增资后,钢贸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
首钢集团69,186.15100
股东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
合计69,186.15100

4、2019年8月,增资至69,536.15万元

2019年8月1日,首钢集团作出股东决定,钢贸公司的注册资本由69,186.15万元增加至69,536.15万元,增加的注册资本由首钢集团以货币方式出资,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正。

2019年8月28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钢贸公司换发本次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就此次增资,致同会计师于2021年10月20日出具《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110C000699号),验证截至2019年12月31日,钢贸公司已收到首钢集团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3,500,000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95,361,500元。

本次增资后,钢贸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
首钢集团69,536.15100
合计69,536.15100

5、2020年4月,增资至70,096.15万元

2020年4月15日,首钢集团作出股东决定,钢贸公司的注册资本由69,536.15万元增加至70,096.15万元,增加的注册资本由首钢集团以货币方式出资,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正。

2020年4月17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钢贸公司换发本次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就此次增资,致同会计师于2021年10月20日出具《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110C000700号),验证截至2020年12月31日,钢贸公司已收到首钢集团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5,600,000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0,961,500元。

本次增资后,钢贸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
首钢集团70,096.15100
合计70,096.15100

6、2020年6月,股东变更

2020年6月12日,首钢集团印发《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将所持北京首钢钢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028,748,707股内资股份置换的批复》(首发[2020]140号)。

2020年6月12日,钢贸公司股东首钢集团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将其持有的钢贸公司51%股权转让给首钢股份,转让价格根据以2020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确定;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正。同日,首钢集团及首钢股份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20年6月24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钢贸公司换发本次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后,标的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
首钢股份35,749.036551
首钢集团34,347.113549
合计70,096.15100

7、2021年4月,增资至113,679.8235万元

2021年3月12日,首钢集团经理办公会同意钢贸公司新增注册资本435,836,735元,首钢集团及首钢股份按持股比例增资,其中首钢集团将前期给钢贸公司的21,356万元拨付款转为增资款。

2021年4月15日,钢贸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以下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70,096.15万元增加至113,679.8235万元,本次新增注册资本共计435,836,735元;其中首钢集团按照49%的比例以货币方式出资213,560,000元,出资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首钢股份按照51%的比例以货币方式出资222,276,735元,出资方式为2022年6月30日前分5次交付完毕。

2021年4月26日,首钢集团、首钢股份及钢贸公司签订《增资协议》,约定钢贸公司新增注册资本435,836,735元,首钢集团以前期垫付给钢贸公司的营销体系建设资金增资,首钢股份以货币形式增资;首钢集团应在钢贸公司完成新增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5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期垫付资金作为出资的账目清算手续,首钢股份应当在2022年6月30日分5次以人民币货币方式缴付其认缴的全部新增注册资本。2021年4月27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钢贸公司换发本次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尽管有前述有关首钢股份分期缴付其认缴的新增注册资本的约定,截至2021年8月31日,首钢集团与首钢股份认缴的新增注册资本实际均已全部缴足。2021年10月20日,致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110C000701号),验证截至2021年8月31日,钢贸公司已收到首钢集团及首钢股份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36,798,235元。

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国资委向钢贸公司出具其注册资本增资至人民币1,136,798,235元的《企业产权登记表》。

本次增资后,钢贸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
首钢股份57,976.710051
首钢集团55,703.113549
合计113,679.8235100

(二)股东出资及合法存续情况

根据钢贸公司设立及历次工商登记变更材料,钢贸公司历次股权变更均依法履行了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和备案手续。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钢贸公司系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现有股东合法持有钢贸公司股权。

(三)最近三年增资及股权转让情况

钢贸公司最近三年增资及股权转让情况详见本节之“(一)标的公司历史沿革情况”,相关增资及股权转让已履行必要的审议和审批程序,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而转让的情形。

(四)最近三年评估情况

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并经首钢集团备案的天兴评报字(2020)第0392号《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北京首钢钢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20年4月30日,钢贸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959,536.19万元,较净资产账面价值866,824.15万元增值92,712.04万元,增值率为10.70%。

三、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一)产权控制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钢贸公司的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首钢股份持有钢贸公司51.00%股权,首钢集团持有钢贸公司49.00%股权,首钢股份为钢贸公司的控股股东;钢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资委。

(三)标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监高持有钢贸公司股权的情况

钢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钢贸公司控股股东首钢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持有钢贸公司股权。

(四)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钢贸公司的公司章程中不存在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也不存在影响该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五)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

本次重组后,钢贸公司原核心管理人员不存在特别安排事宜,原则上仍沿用原有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若实际经营需要,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进行调整。

(六)影响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继续在上市公司体系内作为独立子公司经营,除因本次交易所签署的相关协议外,不存在让渡经营管理权、收益权等影响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四、下属公司情况

(一)控股公司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钢贸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持股比例
1宁波首钢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二路528号销售钢材、加工配送30,180.00100.00%
2苏州首钢太仓市沪太新路400号销售钢材、加工配送4,080.00100.00%
3沈阳首钢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三号路4-2号销售钢材、加工配送1,150.00100.00%
4天津钢贸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工业园区腾飞路增一号通钢立业大厦楼宇总部销售钢材产品1,000.00100.00%
5武汉钢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合中销售钢材产品、加工1,000.00100.00%
序号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持股比例
心二期第E幢10层1001、1006、1007、1008号房(仅限办公)配送
6山东钢贸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号1号楼3702户销售钢材产品1,000.00100.00%
7广州钢贸广州市黄埔区瑞和路39号C1座331、332、333号销售钢材产品1,000.00100.00%
8上海钢贸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902室销售钢材产品1,000.00100.00%
9哈尔滨首钢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三路18号销售钢材、加工配送23,000.00100.00%
10重庆首钢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8号销售钢材、加工配送12,637.0060.00%
11佛山首钢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咀村敦上大道19号销售钢材、加工配送6,000.0060.00%
12首钢鹏龙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任李路200号销售钢材、加工配送12,500.0052.00%
13株洲首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新马东路618号销售钢材、加工配送15,865.0051.00%
14武汉首钢汽车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合中心E栋10层1室(仅限办公)销售钢材产品1,000.0051.00%

钢贸公司控股子公司情况具体如下:

1、宁波首钢

公司名称宁波首钢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AFYY868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王同海
注册资本30,18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二路528号
成立时间2017-11-29
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制造、加工;钢材加工、销售;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道路货运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制关系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钢贸公司100.00%

2、苏州首钢

公司名称苏州首钢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754859315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王同海
注册资本4,08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太仓市沪太新路400号
成立时间2008-05-22
经营范围冷轧及冷轧延伸产品(冷轧卷板)的剪切、加工、销售;经销钢铁冶金产品、高炉水渣、矿产品、建筑材料、机电产品、仪器仪表、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焦炭、生铁、废钢铁、百货、计算机软硬件;商务信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普通货运、物流中心(仓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制关系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钢贸公司100.00%

3、沈阳首钢

公司名称沈阳首钢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0TRRWK13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冬媛华
注册资本1,15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三号路4-2号
成立时间2017-01-12
经营范围钢材加工、销售;道路货物运输;汽车零部件制造;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包装服务;再生资源(不含危险品)回收和销售;废旧金属材料回收、加工(冷加工仅限为运输方便将废旧金属材料挤压成块)、销售;金属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制关系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钢贸公司100.00%

4、天津钢贸

公司名称天津首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83004188X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冬媛华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工业园区腾飞路增一号通钢立业大厦楼宇总部
成立时间2013-11-06
经营范围钢铁产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电产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除外)、矿产品批发兼零售;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进出口业务;钢材产品加工;仓储(危险品除外);货运代理;冶金技术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控制关系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钢贸公司100.00%

5、武汉钢贸

公司名称武汉首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7448196XM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合中心二期第E幢10层1001、1006、1007、1008号房(仅限办公)
成立时间2013-08-08
经营范围钢铁产品批零兼营及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产品和技术);机械设备采购及销售;仓储;钢材加工;货运代理;冶金技术的咨询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控制关系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钢贸公司100.00%

6、山东钢贸

公司名称山东首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68595641M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杨益毅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号1号楼3702户
成立时间2011-03-24
经营范围钢铁产品销售;进出口贸易;仓储(不含危险品及违禁品);货运代理;冶金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制关系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钢贸公司100.00%

7、广州钢贸

公司名称广州首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696914440W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瑞和路39号C1座331、332、333号
成立时间2009-11-05
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代理;仓储代理服务;建材、装饰材料批发;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技术进出口;钢材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五金产品批发;金属装饰材料零售;钢材零售;水上货物运输代理;玻璃钢材料批发;金属及金属矿批发(国家专营专控类除外);玻璃钢材料零售;电子产品批发;电气设备批发;电气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零售;仪器仪表批发;通用机械设备零售;五金零售;化工产品零售(危险化学品除外);通用机械设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控制关系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钢贸公司100.00%

8、上海钢贸

公司名称上海首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79362074B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王同海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902室
成立时间2008-09-08
经营范围钢材、金属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的销售,物流服务,仓储(除危险品),货运代理,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金属制品加工(限分公司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制关系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钢贸公司100.00%

9、哈尔滨首钢

公司名称哈尔滨首钢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301284537D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冬媛华
注册资本23,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三路18号
成立时间2015-09-08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钢压延加工;金属材料销售;装卸搬运;塑料制品销售;纸制品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包装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控制关系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钢贸公司100.00%

10、重庆首钢

公司名称重庆首钢武中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3049555358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注册资本12,637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8号
成立时间2014-06-27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制造、销售:钢材加工及销售;装卸服务(仅限人力装卸);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经营范围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后方可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控制关系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钢贸公司60.00%
武汉中鑫经济发展有限公司37.00%
重庆武中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3.00%

11、佛山首钢

公司名称佛山首钢中金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92455718P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
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咀村敦上大道19号
成立时间2009-08-12
经营范围钢材剪切、加工、销售;货物仓储管理;自有厂房出租;批发与零售:钢铁冶金产品,高炉水渣,矿产品,建筑材料,机电产品,仪器仪表,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生铁,日用百货,计算机软硬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货物装卸服务(不含危险品);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商品信息咨询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货运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制关系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钢贸公司60.00%
海南中金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5.00%
辛伟键15.00%

12、首钢鹏龙

公司名称首钢鹏龙钢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97689222J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书田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任李路200号
成立时间2009-11-30
经营范围制造金属结构;钢压延加工(不含表面处理作业);销售钢材;物流服务;广告设计、制作;销售矿产品、建筑材料(不含砂石及其制品)、机电产品、仪器仪表、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杂货、计算机软硬件(不含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防范专业产品)、汽车配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经济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控制关系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钢贸公司52.00%
北京北汽鹏龙汽车服务贸易股份有限公司48.00%

13、株洲首鹏

公司名称株洲首鹏汇隆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0558038988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锡中
注册资本15,865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新马东路618号
成立时间2012-10-10
经营范围钢材及金属材料的剪切、加工、销售;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仓储装卸(不含危化品和监控品);购销钢铁冶金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制关系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钢贸公司51.00%
株洲汇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9.00%
北京北汽鹏龙汽车服务贸易股份有限公司20.00%

14、武汉首钢汽车

公司名称武汉首钢汽车用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7071425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合中心E栋10层1室(仅限办公)
成立时间2015-02-05
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钢材的批零兼营、制造、加工;装卸服务;仓储服务;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产品和技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制关系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钢贸公司51.00%
武汉达辉工贸有限公司49.00%

(二)重要参股公司情况

钢贸公司参股公司京唐公司对钢贸公司财务数据等具有重大影响。京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曹妃甸工业区钢铁电力园区
法定代表人邱银富
注册资本3,582,167.6294万元
成立日期2005年10月9日
经营范围钢铁冶炼、钢材轧制、其它金属冶炼及其压延加工和销售;烧结矿、球团矿、焦炭、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发电、供电;二次及多次能源、资源再利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各种工业气体的生产和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的项目除外);冶金技术研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设备租赁、码头、仓储、运输、物资供应;钢铁、其它金属及其压延产品以及矿石、煤炭、化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的加工、利用、销售;围海造地工程;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服务(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项规定的,未获批准,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7808371268

2、历史沿革

(1)2005年10月,京唐公司设立

2005年10月8日,北京市国资委和河北省国资委分别向首钢总公司和唐钢集团下发《关于首钢总公司对外投资组建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京国资规划字[2005]29号)和《关于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首钢联合建设曹妃甸大钢请示的批复》(冀国资字[2005]495号),由首钢总公司和唐钢集团共同出资设立京唐公司,其中首钢总公司出资5.1亿元,唐钢集团出资

4.9亿元,所占股比分别为51%和49%。

2005年10月9日,唐山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唐天华验字(2005)第0283号《验资报告》,验证首钢总公司投入货币5.1亿元,唐钢集团投入货币4.9亿元。

2005年10月9日,京唐公司取得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302001001526)。

京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亿元)出资方式持股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亿元)出资方式持股比例(%)
1首钢总公司5.10货币51
2唐钢集团4.90货币49
合计10.00100

(2)2007年4月,第一次增资

2007年3月26日,京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0亿元变更为60亿元,首钢总公司及唐钢集团分别以货币方式新增出资人民币25.5亿元及24.5亿元。本次增资后首钢总公司持股51%,唐钢集团持股49%。

2007年2月28日,北京爱思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北爱验字(2007)第006号《验资报告》,验证首钢总公司投入货币25.5亿元,唐钢集团投入货币24.5亿元。

2007年4月5日,北京市国资委向首钢总公司下发《关于增加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批复》(京国资规划字[2007]16号),同意首钢总公司按照股权比例投资25.5亿元,用于京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2007年4月17日,河北省国资委向唐钢集团下发《关于对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追加投资的批复》(冀国资发规划[2007]35号),同意唐钢集团按照股权比例,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在2010年前分期完成165.97亿元的投资,2007年分期完成53.5亿元投资,其中上半年投资24.5亿元,下半年投资29亿元,以后年度在规模范围内(165.97亿元)投资不必按程序再报国资委批复。

2007年4月26日,京唐公司取得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302001001526)。

本次增资后京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亿元)出资方式持股比例(%)
1首钢总公司30.60货币51
2唐钢集团29.40货币49
合计60.00100

(3)2008年3月,第二次增资

2018年1月15日,唐山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唐天华验(2008)第0005号《验资报告》,验证首钢总公司投入货币25.5亿元,唐钢集团投入货币24.5亿元。

2008年2月28日,京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由60亿元变更为110亿元,首钢总公司及唐钢集团分别以货币方式新增出资人民币25.5亿元及24.5亿元。本次增资后首钢总公司持股51%,唐钢集团持股49%。

2008年3月31日,京唐公司取得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30200000026210)。

2008年7月21日,北京市国资委向首钢总公司下发《关于首钢总公司向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批复》(京国资[2008]205号),同意首钢总公司按照股权比例分期向京唐公司注入资本金。

本次增资后京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亿元)出资方式持股比例(%)
1首钢总公司56.10货币51
2唐钢集团53.90货币49
合计110.00100

(4)2008年9月,第三次增资

2008年7月8日,北京爱思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北爱验字(2008)第014号《验资报告》,验证首钢总公司投入货币25.5亿元,唐钢集团投入货币24.5亿元。

2008年7月31日,京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10亿元变更为160亿元,首钢总公司及唐钢集团分别以货币方式新增出资人民币25.5亿元及24.5亿元。本次增资后首钢总公司持股51%,唐钢集团持股49%。

2008年9月10日,京唐公司取得唐山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30200000026210)。

本次增资后京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亿元)出资方式持股比例(%)
1首钢总公司81.6货币51
2唐钢集团78.4货币49
合计160.00100

(5)2008年9月,第四次增资

2008年8月26日,京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60亿元变更为169.936亿元,并决议首钢总公司按51%及唐钢集团按49%维持原比例共同增资,双方以唐山曹妃甸钢铁围海造地有限责任公司围海造地工程作为实物资产出资,唐山曹妃甸钢铁围海造地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8月5日已完成注销。经北京金正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并出具金评报字(2008)第056号评估报告,唐山曹妃甸钢铁围海造地有限责任公司围海造地工程评估价值为

22.29亿元,原股东将相关资产按评估值22.29亿元计入京唐的在建工程,其中对应围海造地公司净资产的9.936亿元按首钢总公司及唐钢集团股权比例确认为对京唐公司的投资并计入实收资本,剩余款项即在建工程和净资产的差主要为长期借款(在建项目专项借款),计入了京唐公司长期借款。

2008年9月22日,北京爱思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北爱验字(2008)第023号《验资报告》,验证首钢总公司投入注册资本5.06736亿元,唐钢集团投入注册资本4.86864亿元。

2008年9月24日,京唐公司取得唐山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30200000026210)。

本次增资后京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亿元)出资方式持股比例(%)
1首钢总公司86.66736货币及实物51
2唐钢集团83.26864货币及实物49
合计169.936100

(6)2008年12月,第五次增资

2008年10月30日,京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69.936亿元变更为219.936亿元,首钢总公司及唐钢集团分别以货币方式新增出资人民币25.5亿元及24.5亿元。本次增资后首钢总公司持股51%,唐钢集团持股49%。

2008年11月12日,北京爱思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北爱验字[2008]第031号《验资报告》,验证首钢总公司投入货币25.5亿元,唐钢集团投入货币24.5亿元。

2008年12月10日,京唐公司取得唐山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30200000026210)。

本次增资后京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亿元)出资方式持股比例(%)
1首钢总公司112.16736货币及实物51
2唐钢集团107.76864货币及实物49
合计219.936100

(7)2010年7月,第六次增资

2010年3月14日,京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由219.936亿元变更为269.936亿元,首钢总公司及唐钢集团分别以货币方式新增出资人民币25.5亿元及24.5亿元。本次增资后首钢总公司持股51%,唐钢集团持股49%。

2010年6月12日,北京爱思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北爱验字(2010)第010号《验资报告》,验证首钢总公司投入货币25.5亿元,唐钢集团投入货币24.5亿元。

2010年7月7日,京唐公司取得唐山市工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30200000026210)。

本次增资后京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亿元)出资方式持股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亿元)出资方式持股比例(%)
1首钢总公司137.66736货币及实物51
2唐钢集团132.26864货币及实物49
合计269.936100

(8)2015年5月,第一次股权转让及第七次增资

2014年8月15日,唐钢集团与首钢总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于2014年10月31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合同》,约定唐钢集团将其在京唐公司投资的1,322,686.4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首钢总公司,转让价1,322,686.40万元。2015年3月20日,京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唐钢集团将所持公司49%股权对应的1,322,686.4万元出资额转让予首钢总公司,决议确认京唐公司注册资本由269.936亿元增加至338亿元,并确认前述增资均由首钢总公司于2010年12月21日、2011年1月27日、2011年9月2日、2012年6月28日、2013年7月4日分别缴纳10亿元、10亿元、10.064亿元、18亿元、20亿元,并同意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期间增资,均由北京爱思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了北爱验字(2010)第023号、北爱验字(2011)第003号、北爱验字(2011)第031号、北爱验字(2012)第013号和北爱验字(2013)第009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首钢总公司已经足额缴纳到位。

2015年4月21日,北京市国资委下发《关于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调整的批复》(京国资[2015]163号),同意首钢总公司按相关协议受让唐钢集团持有的京唐公司49%股权,股权受让完成后,首钢总公司持有的京唐公司股权比例增至100%。

2015年5月27日,河北省国资委下发《关于唐钢集团协议转让所持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49%股权有关事项的批复》(冀国资发产权管理[2015]37号),同意唐钢集团按照其与首钢总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及2014年10月31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合同》,将持有的京唐公司49%股权协议转让给首钢总公司。

2015年5月29日,京唐公司就前述股权转让及各次增资统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唐山市工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130200000026210)。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京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亿元)出资方式持股比例(%)
1首钢总公司338.00货币及实物100
合计338.00100

(9)2015年12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5年8月,首钢总公司与首钢股份签订《重大资产置换协议》,约定首钢股份以其持有的并经审计及评估确认的贵州投资100%股权,与首钢总公司持有的并经审计及评估确认的京唐公司51%股权进行置换,差额部分由首钢股份以现金方式补足。

2015年9月18日,北京市国资委下发《关于同意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的批复》(京国资产权[2015]166号),同意《首钢股份重大资产置换方案》,即首钢总公司将其持有的京唐公司51%股权置入首钢股份,首钢股份将其持有的贵州投资100%股权置出给首钢总公司,置换差价以现金形式支付。

天健兴业以2015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了《置出标的资产资产评估报告》及《置入标的资产资产评估报告》。2015年9月18日,北京市国资委向首钢总公司核发《关于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贵州首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批复》(京国资产权[2015]167号)及《关于对首钢总公司拟转让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批复》(京国资产权[2015]168号),对上述评估报告予以核准。

2015年12月11日,京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首钢总公司将其持有的京唐公司51%股权(对应金额1,723,800万元)转让给首钢股份。

2015年12月30日,京唐公司取得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7808371268)。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京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亿元)出资方式持股比例(%)
1首钢总公司165.62货币及实物49
2首钢股份172.38货币51
合计338.00100

(10)2019年5月,第八次增资

2018年6月29日,首钢集团召开董事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由首钢集团及首钢股份按照持有京唐公司股权比例(首钢集团持股49%、首钢股份持股51%)分别以实物资产及现金形式向京唐公司增资的方案。

2019年5月28日,京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由338亿元变更为3,582,167.6294万元,首钢股份及首钢集团分别以货币形式新增出资人民币103,105.4910万元及实物形式新增出资99,062.1384万元。

经北京金正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并出具金评报字(2019)第28号评估报告,本次出资的实物资产评估值为99,062.1384万元。2019年8月,首钢集团出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备北京市首钢201900282184),对前述评估结果进行备案。

2019年7月26日,致同会计师出具致同验字(2019)第110ZC0094号《验资报告》,验证首钢集团投入实物9.9062亿元,首钢股份投入货币10.3105亿元。

2019年5月30日,京唐公司取得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7808371268)。

本次增资完成后,京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亿元)出资方式持股比例(%)
1首钢集团175.5262货币及实物49
2首钢股份182.6905货币51
合计358.2168100

(11)2020年3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20年1月21日,北京市国资委下发《关于同意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公

司部分股权转让的批复》(京国资产权[2020]2号),同意首钢集团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分别将其持有的京唐公司11.5094%股权转让给京投控股、7.6729%股权转让给京国瑞。

2020年2月14日,首钢集团分别与京投控股、京国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首钢集团分别将其持有的京唐公司11.5094%股权转让给京投控股、7.6729%股权转让给京国瑞,以京唐公司2019年10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经审计的归母净资产人民币260.66亿元为基础,转让价格分别确定为30亿元、20亿元。

2020年2月14日,京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首钢集团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对外转让其持有的京唐公司19.1823%的股权,其中转让给京投控股

11.5094%股权,转让给京国瑞7.6729%的股权。

2020年3月5日,京唐公司取得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7808371268)。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京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亿元)出资方式持股比例(%)
1首钢集团106.8120货币及实物29.8177
2首钢股份182.6905货币51.0000
3京投控股41.2286货币11.5094
4京国瑞27.4856货币7.6729
合计358.2167100.0000

(12)2020年4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20年3月,首钢集团与钢贸公司签订《股权无偿划转协议》,约定首钢集团将其持有的京唐公司29.8177%股权无偿划转给钢贸公司。

2020年3月31日,京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首钢集团将所持京唐公司的29.8177%股权以无偿划转方式转让给钢贸公司。根据《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但股东向其全资子公司转让所持股权的除外。”故首钢股份、京投控股及京国瑞对本次划转的股权不享有优先购买

权。本次划转后,首钢集团不再是京唐公司股东。

2020年4月15日,京唐公司取得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7808371268)。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京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亿元)出资方式持股比例(%)
1首钢股份182.6905货币51.0000
2钢贸公司106.8120货币及实物29.8177
3京投控股41.2286货币11.5094
4京国瑞27.4856货币7.6729
合计358.2167100.0000

(13)2021年4月,第五次股权转让

2021年4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钢股份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京投控股持有的京唐公司11.5094%股权和京国瑞持有的京唐公司7.6729%股权。

2021年4月22日,京唐公司取得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7808371268)。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京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亿元)出资方式持股比例(%)
1首钢股份251.4048货币70.1823
2钢贸公司106.8120货币及实物29.8177
合计358.2168100.0000

3、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京唐公司的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首钢股份持有京唐公司70.1823%股权,首钢股份之控股子公司钢贸公司持有京唐公司29.8177%股权,因此首钢股份为京唐公司控股股东;京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资委。

京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京唐公司控股股东首钢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持有京唐公司股权。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京唐公司的公司章程中不存在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也不存在影响该资产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京唐公司原核心管理人员不存在特别安排事宜,原则上仍沿用原有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若实际经营需要,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进行调整。

本次交易完成后,京唐公司将继续在上市公司体系内作为独立子公司经营,除因本次交易所涉相关协议外,不存在让渡经营管理权、收益权等影响独立性的协议或其他安排。

4、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京唐公司项目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的重点工程,是我国进入21世纪第一个经国务院批准,作为我国钢铁工业生产力布局调整和产品结构优化、促进华北钢铁工业优化整合、推动环渤海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

京唐公司临海靠港,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千万吨级大型钢铁企业。自成立以来,京唐公司始终围绕着钢铁主业开展业务,以汽车板、镀锡板等战略产品为引领,以热轧卷板、中厚板、家电专用板、涂镀板、酸洗板、复合板为支撑,着力推进高档次、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增量。

5、主要资产权属、对外担保及主要负债情况

(1)主要资产状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京唐公司主要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主要构成
货币资金549,247.53银行存款
应收票据429,544.75商业承兑汇票
应收款项融资650,672.72银行承兑汇票
存货497,525.82原材料、产成品、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
长期股权投资163,860.54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固定资产6,279,858.00房屋及建筑物、机械动力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工业炉窑、冶金专用设备、工具及其他用具
在建工程215,357.36京唐公司二期工程、一期及技改工程
无形资产140,927.07土地使用权、软件

(2)主要资产权属

①主要固定资产

截至2021年9月30日,京唐公司固定资产构成情况以及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残值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原值账面价值使用年限(年)残值率
项目账面原值账面价值使用年限(年)残值率
房屋及建筑物2,276,054.651,745,365.6625-435%
机械动力设备2,928,289.552,065,260.1412-285%
运输设备197,446.1674,796.65105%
电子设备462,386.02212,337.60105%
工业炉窑40,079.1129,832.53135%
冶金专用设备3,542,395.292,091,357.91195%
工具及其他用具86,368.7760,907.5314-225%
合计9,533,019.566,279,858.00--

A.房屋及建筑物情况京唐公司不存在承租其他主体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使用的情形。

截至2021年9月30日,京唐公司及子公司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所有权情况如下:

序号证载权利人产权证号座落面积(平方米)用途
1京唐公司房权证字第000518-01号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垦丰大街北侧合计1,400.24工业
2京唐公司房权证字第000518-02号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垦丰大街北侧合计35.20工业
3港务公司冀(2017)曹妃甸区不动产权第0002502号曹妃甸工业区一港池东岸、南区排洪渠以南36,887工业

截至2021年9月30日,京唐公司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共861项,房产面积合计313.77万平方米。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京唐公司正在申请二期工程用海申领海域使用权证书,尚待海域使用权证书办理完成后,相应换领国有土地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因此,上述无证房屋尚待京唐公司二期工程围海造地取得相应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并完成相关手续后,办理相应的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

B.设备类资产情况

京唐公司的设备类资产主要是机械动力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冶金专用设备等,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主要设备类资产均正常使用。报告期各期末,京唐公司主要设备类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平均成新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9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一、账面原值
机械动力设备2,928,289.552,786,751.561,482,257.44
运输设备197,446.16189,210.25141,417.81
电子设备462,386.02431,518.92240,220.74
工业炉窑40,079.1130,089.6918,825.08
冶金专用设备3,542,395.293,351,642.393,711,584.97
工具及其他用具86,368.7795,037.8410,639.68
合计7,256,964.916,884,250.655,604,945.72
二、累计折旧
机械动力设备863,029.41758,229.06591,415.31
运输设备122,649.51114,994.02104,921.84
电子设备250,048.42228,714.12138,996.13
工业炉窑10,246.598,889.507,978.99
冶金专用设备1,451,037.391,316,818.581,312,117.12
工具及其他用具25,461.2521,257.70977.44
合计2,722,472.572,448,902.982,156,406.83
三、成新率
机械动力设备68.98%71.36%58.00%
运输设备34.61%36.03%21.90%
电子设备43.08%44.21%39.09%
工业炉窑73.09%68.90%55.38%
冶金专用设备56.88%58.64%62.79%
工具及其他用具68.97%76.46%90.33%
项目2021年9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平均60.51%62.56%59.50%

注:成新率=[设备尚可使用年限/(设备尚可使用年限+设备已使用年限)]*100%=1-[累计折旧/(账面原值-账面原值*残值率5%)]*100%。

②主要无形资产

A.海域使用权

京唐公司正在就其已完成填海造地的用地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并待取得相应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后办理取得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自国务院于2018年7月14日发布《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明确“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以来,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京唐公司前述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办理情况如下:

2019年7月1日,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核发《关于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二期工程用海的批复》(唐曹政字[2019]35号),同意京唐公司二期工程项目用海,其中填海造地面积867.8299公顷。

2019年7月16日,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呈报《关于办理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二期工程用海的请示》(唐资规呈[2019]263号),认为京唐公司拟建的二期工程项目用海符合《河北省海洋功能区划》《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河北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河北省海洋生态红线》《唐山市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用海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已通过原省海洋局用海预审。项目符合办理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批条件,恳请予以办理用海审批。

2019年8月1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唐山市政府”)向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提交《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二期工程用海意见的函》(唐政函[2019]68号),明确认定京唐公司二期工程填海造地面积为

867.8299公顷,项目申请填海造地部分所在海域已填成陆,属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不涉及新增围填海;该工程已取得用海预审意见,属于工业用海,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及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项目,符合国家现行用海政策以及河北省有关海域使用规划及管理的相关规定,并

同意该项目用海。2019年12月4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向唐山市政府转发《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关于唐山市曹妃甸区规划建设近中期投资项目的已填成陆区域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备案意见的复函》(自然资海域海岛函[2019]39号)。根据该复函,鉴于唐山市曹妃甸区规划建设近中期投资项目的已填成陆区域已纳入河北省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自然资源部原则同意将该区域按照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并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办理用海手续”。根据《河北省曹妃甸区规划建设近中期投资项目的已填成陆区域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京唐公司已填成陆且已利用的海域(合计面积为867.83公顷)已被列入“曹妃甸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

根据唐山市曹妃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4月3日在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网站刊登的《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二期工程用海公示》,京唐公司已就前述已完成填海造地的867.8299公顷提出用海申请,申请的用海类型为工业用海和交通运输用海,申请用海期限为50年。

2021年5月14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向自然资源部报送《关于报送首钢京唐钢铁厂项目二期用海工程申请材料的请示》,明确京唐公司二期工程申请用海位于曹妃甸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范围内,河北省政府原则同意该项目用海申请,报请自然资源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根据京唐公司的说明,根据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会上参会专家对项目界址坐标点提出的相关修改意见,京唐公司对用海申请范围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填海造地用海申请面积由867.8299公顷变更为871.4983公顷,该等面积调整后的全套申请文件已于2021年10月重新报至自然资源部进行审核。

2020年8月24日,唐山市曹妃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证明》,确认京唐公司投资建设的京唐钢铁厂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河北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截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京唐公司正在按程序办理项目海域使用审批手续,且自2017年1月1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京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存在收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1年11月26日,唐山市曹妃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证明》,确认:

京唐公司二期工程涉及的填海成陆区域已取得了用海预审意见并纳入河北省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京唐公司一期、二期工程建设,符合《河北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河北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河北省海洋生态红线》和《唐山市海洋功能区划》等相关要求,已纳入曹妃甸区正在编制的《唐山市曹妃甸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及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京唐公司正在按程序办理海域使用权,该局将在京唐公司办理完成前述手续后,为京唐公司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自2020年8月25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京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存在收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京唐公司二期项目用海问题作为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正在按照国家及河北省有关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的相关规定以及上述文件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处理,京唐公司申领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之中。B.国有土地使用权a.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截至2021年9月30日,京唐公司及子公司共有6项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证载权利人产权证号宗地面积(平方米)宗地用途宗地性质
1京唐公司冀唐曹国用(2012)第0027号10,933,204.96工业用地出让
2京唐公司冀唐曹国用(2012)第0028号10,360.61工业用地出让
3京唐公司冀唐曹国用(2012)第0029号6,341.14工业用地出让
4京唐公司唐曹国用(2016)第0020420161号1,764.39工业用地出让
5京唐公司唐曹国用(2016)第0020420162号596.86工业用地出让
序号证载权利人产权证号宗地面积(平方米)宗地用途宗地性质
6港务公司冀(2017)曹妃甸区不动产权第0002502号499,181.83港口码头用地出让

京唐公司及子公司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除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外,京唐公司名下另有3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1)统建区土地

证载权利人产权证号宗地面积(平方米)宗地用途宗地性质
京唐公司冀(2016)曹妃甸区不动产权第1000276号104,736.2300工业用地出让

2015年3月31日,首钢总公司、首实公司及京唐公司就统建区土地相关事宜签订《京唐钢铁157亩统建区代建协议》约定:首钢总公司及首实公司委托京唐公司在统建区土地上代为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并代其建设相关项目;首实公司建设项目费用由首实公司自行支付,相关海域使用金及首钢总公司项目建设费用由京唐公司垫付并由首钢总公司最终承担。因海域使用权的分割转让需由河北省海洋局审批、难度较大,因此京唐公司根据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先以京唐公司名义于2016年12月办理取得了统建区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拟后续再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转让。

2)自建区土地

证载权利人产权证号宗地面积(平方米)宗地用途宗地性质
京唐公司冀(2021)曹妃甸区不动产权第0015212号152,719.68工业用地出让
京唐公司冀(2021)曹妃甸区不动产权第0015215号51,792.93工业用地出让

根据京唐公司(甲方)分别与相关协力单位(乙方)于2010年至2019年期间陆续签订的《首钢京唐公司协力区(自建部分)建设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甲方按照曹妃甸工业区管委会的要求统一办理用海、用地等前期手续并先行垫付前

期费用;乙方按照管委会要求按用地面积比例承担京唐公司垫付的前期费用。2010年12月22日,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向京唐公司出具《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办理首钢协力区海域证、土地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唐曹工管函[2010]28号)明确:因京唐公司统一办理用海手续,因此由京唐公司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最终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2018年,京唐公司办理完成用海手续并换领了《不动产权证书》(冀(2018)曹妃甸区不动产权第0007601号),宗地面积为420,067.8200平方米。

2019年6月14日,曹妃甸钢铁电力园区管理委员会向京唐公司出具《关于推进协力区土地拆分的函》(钢电管函[2019]1号),明确自建区已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具备拆分土地证条件,同时2019年6月6日钢电园区协力区土地拆分协调会已议定十三家单位列入第一批拆分土地证名单,望京唐公司积极协调启动协力区土地拆分工作。

2020年12月1日,曹妃甸钢铁电力园区管理委员会向京唐公司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协力区土地转让事宜的函》,明确目前自建区项目已取得海域证和土地证,并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评估,满足土地证转让条件;结合自建区各项目建设情况,确定按照“成熟一批、分割一批”的原则,议定唐山曹妃甸工业区长白机电设备检修有限公司等十四家单位列入第一批土地证转让名单。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第一批符合条件的协力单位已办理完成土地分割转让手续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同时,京唐公司已办理完成《不动产权证书》(冀(2018)曹妃甸区不动产权第0007601号)的分割转让后续并于2021年10月8日取得分割转让后的两份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如上表所示)。京唐公司及剩余协力单位拟按照前述文件要求及曹妃甸钢铁电力园区管理委员会的相关安排逐步申请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工作。

b.正在办理权属证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京唐公司二期工程通过围海造地已形成的871.4983公顷(调整后面积)公顷土地因尚未办理完成海域使用审批手续而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根据首钢股份于2020年12月8日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首钢集团承诺将促使京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成全部已使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包括但不限于京唐公司一期工程项目、京唐公司配套码头项目(1240米岸线码头工程)、通用散杂货泊位工程项目(552米岸线码头工程)以及京唐公司二期工程项目使用土地相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京唐公司正在按程序办理项目海域使用审批手续。根据京唐公司的说明,其将在相关海域使用权证书办理完成后,相应办理海域使用权证换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相关手续。C.知识产权a.专利截至2021年9月30日,京唐公司共计拥有1,346项已获专利权授予的有效专利,其中发明专利497项、实用新型847项、外观设计2项。京唐公司发明专利详细情况如下:

序号专利授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
1京唐公司,首钢集团,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一种工业水系统耦合式盐量平衡的控制系统及其控制方法200810119507.32008/9/2
2首钢集团,京唐公司,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一种钢铁综合污水回用水双膜法除盐的系统及工艺200910077025.02009/1/16
3京唐公司,首钢集团一种低温多效海水淡化蒸发器的清洗方法200910089034.12009/7/22
4首钢集团,京唐公司环保型高表面质量免酸洗汽车大梁钢的生产方法201010235928.X2010/7/22
5京唐公司干法除尘条件下半钢冶炼方法201110269933.72011/9/14
6京唐公司,首钢集团利用海水淡化实现钢铁厂煤气、蒸汽零排放的系统及工艺201110315691.02011/10/18
7钢铁研究总院,中达连铸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京一种具有倾斜转轴的倒角型足辊201210019846.02012/1/20
序号专利授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
唐公司
8京唐公司热轧运输链跟踪故障数据的分析方法201210021304.72012/1/31
9京唐公司轧机辊缝的标定方法201210038411.02012/2/20
10京唐公司一种消除平辊工作辊局部磨损的方法201210163427.42012/5/23
11京唐公司密闭式电缆隧道氮气自动消防系统201210161405.42012/5/23
12京唐公司一种带导流装置的转炉煤气柜入口结构201210161415.82012/5/23
13京唐公司一种预先确定自备发电机组发电负荷的方法201210161440.62012/5/23
14京唐公司一种两座煤气柜同时并网运行的控制方法201210161460.32012/5/23
15京唐公司两座型式相同的煤气柜与管网并网运行的方法201210161863.82012/5/23
16京唐公司一种基于加压机和阀组的燃气混合控制系统及其控制方法201210161045.82012/5/23
17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京唐公司一种RH轻处理模式的控制方法201210238406.42012/7/10
18京唐公司选择卷取芯轴速度环增益的控制方法201210316734.12012/8/30
19京唐公司一种料仓自动灌料系统及其方法201210316733.72012/8/30
20京唐公司非接触式倾角测量装置及方法201210317082.32012/8/30
21京唐公司一种消除含硼钢连铸坯角部横裂纹缺陷的方法201210319733.22012/8/31
22京唐公司一种能在线清洗换热器的冷却系统及其清洗方法201210320216.72012/8/31
23京唐公司热轧钢卷卸卷小车触卷到位的判断方法201210388688.62012/10/12
24京唐公司一种缩短加热炉内普碳钢的均热时间的方法201210387781.52012/10/12
25京唐公司轧机活套台的检测方法201210420556.72012/10/29
26京唐公司高炉布料方法201210420559.02012/10/29
27京唐公司取消高炉中心加焦的方法201210421162.32012/10/29
28首钢集团,京唐公司使用易熔低品位矿粉和难熔高品位矿粉制备烧结矿的方法201210468071.52012/11/19
序号专利授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
29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京唐公司一种带式焙烧机生产中预热和焙烧过程的控制方法201210563849.02012/12/21
30首钢集团,京唐公司获取烧结高温带宽度和迁移速度的方法201210566805.32012/12/24
31西山焦化,京唐公司,首钢集团一种干法熄焦焦炭烧损率的测算方法201310041878.52013/2/4
32京唐公司一种热轧卷取机夹送辊的标定方法201310136684.32013/4/19
33京唐公司连续退火生产宽薄IF钢的方法201310157532.12013/4/28
34京唐公司一种能耗分摊的计算方法201310273510.12013/7/1
35京唐公司一种冷固球及其制备方法201310283593.22013/7/5
36京唐公司一种钢卷上料小车高度对中方法201310288002.02013/7/9
37京唐公司少渣冶炼条件下稳定转炉炉底残厚的溅渣方法201310300680.42013/7/17
38京唐公司一种柱式称重传感器安装套件201310300191.92013/7/17
39京唐公司一种脱磷炉渣和脱碳炉渣的热焖方法201310319491.12013/7/26
40京唐公司一种铁水包内衬砌筑方法201310329164.42013/7/31
41京唐公司一种转炉出钢口部位炉衬修补方法201310345104.12013/8/8
42京唐公司一种防止板坯在定宽机入口打滑的方法201310354406.52013/8/14
43京唐公司,首钢集团转炉少渣冶炼模式下的转炉控氮方法201310356113.02013/8/15
44京唐公司,首钢集团低碳抗酸管线钢的制备方法201310356491.92013/8/15
45京唐公司一种热轧板板型的控制方法201310395078.32013/9/3
46京唐公司一种带钢头端卷取方法201310432010.82013/9/22
47京唐公司一种自短路绝缘轴承201310433240.62013/9/22
48京唐公司一种防止连铸板坯粘连的方法201310435858.62013/9/23
49京唐公司一种阻尼推力轴承的推力瓦检查方法201310452299.X2013/9/27
50京唐公司一种Nb处理热镀锌超低碳烘烤硬化钢及其制造方法201310463769.22013/10/8
51京唐公司连铸扇形段喷嘴工作状态判定系统及判定方法201310464089.22013/10/8
52首钢集团,京唐公司一种提高烧结机导料槽寿命的方法201310476382.02013/10/12
序号专利授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
53京唐公司,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种转炉废钢原料的称量方法及其系统201310484859.X2013/10/16
54京唐公司一种转炉炉前铁包喷雾抑尘装置201310499992.22013/10/23
55京唐公司,唐山钢铁集团微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一种用于热轧作业的窜辊控制方法及装置201310521681.12013/10/29
56首钢集团,京唐公司部分返矿不经制粒参与烧结的烧结方法201410044510.92014/1/30
57首钢集团,京唐公司一种在炼铁系统中使用铁矿粉的方法201410044509.62014/1/30
58京唐公司一种防止液体储槽污染装置及控制方法201410045911.62014/2/8
59京唐公司高炉冲渣水余热实现低温多效海水淡化生产的系统及工艺201410056931.32014/2/19
60京唐公司一种刷辊的控制方法及系统201410057804.52014/2/20
61京唐公司一种卷取机夹送辊咬钢瞬间控制方法及其装置201410087913.12014/3/11
62京唐公司一种电、热、水联产方法及系统201410102641.82014/3/19
63京唐公司浓海水再浓缩装置201410102590.92014/3/19
64京唐公司一种热轧机的运行参数的确定方法及系统201410102608.52014/3/19
65京唐公司提高烟气二氧化碳浓度的烟气循环冷却的方法201410102948.82014/3/19
66京唐公司一种快节奏出钢方法及装置201410131317.92014/4/1
67京唐公司一种热轧卷取夹送辊压力调平装置及控制方法201410128278.72014/4/1
68京唐公司一种板坯宽度的自动测量装置及方法201410130867.92014/4/2
69京唐公司一种定宽机夹送辊板坯跟踪的建立装置及方法201410130820.22014/4/2
70首钢集团,京唐公司一种烧结矿的制作方法201410138073.72014/4/8
71京唐公司一种用于煤气-煤粉混烧电站锅炉的富氧燃烧系统201410173919.02014/4/28
72京唐公司一种出钢前加入改质剂的操作方法201410176094.82014/4/29
73西山焦化,京唐公司一种取样系统及方法201410218432.X2014/5/22
序号专利授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
74西山焦化,京唐公司,首钢集团一种干熄焦炉的升温方法及系统201410239998.02014/5/30
75京唐公司一种控制带钢宽度波动的方法201410253885.62014/6/10
76京唐公司用于钢水脱硫的合金及其在RH精炼过程的使用方法201410267811.82014/6/16
77京唐公司副枪旋转机构稳定性的控制方法201410275797.62014/6/19
78京唐公司一种板带轧机E1立辊201410336797.22014/7/16
79京唐公司一种利用KR脱硫二次除尘灰进行铁水冶炼方法201410359032.02014/7/25
80京唐公司厚窄规格冷轧带钢稳定通板的控制方法201410395222.82014/8/12
81京唐公司一种含磷含硅含锰IF钢的制备方法201410394368.02014/8/12
82京唐公司一种热轧卷取机切换方法201410402869.92014/8/14
83京唐公司一种卷取机侧导板压力控制方法201410442427.72014/9/2
84京唐公司一种基于GPS和北斗系统的能源对时系统201410448625.42014/9/4
85京唐公司一种带钢轧制方法201410448262.42014/9/4
86京唐公司,首钢集团一种改善超薄带钢取穿带的工艺优化方法201410467811.22014/9/15
87京唐公司一种提升粗轧节奏的方法201410538245.X2014/10/13
88首钢集团,京唐公司一种消除带钢表面麻坑缺陷的工艺方法201410542359.12014/10/14
89首钢集团,京唐公司一种提高环冷机冷却效率的烧结矿预整粒方法201410542157.72014/10/14
90京唐公司一种热轧轧制辊期计划编制方法201410670170.02014/11/19
91京唐公司一种热轧卷取张应力分段控制方法及其装置201410722663.42014/12/2
92首钢集团,京唐公司耐火材料的半热态抗热震性实验方法201410743830.32014/12/8
93京唐公司一种特厚板坯结晶器足辊预紧力的检测装置及方法201410765337.12014/12/12
94京唐公司一种厚度400mm连铸坯粗轧头部翘曲的控制方法201410787378.02014/12/17
95京唐公司一种高强韧性特厚低合金调质钢及其制备方法201410787329.72014/12/17
序号专利授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
96京唐公司一种蓄热式加热炉出料炉门的节能控制方法201410787327.82014/12/17
97京唐公司一种单侧切下角钢坯的轧制方法201410786910.72014/12/17
98京唐公司一种基于来料厚度和压下量的轧制线调整方法201410787810.62014/12/17
99首钢集团,京唐公司具有优异超低温CTOD性能的厚规格热连轧钢带及生产方法201510031597.02015/1/22
100京唐公司一种打磨炉辊的方法及装置201510094698.22015/3/3
101京唐公司一种卷取机201510095322.32015/3/3
102京唐公司一种电解水制氢制氧循环利用装置及方法201510133333.62015/3/25
103京唐公司一种定宽机夹送辊位置控制系统精度补偿的方法201510163462.X2015/4/7
104京唐公司一种含铜低合金钢的加热方法201510162087.72015/4/8
105京唐公司超低碳烘烤硬化钢板坯固溶碳含量的控制方法201510244201.02015/5/13
106京唐公司一种活套张力控制方法及装置201510244213.32015/5/13
107京唐公司一种防止热轧管线钢卸卷塔形的控制方法201510244203.X2015/5/13
108京唐公司一种提高平整稳定性和产品表面质量的张力设定方法201510279664.02015/5/27
109京唐公司一种复合板的热处理生产方法201510322936.02015/6/13
110京唐公司一种调质态抗HIC、SSC宽厚板及其制备方法201510323852.92015/6/13
111京唐公司一种转炉出钢使用低Al氧化铝球渣洗方法201510323854.82015/6/13
112京唐公司一种调质S460G1+Q结构钢及其制造方法201510323215.12015/6/14
113京唐公司一种高韧性、布氏硬度稳定特厚耐磨钢及其制备方法201510323226.X2015/6/14
114京唐公司一种正火高强韧性150mm特厚板及其生产方法201510344275.12015/6/14
115京唐公司一种TMCP态低碳贝氏体钢及其生产方法201510334558.82015/6/14
116京唐公司一种带钢宽度控制方法和带钢宽度对称控制方法201510340147.X2015/6/18
序号专利授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
117京唐公司一种含钛球团的生产方法201510340119.82015/6/18
118京唐公司一种用于防止助卷辊与芯轴碰撞的方法201510344372.02015/6/19
119京唐公司一种热轧高强钢头部稳定卷取的控制方法201510426810.82015/7/20
120京唐公司一种能源数据及视频显示系统201510429915.92015/7/21
121京唐公司一种预防带钢精轧甩尾的控制方法201510429213.02015/7/21
122京唐公司一种管线钢板坯的叩翘头控制方法201510437943.52015/7/22
123京唐公司一种精轧机侧导板对中精度的标定方法及装置201510430346.X2015/7/22
124京唐公司,首钢集团一种真空精炼钢水的方法201510486011.X2015/8/10
125京唐公司一种高炉布料溜槽吊挂轴的保护方法201510522546.82015/8/24
126京唐公司一种氧化铁皮清理工具及方法201510525888.52015/8/25
127京唐公司引流砂外排装置及连铸钢包开浇方法201510526147.92015/8/25
128南京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京唐公司钢铁企业电网协调控制方法及系统201510546879.42015/8/31
129京唐公司一种刮油除泥装置201510585473.72015/9/15
130京唐公司一种连退产线加热输出控制方法201510585471.82015/9/15
131京唐公司一种退火炉炉压控制方法及退火炉201510697152.62015/10/23
132京唐公司一种热轧厚规格带钢卸卷的控制方法201510696960.02015/10/23
133京唐公司一种控制硼钢中硼含量的方法201510695913.42015/10/23
134京唐公司一种冶炼耐候钢的方法201510698007.X2015/10/23
135京唐公司一种电机用轴承的游隙的调试方法201510741009.22015/11/2
136京唐公司,京唐公司一种耐火砖及耐火砖的制备方法201510759489.52015/11/10
137京唐公司一种连续热镀锌产品的生产方法201510836495.62015/11/26
138京唐公司一种冷连轧机控制方法201510843766.02015/11/26
139京唐公司一种中间包辅助化渣剂及其使用方法201510846852.72015/11/26
140京唐公司一种连续退火炉辐射管加热控制方法201510846168.92015/11/26
141京唐公司一种冷连轧机的原料板启车方法201510846851.22015/11/26
142京唐公司一种带钢加热功率的控制方法及装置201510846511.X2015/11/27
序号专利授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
143西山焦化,京唐公司一种焦炉的自动装煤方法及装置201510883083.82015/12/3
144京唐公司一种提高中包烘烤火焰检测器可靠性的方法201510956395.72015/12/18
145京唐公司一种高强EH40特厚钢板及其生产方法201510965258.X2015/12/21
146京唐公司一种含硼高碳锯片用钢及其制造方法201510965259.42015/12/21
147京唐公司低锰高铬抗HIC管线用针状铁素体钢及其制造方法201510970372.12015/12/21
148京唐公司四梁双小车起重机副主梁冲撞变形的在线修复方法201510974132.92015/12/22
149京唐公司一种冷轧酸轧机组中酸槽和酸罐的漏酸处理系统及方法201610127274.62016/3/7
150京唐公司一种预测加热炉内后续钢坯温度和加热炉温度的方法201610127123.02016/3/7
151京唐公司一种利用侧导板辊缝值进行宽度模型控制的方法201610127121.12016/3/7
152京唐公司一种冷轧连续退火工序双相钢氧化色控制方法201610129956.02016/3/7
153京唐公司一种输配电线路功率因数控制分析方法201610130524.12016/3/7
154京唐公司一种避免厚规格带钢在精轧机机架间划伤的方法201610130029.02016/3/8
155京唐公司一种辊缝动态设定方法201610133623.52016/3/9
156京唐公司一种钢卷取样方法201610133335.X2016/3/9
157京唐公司一种消除零位误差的方法201610133380.52016/3/9
158京唐公司一种加热炉自动出钢控制方法及装置201610133376.92016/3/9
159京唐公司钢包顶渣改制方法201610134906.12016/3/9
160首钢集团,京唐公司一种易卷取且低温性能优异的厚规格管线钢热连轧钢带及其制造方法201610146106.12016/3/15
161京唐公司一种提高精轧机弯辊缸块更换速度的方法及装置201610291850.02016/5/3
162京唐公司冷连轧机动态变规格轧制的厚度控制方法及控制系统201610286478.42016/5/3
序号专利授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
163京唐公司一种位置标定方法、系统及自动监控方法201610293677.82016/5/4
164京唐公司一种酸轧剪切后带钢头部增厚的控制方法及装置201610293676.32016/5/4
165京唐公司冷轧冷硬卷单边浪控制方法及控制系统201610292755.22016/5/5
166京唐公司一种钢包精炼炉精炼渣脱氧剂及其使用方法201610292807.62016/5/5
167京唐公司一种冷连轧机甩机架的控制方法及装置201610292677.62016/5/5
168京唐公司一种轧机乳化液系统加水方法及轧机乳化液系统201610294140.32016/5/5
169京唐公司一种冷轧带钢切边宽度设定方法、装置及系统201610293882.42016/5/5
170京唐公司一种防止带钢跑偏的方法及装置201610294136.72016/5/5
171京唐公司一种降低镀锡板边降的方法201610292752.92016/5/5
172京唐公司一种轧辊冷却的方法及装置201610450415.82016/6/21
173京唐公司一种RH顶枪化冷钢的控制方法201610451461.X2016/6/21
174京唐公司一种非镇静钢RH冶炼方法及温度补偿方法201610450520.12016/6/21
175京唐公司一种立辊辊缝标定的方法201610451386.72016/6/21
176京唐公司一种粗轧节奏控制方法201610450928.92016/6/21
177京唐公司一种判定海水淡化设备故障的方法201610450516.52016/6/21
178京唐公司一种钢水钙处理的方法201610450410.52016/6/21
179京唐公司一种铁水的增碳处理方法201610451390.32016/6/21
180京唐公司一种SLED结构用钢的加工方法201610450929.32016/6/21
181京唐公司酸轧机组断带控制系统及控制方法201610450930.62016/6/21
182京唐公司退火炉排烟风机控制方法及控制系统201610451076.52016/6/21
183京唐公司一种吹扫高炉炉顶料罐的方法201610459310.92016/6/22
184京唐公司一种更换焙烧机台车的装置及方法201610457269.12016/6/22
185京唐公司一种辊筛控制回路201610457224.42016/6/22
186京唐公司一种液压控制方法及装置201610457267.22016/6/22
187京唐公司一种飞剪切尾精度控制方法及装置201610457225.92016/6/22
序号专利授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
188京唐公司一种降低脱脂机组清洗用除盐水和蒸汽消耗的方法201610457291.62016/6/22
189京唐公司一种定宽机出口夹送辊的抛钢方法201610485464.52016/6/28
190京唐公司一种高炉炉料筛分控制方法201610483203.X2016/6/28
191京唐公司卷取机的张力控制方法201610728120.22016/8/26
192京唐公司提高带钢宽度控制精度的方法201610728116.62016/8/26
193京唐公司提高热轧薄带轧制稳定性的负荷分配方法201610729966.82016/8/26
194京唐公司利用平整机平整冷轧镀锌带钢的工艺方法201610729134.62016/8/26
195京唐公司一种粗轧压下负荷分配控制方法及粗轧控制系统201610749590.72016/8/29
196京唐公司一种用于减少热轧带钢表面红锈的热轧方法201610743685.82016/8/29
197京唐公司一种降铅装置及工艺方法201610749404.X2016/8/29
198京唐公司一种甲基磺酸电镀锡的预电镀系统201610753571.12016/8/29
199京唐公司一种飞剪锁紧装置及其安装检测方法201610748305.X2016/8/29
200京唐公司热镀锌退火炉带钢入锅温度控制方法201610743423.12016/8/29
201京唐公司一种应用在连续立式退火炉中的防瓢曲报警系统201610748387.82016/8/29
202京唐公司一种热辊模式的应用方法201610748333.12016/8/29
203京唐公司一种冷轧薄板连续退火的方法及装置201610749702.92016/8/29
204京唐公司一种钢铁厂低品质余热利用系统及其使用方法201610743683.92016/8/29
205京唐公司一种退火产线活套张力控制方法及控制系统201610750794.22016/8/29
206京唐公司一种轧制带钢焊缝的方法及装置201610750792.32016/8/29
207京唐公司一种退火炉内张力控制方法及控制系统201610749540.92016/8/29
208京唐公司一种高炉鼓风机富氧系统及方法201610748250.22016/8/29
209京唐公司一种热镀锌带钢出锌锅后抖动测量装置及方法201610760909.62016/8/30
210京唐公司一种宽厚板连铸机干式封顶方法201610872294.62016/9/30
序号专利授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
211京唐公司一种抗拉强度800MPa水电钢的生产方法201610871669.72016/9/30
212京唐公司一种高碳当量连铸板坯堆垛缓冷的方法201610871228.72016/9/30
213京唐公司一种加热炉的炉门位置检测装置及方法201610929425.X2016/10/30
214京唐公司高压水除鳞蓄势罐内壁在线除锈防腐的方法201610925386.62016/10/30
215京唐公司高炉铁口紧急状态下堵铁口装置及制备和使用方法201610926459.32016/10/30
216京唐公司一种提升带钢粗轧节奏的方法201611026687.12016/11/18
217京唐公司一种开卷机的张力控制方法201611026376.52016/11/18
218京唐公司一种快速获取带钢镰刀弯大小的方法及装置201611034454.62016/11/18
219京唐公司一种防止平整机工作辊划伤的控制方法及装置201611034452.72016/11/18
220京唐公司一种提高铁素体热轧节奏的方法及装置201611026377.X2016/11/18
221京唐公司一种对连续热镀锌入口段的立式活套的处理方法201611036990.X2016/11/21
222京唐公司一种入口活套机构、系统及连退线活套控制方法201611047900.72016/11/21
223京唐公司一种控制锌锅温度的方法201611039589.12016/11/21
224京唐公司一种控制镀锡板表面黑灰程度的方法201611040910.82016/11/21
225京唐公司一种降低冷轧双相钢色差的方法201611040906.12016/11/21
226京唐公司一种维护炉缸的方法201611040898.02016/11/21
227京唐公司一种在半连轧生产线上轧制IF铁素体的方法201611044089.72016/11/21
228京唐公司一种通讯方法及系统201611047996.72016/11/22
229京唐公司脱磷转炉吹炼控制方法201611048086.02016/11/22
230京唐公司一种检漏装置及方法201611046207.82016/11/22
231京唐公司一种应用于轧辊托肩的防锈蚀装置201611046091.82016/11/22
232京唐公司一种退火炉内温度控制方法及系统201611042024.92016/11/22
233京唐公司一种IF钢在铁素体轧制的加热方法201611036820.12016/11/22
序号专利授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
234京唐公司一种生产IF钢的工艺方法及装置201611046991.22016/11/22
235京唐公司一种脱磷压渣剂及其抑制钢渣泡的方法201611042025.32016/11/22
236京唐公司一种连续热镀锌入口活套张力控制及控制系统201611059350.02016/11/22
237京唐公司一种铁素体轧制工艺的精轧控制方法及装置201611059348.32016/11/22
238京唐公司一种转炉辅原料上料控制方法及控制系统201611103020.72016/12/5
239京唐公司一种特厚板坯尾坯质量控制的方法201611212690.22016/12/25
240首钢集团,京唐公司一种含钛炉料中Ti元素分散度的评价方法201611218702.22016/12/26
241京唐公司一种热镀锌双相钢选择性氧化控制方法201710015571.62017/1/10
242京唐公司一种电刷研磨装置与旋转电气设备201710015469.62017/1/10
243京唐公司一种内置于电气设备中的集电滑环修磨装置及电气设备201710015468.12017/1/10
244京唐公司超低碳钢的生产方法201710017486.32017/1/10
245京唐公司退火炉用由前至后连续式加热方法201710015459.22017/1/10
246京唐公司退火炉用由后至前连续式加热方法201710015470.92017/1/10
247京唐公司平整机的标定方法201710014955.62017/1/10
248京唐公司,首钢集团一种DP钢汽车板热轧扁卷控制方法201710018043.62017/1/11
249京唐公司带钢轧制方法201710017816.92017/1/11
250京唐公司一种热镀锌退火炉空燃比修正方法201710096984.12017/2/22
251京唐公司一种控制清洗刷辊的方法及装置201710097296.72017/2/22
252京唐公司一种控制夹送辊的方法及装置201710096551.62017/2/22
253京唐公司一种脱磷转炉溅渣的方法201710096951.72017/2/22
254京唐公司,首钢集团一种烧结燃料粒度的控制方法201710100489.32017/2/23
255首钢集团,京唐公司一种利用红外成像技术监测热风炉炉皮温度的方法201710100183.82017/2/23
256京唐公司一种汽车板锌层粘附性检测方法201710187945.22017/3/27
257京唐公司一种高炉运行状态的诊断分析方法201710188021.42017/3/27
258京唐公司一种热轧钢卷卸卷方法201710188867.82017/3/27
序号专利授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
259京唐公司一种基于速度调节的热轧带钢终轧温度控制方法201710194635.32017/3/29
260京唐公司一种控制精轧机组的方法及装置201710201706.82017/3/30
261京唐公司一种减少中间坯头部温降的方法201710201161.02017/3/30
262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京唐公司一种烧结点火炉温度自动控制节能方法201710244578.52017/4/14
263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京唐公司一种烧结脱硫和主抽风机联合控制方法201710244080.92017/4/14
264首钢集团,京唐公司一种镀锡板及其制备方法201710404969.92017/6/1
265京唐公司一种走行堆料系统201710433177.42017/6/9
266京唐公司一种半钢脱磷的方法201710433170.22017/6/9
267京唐公司一种定宽机控制方法201710437462.32017/6/9
268京唐公司一种冷拔用热轧钢带及其生产方法201710433860.82017/6/9
269京唐公司一种控制冷轧薄规格高强钢的表面斜纹缺陷的方法201710433155.82017/6/9
270京唐公司一种冷轧镀锌线上带钢跑偏预警方法及装置201710433843.42017/6/9
271京唐公司一种提高精轧侧导板开口度控制精度的方法和装置201710433175.52017/6/9
272西山焦化,京唐公司一种污水处理用缺氧池201710433856.12017/6/9
273京唐公司一种厚板坯尾坯二冷水脉冲控制方法201710509496.92017/6/28
274京唐公司一种利用连铸坯轧制极限规格特厚板的生产方法201710510123.32017/6/28
275京唐公司烧结料偏析布料方法201710551341.12017/7/7
276京唐公司一种控制脱磷炉炉底上涨的方法201710551978.02017/7/7
277京唐公司一种高强钢内应力的控制方法及装置201710552521.12017/7/7
278京唐公司一种热轧镀锡板斜纹缺陷的控制及监控方法201710552527.92017/7/7
279京唐公司一种标定热连轧板带精轧机入口侧导板的201710552028.X2017/7/7
序号专利授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
方法
280京唐公司一种防止高炉炉顶料罐重料的方法201710556990.02017/7/10
281京唐公司一种转炉氧枪变频器控制电机的接地检测方法201710557183.02017/7/10
282京唐公司电磁给油系统给油量的监控方法及装置201710556217.42017/7/10
283京唐公司一种激光焊机带头带尾对中相机的控制方法及装置201710556205.12017/7/10
284京唐公司一种热轧精轧区域工作辊辊面质量控制方法201710556988.32017/7/10
285京唐公司链斗机智能循环输送活性焦控制系统及方法201710559733.22017/7/11
286京唐公司一种控制超低碳钢边部翘皮缺陷的生产方法201710559739.X2017/7/11
287京唐公司一种烘烤硬化钢的冶炼控制方法201710570268.22017/7/13
288西山焦化,京唐公司一种分隔装置201710580807.02017/7/17
289西山焦化,京唐公司一种干熄炉装冷焦用中央风帽保护装置及方法201710596479.32017/7/17
290首钢集团,京唐公司一种盾牌用钢板及其制备方法201710597125.02017/7/20
291京唐公司一种控制镀锡板涂膜附着力的方法201710827173.42017/9/14
292京唐公司一种塞棒离线调节方法201710828258.42017/9/14
293京唐公司一种脱磷转炉炉底维护方法201710827694.X2017/9/14
294京唐公司一种热轧自动要钢的操作方法201710828061.02017/9/14
295京唐公司一种热轧高强钢的轧制方法201710827695.42017/9/14
296京唐公司一种镀锌线静电涂油系统、涂油控制方法及装置201710827174.92017/9/14
297京唐公司一种封样方法及装置201710827233.22017/9/14
298京唐公司一种退火炉温度控制方法及系统201710828269.22017/9/14
299京唐公司防止高炉炉顶料罐重料的方法及装置201710834038.22017/9/15
300京唐公司一种高锡量镀锡板的边部质量控制方法201710833204.72017/9/15
301京唐公司一种轧辊落轨的方法及装置201710834081.92017/9/15
序号专利授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
302京唐公司一种用于提升冷轧带钢的清洗效果的方法及装置201710832616.92017/9/15
303京唐公司一种避免镀锌带钢出现沉没辊印的方法201710834072.X2017/9/15
304京唐公司,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种烧结点火炉控制方法及装置201710834065.X2017/9/15
305京唐公司,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首钢集团烧结矿碱度自动控制方法201710833251.12017/9/15
306京唐公司,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首钢集团烧结混合料水分控制方法、装置、计算机存储介质及设备201710842703.22017/9/18
307西山焦化,京唐公司一种焦油和氨水的分界层高度的测量方法及系统201710842704.72017/9/18
308京唐公司,首钢集团一种制造冷轧高强钢的方法及装置201710957654.72017/10/16
309首钢集团,京唐公司,北京科技大学一种双相管线钢热连轧钢带及其生产方法201710957998.82017/10/16
310京唐公司一种辊底式隧道加热炉201710998271.42017/10/24
311京唐公司一种中间包低氧位控制方法及装置201710998273.32017/10/24
312京唐公司一种应用于高强钢的冷轧连机的启车方法201710998364.72017/10/24
313京唐公司一种断带穿带辅助工具201710998422.62017/10/24
314京唐公司油膜轴承衬套巴氏合金修复工具及方法201710998443.82017/10/24
315京唐公司一种生产3.0mm规格冷轧产品的控制方法201710998619.X2017/10/24
316京唐公司一种平流池排污系统的水处理方法201710998627.42017/10/24
317京唐公司一种冷轧镀锌宽规格汽车板涂油方法201710998642.92017/10/24
318京唐公司一种冷轧板材的自动倒车方法201710998671.52017/10/24
319京唐公司一种防止薄带钢启车断带的方法201710998673.42017/10/24
320京唐公司转炉摇炉故障的控制方法及系统201710998674.92017/10/24
321京唐公司一种精轧末机架板道高差测量装置及方法201710998675.32017/10/24
322京唐公司一种轧机张力计维护的方法及系统201711002535.22017/10/24
323京唐公司一种提高板坯尾坯质量的方法及装置201711011407.42017/10/26
序号专利授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
324京唐公司,首钢集团一种亚包晶钢板坯连铸方法201711012923.92017/10/26
325京唐公司一种控制带钢板形的方法及装置201711017033.72017/10/26
326西山焦化,京唐公司一种自动放余煤的控制方法201711040999.22017/10/30
327京唐公司一种高炉上料料序控制方法及系统201711040562.92017/10/31
328京唐公司一种中间包液位自动控制方法及系统201711051634.X2017/10/31
329首钢集团,京唐公司一种消除含磷高强IF钢表面色差缺陷的方法201711049844.52017/10/31
330西山焦化,京唐公司一种焦罐挂料检测系统201711046240.52017/10/31
331京唐公司一种铁矿粉性价比评价方法201711200324.X2017/11/26
332京唐公司一种热轧自动要钢控制方法201810162836.X2018/2/26
333京唐公司一种防止带钢在退火炉中瓢曲的方法201810162839.32018/2/26
334京唐公司一种带钢卷取张力的控制方法及装置201810161857.X2018/2/27
335京唐公司一种标定精轧机入口侧导板的方法及装置201810162392.X2018/2/27
336京唐公司一种提高脱磷转炉冶炼过程热量来源的方法201810161845.72018/2/27
337京唐公司一种球团混合料水分控制装置及方法201810161852.72018/2/27
338京唐公司一种热镀锌板捞渣卷的使用方法201810161853.12018/2/27
339京唐公司一种用于冷轧带钢清洗段中碱液控制的方法201810161860.12018/2/27
340京唐公司立式连续退火炉张力的设定方法201810161879.62018/2/27
341京唐公司一种增加板坯过程温降的方法201810162285.72018/2/27
342京唐公司一种钢铁厂空压机系统优化方法201810162296.52018/2/27
343京唐公司一种自适应控制方法及装置201810162299.92018/2/27
344京唐公司一种参数自适应调整方法及装置201810162328.12018/2/27
345京唐公司星轮齿板的在线堆焊用样板组合及在线堆焊方法201810162330.92018/2/27
346京唐公司一种提高下支撑辊水平精度的方法201810162338.52018/2/27
347京唐公司一种精轧机用调平按钮故障监测装置及精轧机201810162810.52018/2/27
序号专利授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
348京唐公司一种高炉鼓风机液压系统201810164171.62018/2/27
349京唐公司一种控制带钢在精轧机飞翘的生产方法201810164184.32018/2/27
350京唐公司一种连铸浇注的拉速控制方法201810164343.X2018/2/27
351京唐公司一种钝化辊涂机的辊速控制方法及装置201810164162.72018/2/27
352京唐公司一种抗毛边缺陷镀锡板的生产方法201810164177.32018/2/27
353京唐公司一种布料方法及装置201810164180.52018/2/27
354京唐公司防止飞剪切尾过大的系统及方法201810164187.72018/2/27
355京唐公司一种控制粗轧过程温降的方法及装置201810164189.62018/2/27
356京唐公司一种带钢板形的控制方法及装置201810164342.52018/2/27
357京唐公司一种恒温恒压的润滑设备201810164823.62018/2/27
358西山焦化,京唐公司一种水封槽及干熄炉201810162534.22018/2/27
359京唐公司低温多效海水淡化清洗除垢系统及清洗除垢方法201810385542.32018/4/26
360京唐公司一种低碳铝镇静钢酸洗板的加工方法201810387617.12018/4/26
361京唐公司一种成品球团矿FeO含量的控制方法201810388346.12018/4/26
362京唐公司一种热轧工艺控制方法及装置201810388360.12018/4/26
363京唐公司一种提高工作辊换辊小车位置控制精度的方法201810397715.32018/4/28
364京唐公司一种高炉重负荷高富氧冶炼下的减停氧时的处理方法201810398280.42018/4/28
365京唐公司防止连退机组断带后带钢抽入炉内的方法及装置201810399978.82018/4/28
366京唐公司一种精轧机换辊方法及控制装置201810400674.92018/4/28
367京唐公司一种防止带钢在立式退火炉中跑偏的方法及装置201810402277.52018/4/28
368京唐公司一种避免带钢跑偏的方法及装置201810402465.82018/4/28
369京唐公司一种IF钢鼓包缺陷控制方法201810691080.82018/6/28
370京唐公司一种轧机的倾斜调整方法及装置201810692637.X2018/6/29
371京唐公司一种助卷辊装置的检测方法201810693684.62018/6/29
序号专利授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
372京唐公司一种助卷辊装置损耗程度的检测方法201810698465.72018/6/29
373京唐公司一种大型带式焙烧机生产低硅熔剂性球团的方法201810711987.62018/6/29
374京唐公司一种带钢开卷塔形的控制方法201810712075.02018/6/29
375京唐公司一种冷连轧过程的乳化液浓度优化方法201810712965.12018/6/29
376京唐公司一种微米级冷轧辊系空间精度控制方法201810714011.42018/6/29
377京唐公司一种连退线小车定位精度监控装置及方法201810714236.X2018/6/29
378京唐公司一种低硅铁水的脱磷炉冶炼方法201810713207.12018/6/29
379京唐公司退火炉的温度调节方法201810713272.42018/6/29
380京唐公司一种热轧粗轧机的控制方法201810713621.22018/6/29
381京唐公司一种基于残氧补偿的退火炉燃烧控制方法及装置201810713649.62018/6/29
382京唐公司一种连续热镀锌产线入口区域堆钢的控制方法201810713974.22018/6/29
383京唐公司一种粗轧立辊空过方法201810714421.92018/6/29
384京唐公司一种基于罩式退火工艺生产镀锡板基板的方法201810715405.12018/6/29
385京唐公司,首钢集团一种提高IF钢铸坯头坯质量的方法201810713981.22018/6/29
386京唐公司一种基于天然气单价的钢铁用户燃气成本核算方法和装置201810699583.X2018/6/29
387西山焦化,京唐公司一种旋转布料机的全自动布料方法201810713558.22018/6/29
388首钢集团,京唐公司一种漏钢检测装置及方法201810797787.72018/7/19
389首钢集团,京唐公司一种连铸坯中心偏析的控制方法201810796348.42018/7/19
390首钢集团,京唐公司一种漏钢检测装置及方法201810798434.92018/7/19
391首钢集团,京唐公司一种防止热连轧钢板在冷轧中边裂断带的方法201810882943.X2018/8/6
392京唐公司一种混合机主轴修复方法201810952126.72018/8/21
393京唐公司,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种钢铁工序成本预测系统201810954107.82018/8/21
序号专利授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
394西山焦化,京唐公司一种焦炉装煤自动浇浆系统及焦炉装煤车201810952831.72018/8/21
395首钢集团,京唐公司,北京首时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一种高炉炉顶料罐放散煤气全回收方法及系统201811010809.72018/8/31
396首钢集团,京唐公司,北京首时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一种高炉炉顶料罐放散煤气全回收系统及其安全检修方法201811010833.02018/8/31
397首钢集团,京唐公司一种漏钢检测系统及方法201811117115.32018/9/25
398首钢集团,京唐公司高服役强度的搪瓷用钢板及其制造方法201811128237.22018/9/27
399京唐公司一种平整机自动串辊的控制方法201811172392.42018/10/9
400京唐公司一种退火炉空燃比自寻优的方法和装置201811172773.22018/10/9
401京唐公司一种平整轧制超低粗糙度导轨钢的方法201811172782.12018/10/9
402京唐公司一种带钢接缝边浪控制方法及装置201811175681.X2018/10/10
403京唐公司,首钢集团钢带制作方法201811175365.22018/10/10
404京唐公司纠偏辊控制方法及装置201811175570.92018/10/10
405京唐公司一种调节烧嘴空燃比的方法及装置201811176539.72018/10/10
406京唐公司一种连铸连轧生产线剔坯方法201811177735.62018/10/10
407京唐公司一种连续热镀锌生产线切边剪磨损状态判断方法和装置201811240241.82018/10/24
408京唐公司一种减小转炉出钢温度降幅的方法201811243008.52018/10/24
409京唐公司,首钢集团一种240MPa级烘烤硬化钢及其制造方法201811246541.72018/10/24
410华北理工大学,京唐公司一种采用溅渣护炉降低冶炼终渣磷含量的冶炼方法201811278827.32018/10/30
411北京科技大学,京唐公司冶金空分供氧管网系统及其运行方法201811330117.02018/11/9
412京唐公司一种控制全三脱工艺中半钢冒烟的方法201811591288.92018/12/20
413京唐公司一种挤干辊压力均匀性测试方法201811568025.62018/12/21
414京唐公司一种检测钢卷托盘运输线上称重机准确性的方法201811568052.32018/12/21
415京唐公司一种带钢温度控制方法及装置201811568245.92018/12/21
序号专利授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
416京唐公司一种带钢的张力控制方法及装置201811568258.62018/12/21
417京唐公司一种电磁离合器找正对中的方法201811568383.72018/12/21
418京唐公司一种连续热镀锌生产线张力辊组的控制方法201811570042.32018/12/21
419京唐公司一种带钢卷取机组断尾处理方法和装置201811570649.12018/12/21
420京唐公司一种助卷辊压尾的控制方法和装置201811570663.12018/12/21
421京唐公司一种退火炉水淬喷嘴阀门控制方法和装置201811570696.62018/12/21
422京唐公司一种电辐射管温度控制方法和装置201811570700.92018/12/21
423京唐公司一种送风恢复方法201811573210.42018/12/21
424京唐公司一种退火炉纠偏控制方法及装置201811574659.22018/12/21
425京唐公司一种控制低碳铝镇静钢中夹杂物润湿性的RH精炼方法201811577674.22018/12/21
426首钢集团,首钢股份,京唐公司一种高强钢的生产方法201910208062.42019/3/19
427京唐公司高氮马口铁的生产方法201910215593.62019/3/21
428京唐公司一种钢卷包装方法201910215975.92019/3/21
429京唐公司一种改善带钢甩尾跑偏的方法201910215983.32019/3/21
430京唐公司一种高炉布料的方法201910216677.12019/3/21
431京唐公司一种带钢头尾的剪切控制方法201910221612.62019/3/21
432京唐公司一种钢板层流冷却方法201910292560.12019/4/12
433京唐公司一种立式退火炉炉内带钢瓢曲诊断方法和装置201910292579.62019/4/12
434京唐公司一种应用于平整机极限变规格轧制的方法和装置201910314599.92019/4/18
435京唐公司一种电力隔离开关和电力接线隔离装置201910312437.12019/4/18
436京唐公司一种球团生产中物料水分调节系统和方法201910314953.82019/4/18
437京唐公司一种轧机及其双路供电变频传动系统201910312467.22019/4/18
438京唐公司一种应用于冷连轧机过渡段轧制的方法和装置201910314601.22019/4/19
439京唐公司一种在生产钝化产品的操作控制方法201910315446.62019/4/19
序号专利授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
440京唐公司一种控制平整机的方法及控制平整机的电液伺服系统201910317053.92019/4/19
441京唐公司一种降低蓄热式加热炉板坯烧损率的加热方法201910317356.02019/4/19
442京唐公司一种高速清洗段的电解清洗立式槽液位控制方法和装置201910315433.92019/4/19
443京唐公司一种制动方法及系统201910360671.12019/4/30
444京唐公司一种钝化区域清理方法201910362606.22019/4/30
445京唐公司连铸结晶水系统控制方法、装置及电子设备201910435680.22019/5/23
446京唐公司一种摆动门故障检测方法及装置201910436873.X2019/5/23
447京唐公司一种冷轧立式活套轨道几何参数检测方法201910437200.62019/5/24
448京唐公司一种轧辊交叉水平检测方法201910437277.32019/5/24
449京唐公司一种防止带钢轧制边裂的方法及装置201910444656.52019/5/24
450京唐公司,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退火炉残氧量控制方法及装置201910437035.42019/5/24
451京唐公司一种辊缝自学习纠偏的方法及装置201910438242.12019/5/24
452京唐公司一种辊涂机辊速自动调节方法及装置201910499717.82019/6/11
453京唐公司一种抑制加热段带钢瓢曲的控制方法201910499613.72019/6/11
454京唐公司一种纠偏辊故障控制的方法和装置201910499726.72019/6/11
455京唐公司一种调整退火炉空燃比的方法201910499601.42019/6/11
456京唐公司一种轧机起车厚度控制方法及装置201910499707.42019/6/11
457京唐公司一种镀锌光整机过焊缝轧制力自动控制方法201910499713.X2019/6/11
458京唐公司一种热轧平整线带钢挫伤的预防方法201910506910.X2019/6/12
459京唐公司一种基于剪切长度的自适应飞剪定位控制方法201910509055.82019/6/13
460京唐公司一种调节承载钢卷的小车上升高度的方法及装置201910508996.X2019/6/13
461京唐公司,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一种退火炉比例控制型烧嘴空燃比控制方法及系统201910647842.92019/7/17
序号专利授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
462京唐公司一种轧辊平行关系检测的方法201910647844.82019/7/17
463京唐公司一种轧机衬板倾斜检测方法及检测工装201910647843.32019/7/17
464京唐公司一种防止带钢在过时效段瓢曲的控制方法201910643741.42019/7/17
465京唐公司一种防止带钢跑偏的控制方法201910643707.72019/7/17
466京唐公司一种降低带钢冷瓢曲风险的方法201910643847.42019/7/17
467京唐公司一种退火炉防瓢曲的起车方法201910643846.X2019/7/17
468京唐公司,首钢集团退火炉燃烧系统、退火炉助燃空气流量调节方法及装置201910643337.72019/7/17
469京唐公司一种轧机换辊的弯辊力确定及控制方法、系统201910647841.42019/7/17
470京唐公司一种退火炉带温工艺过渡控制方法及装置201910649970.72019/7/18
471京唐公司磨削轧辊的方法201910652599.X2019/7/19
472京唐公司一种热镀锌带钢的生产方法201910652758.62019/7/19
473京唐公司一种镀锡板钝化液及钝化工艺201910704817.X2019/7/31
474京唐公司带钢卷取温度控制方法、装置及带钢加工系统201910701867.22019/7/31
475京唐公司一种罩式退火生产极薄规格带钢的方法及装置201910702511.02019/7/31
476京唐公司一种电池壳钢生产方法201910830511.92019/9/4
477京唐公司一种带钢板形检测设备的信号标定方法201910833160.72019/9/4
478京唐公司张力计辊补偿调整方法201910830414.X2019/9/4
479京唐公司一种连续退火炉排烟风机的控制方法201910831974.72019/9/4
480京唐公司带钢翘头抑制装置及带钢精轧设备201910834703.72019/9/5
481首钢集团,京唐公司一种含B钢的生产方法201910836872.42019/9/5
482京唐公司一种精轧机换辊方法201910915003.02019/9/26
483京唐公司一种炼钢脱硫铁水倾翻车的锁紧控制方法及装置201910926535.42019/9/27
484京唐公司一种带钢纸套筒卷取的控制系统和方法201910926581.42019/9/27
485京唐公司一种高强钢的轧制方法及装置201910927823.12019/9/27
序号专利授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
486京唐公司一种剪切带钢的方法及装置201911025312.72019/10/25
487京唐公司一种钢卷分卷方法及装置201911025295.72019/10/25
488京唐公司一种纠偏控制方法201911036600.22019/10/29
489京唐公司一种氧枪事故提升的方法及装置201911040868.32019/10/29
490京唐公司一种摆动剪的下剪刃台铸造方法201911152566.52019/11/22
491京唐公司一种控制热轧酸洗基料氧化铁皮厚度的方法201911153941.82019/11/22
492京唐公司一种变频器的预充电控制方法及系统201911279938.02019/12/13
493京唐公司一种连铸浇钢的控制方法及装置202010046886.92020/1/16
494京唐公司防压钢控制方法以及装置、带钢精轧设备202010198461.X2020/3/19
495京唐公司一种防止粗轧板坯轧制追尾的控制方法、控制系统202010240285.12020/3/31
496京唐公司一种精炼过程钢水中铝的控制方法202010301884.X2020/4/16
497京唐公司一种连铸连轧高速飞剪转鼓零位标定装置和方法及其设备202010303290.22020/4/17

京唐公司与部分共有方就双方共有专利事宜签署了《共同完成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确权协议书》,约定:协议双方共同向主管部门提出相关专利的知识产权申请,申请代理费、专利申请费、维持费、登记费等费用由第一申请人承担,专利授权后的年费由协议双方共担。该等协议亦对专利权的实施、专利权的许可使用及转让、专利权的放弃、国外申请专利、发明人奖励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就京唐公司未与共有方签署《共同完成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确权协议书》或类似文件的共有专利,共有方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专利共有的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截至2021年9月30日,京唐公司持有的专利权权属清晰且未设置任何质押担保,专利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或争议,京唐公司有权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b.注册商标

1)自有注册商标截至2021年9月30日,京唐公司及子公司共拥有4项注册商标,基本情况如下:

权利人商标名称核定使用类别发证部门证书编号注册日期有效期
京唐公司32: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纯净水(饮料);蒸馏水(饮料);苏打水;无酒精饮料;饮料制作配料;豆类音量;汽水;啤酒国家知识产权局353646302019.9.212029.9.20
首宝核力7:刀片(机器部件); 刀具(机器零件); 阀(机器零件); 压力阀(机器部件); 液压阀; 液压泵; 滚筒(机器部件); 天车; 起重机(提升装置); 机器轴国家知识产权局109323232013.9.72023.9.6
首宝核力37:维修信息; 锅炉清洁和修理; 燃烧器保养与修理; 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 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 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发动机; 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机器; 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修理; 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 气筒或泵的修理国家知识产权局109322972013.9.72023.9.6
首宝核力9:量具; 尺(量器); 游标卡尺; 探测器; 测量装置; 计量仪器; 测量器械和仪器; 精密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 测深度装置和机器; 计量仪表; 电池开关(电); 电开关; 电解装置国家知识产权局109322652013.8.212023.8.20

2)首钢集团许可京唐公司使用的注册商标截至2021 年9月30日,京唐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使用首钢集团以下注册

商标的情况:

序号权利人商标国际分类证书编号注册日期有效期
1首钢集团第6类19742332002.12.142022.12.13
2首钢集团第6类6684771993.12.072023.12.06

根据《首钢总公司字号和商标使用管理办法》(首发[2017]69号)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首钢字号和商标的授权许可使用范围及免缴使用费单位为:总公司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京唐公司作为首钢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无偿使用上述商标。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京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的权属清晰,且未设置任何质押担保,商标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或争议;京唐公司合法使用首钢集团拥有的商标权不存在潜在产权纠纷。c.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截至2021年9月30日,京唐公司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清晰,且未设置任何质押担保,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软件著作权名称登记日登记号证书号著作权人
1热轧过程控制数据采集和评测软件V1.02013/8/222013SR088568软著登字第0594330号京唐公司
2热轧卷取温度模型维护工具软件V1.02014/5/52014SR053699软著登字第0722943号京唐公司
3首钢京唐公司人事档案管理系统V1.02014/5/52014SR053693软著登字第0722937号京唐公司
4首钢京唐公司高炉料位追踪系统V1.02014/7/42014SR091012软著登字第0760256号京唐公司
5产量质量统计查询软件V1.02015/5/42015SR073301软著登字第0960387号京唐公司
6热轧带钢头尾宽度控制工具软件V1.02015/5/52015SR074700软著登字第0961786号京唐公司
序号软件著作权名称登记日登记号证书号著作权人
7表格生产数据处理软件V1.02014/11/252014SR181089软著登字第0850326号京唐公司
8首钢京唐设备故障管理系统V1.02015/10/222015SR203710软著登字第1090796号京唐公司
9首钢京唐自动化之窗系统V1.02015/10/222015SR203462软著登字第1090548号京唐公司
10合理化建议在线管理系统V1.02015/10/222015SR202650软著登字第1089736号京唐公司
11过程控制系统与测宽仪通讯软件 [简称测宽仪通讯软件]V1.02016/5/312016SR126611软著登字第1305228号京唐公司
12热轧操作工登录及报表查询软件V1.02016/5/312016SR126610软著登字第1305227号京唐公司
13职工家属简历管理系统 [简称:简历管理]V1.02016/5/312016SR126486软著登字第1305103号京唐公司
14热轧检索目标钢带曲线软件 [简称:曲线检索软件]V1.0.02016/10/102016SR286600软著登字第1465217号京唐公司
15铁水成本一体化测算软件V1.02016/12/242016SR393646软著登字第1572262号首钢总公司. 京唐公司、秦皇岛首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16冶炼分析中心库存管理软件V1.02018/7/32018SR509994软著登字第2839089号京唐公司
17热轧卷取机设定工具软件 [简称:DC Preset Tool]V1.02018/5/162018SR344998软著登字第2674093号京唐公司
18京唐仓储配送中心管理移动应用软件V1.02018/5/112018SR330696软著登字第2659791号京唐公司、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9首钢京唐公司工程信息管理平台应用软件V1.02018/7/202018SR570727软著登字第2899822号京唐公司、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精轧换辊时间统计系统及客2018/7/32018SR509924软著登字第京唐公司
序号软件著作权名称登记日登记号证书号著作权人
户端软件[简称:精轧换辊时间统计系统软件]V1.02839019号
21工作日志管理系统V1.02018/8/312018SR702796软著登字第3031891号京唐公司
22冷轧部介质消耗指标计算系统V1.02019-01-302019SR0110883软著登字第3531640号京唐公司
23质监部原料区域工作分配系统V1.02019-01-072019SR0017422软著登字第3438179号京唐公司
24首钢京唐公司物资计量APP软件V1.02019-06-212019SR0644162软著登字第4064919号京唐公司、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5首钢京唐公司汽车衡自动计量系统V1.02019-06-192019SR0633390软著登字第4054147号京唐公司、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6轧辊空间精度分析软件V1.02019-07-022019SR0680605软著登字第4101362号京唐公司
27连续退火炉燃烧控制离线计算软件V1.02019-08-092019SR0828200软著登字第4248957号京唐公司
28冷轧部“执行+改善”管理信息系统V2.12020-06-082020SR0585560软著登字第5464256号京唐公司
29冷轧部介质与产能管理信息系统V1.02020-06-282020SR0683282软著登字第5561978号京唐公司
30首钢京唐2230连退能源介质采集系统V1.02020-07-222020SR0811530软著登字第5690226号京唐公司
31首钢京唐冷轧信息化平台与MES数据通讯系统V1.02020-07-222020SR0811536软著登字第5690232号京唐公司
32冷轧部操作岗位绩效评价系统V2.12020-09-212020SR1130598软著登字第6009294号京唐公司

(3)对外担保及或有负债

截至2021年9月30日,京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应披露的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京唐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京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情形。

(4)主要负债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京唐公司主要负债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主要构成
短期借款1,104,058.72信用借款和保证借款
应付票据213,862.95商业承兑汇票
应付账款1,456,207.33货款、工程款
合同负债271,122.41预收产品销售款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060,807.31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1,403,904.00信用借款和保证借款

京唐公司负债主要包含短期借款、应付账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以及长期借款。

6、主要财务指标

京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9月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9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9,095,729.388,520,483.828,265,798.23
负债总额5,784,991.305,718,109.865,631,233.79
所有者权益3,310,738.072,802,373.962,634,564.4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3,298,719.702,790,375.802,623,043.08
项目2021年1-9月2020年度2019年度
营业收入6,146,772.874,368,502.423,618,992.45
营业成本5,299,214.213,943,289.693,248,262.89
营业利润601,838.29195,562.45123,216.36
利润总额601,209.22195,470.57121,816.23
净利润508,295.53167,529.06102,488.01
项目2021年9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08,252.87167,353.24102,659.8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06,579.85162,396.78100,493.75

7、最近三年进行的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情况

2021年4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钢股份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京投控股持有的京唐公司11.5094%股权和京国瑞持有的京唐公司7.6729%股权。上述交易中,京唐公司以2020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京唐公司100%股权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标的公司净资产评估值增减值增值率评估方法
京唐公司2,667,230.852,903,402.84236,171.998.85%资产基础法
2,767,540.00100,309.153.76%收益法

鉴于京唐公司属于重资产企业,该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2,903,402.84万元为京唐公司的最终评估值。交易各方友好协商确定京唐公司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2,903,402.84万元,按此确定京唐公司19.1823%股权的交易作价为556,939.44万元。

本次评估值较前次评估值增长,主要系京唐公司账面净资产增长。2020年6月30日京唐公司账面净资产为2,667,230.85万元,截至本次收购评估基准日2021年8月31日京唐公司账面净资产已达3,205,788.28万元,账面净资产增加538,557.35万元,其中,仅2020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30日京唐公司实现归母净利润418,771.97万元,为净资产主要增加因素。

8、京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京唐公司存在以下尚未了结的、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

序号案件名称当事人案件进展及司法裁判情况目前情况
序号案件名称当事人案件进展及司法裁判情况目前情况
1京唐公司与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三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反诉被告):京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三冶公司(1)2017年6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唐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三冶公司返还京唐公司超领供材款2,253,207.34元;2)京唐公司给付三冶公司工程款48,422,838.87元及利息;3)京唐公司给付三冶公司材料损失费3,544,664.59元。 (2)2019年7月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终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2)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3)三冶公司返还京唐公司超领供材款5,843,606.92元;4)京唐公司给付三冶公司工程款33,325,889.69元及利息。 (3)2020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京唐公司再审申请。 (4)根据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9日向京唐公司出具的《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冀检十部控民受[2020]44号),因京唐公司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所作出的(2017)冀民终945号民事判决,向该检察院申请监督,经该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5)2021年5月17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冀检民监(2021)13000000007号),决定不支持京唐公司的监督申请。京唐公司拟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
2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六冶公司”)与京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反诉被告):六冶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京唐公司(1)2018年12月1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京唐公司给付六冶公司工程款63,490,009.39元及利息。 (2)2019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5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3)2021年3月1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京唐公司支付六冶公司工程款39,283,182.19元及利息。 (4)2021年3月30日,京唐公司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9)冀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目前已明确合议庭组成人员,但因疫情影响尚未确定开庭时间。
3京唐公司诉三冶公司违约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京唐公司 被告:三冶公司(1)2020年7月14日,京唐公司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判令三冶公司向京唐公司赔偿因延误工期给京唐公司造成的矿料倒运费、装卸费等损失共3,300.06万元及合同违约金229.85万元。2020年12月25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三冶公司支付京唐公司违约损失2,298,456.36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9月22日组织开庭审理,京唐公司已提交答辩状及代理词,目前等待二审判决。
序号案件名称当事人案件进展及司法裁判情况目前情况
驳回京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2021年5月6日,京唐公司依法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京唐公司诉唐山瑞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瑞泰”)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京唐公司 被告:唐山瑞泰(1)根据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冀0209民初2721号),京唐公司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唐山瑞泰依据其与京唐公司签署的三份《带式输送机供货合同》向京唐公司继续履行19,699米交付义务,或向京唐公司返还替唐山瑞泰采购上述运输带垫付的12,242,820.24元;2.判令唐山瑞泰向京唐公司支付违约金共计4,100,685.26元;3.判令唐山瑞泰赔偿京唐公司更换唐山瑞泰不合格产品所产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用直接损失742,776.72元,该费用从质保金中予以扣除;4.判令唐山瑞泰履行其利库承诺,支付京唐公司利库货款95.8万元,京唐公司交付利库货物。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京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京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材料。 (3)2021年6月30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2民终2598号《民事调解书》,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相关调解协议。双方目前正配合开展相关款项执行工作。
5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一冶”)诉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帝”)返还超领甲供材料款纠纷案原告:二十一冶 被告:辽宁金帝 第三人:京唐公司根据原告二十一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二十一冶经招投标程序承包京唐公司原料厂项目相关工程施工,并作为总包方与辽宁金帝签订分包合同,在二十一冶与京唐公司进行工程决算过程中,发现辽宁金帝在施工过程中向京唐公司超领甲供材价值共计2,738.49万元。因此,二十一冶请求判令辽宁金帝返还甲供材折价款2,738.49万元及相关利息。 2021年7月9日,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已于2021年10月13日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因疫情原因第二次开庭延期。

京唐公司上述主要诉讼案件涉案标的金额占京唐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的比例较低,上述诉讼案件未对京唐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9、京唐公司收到的行业主管部门处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京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影响其持续经营或

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行政处罚。10、对京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存在重大影响的业务资质、许可情况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京唐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的对生产经营存在重大影响的业务资质及许可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证书名称许可内容发证部门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1港务公司港口经营许可证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服务唐山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冀唐)港经证(0291)2019/09/242022/09/23
2京唐公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企业性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登记品种:氧(压缩的)、氧(液化的)、氮(压缩的)等河北省危险化学登记注册中心、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1302100412021/09/262021/09/26至2024/09/25
3京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氧(压缩的或液化的);氮(压缩的或液化的);氩(压缩的或液化的);氢;氪氙混合气体(压缩的);氖氦混合气体(压缩的);硫酸 经营方式: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唐山水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冀唐曹危化经字[2021]95号2021/09/132021/09/13至2024/09/12
4京唐公司气瓶充装许可证获准从事以下品种和介质的气瓶充装:(1)设备品种:气瓶;(2)充装介质类别:压缩气体;(3)充装介质名称:氪氙混合气体(限自充自用)审批机关:唐山市行政审批局 发证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TS4213K92-20242021/05/272020/12/20至2024/12/19
5京唐公司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获准从事下列品种和介质的移动审批机关:唐山市行TS9213210-20252021/03/192021/03/19至
序号公司名称证书名称许可内容发证部门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装许可证式压力容器充装:(1)移动式压力容器品种:汽车罐车;充装介质类别:冷冻液化气体;充装介质名称:液氧、液氮、液氩;(2)移动式压力容器品种:管束式集装箱、长管拖车;充装介质类别:压缩气体;充装介质名称:氖氦混合气政审批局 发证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03/18
6京唐公司排污许可证-唐山市生态环境局911302307808371268001P2021/03/312020/08/29至2025/08/28
7京唐公司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类别:发电类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1010314-002982014/09/122034/09/11
8京唐公司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II类、IV类、V类放射源;使用III类射线装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冀环辐证[S0359]2018/10/312023/10/30
9京唐公司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申请的重大危险源符合备案条件。唐山市应急管理局(唐)安监重备证字[2021]BYJ00872021/08/202024/08/19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京唐公司持有北京军友诚信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及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相关文件授权)核发的《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及河北省国家保密局和河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核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证书》,且该等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五、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一)钢贸公司主营业务概况

钢贸公司定位为经营服务型营销,承担首钢股份区域销售、钢材加工配送体

系的建设、运作和管理的职能,销售产品包括镀锌板、冷轧板、热轧板、中厚板、酸洗板等,覆盖汽车制造业、家电制造业、金属制品业、机械制造业、船舶制造业等行业。钢贸公司已建成总部集中管控、执行层、服务层延伸相结合的首钢新型板材营销体系,形成了覆盖全国的营销服务体系,在上海、广州、青岛、天津、武汉设有5个区域子公司,并在全国多地设有钢材加工配送中心。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9月,钢贸公司营业总收入分别为67,388.36万元、88,849.12万元及76,155.93万元,净利润分别为512.45万元、45,013.75万元及155,135.34万元。

(二)主要产品(或服务)所处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行业管理体制

标的公司属于金属商品贸易行业,主要从事钢铁的销售、加工、配送等供应链商贸流通业务。

根据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处的行业属于批发和零售业—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行业代码:F-516)。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处的行业属于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行业代码:F51)。

标的公司产品属于钢铁行业,行业主管部门包括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和生态环境部,行业自律组织为中钢协,主要相关职能详见下表:

主管部门主要相关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负责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钢铁行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其中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含基地规划),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目标及产业布局;2、审核钢铁行业的重大项目以及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规划,协调重大问题;3、研究、拟订、修订钢铁行业的产业政策,起草法律、法规及配套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4、提出钢铁行业的体制改革、技术进步、投融资、利用外资、金融、贸易、财税政策建议及专项消费政策和配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1、负责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2、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3、对工业日常运行进行监测等;4、制定钢铁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
主管部门主要相关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1、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2、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并承担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3、对钢铁企业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同时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机制,不断规范企业行为;2、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等工作;3、组织收集、整理、分级发布国内外钢铁行业市场状况和经营管理、经济技术等信息;4、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参与制修订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组织推进贯彻实施等

2、钢铁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钢铁工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我国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促进钢铁工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近年来出台了多项行业规划性政策,主要如下:

时间法律法规及政策主要内容
2013年《钢铁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提出了钢铁工业污染防治可采取的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法,鼓励钢铁工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提出重点推动山东、河北、辽宁、江苏、山西、江西等地区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整合分散钢铁产能,推动城市钢厂搬迁,优化产业布局,压缩钢铁产能总量8000万吨以上;逐步提高热轧带肋钢筋、电工用钢、船舶用钢等钢材产品标准,修订完善钢材使用设计规范,在建筑结构纵向受力钢筋中全面推广应用400兆帕及以上强度高强钢筋,替代335兆帕热轧带肋钢筋等低品质钢材;加快推动高强钢筋产品的分类认证和标识管理;落实公平税赋政策,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
《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重点支持大型钢铁企业集团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积极支持区域优势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大幅减少企业数量,提高钢铁产业集中度。支持重组后的钢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优化区域布局,提高市场竞争力。鼓励钢铁企业参与国外钢铁企业的兼并重组。 鼓励钢铁企业延伸产业链。重点支持钢铁企业参与国内现有矿山资源、焦化企业的整合,鼓励钢铁企业重组符合环保要求的国内废钢加工配送企业。
2014年《关于做好“十三五”期间重点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计划制订结合环保、能耗等标准实施及结构调整推进情况,制定重点行业,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和大气污染防治涉及的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焦化、电石、铁合金等
时间法律法规及政策主要内容
工作的通知》行业“十三五”淘汰目标,以及到2017年阶段性目标。
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意见汇总了全国各地区按照“国发[2013]41”全面清理整顿要求上报的过剩产能行业在建和建项目清理整顿情况,并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形成了并对各省下发处理意见。各省发改委和工信部应按照意见对违规项目进行清理整顿。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
2016年《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推动钢铁企业实现脱困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并就加强组织领导、推进组织实施作出了具体部署。
《钢铁工业调整升级规划(2016-2020年)》为实现钢铁行业的整体转型升级,规划文件落实了2016-2020年需落实完成的十大重点任务:1、积极稳妥去产能去杠杆;2、完善钢铁布局调整格局;3、提高自主创新能力;4、提升钢铁有效供给水平;5、发展智能制造;6、推进绿色制造;7、促进兼并重组;8、深化对外开放;9、增强铁矿资源保障能力;10、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2017年《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1、牢牢把握钢铁煤炭去产能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加强统筹协调,精心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去产能工作;3、狠抓任务落实,确保去产能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关于进一步落实有保有压政策促进钢材市场平衡运行的通知》通知指出:对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钢铁企业,落后产能和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严禁向生产销售“地条钢”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积极支持合法合规企业加强有效供给。引导支持合法合规的钢铁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不断提高钢材产品特别是建筑钢材有效供给质量和水平。鼓励合法合规的钢铁企业与上游煤炭企业,下游汽车、家电、建筑等用钢企业签订长期合同,建立稳定、诚信的合作关系。
2018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通知要求,1、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2、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3、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4、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5、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6、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7、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8、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察;9、明确落实各方责任,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时间法律法规及政策主要内容
201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的通知》为服务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开发银行将进一步发挥部行合作优势,充分借助绿色金融措施,大力支持工业节能降耗、降本增效,实现绿色发展。
《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是:全国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原则上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力争6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有序推进其他地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全国力争80%以上产能完成改造。 意见提出的重点任务包括:(1)严格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准入;(2)积极有序推进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3)依法依规推进钢铁企业全面达标排放;(4)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设施;(5)加强企业污染排放监测监控。
2020年《关于推动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力争到2025年,钢铁工业基本形成产业布局合理、技术装备先进、质量品牌突出、智能化水平高、全球竞争力强、绿色低碳可持续的发展格局。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技术指南》加强源头控制,采用低硫煤、低硫矿等清洁原、燃料,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和过程控制技术,实现大气污染物的源头削减。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环保绩效水平先进的企业,可以减少或免除应急减排措施,从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全行业高质量发展。
2021年《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扩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上述地区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实际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章程等工商变更)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的置换可以不低于1.1:1。

(三)主要产品或服务

钢贸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围绕着钢材销售、加工、配送及客户服务开展业务,定位为经营服务型营销,承担首钢股份区域销售、钢材加工配送体系的建设、

运作和管理,销售产品包括镀锌板、冷轧板、热轧板、中厚板、酸洗板等。钢贸公司销售的主要产品如下:

序号产品种类图例产品描述及行业应用
1镀锌板镀层主要为锌铝镁镀层,用于汽车板、家电板、专用板。
2冷轧板无镀层,用于汽车板、家电板、专用板。
3热轧板主要是由连续式热轧机组轧制的,一般用于车轮、管线等。
4中厚板中厚板广泛用于大直径输送管、压入容器、锅炉、桥梁、海洋平台、各类船舰、坦克装甲、车辆、建筑构件、机器结构等领域。
5酸洗板酸洗板为热轧板经过酸洗后的薄板,主要用于汽车及家电的结构件。

(四)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图

1、横切加工工艺

横切加工工艺流程图如下:

2、纵切加工工艺

纵切加工工艺流程图如下:

上料开卷矫直夹送定尺

横剪输送堆垛打包

钢卷

矩形板梯形板

钢卷上料开卷

板头剪圆盘剪

夹送活套张力机

收卷输送打包

不同规格的钢卷

3、落料加工工艺

落料加工工艺流程图如下:

4、激光拼焊加工工艺

激光拼焊加工工艺流程图如下:

上料开卷料头剪清洗过滤矫平

活套落料输送

钢卷

成品件堆垛打包

激光头焊接对中运料上料

打包堆垛

条状半成品

合格品

输送检查

块状半成品可焊接原料落料/摆剪精剪

嫌疑品

(五)主要经营模式

钢贸公司作为首钢股份的营销服务平台,其主要定位系围绕“制造+服务”战略要求,强化经营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市场响应速度和服务能力、加大高端品种和终端渠道的开发力度,扩大终端用户群体,加大区域公司的业务协同,做好产业链延伸服务及质量管控,不断提高对区域用户的服务能力,维护首钢股份的品牌形象,确保首钢股份生产基地产销衔接顺畅,为提升产品效益提供有效支撑。钢贸公司主要业务包括钢材产品销售业务、钢材产品加工业务及废钢销售业务。

1、钢材产品销售业务

(1)代订销售业务

钢贸公司根据客户向其提报的订货确认单的需求内容向上市公司采购钢材产品,采购价格执行上市公司统一价格政策、招投标价格或终端用户议价,采购款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与上市公司进行结算。按照钢贸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将钢材产品销售于客户,销售货款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与时间结算。此类型业务中,钢贸公司虽然分别与上市公司及客户结算采购、销售款项,但钢贸公司以净额法进行收入确认。缴付全款的客户产品将发运到客户指定的卸货地点,支付定金或使用授信的客户产品发运至钢贸公司的协议仓库暂存,由钢贸公司进行控货,客户在产品到库后带款提货或送货。销售渠道主要分为直供、第三方直供及经销。直供系直接与终端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第三方直供系与终端客户的配件厂或供应商签订销售合同;经销系与钢材贸易企业签订销售合同。

(2)备库销售业务

备库销售模式系为满足战略客户的JIT(准时化配送)需求,钢贸公司在战略客户的生产基地附近设立仓库,为战略客户提供滚动库存保障,确保客户生产顺稳。钢贸公司根据客户提报的生产需求,综合考虑在库产品、订单情况,向上市公司提出采购计划,采购价格执行上市公司统一价格政策、招投标价格或终端用户议价。按照钢贸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将钢材产品销售于客户,销售货款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与时间结算。

此类型业务中,钢贸公司虽然分别与上市公司及客户结算采购、销售款项,但钢贸公司以净额法进行收入确认。

销售渠道主要分为直供与第三方直供。直供系直接与终端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第三方直供系与终端客户的配件厂或供应商签订销售合同。

2、钢材产品加工业务

钢贸公司的主要加工工艺系横切、纵切、落料及激光拼焊。横切/摆剪加工系通过矫直和剪切设备把钢卷剪切成矩形板或梯形板;纵切加工系通过纵剪设备

将钢卷分切成不同宽度或长度的钢卷;落料加工系通过矫直和模具将钢卷冲切成特定形状的成品件;激光拼焊加工系通过激光焊接装置将不同材质及不同厚度的钢材原材料拼合焊接成整体产品。

钢贸公司加工配送中心主要业务模式为来料加工和加工配送。

(1)来料加工业务

来料加工业务系钢贸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使用客户提供的原材料,通过前述加工工艺,制成客户所需的产成品,并收取加工费用。

(2)加工配送业务

加工配送系钢贸公司根据客户需求,使用其购买的钢材产品,通过前述加工工艺,制成客户所需的产成品,销售至客户(包含加工费)。

3、废钢销售业务

钢贸公司的废钢销售业务系秉承低碳环保的理念,将优质废钢进行回收并循环再利用。钢贸公司与终端客户签订合作协议,将终端客户在生产中产出的优质废钢资源定向回收,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与其结算废钢采购款项。此后将回收的废钢资源销售于钢材产品制造商,以降低其冶炼过程成本,同时满足限产环保等指标要求,做到合作共赢。该项业务中,钢贸公司将根据与终端客户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与其结算废钢采购款项,同时与钢材产品制造商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废钢的货款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与时间结算。

4、盈利模式

钢贸公司主营业务的具体盈利模式为,通过销售客户所需的钢材产品,获得相应收入;通过为客户加工定制化的钢材产品,收取加工服务费;通过销售客户所需废钢,获得相应收入。

(六)生产情况

钢贸公司业务模式包括钢材产品销售业务、钢材产品加工业务及废钢销售业务,其中钢材产品加工业务涉及产能。

1、钢材产品加工业务产能情况

2019年、2020年、2021年1-9月,钢贸公司钢材产品加工业务产能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2021年1-9月2020年2019年
横切钢板(万吨)36.7549.0041.00
纵切钢卷(万吨)36.7549.0043.00
落料钢板(万吨)18.0024.0018.00
激光拼焊钢板(万件)90.00120.00120.00

注:2021年1-9月为前三季度产能。

2、钢材产品加工业务产量情况

2019年、2020年、2021年1-9月,钢贸公司钢材产品加工业务产量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2021年1-9月2020年2019年
横切钢板(万吨)16.3818.1616.52
纵切钢卷(万吨)22.0429.1026.71
落料钢板(万吨)8.236.465.62
激光拼焊钢板(万件)--3.80

报告期内,钢贸公司根据自身产能情况和市场需求安排生产,横切钢板、纵切钢卷及落料钢板的产量总体保持稳中有升;激光拼焊钢板由于客户需求量较小,2020年度及2021年1-9月未生产该产品。

(七)销售情况及主要客户

1、钢铁行业需求及产品价格情况

(1)钢铁行业需求情况

钢铁行业的发展与宏观经济密切相关。钢材下游需求主要涉及房地产、基建、机械、汽车、家电、船舶等行业。根据Wind统计及中钢协数据,2016年至2020年,我国粗钢表观消费量分别约为7.1亿吨、7.7亿吨、8.7亿吨、9.4亿吨和10.5

亿吨,市场需求量整体呈现稳定增长的态势。2019年,钢铁行业市场需求较好,但受宏观经济影响,下游需求增速有所放缓。2020年以来,疫情对短期用钢需求造成较大影响,但伴随国家新基建推进、西部大开发、2020年新一轮汽车下乡,以及“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等政策促进下,钢铁行业下游汽车、机械、家电、房地产、船舶等行业对钢铁需求拉动明显,使钢铁行业仍保持良好的增长态势。

2021年作为“十四五”计划的开局之年,上半年伴随着全球经济在疫情冲击后的缓慢复苏,国内经济也开始持续恢复,钢铁行业市场需求保持高速增长;2021年下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取消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我国钢铁产品出口不再享受退税优惠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2021年上半年各地区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发改办环资[2021]629号),给予部分地区高能耗企业预警;同时,第三季度焦煤、焦炭价格大幅上涨,政府电力保障约束加强,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将“推动钢铁行业碳达峰”作为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的重要举措之一,明确要求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格执行产能置换,严禁新增产能,推进存量优化,淘汰落后产能,并要求优化生产力布局,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为重点,继续压减钢铁产能,同时要求促进钢铁行业结构优化和清洁能源替代。

(2)钢材产品价格情况

钢材的销售价格受到行业整体供需情况影响。2020年11月份以来,在需求旺盛、供给回落、库存下降、成本上升等多因素驱动下,钢材市场价格出现明显上涨,多品种钢材价格已经创出阶段性新高。2021年5月份钢材市场价格达到峰值,国常会高度重视大宗商品价格攀升带来的不利影响,出台了一系列稳定物价的方针,使得钢材价格由高点开始回落。进入2021年下半年后,在钢厂盈利大幅改善,新增产能陆续投产等多因素综合作用下,钢厂生产积极性较高。而下半年国内经济面临一定的下行压力,钢材消费同比或有所回落。随着国内碳达峰、碳中和政策的稳步推进以及国家压减粗钢产量等举措的实施,国内钢材基本面得

到改善,钢材市场价格有望维持稳定水平。

数据来源:Wind

2、主要产品的销量、销售收入情况

2019年、2020年、2021年1-9月,钢贸公司各业务产品的销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吨

主要业务类型2021年1-9月2020年2019年
钢材产品销售业务销量989.231220.33968.8
加工业务销量37.8445.4838.83
废钢销售业务销量6.516.971.61

钢材市场需求持续增长,钢贸公司在报告期内的销售收入逐步增加。钢贸公司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9月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名称2021年1-9月2020年度2019年度
钢材产品销售业务58,538.9173,010.5956,369.33
钢材产品加工服务8,591.278,456.857,080.26
废钢销售业务4,380.612,780.91358.58
合计71,510.8084,248.3563,808.17

上述业务中,钢材产品销售业务及废钢销售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若将

钢材产品销售业务及废钢销售业务收入还原为总额法,则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名称2021年1-9月2020年度2019年度
钢材产品销售业务5,389,594.144,819,670.533,666,253.60
钢材产品加工服务8,591.278,456.857,080.26
废钢销售业务21,936.4420,854.724,254.08
合计5,420,121.864,848,982.113,677,587.94

3、主要产品消费群体情况

钢贸公司主要产品销售区域为:华东地区(上海、山东、浙江、江苏、福建)、华北地区(天津、河北、北京)和华南地区(广东、广西)等。钢贸公司的下游客户主要为整车制造企业(如北汽现代、北汽福田、长安福特、上汽集团、一汽集团、长城汽车、吉利汽车、华晨宝马、北京奔驰、广州本田、东风日产,东风本田、广汽乘用车、奇瑞等)、家电制造企业(海尔、美的、格力、海信等)、包装容器(中山中粤马口铁、河北百工等)、集装箱制造企业(中集集团、中海运等)、管线(中石油、中石化、番禺钢管等)、风力发电(华能集团、大唐电力等)、桥梁(大桥局、山桥等)、造船与海工行业(中船、中远、来福士等)、机械结构(张煤机、关东精密等)、建筑行业(中建钢构、西气东输二线、中亚C线等)、畜牧专用彩涂板(牧原、新希望等)、电气柜(浙江万控、ABB等)、光伏(江苏国强、天合光能等)、电工钢(西门子电机(中国)、武汉盛泽川、芜湖品金等)。

4、产品价格变动情况

2019年、2020年、2021年1-9月,钢贸公司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情况表如下:

单位:元/吨

产品名称2021年1-9月2020年度2019年度
钢材产品销售业务销售均价5,448.273,949.483,784.32
加工业务加工均价227.04185.95182.34
废钢销售业务销售均价3,370.662,990.652,643.63

钢贸公司产品价格变化主要跟随钢铁行业的价格变化而变化,受宏观经济因素及行业基本面影响较大。

5、钢贸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前五名客户销售情况

钢贸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前五名客户及收入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公司名称收入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
2021年1-9月
1欧冶云商股份有限公司497,591.629.17%
2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46,514.106.39%
3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317,462.915.85%
4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140,078.762.58%
5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124,738.982.30%
合计1,426,386.3626.29%
2020年
1欧冶云商股份有限公司472,109.869.73%
2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291,151.026.00%
3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181,313.943.74%
4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58,993.023.28%
5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9,554.012.67%
合计1,233,121.8525.41%
2019年
1欧冶云商股份有限公司367,023.4010.00%
2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150,724.014.11%
3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7,350.802.93%
4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79,421.282.16%
5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63,901.871.74%
合计768,421.3620.95%

注1:欧冶云商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内与钢贸公司发生交易的主体包括上海钢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上海欧冶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欧冶供应链有限公司。

注2: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内与钢贸公司发生交易的主体包括东方国际集装箱(广州)有限公司、东方国际集装箱(锦州)有限公司、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宁波)有限公司、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及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青岛)有限公司。

注3: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报告期内与钢贸公司发生交易的主体包括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建发物资有限公司、青岛建发物资有限公司、厦门建发金属有限公司、厦门建

发物资有限公司、天津建发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建发金属有限公司、上海建发物资有限公司、建发(北京)有限公司、建发(上海)有限公司、建发(天津)有限公司、建发(广州)有限公司及建发(青岛)有限公司。

注4: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内与钢贸公司发生交易的主体包括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及中信金属宁波能源有限公司。注5: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内与钢贸公司发生交易的主体包括宁波美的联合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及佛山市美的材料供应有限公司。

注6: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内与钢贸公司发生交易的主体包括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保定长城华北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八)主要产品的原材料和能源及其供应情况

1、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价格变动趋势及占成本比重

2019年、2020年、2021年1-9月,钢贸公司主要原材料和能源采购成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主要材料和能源2021年1-9月2020年度2019年度
采购成本占比采购成本占比采购成本占比
冷轧2,273,227.1042.02%1,995,430.1741.25%1,647,829.9644.92%
热轧2,773,067.1051.26%2,542,562.0352.56%1,828,653.6349.85%
其他钢产品54,021.511.00%71,799.961.48%67,260.831.83%
电费及其他333.820.01%472.200.01%494.490.01%

注:占比为采购成本占营业成本的比例。

钢贸公司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价格变动趋势分析如下:

报告期内,钢贸公司采购的主要材料为热轧、冷轧及废钢,热轧、冷轧均为成品钢材,采购价格的变动均受整体钢材市场价格的影响。2019年受到钢铁下游行业市场需求收紧,使钢材市场价格整体下滑。2020年初受疫情影响,各地工厂停工,需求端的低迷导致钢材价格在第一季度继续下滑。2020年下半年,主要下游行业复工复产为钢材需求量带来强劲支撑,钢材整体价格有所回升。2021年初因发改委、工信部提出全年压减粗钢产量去除落后产能以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钢材价格进一步上涨。2021年5月,钢材市场价格达到峰值,国常会高度重视大宗商品价格攀升带来的不利影响,出台了一系列稳定物价的方针,使得钢材价格由高点开始回落。2021年下半年来,随着国内碳达峰、碳中

和政策的稳步推进实施,国内钢材基本面得到改善,钢材价格有望维持高位水平。

2、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情况

钢贸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前五名供应商及采购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公司名称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占营业成本的比例
2021年1-9月
1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钢材5,348,966.1098.88%
2武汉达辉工贸有限公司钢材23,484.820.43%
3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废钢11,703.800.22%
4武汉中鑫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钢材2,858.640.05%
5邯钢汽车部件黄骅有限公司钢材2,470.720.05%
合计5,389,484.0899.63%
2020年
1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钢材4,780,768.5598.82%
2武汉达辉工贸有限公司钢材19,773.550.41%
3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废钢15,194.500.31%
4北京鹏龙天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钢材9,700.360.20%
5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施工4,127.350.09%
合计4,829,564.3099.83%
2019年
1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钢材3,561,146.6197.07%
2北京鹏龙天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钢材22,439.670.61%
3武汉达辉工贸有限公司钢材12,124.940.33%
4吉林通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钢材3,884.270.11%
5武汉中鑫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钢材3,006.790.08%
合计3,602,602.2898.20%

报告期内,钢贸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占比较高,符合钢贸公司的采购模式。其中,第一大供应商首钢股份为钢贸公司的关联方,钢贸公司报告期各期向首钢股份采购比例超过97%,主要系钢贸公司定位为经营服务型营销,承担首钢股份区域销售、钢材加工配送体系的建设、运作和管理的职能所致。

(九)核心竞争优势

钢贸公司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产业链延伸为先导,以技术精品为支撑,持续推进以汽车板、家电板、管线钢、集装箱板为重点的高端产品开发,不断提升钢铁材料制造服务水平和运行效益,形成一批具有竞争力的战略产品客户集群,努力打造新常态下经营服务型营销组织,切实提升首钢股份“制造+服务”综合竞争力。具体而言:

一是发挥贴近市场、贴近用户的优势,快速准确反馈市场及用户需求,服务上市公司营销体系和生产基地,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

二是发挥营销整体合力,不断优化渠道,提升用户服务能力,为用户提供高端板材产品,覆盖汽车制造业、家电制造业、工程机械制造业、造船与海工制造业、桥梁制造业、食品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风电行业、石油管线、基建及房地产等行业大型企业;

三是不断优化布局,推进规范化管理,提升“最后一公里”服务能力,为终端用户提供专业的配套服务;

四是随着营销工贸管理系统的切换上线,并同首钢股份产销系统、智慧营销平台、物流协同平台(3PL)等系统的贯通,初步搭建了集中一贯、产销一体、职责清晰、流程规范、协同高效的营销信息化协同平台。

(十)境外生产经营及资产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钢贸公司不存在境外生产经营情况。

(十一)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情况

钢贸公司设有工厂管理部,负责钢贸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安全基础管理、施工安全管理、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及环保管理等。

1、安全生产的情况

(1)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钢贸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管理规定》《安全奖惩管理规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报告期内,钢贸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安全制度体系生产经营,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2)安全生产费用成本支出情况

2019年、2020年、2021年1-9月,钢贸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成本支出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9月2020年度2019年度
安全生产费72.1169.8089.25

(3)未来安全生产费用的支出情况

钢贸公司积极关注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变化,在日常业务的开展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管规定,已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执行应对措施。如果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及监管要求进一步提高,钢贸公司将根据新的安全生产政策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满足新的监管要求,结合企业实际生产运营情况,进行安全生产的投入。

(4)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情形

报告期内,钢贸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没有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钢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首钢鹏龙于2019年7月30日收到北京市顺义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顺)应急罚[2019]82号),详见“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十二、标的公司收到的行业主管部门处罚情况”。

除上述处罚外,报告期内,钢贸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2、环境保护情况

(1)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主要污染物及其处置情况

钢贸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主要产生的固体废物及其处置情况如下:

污染物类型主要污染物处置设施/措施处置结果
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废金属边角料、板材表面油污、废油等生活垃圾在厂区内设有密闭垃圾桶,由清洁公司清运处理;废金属边角料对外出售综合利用;板材表面油污和废油由有资质的单位转运处置通过对固废危废的处理处置,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

(2)环保相关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根据环保相关法律法规,钢贸公司制定了《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控制程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应急和准备相应控制程序》《污染物(扬尘、噪声、废水、废弃物)控制程序》《危险物资控制程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环境、安全绩效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等环保制度文件,对环保管理进行了规范,防止因操作或管理不当造成环保污染事件发生。

(3)环保费用成本支出情况

2019年、2020年、2021年1-9月,钢贸公司环境保护费用成本支出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9月2020年度2019年度
环保费用成本支出8.7529.1740.41

(4)未来环保费用的支出情况

钢贸公司积极关注环保方面的政策变化,在日常业务的开展中,严格执行环保方面的监管规定,已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执行应对措施。如果有关环保政策及监管要求进一步提高,钢贸公司将根据新的环保政策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满足新的监管要求,结合企业实际生产运营情况,进行环保的投入。

(5)环保违法违规情形

报告期内,钢贸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没有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亦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十二)主要产品的质量控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钢贸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重大纠纷的情况。

(十三)生产产品生产技术所处阶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钢贸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钢材产品加工业务处于大批量生产阶段。

(十四)报告期核心技术人员特点分析及变动情况

钢贸公司定位为经营服务型营销,未设置核心技术人员,报告期内不存在核心技术人员变动情况。

六、主要资产权属、对外担保及主要负债情况

(一)主要资产状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钢贸公司主要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主要构成
货币资金118,222.06银行存款
应收款项融资65,627.69银行承兑汇票
存货349,525.97库存商品、包装材料及低值易耗品
长期股权投资1,000,435.45联营企业
固定资产56,543.36房屋及建筑物、机械动力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冶金专用设备、工具及其他工具
无形资产16,831.27土地使用权、软件

(二)主要资产权属

1、主要固定资产

截至2021年9月30日,钢贸公司固定资产构成情况,以及预计使用寿命和

预计残值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原值账面价值使用年限(年)残值率(%)
房屋及建筑物37,237.6229,489.8810-435
机械动力设备36,608.9926,025.293-255
运输设备1,113.94404.644-195
电子设备1,063.00194.553-105
冶金专用设备0.440.1155
工具938.44428.893-105

(1)房屋及建筑物情况

①自有房屋

A.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截至2021年9月30日,钢贸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所有权情况如下:

序号证载权利人产权证号座落面积(平方米)用途
1钢贸公司京(2019)石不动产权第0012773号石景山区杨庄中区7号楼16层1单元1602号158.99商品房-住宅
2钢贸公司京(2019)石不动产权第0013371号石景山区杨庄中区5、6、7号楼地下车库-1层27612.45产权车位车位
3苏州首钢苏(2017)太仓市不动产权第0022029号沪太新路400号15,367.85工业
4哈尔滨首钢黑(2018)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0158919号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三路18号32,292.58工业
5佛山首钢粤(2017)佛南不动产权第0346553号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咀村敦上大道19号22,070.73工业泵房、水池、宿舍楼、厂房
6首钢鹏龙X京房权证顺字第274225号顺义区顺通路298号2幢等6幢11,184.88生产加工
7株洲首鹏湘(2021)株洲市不动天元区新马东路618号40.02其他
序号证载权利人产权证号座落面积(平方米)用途
产权第0011589号门卫
8株洲首鹏湘(2021)株洲市不动产权第0011592号天元区新马东路618号开卷下料车间20,155.19工业及办公

B.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截至2021年9月30日,钢贸公司子公司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座落用途建筑面积(平方米)取得方式
1宁波首钢宁波杭州湾新区(甬新G-177#地块)门卫室157.3自建
2宁波首钢宁波杭州湾新区(甬新G-177#地块)1期厂房16,101.76自建
3宁波首钢宁波杭州湾新区(甬新G-177#地块)办公室2,467.4自建
4重庆首钢北碚区蔡家组团B标准分区B10-5/02宗地工业用房14,457.62自建
5首钢鹏龙顺义区李桥镇任李路200号综合办公楼1,132自建
6首钢鹏龙顺义区李桥镇任李路200号二作业区厂房14,108自建

a.宁波首钢2017年11月,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杭州湾新区管委会”)与钢贸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书》(新区投协[2017]27号),约定钢贸公司在宁波杭州湾新区建设汽车板加工项目,并设立项目公司(即宁波首钢)具体实施该项目及承继《投资协议书》中钢贸公司的权利义务。根据前述《投资协议书》的约定,汽车板加工项目拟分两期建设。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前述协议书项下两期项目建设情况如下:

宁波首钢钢材加工中心项目(以下简称“一期项目”)的1期厂房、办公楼、门卫室(即上表中宁波首钢持有的第1项至第3项无证房屋)已完成建设并进行竣工验收,并经宁波杭州湾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于2021年8月3日对相关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备案(备案编号:H-2021042),但未能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宁波首钢钢材加工中心二期项目(以下简称“二期项目”)已于2021年5月8日经宁波杭州湾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于2021年10月20日取得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30252202100119号),于2021年10月28日取得宁波杭州湾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30252202110280101),并于2021年11月19日取得宁波杭州湾新区生态环境局核发的《关于宁波首钢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宁波首钢钢材加工中心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甬新环建[2021]92号)。

根据中介机构于2021年11月8日对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投资合作局相关负责人员的访谈,宁波首钢需在按照《投资协议书》的约定完成二期项目建设后一并办理两期项目建成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前述手续的办理不存在实质障碍;宁波首钢尚未办理一期项目建成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影响宁波首钢继续正常使用该等房屋。

2021年11月11日,宁波杭州湾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就宁波首钢相关情况出具《证明》:“经确认,自2018年1月1日至今,该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建设工程房产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而受到相关行政处罚,亦无正在进行的行政调查。”

b.重庆首钢

2014年6月9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培区政府”)与重庆首钢签订《重庆首钢武中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重庆首钢拟投资建设“重庆首钢汽车部件项目”,项目分两期推进,项目一期于2015年9月底建成投产,2018年达产;项目二期于2018年9月底前建成投产,2021年达产。

2014年9月29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重庆市国土资源局”)与重庆首钢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渝地(2014)合字(北碚)第220号,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该局将坐落于北碚区蔡家组团B标准分区B10-5/02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重庆首钢用于工业项目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人民币22,436.784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5,010元,地上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70,且该《土地出让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应在2016年1月30日之前开工,在2018年1月30日之前竣工。

目前重庆首钢汽车白车身零件加工项目(一期)(以下简称“重庆首钢一期项目”)已完成建设并进行竣工验收,并取得重庆市北碚区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5日出具的《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北碚区建竣备字[2016]0069号),但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重庆首钢一期项目已建成房屋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二期项目尚未启动项目立项及建设。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5月8日向重庆首钢出具《竣工违约告知书》,明确该宗地截止2019年5月7日尚未竣工,已构成竣工违约,并要求重庆首钢抓紧时间组织开发建设,在项目达到规定的竣工标准时,向辖区蔡家国土所进行竣工申报。自前述告知书出具后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相关政府部门并未就前述违约行为向重庆首钢收取违约金。重庆首钢一期项目竣工时,重庆首钢即启动已建成房屋的权属证书申领程序,但由于一期项目建成房屋的容积率未能达到《土地出让合同》规定标准,故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求待二期项目建成且两期项目涉及的地上建筑的容积率合计达到0.70时,方予以一并办理两期项目建成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但由于一期项目建成后,受相关市场和行业环境变化等客观因素的影响,重庆当地各大主机厂的需求呈大幅度降低,重庆首钢生产加工数量明显下滑 ,因此面对市场的重大变化,重庆首钢及其股东本着降低后期运营风险的原则,经慎重决策后,未按原计划时间启动及实施二期项目建设。根据中介机构于2021年11月15日对重庆首钢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蔡家智慧新城管委会土地征用、出让等工作、负责管理蔡家组团相关负责人的访谈,该管委会要求重庆首钢应保证现有重庆首钢一期项目的稳定正常经营,并尽快启动二期项目的建设。重庆首钢的已开始规划二期项目的建设,并承诺将在二期项目建设完成后,积极办理一期项目与二期项目建成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c.首钢鹏龙首钢鹏龙自2015年10月1日起租赁北京首钢冷轧薄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冷轧公司”)位于顺义区李桥镇首钢冷轧公司院内的工业用地并在其上自行建设厂

房。根据首钢鹏龙与冷轧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签订并正在履行的《工业用地租赁协议》,目前该宗土地的租赁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届满,租赁期满双方同意续租的,首钢鹏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首钢鹏龙在前述租赁使用的地上自建综合办公楼和二作业区厂房。就该自建项目,首钢鹏龙于2010年3月19日获得北京市顺义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首钢鹏龙钢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顺环保审字[2010]0307号),并于2011年5月31日取得北京市顺义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首钢鹏龙钢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批复》(顺环保验字[2011]0047号)。但是,因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因此,首钢鹏龙未能就前述自建房屋办理相应的报建手续以及不动产登记手续。根据中介机构于2021年11月12日对北京市顺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顺义分局相关负责人员的访谈,首钢鹏龙前述无证房屋的形成原因复杂,为历史遗留问题,需各部门与企业共同逐步推进解决,该等无证房屋不会对首钢鹏龙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不利影响。2021年11月16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查询结果》(编号:2021-362),确认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该委未对首钢鹏龙进行过行政处罚。

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于2021年11月17日出具的《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查询告知书》(规自罚申查[2021]0212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首钢鹏龙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不存在该委掌握的处罚信息。

d.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宁波首钢、重庆首钢与首钢鹏龙尚未取得上述房屋建筑物的权属证书,不会对其各自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构成本次交易的重大实质障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宁波首钢一期项目已建成房屋均已按规定完成相关

竣工验收手续,该等房屋不存在权属纠纷,且宁波首钢未因将该等尚待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的房屋投入使用而受到行政处罚。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重庆首钢一期项目的已建成房屋均已按规定完成相关竣工验收手续,该等房屋不存在权属纠纷,且重庆首钢未因将该等尚待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的房屋投入使用而受到行政处罚。相关政府部门已明确首钢鹏龙自建并持有的前述无证房屋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且该等问题不会对首钢鹏龙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首钢鹏龙未因其自建综合办公楼和二作业区厂房并将该等房屋投入使用而受到行政处罚。首钢股份与首钢集团于2020年6月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第4.2.5条的约定:

“首钢集团同意,如因拟置入资产在本协议生效之前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不明、权利受到限制、可能存在的减值、无法过户、无法实际交付等)导致首钢股份未来需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和间接损失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律师费等中介机构费用、差旅费等一切费用),首钢集团应根据首钢股份的要求将等同于损失的金额作为补偿款支付给首钢股份。”根据首钢集团与首钢股份就本次交易签订的《补充协议》第3.1条的约定,首钢集团同意,如因钢贸公司(包括其子公司)在该《补充协议》生效之前存在的瑕疵导致首钢股份未来需相应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和间接损失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律师费等中介机构费用、差旅费等一切费用),首钢集团应根据首钢股份的要求将等同于损失的金额作为补偿款支付给首钢股份。因此,综上所述,宁波首钢、重庆首钢与首钢鹏龙尚未取得上述房屋建筑物的权属证书,不会对其各自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构成本次交易的重大实质障碍。

②租赁房屋

截至2021年9月30日,钢贸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钢贸公司(包括其并表范围内

的企业)之外的其他主体租赁的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房屋情况如下:

序号出租人承租人坐落租赁面积 (平方米)租赁用途租赁期限
1首钢股份钢贸公司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68号首钢园区脱硫车间二层部分区域540办公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
2首钢集团钢贸公司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99号首钢办公厅大院2号楼315室15办公2021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3天津云山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钢贸军粮城工业园区腾飞路增1号通钢立业大厦写字楼9层整层、10层1007办公室1,276.8办公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
4长春吉大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钢贸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蔚山路2499号科技园大厦A座504室104.26办公2020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8日
5长春吉大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钢贸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蔚山路2499号科技园大厦A座412室71.69办公2020年12月9日至2021年11月8日
6首钢集团武汉钢贸武汉经济开发区17C1地块东合中心1001室205.94办公2021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7首钢集团武汉钢贸武汉经济开发区17C1地块东合中心1006室111.96办公2021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8首钢集团武汉钢贸武汉经济开发区17C1地块东合中心1007室111.96办公2021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9首钢集团武汉钢贸武汉经济开发区17C1地块东合中心1008室121.39办公2021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10王萍山东钢贸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号1号楼3702(实际标注为:3704、3705、3706、3707、3708户)913.4办公2021年1月26日至2022年1月25日
11广州纳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钢贸广州市黄埔区瑞和路39号C1栋331、332、333号101办公2019年11月15日至2025年11月14日
12首钢集团广州钢贸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49号之二2401-2409房1,148.79办公2021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13首钢集团上海钢贸上海市浦东大道1200号901室173.61办公2021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14首钢集团上海钢贸上海市浦东大道1200号902室109.04办公2021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15首钢集团上海钢贸上海市浦东大道1200号903室109.04办公2021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16首钢集团上海钢贸上海市浦东大道1200号904室190.85办公2021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17首钢集团上海钢贸上海市浦东大道1200号905室190.85办公2021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18首钢集团上海钢贸上海市浦东大道1200号906室109.04办公2021年7月1日至
序号出租人承租人坐落租赁面积 (平方米)租赁用途租赁期限
2025年6月30日
19首钢集团上海钢贸上海市浦东大道1200号907室109.04办公2021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20首钢集团上海钢贸上海市浦东大道1200号908室173.61办公2021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21首钢集团上海钢贸上海市友谊路1588弄3号1505室162.49办公2021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22上海领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钢贸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200号1807室282.65办公2021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14日
23上海领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钢贸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200号1808室
24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宁波首钢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通江东路666-6号608.9厂房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
25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分公司宁波首钢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凯路888号400存放货物2021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1日
26沈阳思拓威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沈阳首钢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三号路生产作业车间4#仓库、生产楼二层第2间办公室,办公主楼二楼西侧第1间、第2间办公室1,050厂房及配套办公区域2021年9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27沈阳思拓威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沈阳首钢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三号路4-2院内北侧后厂房内由东至西共10跨中南跨立柱至南侧墙面区域及4#厂房西侧222.34厂房2021年6月7日至2025年4月30日
28沈阳思拓威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沈阳首钢沈阳市于洪区开发23号路沈阳思拓威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北厂房车间及办公配套区域北厂房车间1,975+办公配套区域140,共计2,115厂房及配套办公区域2017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29沈阳思拓威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沈阳首钢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三号路4-2院内北后侧厂房内由西至东共6跨的厂房及办公楼3楼西侧大办公室1,070厂房及配套办公区域2020年8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30沈阳思拓威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沈阳首钢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三号路4-2号院内北后侧厂房内由东至西共10跨的厂房及办公楼4楼西侧大办公室1,484厂房及配套办公区域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序号出租人承租人坐落租赁面积 (平方米)租赁用途租赁期限
31沈阳中外运长航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沈阳首钢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五号路121-1号金运物流园5#仓库-北跨仓库及办公楼部分区域7,360厂房及配套办公区域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32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首钢重庆市永川区凤龙大道 666 号216.27存储钢板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33北京首钢冷轧薄板有限公司首钢鹏龙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任李路200号厂房2,016.53厂房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
34北京首联安达铁路运输设备有限公司首钢鹏龙北京市顺义区张辛火车站道口2,000平方米的厂房2,000厂房2021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注1:关于上表第3项天津钢贸向天津云山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的房产,双方已续签《房屋租赁合同》。根据续签后的租赁合同,天津钢贸承租房屋坐落为“军粮城工业园区腾飞路增1号通钢立业大厦写字楼9层整层、10层1007办公室、四层南面401、一层西餐厅内办公室一间”,租赁面积为1,474.4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注2:关于上表第4项及第5项天津钢贸向长春吉大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的房产,双方已续签《大厦房屋租赁合同》。根据续签后的租赁合同,天津钢贸承租房屋为“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蔚山路2499号科技园大厦A座504室、412室”,租赁面积合计为

175.95平方米,租赁期限均为2021年11月9日至2022年11月8日。

A.部分承租的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如上表所示,就钢贸公司承租的第1项房屋,首建投已提供相应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编号:0406石竣2020(建)0022号);就广州钢贸承租的第11项房屋,已取得并提供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按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该等房屋尚未取得权属证书,不会导致相关租赁合同因此而无效。就天津钢贸承租的第3项房屋、宁波首钢承租的第24项、第25项房屋以及首钢鹏龙承租的第34项房屋,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出租方未能提供或正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但未能提供该等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文件,因此,按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关租赁合同存在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如出现出租方对所出租房屋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导致承租人无法继续租赁使用该等房屋或导致承租人发生损失,或前述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承租方仍可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出租方进行索赔,且天津钢贸及宁波首钢承租上述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主要是为办公、厂房及存放货物的用途使用;首钢鹏龙承租上述尚未提供权属证书的房屋,主要是为仓储用途使用,该处承租房屋的情况不会对首钢鹏龙的正常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故前述承租房屋不会对钢贸公司及相关子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实质不利影响。

B.多数房屋租赁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钢贸公司租赁房屋多数并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相关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手续并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相关承租主体有权按照相关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房屋。

综上,除上述情况之外,上述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有权依法使用该等租赁房屋,相关租赁合同为真实、合法、有效。

(2)设备类资产情况

钢贸公司的设备类资产主要是机械动力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冶金专用设备和工具及其他用具等。报告期各期末,钢贸公司主要设备类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平均成新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9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一、账面原值
机械动力设备36,608.9933,186.4732,230.39
运输设备1,113.941,050.53931.27
电子设备1,063.001,036.811,088.45
冶金专用设备0.440.44-
工具及其他用具938.44897.84617.07
合计39,724.8136,172.1034,867.18
二、累计折旧
机械动力设备10,583.709,377.939,171.63
运输设备709.30631.37570.44
电子设备868.44810.78824.19
冶金专用设备0.330.27-
工具及其他用具509.55451.48364.12
合计12,671.3211,271.8310,930.37
三、成新率
机械动力设备69.57%70.25%70.05%
运输设备32.97%36.74%35.52%
电子设备14.00%17.68%20.29%
冶金专用设备21.05%35.41%-
工具及其他用具42.84%47.07%37.89%
平均66.42%67.20%67.00%

注:成新率=[设备尚可使用年限/(设备尚可使用年限+设备已使用年限)]*100%=1-[累计折旧/(账面原值-账面原值*残值率5%)]*100%。

2、主要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

①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截至2021年9月30日,钢贸公司及子公司共有7项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证载权利人产权证号宗地面积(平方米)宗地用途宗地性质
1宁波首钢浙2018慈溪(杭州湾)不动产权第0001876号46,670工业用地出让
2苏州首钢苏(2017)太仓市不动产权第0022029号26,666.7工业用地出让
3哈尔滨首钢黑(2018)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0158919号60,000工业用地出让
4重庆首钢107D房地证2015字第00067号44,784工业用地出让
5佛山首钢粤(2017)佛南不动产权第0346553号35,200工业用地出让
6首钢鹏龙京顺国用(2012)第00090号28,447.25工业用地出让
7株洲首鹏湘(2021)株洲市不动产权第0011589号/湘(2021)株洲市不动产权第0011592号51,537.5工业用地出让

注:就上表中第7项株洲首鹏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株洲首鹏的说明,该宗土地上的门卫房(建筑面积为40.02平方米)单独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湘(2021)株洲市不动产权第0011589号),其他房屋(建筑面积为20,155.19平方米)另行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湘(2021)株洲市不动产权第0011592号)。因此,株洲首鹏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应两项《不动产权证书》。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钢贸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上述7项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②租赁使用的土地

截至2021年9月30日,钢贸公司主要的租赁土地情况如下:

序号承租方出租方物业位置租赁用途租赁面积租赁期限
1首钢鹏龙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英各庄村经济合作社顺通路298号,东至首钢鹏龙1#作业区大门口,西至顺通路,南至首都机场专用线道路及厂前绿化用地5.5亩2020.7.23-2023.7.22
2首钢鹏龙北京首钢冷轧薄板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首钢冷轧公司院内租赁工业用地用于建设厂房34,575.00平方米2019.7.1-2022.12.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上表中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英各庄村经济合作社向首钢鹏龙出租的5.5亩土地,英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7月13日决议同意该宗土地出租,且英各庄村村民(社员)代表会于2020年7月18日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社员)代表审议同意该宗土地的出租及土地租赁合同的签署。2020年11月11日,顺义区李桥镇英各庄村经济合作社(作为甲方)与首钢鹏龙(作为乙方)就上述土地租赁事宜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但是,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出租方并未提供该宗土地的权属证书,亦未提供该宗土地的规划用途相关证明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上述租赁土地在承租过程中未受到出租方或相关土地所在地其他组织的限制、阻碍或异议,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以及首钢鹏龙与其他第三方之间并未就首钢鹏龙承租该宗土地存在任何重大争议或纠纷。

根据前述《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首钢鹏龙向英各庄村经济合作社承租的上述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且租赁用途为道路以及厂前绿化用地。首钢鹏龙系按照前述租赁用途使用该宗土地,并未用于项目建设。

根据该宗土地出租对应的《李桥镇村级经济合同审批表(土地出租)/资产租赁类》(2020年11月6日),李桥镇农业发展办与林业站相关负责人已签字确认不涉及其审核意见,农村合作经济中心、规划建设办、综合执法队、环保科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以及李桥镇镇长均已签字审核同意该项土地出租。

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于2021年11月17日出具的《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查询告知书》(规自罚申查[2021]0212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首钢鹏龙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不存在该委掌握的处罚信息。

综上,顺义区李桥镇英各庄村经济合作社向首钢鹏龙出租上述土地,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其作为出租方未提供相关权属证书及规划用途相关证明文件,不会对首钢鹏龙的生产经营及本次交易产生实质重大不利影响。

(2)知识产权

①专利

截至2021年9月30日,钢贸公司及其子公司不拥有有效专利。

②注册商标

A.自有注册商标

截至2021年9月30日,钢贸公司及其子公司未持有注册商标。

B.首钢集团许可钢贸公司使用的注册商标

截至2021年9月30日,钢贸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使用首钢集团以下注册商标的情况:

序号权利人商标国际分类证书编号注册日期有效期
1首钢集团第6类19742332002.12.142022.12.13
2首钢集团第6类6684771993.12.072023.12.06

根据《首钢总公司字号和商标使用管理办法》(首发[2017]69号)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的规定,首钢字号和商标的授权许可使用范围及免缴使用费单位为:

总公司全资、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钢贸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前述《首钢总公司字号和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无偿使用首钢集团前述商标。

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截至2021年9月30日,钢贸公司及其子公司未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三)对外担保及或有负债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钢贸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应披露的对外担保等

或有事项,钢贸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钢贸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四)主要负债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钢贸公司主要负债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金额主要构成
应付票据316,575.00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应付账款52,174.67货款、工程款、服务费
合同负债461,440.53预收产品销售款
其他流动负债61,709.11待转销项税额
租赁负债7,736.01租赁房屋及建筑物、土地、运输设备

钢贸公司负债主要包含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合同负债、其他流动负债等。

七、主要财务指标

钢贸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9月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2021年9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2,042,182.591,666,896.21741,654.83
负债总额908,127.38731,091.45639,928.78
所有者权益1,134,055.21935,804.75101,726.0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111,530.71913,077.2978,988.46
科目2021年1-9月2020年度2019年度
营业收入76,155.9388,849.1267,388.36
营业成本60,814.3672,896.6854,927.90
营业利润156,748.1746,576.811,252.10
利润总额156,760.3946,602.371,330.74
净利润155,135.3445,013.75512.4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4,838.7045,023.88267.1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4,246.8844,553.97-278.97

注:钢贸公司上述财务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专项审计报告》审计。非经常损益明细详见“第十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二、交易标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之“(四)盈利能力分析”之“5、报告期非经常性损益、投资收益以及少数股东损益情况分析”。

八、最近三年进行的与交易、增资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情况

2020年6月,首钢股份将其持有的北京汽车1,028,748,707股内资股(占北京汽车总股本的12.83%,以下简称“拟置出资产”),与首钢集团持有的钢贸公司51%股权(以下简称“拟置入资产”)进行置换,拟置入资产与拟置出资产差额部分由首钢股份以现金方式支付给首钢集团。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并经首钢集团备案的《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北京首钢钢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20)第0392号),以2020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钢贸公司评估后的总资产为984,008.89万元,负债为24,472.70万元,净资产为959,536.19万元,评估增值92,712.04万元,增值率10.70%。前次钢贸公司股权置换,以2020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钢贸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866,824.15万元,评估价值为959,536.19万元,增值额为92,712.04万元,增值率为10.70%;京唐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648,854.28万元,评估价值为2,890,513.09万元,增值额为241,658.81万元,增值率为9.12%。若扣除京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影响,钢贸公司其他资产账面价值为76,935.83万元,评估价值为97,585.19万元。

本次评估中,钢贸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076,302.90万元,评估价值为1,195,705.76万元,增值额为119,402.86万元,增值率为11.09%;京唐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3,205,788.28万元,评估价值为3,499,278.69万元,增值额为293,490.41万元,增值率为9.16%。

钢贸公司两次评估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前次评估2020年4月30日本次评估2021年8月31日评估值变动
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
BCD=C-BEFG=F-EF-C
1流动资产5,067.675,146.5578.8826,166.6426,593.54426.9021,446.99
2非流动资产886,229.18978,862.3492,633.161,066,184.791,185,160.76118,975.96206,298.42
3其中:长期股权投资882,157.85974,490.8692,333.011,060,931.441,179,497.32118,565.88205,006.46
4固定资产662.51726.6364.12626.89810.22183.3383.59
5无形资产662.51726.6364.124,617.264,844.01226.754,117.38
6递延所得税资产----
7其他非流动资产----
8资产总计891,296.85984,008.8992,712.041,092,351.441,211,754.30119,402.86227,745.41
9流动负债24,472.7024,472.70-16,039.7716,039.77--8,432.93
10非流动负债---8.778.77--
11负债总计24,472.7024,472.70-16,048.5416,048.54--8,424.16
12净资产(所有者权益)866,824.15959,536.1992,712.041,076,302.901,195,705.76119,402.86236,169.57

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增长205,006.46万元为两次评估值增长的主要原因,其中,京唐公司评估值增长系钢贸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增长主要构成。以上市公司披露数据,2020年4月30日京唐公司账面净资产为2,648,854.28万元,截至本次收购评估基准日2021年8月31日京唐公司账面净资产已达3,205,788.28万元,账面净资产增加556,934.00万元,其中,仅2020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30日京唐公司实现归母净利润418,771.97万元,为净资产主要增加因素。

九、拟购买资产为股权时的说明

(一)本次发行股份拟购买资产为少数股权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钢贸公司49.00%股权。

(二)其他股东已同意本次交易

钢贸公司已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首钢集团将其所持钢贸公司49.00%的股权转让予首钢股份事宜。

(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首钢集团所持钢贸公司股权权属清晰、完整,不存在设置质押、权利担保或其他受限的情形,亦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问题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不存在出资瑕疵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钢贸公司自成立以来,历次股权及注册资本变更均已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钢贸公司股东不存在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钢贸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今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其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

(五)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人员安置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及人员安置情况。

十、报告期内会计政策和相关会计处理

(一)收入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1、一般原则

钢贸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钢贸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钢贸公司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客户在钢贸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钢贸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钢贸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钢贸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钢贸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钢贸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钢贸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钢贸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钢贸公司会考虑下列迹象:

(1)钢贸公司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钢贸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钢贸公司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4)钢贸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

(6)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钢贸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作为合同资产,合同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减值。钢贸公司拥有的、无条件(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列示。钢贸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

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净额为借方余额的,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净额为贷方余额的,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列示。

对于特定交易,钢贸公司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收入确认的方法,钢贸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确认收入。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钢贸公司不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是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钢贸公司是否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钢贸公司是否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钢贸公司是否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等事实和情况。

2、具体方法

钢贸公司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如下:

钢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销售商品合同通常仅包含转让钢材等商品的履约义务。钢贸公司通常在综合考虑了下列因素的基础上,以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确认收入:取得商品的现时收款权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的转移、商品实物资产的转移、客户接受该商品。

(二)重要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报告期内变更情况

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1)新收入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钢贸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该准则,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在满足一定条件时,钢贸公司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钢贸公司在

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钢贸公司依据新收入准则有关特定事项或交易的具体规定调整了相关会计政策。

钢贸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作为合同资产列示。钢贸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钢贸公司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钢贸公司2020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未对比较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调整。钢贸公司仅对在2020年1月1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钢贸公司2020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

单位:万元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影响金额 (2020年1月1日)
销售商品及与提供劳务相关的预收款项重分类至合同负债合同负债231,504.40
其他流动负债30,095.57
预收款项-261,599.97

(2)新租赁准则

财政部于2018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钢贸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①作为承租人

新租赁准则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钢贸公司在首次执行日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新租赁准则允许承租人选择下列方法之一对租赁进行衔接会计处理:

A.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B.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钢贸公司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规定,首次执行日新租赁准则与现行租赁准则无需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同时,钢贸公司未对比较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调整。

A.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的融资租赁,钢贸公司按照融资租入资产和应付融资租赁款的原账面价值,分别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B.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的经营租赁,钢贸公司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的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并对于所有租赁按照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并根据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计量使用权资产。

C.在首次执行日,钢贸公司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

理。

钢贸公司对首次执行日之前租赁资产属于低价值资产的经营租赁或将于12个月内完成的经营租赁,采用简化处理,未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钢贸公司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的经营租赁,采用了下列简化处理:

A.计量租赁负债时,具有相似特征的租赁可采用同一折现率;使用权资产的计量可不包含初始直接费用;

B.存在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钢贸公司根据首次执行日前选择权

的实际行使及其他最新情况确定租赁期;

C.作为使用权资产减值测试的替代,钢贸公司评估包含租赁的合同在首次执

行日前是否为亏损合同,并根据首次执行日前计入资产负债表的亏损准备金额调整使用权资产;

D.首次执行日前的租赁变更,钢贸公司根据租赁变更的最终安排进行会计处

理。执行新租赁准则对2021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调整前账面金额(2020年12月31日)重分类重新计量调整后账面金额(2021年1月1日)
预付款项185,953.48-337.26-185,616.22
使用权资产-8,450.56-8,450.56
应付账款59,983.28-57.46-59,925.82
其他应付款23,721.68-57.91-23,663.77
租赁负债-7,675.80-7,675.80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552.87-552.87

②作为出租人

根据新租赁准则,钢贸公司无需对其作为出租人的租赁按照衔接规定进行调整,但需自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之日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报告期内无重要的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钢贸公司在报告期内无重要的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三)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与上市公司差异情况

钢贸公司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四)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同行业或同类资产之间的差异及对利润的影响

钢贸公司在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方面与同行业或同类资产不存在重大差异。

(五)财务报表编制基础及重大判断和假设

1、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1)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2)钢贸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2、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原则和合并范围

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共14个主体:

子公司名称子公司类型持股比例(%)
上海首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100.00
广州首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100.00
山东首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100.00
武汉首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100.00
天津首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100.00
苏州首钢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100.00
沈阳首钢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100.00
宁波首钢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100.00
佛山首钢中金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60.00
首钢鹏龙钢材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52.00
重庆首钢武中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60.00
武汉首钢汽车用材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51.00
哈尔滨首钢武中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97.00
株洲首鹏汇隆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51.00

(六)行业特殊的会计处理政策

钢贸公司所处行业不存在特殊的会计处理政策。

(七)报告期内资产转移剥离调整情况

报告期内,钢贸公司不涉及资产剥离情况。

十一、交易标的涉及诉讼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钢贸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涉案金额

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

十二、标的公司收到的行业主管部门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钢贸公司相关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处罚文件处罚事由处罚结果处罚日期处罚机关
1广州钢贸天河分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税一所[2019]151493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逾期罚款2,000元2019.08.26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2首钢鹏龙《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顺)应急罚[2019]82号)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罚款10,000元2019.07.30北京市顺义区应急管理局

(一)广州钢贸天河分公司

对于上表中第1项处罚,广州钢贸已于2019年8月27日足额缴纳上述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作出处罚的前提下,如属于《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情况的,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税收违法行为恶劣,造成严重税款流失的;(二)在共同实施税收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三)阻挠税务执法人员

查处其违法行为的;(四)隐匿、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六)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

根据广州钢贸的说明并核查,广州钢贸天河分公司的前述税收违法行为系因当时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有误、未能及时进行相关纳税申报所致,不存在《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此外,广州钢贸天河分公司为通过自查发现该等违法行为并自行申报,有主动整改违法行为的积极态度,并已及时缴纳完毕相关罚款。

广州钢贸天河分公司的前述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广州钢贸天河分公司受到的前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二)首钢鹏龙

对于上表中第2项处罚,首钢鹏龙已于2019年8月1日足额缴纳该等罚款。

根据北京市顺义区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8月2日出具的《整改复查意见书》((京顺)应急复查[2019]执00467号),就本局于2019年7月23日出具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京顺)应急责改[2019]执00460号),首钢鹏龙已对检查当天发现的安全问题隐患进行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未为5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首钢鹏龙该项违法行为属于前述情形,北京市顺义区应急管理局据此决定给予首钢鹏龙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

(四)项之规定中最轻的一档处罚。此外,首钢鹏龙及时足额缴纳罚款,并积极

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首钢鹏龙的前述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其受到的前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综上,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除上述情况之外,钢贸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影响其持续经营或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行政处罚。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未受到刑事处罚。

十三、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情况

钢贸公司为首钢股份控股子公司,本次重组拟购买资产为钢贸公司少数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

十四、对钢贸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存在重大影响的业务资质、许可及法律规定的强制认证文件取得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钢贸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的对生产经营存在重大影响的业务资质及许可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证书名称设备类别发证部门/公示平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截至有效期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
1佛山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桥(门)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11粤E1334(18)2018/1/29-2020/5/152022/6
2佛山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桥(门)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19粤E2483(16)2016/7/13-2020/5/152022/6
序号公司证书名称设备类别发证部门/公示平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截至有效期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
3佛山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桥(门)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广东省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起粤EMH1202013/5/14-2021/1/112023/1
4佛山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桥(门)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广东省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起粤EMH1212013/5/14-2020/12/72023/1
5佛山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桥(门)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广东省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起粤EMH1222015/1/22-2021/1/112023/1
6佛山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桥(门)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粤EMH1232013/5/14-2020/12/72022/12
7佛山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桥(门)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广东省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起粤EMH1242013/5/14-2020/12/72023/1
8佛山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桥(门)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广东省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起粤EMH1252013/5/14-2021/1/112023/1
9佛山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通用桥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11粤EM0376(21)2021/9/22-2021/8/92023/8
10佛山首钢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佛山市安全生产协会AQBIIIGM201912172019/6/32022/6/1--
11佛山首钢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91440600692455718P002020/4/242025/4/23--
序号公司证书名称设备类别发证部门/公示平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截至有效期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
回执1X
12哈尔滨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17黑A050436(18)2018/7/2-2021/2/12023/2
13哈尔滨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17黑A050437(18)2018/7/2-2021/1/292023/2
14哈尔滨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17黑A050435(18)2018/7/2-2021/1/292023/2
15哈尔滨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17黑A050430(18)2018/7/2-2021/1/292023/2
16哈尔滨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桥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17黑A050432(18)2018/7/2-2021/2/12023/2
17哈尔滨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17黑A050433(18)2018/7/2-2021/1/292023/2
18哈尔滨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17黑A050431(18)2018/7/2-2021/1/292023/2
19哈尔滨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17黑A050434(18)2018/7/2-2021/2/12023/2
序号公司证书名称设备类别发证部门/公示平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截至有效期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
20哈尔滨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17黑A050439(18)2018/7/2-2021/1/292023/2
21哈尔滨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17黑A050441(18)2018/7/2-2021/2/12023/2
22哈尔滨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17黑A050438(18)2018/7/2-2021/1/292023/2
23哈尔滨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桥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17黑A050440(18)2018/7/2-2021/2/12023/2
24哈尔滨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第一类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容17黑A050359(21)2021/2/2-2021/3/162024/3/15
25哈尔滨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叉车使用登记证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车11黑A050204(18)2019/8/1-2021/1/292022/2
26哈尔滨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叉车使用登记证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车11黑A050206(18)2019/8/7-2021/1/292022/2
27哈尔滨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叉车使用登记证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车11黑A050205(补)2021/3/12-2021/2/202022/2
28哈尔滨首钢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化三哈尔滨市应急管理黑AQB232020/12/82023/12/1--
序号公司证书名称设备类别发证部门/公示平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截至有效期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
化证书级企业01QGIII202000053
29哈尔滨首钢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91230199301284537D001W2020/11/42025/11/3--
30株洲首鹏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914302000558038988002W2021/4/212026/4/20--
31株洲首鹏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通用桥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11湘AB01162(21)2021/11/11-2020/9/272022/9
32株洲首鹏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通用桥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11湘AB01163(21)2021/11/11-2020/9/272022/9
33株洲首鹏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通用桥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11湘AB01164(21)2021/11/11-2020/9/272022/9
34株洲首鹏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通用桥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11湘AB01165(21)2021/11/11-2020/9/272022/9
35株洲首鹏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19湘AB00443(20)2020/9/9-2020/8/122022/8
36株洲首鹏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19湘AB00444(20)2020/9/9-2020/8/122022/8
37株洲首鹏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叉车使用登记证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车11湘AB01924(21)2021/1/21-2020/12/82021/12
38株洲首鹏特种设备使用叉车使用登记证株洲市市场监督管车11湘AB01922021/1/21-2020/11/182021/11
序号公司证书名称设备类别发证部门/公示平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截至有效期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
登记证理局5(21)
39株洲首鹏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第一类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容17湘AB01462(20)2020/10/22--该设备于2020年10月22日购入并投入使用,根据压力容器标准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1.6.1的规定,需在2023年10月22日前完成首次检验即可,截至《说明》出具之日,该设备尚未进行首次检验,因此没有检验报告
40沈阳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叉车使用登记证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车11辽A36456(20)2020/12/21-2021/11/112022/10
41沈阳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叉车使用登记证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车11辽A36457(20)2020/12/21-2021/11/112022/10
42沈阳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叉车使用登记证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车11辽A36455(20)2020/12/21-2021/11/112022/10
43沈阳首钢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机械)沈阳市应急管理局辽AQB2101JXIII2021000072021/1/222024/1/1--
44沈阳首钢固定污-全国排污91210102020/3/282025/3/27--
序号公司证书名称设备类别发证部门/公示平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截至有效期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
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6MA0TRRWK13001P
45重庆首钢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915001093049555358001Y2020/3/162025/3/15--
46重庆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桥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19渝AMT1523(21)2021/8/4-2021/10/142023/10
47重庆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桥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起17渝AMT1551(21)2021/8/4-2021/10/142023/10
48重庆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叉车使用登记证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渝T1201542222015/12/21-2021/6/112022/6
49重庆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容1LC渝10908592016/1/21-2019/1/152023/12
50重庆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叉车使用登记证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车11渝AMP7458(20)2020/11/26-2021/1/202022/1
51重庆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门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重庆市北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起19渝AM0419(17)2017/9/1-2021/10/142023/10
52重庆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桥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重庆市北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起27渝AM0420(17)2017/9/1-2021/10/142023/10
53重庆首钢特种设桥式起重重庆市北起19渝2017/9/1-2021/10/142023/10
序号公司证书名称设备类别发证部门/公示平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截至有效期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
备使用登记证机使用登记证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AM0421(17)
54重庆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桥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重庆市北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起19渝AM0422(17)2017/9/1-2021/10/142023/10
55重庆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桥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重庆市北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起19渝AM0423(17)2017/9/1-2021/10/142023/10
56重庆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桥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重庆市北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起19渝AM4394(17)2017/10/19-2021/10/142023/10
57宁波首钢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91330201MA2AFYY868001Z2020/11/192025/11/18--
58宁波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桥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杭州湾新区分局起19浙B01058(19)2019/6/26-2021/4/302023/5
59宁波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桥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杭州湾新区分局起19浙B01059(19)2019/6/26-2021/4/302023/5
60宁波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桥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杭州湾新区分局起19浙B01060(19)2019/6/26-2021/4/302023/5
序号公司证书名称设备类别发证部门/公示平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截至有效期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
61宁波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桥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杭州湾新区分局起19浙B01061(19)2019/6/26-2021/4/302023/5
62宁波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桥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杭州湾新区分局起19浙B01062(19)2019/6/26-2021/4/302023/5
63宁波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桥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杭州湾新区分局起19浙B01063(19)2019/6/26-2021/4/302023/5
64宁波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叉车使用登记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湾新区分局车11浙B26397(19)2019/6/3-2021/4/262022/5
65宁波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压力容器(第一类)使用登记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容17浙B07008(20)2020/1/20-2021/7/232025/7
66宁波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压力容器(第一类)使用登记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容17浙B07009(20)2020/1/20-2021/7/232025/7
67首钢鹏龙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91110113697689222J001Z2020/12/12025/11/30--
序号公司证书名称设备类别发证部门/公示平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截至有效期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
68苏州首钢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913205856754859315001X2020/3/172025/3/16--
69苏州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叉车使用登记证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车11苏ELB460(17)2017/7/18-2021/6/232022/6
70苏州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叉车使用登记证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车11苏ELB705(17)2017/7/18-2021/11/042022/11
71苏州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桥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11苏EL3567(17)2017/10/25-2020/11/182022/11
72苏州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桥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11苏EL3568(17)2017/10/25-2020/11/182022/11
73苏州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桥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11苏EL3569(17)2017/10/25-2020/11/182022/11
74苏州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桥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11苏EL3570(17)2017/10/25-2020/11/182022/11
75苏州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桥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11苏EL3571(17)2017/10/25-2020/11/182022/11
76苏州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桥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11苏EL3572(17)2017/10/25-2020/11/182022/11
77苏州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桥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11苏EL3573(17)2017/10/25-2020/11/182022/11
78苏州首钢特种设桥式起重太仓市市起17苏2017/10/25-2020/11/182022/11
序号公司证书名称设备类别发证部门/公示平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截至有效期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
备使用登记证机使用登记证场监督管理局EL3574(17)
79苏州首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空气贮罐)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容1LC苏CJ74102021/5/20-2021/8/132025/8

第五节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

一、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首钢集团购买其所持有的钢贸公司49.00%股权。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获取的交易对价计算公式如下:

交易对价=钢贸公司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交易对方所持有钢贸公司的股权比例

发行股份数量=交易对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应为整数,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股份数量按照向下取整原则精确至股,不足1股的,交易对方自愿放弃。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交易对方获取的交易总对价为585,895.82万元。

二、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拟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三、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及发行价格

(一)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首钢股份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七届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二)定价依据及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经计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选择的市场参考价为:

单位:元/股

市场参考价交易均价交易均价的90%
前20个交易日7.156.44
前60个交易日6.525.87
前120个交易日5.935.35

通过与交易对方协商,上市公司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的90%(结果保留至两位小数并向上取整),即5.87元/股。

自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将按照如下公式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四、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

(一)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首钢集团,交易对方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钢贸公司股东首钢集团,共计新增股份数量为998,118,947股。具体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发行股份数
1首钢集团998,118,947

上市公司作为交易对价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详见前述“(一)交易对价及支付方式”。根据前述公式计算的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按照向下取整原则精确至股,不足1股的,交易对方自愿放弃。

自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以上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作价进行调整,并最终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五、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首钢集团出具如下有关锁定期的承诺函:

“1、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则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2、若上述锁定股份的承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对上述锁定承诺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评估基准日至目标股权交割日为本次股权收购的过渡期。

交易各方约定,钢贸公司在过渡期间运营所产生的盈利或因其他原因增加的净资产以及在过渡期间运营所产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减少的净资产均由首钢股份享有或承担。

七、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钢贸公司截至目标股权交割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首钢股份享有。

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首钢股份截至对价股份交割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对价股份交割日后首钢股份届时的全体股东按其所持首钢股份之股份比例享有。

八、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关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第六节 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二、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及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的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前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并综合考虑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值等因素,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综合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

若未来证券监管机构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颁布新的监管意见,上市公司将根据相关监管意见对此予以调整。

三、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

本次为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及发行价格最终确定,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本次为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数量=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发行价格。最终的发行数量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

易的基础上,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应计算并协商确定。在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四、锁定期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所认购的公司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转增股本等情形所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锁定安排。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若未来证券监管机构对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锁定期颁布新的监管意见,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五、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情况

(一)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概况

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钢贸公司及京唐公司项目建设、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将不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若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足,则不足部分将由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者其他融资方式解决;若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则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进行置换。

未来,若证券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上市公司可依据相关法规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进行相应调整,以适应新的监管法规。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或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募集,均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250,000万元,在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后拟用于如下项目投资: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额拟投入募集资金
1铁前系统节能降耗综合改造项目34,500.0031,570.40
2钢渣高值化综合利用项目39,200.0030,459.67
3无人仓储及智能物流改造项目28,000.0019,951.00
4炼钢部增加火焰清理设施改造项目25,170.4223,181.25
5宁波首钢钢材加工中心二期项目15,000.0013,786.09
6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131,051.59131,051.59
合计272,922.01250,000.00

1、铁前系统节能降耗综合改造项目

(1)项目概况

目前,京唐公司共运行三座高炉,铁前工序在降低焦比、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方面存在挖潜空间。

本项目拟新建一套磨煤机制粉系统,拟配套建设60,000 Nm3/h变压吸附制氧装置一套,满足高炉富氧能力提升时对氧气需求量的要求。同时,现有的1#轴流式鼓风机按照风机和高炉实际生产运行的性能参数进行必要的节能降耗改造,减少鼓风机放散,降低风机的能耗;对控制软件进行升级改造,实现热风炉的全自动燃烧控制,提高系统自动控制水平,降低高炉煤气消耗;对烧结主抽风机、环冷鼓风机电机进行变频节电技术改造,实现高压变频调速运行和电耗的降低。

(2)项目投资概算及进程

本项目总投资额为34,500.00万元,具体投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投资内容投资金额(万元)占总投资比例(%)
1建安费7,220.1220.93
2设备费24,359.2870.61
3其他费2,920.608.47
合计34,500.00100.00

(3)项目备案环评情况

2020年10月13日,本项目完成项目备案,并取得《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唐曹审批投资备[2020]223号)。2020年11月4日,京唐公司取得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环评审批意见(唐曹审批环表[2020]79号)。

(4)建设工期

本项目建设工期为16个月。

(5)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本项目计划总投资34,500万元,经测算,项目正常年净利润5,936万元,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前27.14%,投资回收期4.78年(含建设期),税后内部收益率23.88%,回收期5.24年(含建设期)。

2、钢渣高值化综合利用项目

(1)项目概况

目前,随着京唐公司二期工程陆续投产,炼钢工序产出的尾渣总量约180万吨/年,其中约有150万吨钢渣通过加工成路基料、工程回填料或钢渣砖等低附加值产品进行综合利用。

本项目拟采用有压热焖工艺,建设年处理钢渣110万吨的有压热闷成套系统、年生产100万吨全固废胶凝材料的生产线。

(2)项目投资概算及进程

本项目总投资额为39,200.00万元,具体投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投资内容投资金额(万元)占总投资比例(%)
1建安费18,971.0948.40
2设备费18,368.5846.86
3其他费1,860.334.75
合计39,200.00100.00

(3)项目备案环评情况

2020年11月2日,本项目完成项目备案,并取得《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唐曹审批投资备[2020]263号)。

2020年12月17日,京唐公司取得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环评审批意见(唐曹审批环表[2020]94号)。

(4)建设工期

本项目建设工期为20个月。

(5)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该项目计划总投资39,200万元,经测算,项目正常年净利润5,618万元,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前20.96%,投资回收期5.91年(含建设期),税后内部收益率18.36%,回收期6.49年(含建设期)。

3、无人仓储及智能物流改造项目

(1)项目概况

目前,京唐公司二期项目的陆续投产使得产能进一步提升,庞大复杂的厂内物流对运营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对生产全流程的物流环节进行优化,进一步降本增效。

本项目拟建设产成品无人仓储、智能物流管控、智能化料场和物流大数据及网络通信平台四个部分,利用第五代移动通信、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对物流的全面感知、可靠传输,建设高效、协同的厂内物流智能管控平台,覆盖料场、堆场、仓库、运输、装卸等环节,实现物流信息的可视化、仓储作业的无人化、物流调度的一体化、监控管理的集中化、设备安防的智能化,进一步

降低物资库存、优化运输路线、减少内部倒运、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物流效率和作业过程的本质化安全。

(2)项目投资概算及进程

本项目总投资额为28,000.00万元,具体投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投资内容投资金额(万元)占总投资比例(%)
1建安费4,160.0014.86
2设备费15,800.0056.43
3其他费8,040.0028.71
合计28,000.00100.00

(3)项目备案环评情况

2020年10月13日,本项目完成项目备案,并取得《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唐曹审批投资备[2020]224号)。

本项目不涉及固定资产建设过程,无需环评审批。

(4)建设工期

本项目建设工期为30个月。

(5)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该项目计划总投资28,000万元,该项目建成后可在现有运力资源不变条件下,提升物流周转效率,减少料场和库区增容建设成本,实现仓储系统的智能调度,天车无人自动作业。

4、炼钢部增加火焰清理设施改造项目

(1)项目概况

目前,京唐公司一期工程在1#、2#的出坯垮配置有一台四面火焰清理机,随着汽车板需求增长,镀锡板的DI材、电池壳钢的不断开发,1台火焰清理机已不能满足生产需求。

本项目拟结合京唐公司现有炼钢厂房车间工艺布置,在3#、4#西侧铸坯出

坯垮布置一套四面火焰清理装置,增加炼钢部板坯清理年处理能力120万吨,满足后续产品开发及高端产品产量提升的需求。

(2)项目投资概算及进程

本项目总投资额为25,170.42万元,具体投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投资内容投资金额(万元)占总投资比例(%)
1工程费8,586.8834.11
2设备费14,611.3758.05
3其他费1,912.177.60
4铺底流动资金60.000.24
合计25,170.42100.00

(3)项目备案环评情况

2020年10月13日,本项目完成项目备案,并取得《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唐曹审批投资备[2020]222号)。

2020年11月4日,京唐公司取得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环评审批意见(唐曹审批环表[2020]78号)。

(4)建设工期

本项目建设工期为30个月。

(5)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本项目计划总投资25,170.42万元,经测算,项目正常年净利润为4,043万元,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前22.02%,投资回收期6.14年(含建设期),税后内部收益率19.56%,回收期6.62年(含建设期)。

5、宁波首钢钢材加工中心二期项目

(1)项目概况

通过宁波首钢钢材加工中心二期项目建设,增加落料、摆剪、弧形刀、大横切等加工能力,以及原料、成品仓储能力,提升给长城汽车、上汽大众、吉利汽

车、上汽大通等华东地区主机厂的加工配送服务能力。项目新增1条开卷落料线、1条1850摆剪线。

(2)项目投资概算及进程

本项目总投资额为15,000万元,具体投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投资内容投资金额(万元)占总投资比例(%)
1工程费7,582.2950.55
2设备费6,673.3744.49
3其他费744.344.97
合计15,000.00100.00

(3)项目备案环评情况

2021年5月8日,本项目完成项目备案,并取得《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2105-330252-04-01-107226号)。2021年11月19日,宁波首钢取得宁波杭州湾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宁波首钢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宁波首钢钢材加工中心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甬新环建[2021]92号)。

(4)建设工期

本项目建设工期为12个月。

(5)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本项目计划总投资15,000.00万元,经测算,项目正常年净利润为175.00万元,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前2.44%,投资回收期17.15年(含建设期),税后内部收益率1.86%,回收期18.22年(含建设期)。

6、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1)满足上市公司产量及销售规模增大的日常经营流动资金需求

未来上市公司产能逐步提高、业务和人员规模不断扩大,上市公司对日常运营资金的需求将持续增加,如人员薪酬、原材料采购、能源费、生产线维护费、

产品市场调研费等。充足的营运资金将有助于公司实现战略规划。

(2)偿还上市公司借款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12.74亿元,上市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及募集金额,选择合适的到期债务进行偿还。

(三)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1年4月21日,上市公司取得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京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00号)。2021年4月23日,上市公司根据批复文件向京投控股和京国瑞发行1,234,898,985.00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京唐公司

19.1823%股权。

2021年6月17日,上市公司向8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161,135,025股,每股发行价格5.1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23,399,977.75元,扣除主承销商承销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4,365,426.24元。2021年6月18日,致同会计师出具《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110C000291号),对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

截至2021年9月末,上述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不存在违规情形。

(四)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后将主要用于钢贸公司及京唐公司项目建设、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

1、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

本次交易中,首钢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钢贸公司及京唐公司项目建设、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首钢股份目前及未来的货币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以及拟投资的建设项目,有较为明确的业务规划。同时,交易完成后,需要储备相应的货币资金以应对交易后正常经营的

需要。

交易完成后首钢股份使用募集配套资金融资可以有效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资本结构,并节约经营成本,提高抗风险能力,集中现有资源发展主营业务,从长期来看符合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具有必要性。

2、募集配套资金用于建设项目的必要性

(1)铁前系统节能降耗综合改造项目的必要性

①节能降耗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点工作,是新一代可循环钢铁制造流程的进一步的推广和应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有效降低产品的资源、能源消耗,提高产品竞争力。节能降耗符合京唐公司“统筹规划、协同创新、循环经济、绿色发展”的指导思想,建设绿色低碳、智能集约、和谐发展具有国际引领性的钢铁生产基地。

②降低入炉焦比是现代大型高炉有效降低生产成本的重要手段,可以减少环境污染,降低炼铁工序能耗,减少生铁成本,改善钢铁企业的能源供应,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③提高富氧率可以加速高炉风口前的燃烧过程,提高理论燃烧温度,强化提升高炉冶炼强度,促使焦比降低,有利于炉况顺行,提高高炉煤气的热值,降低能耗,增加效益。

(2)钢渣高值化综合利用项目的必要性

①钢渣的种类繁多,成分、性能波动大,处理后的钢渣综合利用率约25%,大量的钢渣被废弃形成渣山,严重威胁环境生态安全,也日益成为钢铁行业生存和发展的瓶颈。高效、清洁的废渣处理工艺和规模化废渣产品技术的开发应用,对促进废渣处理技术的进步和发展钢铁工业的循环经济具有重大意义。

②随着京唐公司二期工程陆续投产,钢渣产生量大幅增加,但在现有的综合利用方式条件下,利用量逐步减少,主要由高炉入炉料烧结矿比例减少、工程建设消耗工程回填料减少等因素导致,开发钢渣生产建材产品是解决钢渣等大宗固废消纳的有效措施。

(3)无人仓储及智能物流改造项目的必要性

①构建智能化管控平台,是挖潜增效的内在需求。基于大数据计算,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设备运行管控能力,实现对设备安全和作业效率等分析。同时,提升供料作业的标准化、生产过程的最优化、中控操作的少人化、生产安全的本质化,达到数字一体化管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高质量创新发展。

②通过智能料场系统建设,仓群集中管理、菜单引导作业,可以极大提高生产效率和供料质量;实现供料计划、储存、盘库,数字一体化管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控制流程与堆取料机的联动,确保源、终点品种匹配,避免混料;精确掌握设备运行动态数据,提高设备稳定运行系数。

(4)炼钢部增加火焰清理设施改造项目的必要性

①满足高端汽车板、镀锡板板坯热轧表面质量要求,同时,随着镀锡板的DI材、电池壳钢的不断开发,该类品种对铸坯表面要求更高。现有1套在线火焰清理装置,年处理能力远低于4台连铸机的产能,无法满足后期高端产品的市场需求量。

②新建火焰清理机投产后进行火焰清理的3#、4#连铸机生产的板坯,可直接由天车吊运上线,将大幅缩短板坯运送时间,车间物流顺畅,降低温坯温降。相应减少板坯预热及清理时间,以达到降低板坯运输费用,降低能耗及烧嘴备件成本,降低轧钢成本的目的。同时,可实现远程自动化操作,改善作业环境,降低操作工人的劳动负荷,有效地保障操作工人的劳动卫生安全。

(5)宁波首钢钢材加工中心二期项目的必要性

①目前,长城汽车、吉利汽车、上汽大众、上汽大通等4 家主机厂已明确120个零件定点在宁波首钢加工,车主机厂及主机配套厂加工量需求增加较快。项目可解决加工产能问题,增加落料、横切等加工设备,提升宁波首钢加工产能,满足宁波大众、吉利汽车、长城汽车华东基地的加工服务需求。

②解决现有仓储能力问题。本项目二期新建厂房,将有利于缓解汽车主机厂加工量上升后宁波首钢的仓储物流矛盾。

(五)募集配套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首钢股份制定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到位后,首钢股份将及时与独立财务顾问、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并严格按照上述制度与协议的要求规范管理募集资金。

(六)募集资金失败的补救措施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为前提条件,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投资项目有利于提升标的公司及京唐公司业务布局,潜在经济效益良好,已经过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充分研究论证。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将发挥上市公司整体的协同效应,增强重组后公司整体市场竞争力。因此,如果本次募集资金失败或未足额募集,相关募投项目仍将继续实施。

首钢股份的市场声誉良好,具备较强的融资能力,在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将提高,融资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可以充分利用多种融资渠道满足募投项目的资金需求。如本次交易完成后,由于不可预测的风险因素导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失败,或者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后本次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不能满足投资项目的需求,上市公司将根据自身战略、经营及资本性支出规划,通过自有资金或者银行贷款、股权融资、其他债务融资等自筹融资方式以解决募集配套资金不足部分的资金需求。

六、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有关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第七节 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

一、交易标的评估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评估概述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8月31日,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首钢集团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根据中联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钢贸公司100%股权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最终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钢贸公司100%股权的评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标的公司净资产评估值增减值增值率评估方法
钢贸公司1,076,302.901,195,705.76119,402.8611.09%资产基础法
1,185,213.45108,910.5510.12%收益法

注:钢贸公司净资产为经审计的母公司口径财务报表“股东权益”。

(二)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的选择理由

1、评估方法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的规定,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反映钢贸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其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资产基础法从企业购建角度反映了企业的价值,为经济行为实现后企业的经营管理及考核提供了依据,因此本次评估选择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钢贸公司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件,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且可量化,因此本次评估选择收益法进行评估。

由于无法取得与钢贸公司同行业、近似规模且具有可比性的市场交易案例,因此本次评估不具备采用市场法评估的客观条件。

综上,本次评估确定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

2、评估结果

由于钢贸公司主要承担上市公司的营销管理职能,目前的经营收入为钢材销售收入,钢铁企业产品和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同时钢铁行业发展也受到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未来经营情况具有不确定性,因此,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钢贸公司净资产价值评估的最终参考依据。

同时,根据钢贸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具体情况及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本次评估从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中选取适当的两种方法分别对钢贸公司下属各子公司进行评估。

3、评估结果差异分析

钢贸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076,302.90万元。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1,195,705.76万元,评估增值119,402.86万元,增值率11.09%;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1,185,213.45万元,评估增值108,910.55万元,增值率10.12%。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得出的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比资产基础法测算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低10,492.31万元,差异率0.88%。两种评估方法结果差异的原因主要是:

(1)资产基础法评估是以资产的重置成本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投入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这种购建成本通常将随着国民经济的变化而变化。钢贸

公司核心资产为存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及在建工程等,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与该等实物资产的重置价值以及截至评估基准日账面结存的其他资产与负债价值具有较大关联。

(2)收益法评估是以资产的预期收益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的经营能力的大小,这种获利能力通常将受到宏观经济、政府控制以及资产的有效使用等多种条件的影响。

(三)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中,评估机构遵循了以下评估假设:

1、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

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机构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假设

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做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3)资产持续经营假设

资产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2、特殊假设

(1)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金融以及产业等政策不发生重大变化;

(2)被评估单位在未来经营期内的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等政策无重大变化;

(3)被评估单位在未来经营期内的经营管理团队尽职,并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持续经营;

(4)被评估单位生产、经营场所的取得及利用方式与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而不发生变化;

(5)被评估单位在未来经营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与成本的构成以及经营策略等仍保持其最近几年的状态持续,而不发生较大变化。不考虑未来可能由于管理层、经营策略以及商业环境等变化导致的主营业务状况的变化所带来的损益;

(6)在未来的经营期内,被评估单位的期间费用类型及结构不会在现有基础上发生大幅的变化,仍将保持其最近几年的变化趋势持续。鉴于货币资金或银行存款等资产在经营过程中频繁变化或变化较大,财务费用中不考虑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考虑汇兑损益等不确定性损益;

(7)假设被评估单位的相关经营资质到期后均能够延期,不因经营资质到期不能延期导致企业相关业务中断和经营停止;

(8)假设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现金流入为均匀流入,现金流出为均匀流出。

二、钢贸公司资产基础法评估情况

(一)评估情况

钢贸公司评估基准日总资产账面价值1,092,351.44万元,评估值1,211,754.30万元,评估值与账面价值比较增值119,402.86万元,增值率10.93%。总负债账面价值16,048.54万元,评估值16,048.54万元,评估值无增减值。净资产账面价值1,076,302.90万元,评估值1,195,705.76万元,评估值与账面价值比较增值119,402.86万元,增值率11.09%。资产基础法具体评估结果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
BCD=C-BE=D/B×100%
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
BCD=C-BE=D/B×100%
1流动资产26,166.6426,593.54426.901.63
2非流动资产1,066,184.791,185,160.76118,975.9611.16
3其中:长期股权投资1,060,931.441,179,497.32118,565.8811.18
4固定资产626.89810.22183.3329.24
5在建工程---
6工程物资---
7无形资产4,617.264,844.01226.754.91
8递延所得税资产---
9其他非流动资产---
10资产总计1,092,351.441,211,754.30119,402.8610.93
11流动负债16,039.7716,039.77--
12非流动负债8.778.77--
13负债总计16,048.5416,048.54--
14净资产(所有者权益)1,076,302.901,195,705.76119,402.8611.09

(二)评估方法及模型

资产基础法,是以在评估基准日重新建造一个与评估对象相同的企业或独立获利实体所需的投资额作为判断整体资产价值的依据,具体是指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加总减去负债评估值求得企业价值的方法。本次评估中,各类资产及负债的具体评估情况说明如下:

1、流动资产的评估

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融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存货和其他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为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为银行存款,通过核实银行对账单、银行函证等,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其他货币资金: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2)应收款项融资

应收款项融资:为收到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通过核对账面记录,查阅核对票据票面金额、发生时间、业务内容及票面利率等与账务记录的一致性,并结合历史资料,查看应收票据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账户的进账情况,本次评估对应收票据不计提评估风险损失,账面上的“坏账准备”科目按零值计算。

(3)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在对应收账款核实无误的基础上,借助于历史资料和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应收账款采用个别认定的方法确定评估风险损失。对关联方往来等有充分理由相信全部能收回的,评估风险损失为0%。对有确凿证据表明款项不能收回或账龄超长的,评估风险损失为100%。

(4)预付账款

预付账款:在对预付账款核实无误的基础上,借助历史资料和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核查对方单位是否有破产、撤销或不能按合同履行义务等情况,以核实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5)应收股利

应收股利:对利润分配相关文件进行核实,确认应收股利真实、金额准确,以核实后账面值确认为评估值。

(6)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在对其他应收款核实无误的基础上,借助历史资料和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其他应收款采用账龄分析及个别认定的方法确定评估风险损失。对关联方往来等有充分理由相信全部能收回的,评估风险损失为0%。对有确凿证据表明款项不能收回或账龄超长的,评估风险损失为100%。

(7)存货

存货为产成品:以不含税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和一定的产品销售利润后确定评估值。

评估价值=实际数量×不含税售价×(1-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费率-销售费用率-营业利润率×所得税率-营业利润率×(1-所得税率)×r)

其中,不含税售价按照评估基准日前后的市场价格确定的;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费率主要包括以增值税为税基计算交纳的城市建设税与教育附加;销售费用率是按销售费用与销售收入的比例平均计算;营业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营业收入;主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对于亏损企业参照行业利润率确定;所得税率按企业现实执行的税率;r为折减率,由于产成品未来的销售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根据基准日调查情况及基准日后实现销售的情况确定其风险,畅销产品为0,一般销售产品为50%,勉强可销售的产品为100%。

(8)其他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在账表核对的基础上,以核实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9)评估结果

流动资产评估结果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
货币资金9,951.739,951.73--
交易性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款项融资344.93345.000.070.02
应收账款11,194.8911,579.32384.433.43
预付账款5.955.95--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489.23489.23--
其他应收款292.43308.8716.435.62
存货3,361.593,387.5625.970.77
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
合同资产---
持有待售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525.89525.89--
流动资产合计26,166.6426,593.54426.901.63

2、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

本次评估范围的长期股权投资共有21家,账面值合计1,060,931.44万元。纳入评估范围的长期股权投资全部为具有控制权及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本次对被投资单位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其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被投资单位整体评估后净资产×持股比例。评估范围内的被投资单位采用的评估方法主要为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由于纳入评估范围内各企业均围绕钢铁行业,容易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铁企业产品和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同时钢铁行业发展也受到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对未来钢铁企业经营业绩的预测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结合本次评估的目的,基于谨慎性原则,评估机构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长期股权投资具体评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评估结论采用方法
1宁波首钢100.0030,180.0031,506.97资产基础法
2首钢浙金40.002,065.362,368.37资产基础法
3上海钢贸100.001,000.006,400.94资产基础法
4苏州首钢100.004,080.007,692.85资产基础法
5广州钢贸100.001,000.002,558.79资产基础法
6京海航运20.003,093.973,624.25资产基础法
7佛山首钢60.003,600.005,469.34资产基础法
8沈阳首钢100.001,150.003,458.19资产基础法
9哈尔滨首钢97.0022,310.0022,041.08资产基础法
10包钢首瑞39.003,273.263,722.60资产基础法
序号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评估结论采用方法
11首钢鹏龙52.006,500.0013,008.12资产基础法
12京冀工贸35.7143811.711,204.27资产基础法
13武汉钢贸100.001,000.001,037.21资产基础法
14武汉首钢汽车51.00510.00555.74资产基础法
15重庆首钢60.007,582.208,052.84资产基础法
16株洲首鹏51.008,037.738,858.29资产基础法
17山东钢贸100.001,000.002,139.04资产基础法
18青岛钢业35.005,425.876,948.87资产基础法
19天津钢贸100.001,000.002,550.51资产基础法
20物产首钢35.001,947.212,894.63资产基础法
21京唐公司29.8177955,364.141,043,404.42资产基础法
合计-1,060,931.441,179,497.32-

3、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资产的评估

(1)评估范围

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资产为外购住宅和车位,账面原值669.94万元,账面净值621.30万元。

(2)评估方法

在评估基准日时点周边市场上类似房地产有可比交易案例,故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

市场比较法是将待估对象与在基准日时点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待估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运用市场比较法按下列步骤进行:

①搜集交易实例的有关资料;

②选取有效的可比市场交易实例;

③建立价格可比基础;

④进行交易情况修正;

⑤进行交易日期修正;

⑥进行区域因素修正;

⑦进行个别因素修正;

⑧求得比准价格,调整确定被评估建筑物(或房地产)的评估值。

(3)评估结果及分析

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值率%
原值净值原值净值原值净值
房屋建筑物669.94621.30804.99804.9920.1629.57

房屋建筑物类资产评估值较账面值有所增长,主要是由于近几年北京市房价有所攀升,导致本次房屋建筑物类资产评估增值。

4、固定资产——设备类资产的评估

(1)评估范围

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设备资产主要为电子设备,账面原值41.73万元,账面净值5.59万元。

(2)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纳入评估范围的设备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对于在二手市场可询到价的旧设备,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①重置全价的确定

根据当地市场信息等近期市场价格资料,确定评估基准日的电子设备价格,一般生产厂家或代理厂商提供免费运输及安装调试,以不含税购置价确定其重置全价:

重置全价(不含税)=购置价-可抵扣的增值税

可抵扣增值税额=购置价/1.13×13%对于部分已经停产或超过经济寿命年限的设备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基准日二手市场交易数据直接确定设备净价。

②成新率的确定

主要依据其经济寿命年限来确定其综合成新率;对于大型的电子设备还参考其工作环境、设备的运行状况等来确定其综合成新率。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100%

直接按二手市场价评估的电子设备,无须计算成新率。

③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3)评估结果及分析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设备类资产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账面值评估值增值率%
原值净值原值净值原值净值
电子设备41.735.5918.575.23-55.50-6.51

电子设备技术更新较快,市场价格逐年下降,同时对部分使用期限较长的设备采用二手价格评估,造成评估减值。

5、使用权资产的评估

使用权资产为钢贸公司租赁的房产。经评估机构核实,使用权资产账面初始成本计量准确,折旧计提合理,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使用权资产的评估值为9.20万元。

6、无形资产——其他

本次评估范围的无形资产-其他主要为外购软件,账面原值5,503.97万元,

账面净值4,617.26万元。外购软件按基准日重置价并考虑一定的经济耐用年限确认评估值;对于定制的专用软件,无法对其进行询价,也无同类产品价格可进行比对,按价格指数调整法确定其重置成本,乘以尚可使用年限除以法定/已使用年限加尚可使用年限确定评估价值。无形资产-其他评估值4,844.01万元,评估增值226.75万元,增值率4.91%。评估增值系基准日重置价较购买时点价值有所增加。

7、负债的评估

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负债主要为流动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合同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租赁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本次评估在经清查核实的账面值基础上进行。

负债评估结果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短期借款--
应付账款15,864.5615,864.56
合同负债0.000.00
应付职工薪酬25.1225.12
应交税费12.0412.04
应付股利(应付利润)--
其他应付款137.75137.75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0.300.30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16,039.7716,039.77
长期借款--
租赁负债8.778.77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8.778.77
负债总计16,048.5416,048.54

三、钢贸公司收益法评估情况

(一)评估方法及模型

1、概述

现金流折现方法(DCF)是通过将企业未来预期的现金流折算为现值,估计企业价值的一种方法,即通过估算企业未来预期现金流和采用适宜的折现率,将预期现金流折算成现时价值,得到企业价值。其适用的基本条件是:企业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件,经营与收益之间存在较稳定的对应关系,并且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及可量化。使用现金流折现法的关键在于未来预期现金流的预测,以及数据采集和处理的客观性和可靠性等。当对未来预期现金流的预测较为客观公正、折现率的选取较为合理时,其估值结果具有较好的客观性,易于为市场所接受。本次评估是以评估对象的法人报表口径估算其权益资本价值:

(1)对纳入报表范围的资产和主营业务,按照最近几年的历史经营状况的变化趋势和业务类型等分别估算预期收益(净现金流量),并折现得到经营性资产的价值;

(2)对纳入报表范围,但在预期收益(净现金流量)估算中未考虑的诸如基准日的应收账款、应付股利等流动资产(负债),呆滞或闲置设备、房产等以及未计收益的在建工程等非流动资产(负债),定义其为基准日的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单独测算其价值;

(3)由上述各项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加和,得出评估对象的企业价值,经扣减付息债务价值后,得出评估对象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2、计算模型

(1)本次评估的基本模型

(1)

式中:

E:评估对象的股东全部权益(净资产)价值;B:评估对象的企业价值;

(2)P:评估对象的经营性资产价值;

CIPB???

nnni

ii

rrRrRP

)1()1(

????

???

(3)式中:

Ri:评估对象未来第i年的预期收益(自由现金流量);r:折现率;n:评估对象的未来经营期;C:评估对象基准日存在的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负债)的价值;

nnni

ii

rrRrRP

)1()1(

????

???

CCC??

(4)C

:评估对象基准日存在的流动性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负债)价值;C

:评估对象基准日存在的非流动性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负债)价值;D:评估对象的付息债务价值;I:被评估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

(2)收益指标

本次评估,使用企业的自由现金流量作为评估对象经营性资产的收益指标,其基本定义为:

R=净利润+折旧摊销+扣税后付息债务利息-追加资本(5)

根据评估对象的经营历史以及未来市场发展等,估算其未来经营期内的自由现金流量。将未来经营期内的自由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并加和,测算得到企业的经营性资产价值。

(3)折现率

本次评估采用资本资产加权平均成本模型(WACC)确定折现率r:

(6)式中:

Wd:评估对象的债务比率;

eeddwrwrr????)(DEDwd

??

(7)We:评估对象的权益比率;

)(DEDwd

??

)(DE

Ewe

??

(8)rd:所得税后的付息债务利率;re:权益资本成本。本次评估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确定权益资本成本re;

)(DEEwe

??

???????)(fmeferrrr

(9)式中:

rf:无风险报酬率;rm:市场期望报酬率;ε:评估对象的特性风险调整系数;βe:评估对象权益资本的预期市场风险系数;

???????)(fmeferrrr))1(1(EDtue

???????

(10)βu:可比公司的预期无杠杆市场风险系数;

(11)βt:可比公司股票(资产)的预期市场平均风险系数;

iitu

EDt)1(1???

??

xtK??%66%34??

(12)式中:

K:未来预期股票市场的平均风险值,通常假设K=1;βx:可比公司股票(资产)的历史市场平均风险系数;Di、Ei:分别为可比公司的付息债务与权益资本。

(二)评估计算及分析过程

1、收益期限说明

本次评估采用两阶段模型,2021年9月至2026年为观测期,该阶段被评估单位的盈利预测是结合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情况和企业经营预期来测算的。2026年以后进入稳定期,因此自2027年进入永续期。

2、营业收入成本预测

钢贸公司营业收入包括钢材销售收入等。根据现有销售情况预测2021年后期销量,并用2021年全年销量考虑一定增长后预测未来期销量。预测期内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预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xtK??%66%34??

项目

项目2021年9-12月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
主营业务收入3,691.1617,920.1319,061.3019,251.9219,444.4419,638.88
主营业务成本3,648.8217,675.9518,801.5818,989.5919,179.4919,371.28

3、税金及附加预测

钢贸公司的税金及附加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其他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

教育费附加为2%,其他税费主要为印花税等。预测期内税金及附加预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9-12月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
税金及附加4.2819.3920.6220.8323.6537.03

4、期间费用预测

(1)销售费用预测

钢贸公司的销售费用主要为投标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等。本次评估参照历史年度费用构成及其与营业收入的比率,结合营业收入预测情况进行估算,预测期内销售费用预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9-12月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
销售费用29.34129.66137.85139.22140.60142.00

(2)管理费用预测

钢贸公司的管理费用主要为职工薪酬、保险费、折旧费、修理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技术转让费及其他等。本次评估参照经营计划,并结合营业收入预测情况进行估算。预测期内管理费用预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9-12月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
管理费用673.451,971.611,988.472,005.652,023.142,040.96

5、所得税预测

钢贸公司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折旧与摊销预测

钢贸公司的固定资产主要为房屋建筑物、电子设备等。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本次评估,按照钢贸公司执行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以评估基准日经审计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预计使用期、加权折旧率等估算未来经营期的折旧额。

7、追加资本预测

追加资本指在不改变当前经营业务条件下,为保持持续经营所需增加的营运资金和超过一年的长期资本性投入,如经营规模扩大所需的资本性投资(购置固定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以及所需的新增营运资金及持续经营所必须的资产更新等。在本次评估中,未来经营期内的追加资本主要为持续经营所需的基准日现有资产的更新和营运资金增加额及基准日后的资本性投资,即:

追加资本=资产更新+营运资金增加额+资本性支出

(1)资产更新投资估算

按照收益预测的前提和基础,在维持现有资产规模和资产状况的前提下,结合钢贸公司历史年度资产更新和折旧回收情况,预计未来资产更新改造支出。

(2)营运资金增加额估算

营运资金追加额指在不改变当前主营业务条件下,为保持持续经营能力所需的新增营运资金,如正常经营所需保持的现金、代客户垫付款项等所需的基本资金以及应付的款项等。营运资金的追加是指随着经营活动的变化,获取他人的商业信用而占用的现金、正常经营所需保持的现金等;同时,在经济活动中,提供商业信用相应可以减少现金的即时支付。营运资金增加额为:

营运资金增加额=当期营运资金-上期营运资金

其中,营运资金=现金+存货+应收款项-应付款项

应收款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扣除预收账款)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其他应收款等。

本次评估主要参照基准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业务合同或协议所确定的结算周期,同时结合对钢贸公司历史资产与业务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统计分析以及未来经营期内各年度收入与成本估算的情况,预测得到的未来经营期各年度的营运资金增加额。

(3)资本性支出估算

本次评估未预计钢贸公司后续存在新增资本性投资。

8、净现金流量的预测结果

本次评估中对未来收益的估算,主要是在钢贸公司的历史营业收入、成本和财务数据的核实以及对行业的市场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其经营历史、于基准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业务合同或协议、市场未来的发展等综合情况所做出的一种专业判断。估算时不考虑未来经营期内不确定性较大的部分营业外收支、补贴收入以及其它非经常性经营等所产生的损益。具体测算过程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2021年9-12月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及以后
收入4,364.3819,810.9421,072.5321,283.2521,496.0821,711.0421,711.04
成本3,648.8217,675.9518,801.5818,989.5919,179.4919,371.2819,371.28
毛利率0.160.110.110.110.110.110.11
税金及附加4.2819.3920.6220.8323.6537.0337.03
销售费用29.34129.66137.85139.22140.60142.00142.00
管理费用673.451,971.611,988.472,005.652,023.142,040.962,040.96
营业利润12.1231.97142.76146.91148.34139.10139.10
利润总额12.1231.97142.76146.91148.34139.10139.10
减:所得税------34.78
净利润12.1231.97142.76146.91148.34139.10104.33
折旧摊销等193.15579.46579.46579.46579.46579.46579.46
折旧0.060.180.180.180.180.180.18
摊销193.09579.28579.28579.28579.28579.28579.28
追加资本-1,679.59-1,103.60966.78644.15644.80645.45579.46
营运资金增加额-1,872.74-1,683.06387.3264.6965.3466.00-
资产更新193.15579.46579.46579.46579.46579.46579.46
留抵增值税冲回38.02120.55128.79129.72108.82--
净现金流量1,922.891,835.57-115.77211.93191.8173.11104.33

9、经营性资产价值

将得到的预期净现金流量代入公式(3),得到钢贸公司的经营性资产价值为4,421.76万元。

10、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价值钢贸公司基准日账面存在部分资产(负债)的价值在本次估算的净现金流量中未予考虑,应属本次评估所估算现金流之外的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在估算企业价值时应予另行单独估算其价值,合计1,294.37万元。

11、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

具体评估过程参见本节“二、钢贸公司资产基础法评估情况”之“(二)评估方法及模型”之“2、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部分。

(三)评估结果

经收益法评估,钢贸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8月31日的净资产账面值为1,076,302.90万元,评估值1,185,213.45万元,评估增值108,910.55万元,增值率10.12%。

四、京唐公司资产基础法评估情况

(一)评估情况

京唐公司评估基准日总资产账面价值为8,972,060.18万元,评估值为9,244,397.33万元,增值额为272,337.15万元,增值率为3.04%;总负债账面价值为5,766,271.90万元,评估值为5,745,118.64万元,减值额为21,153.26万元,减值率为0.37%;净资产账面价值为3,205,788.28万元,资产基础法评估值为3,499,278.69万元,增值额为293,490.41万元,增值率为9.16%。资产基础法具体评估结果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
BCD=C-BE=D/B×100%
1流动资产2,124,058.172,165,715.5341,657.361.96
2非流动资产6,848,002.017,078,681.80230,679.793.37
3其中:长期股权投资212,339.03240,709.1728,370.1413.36
4固定资产6,236,701.926,128,417.14-108,284.78-1.74
5在建工程204,728.32325,689.73120,961.4159.08
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
BCD=C-BE=D/B×100%
6工程物资19,363.6120,365.981,002.375.18
7无形资产116,455.32305,085.98188,630.66161.98
8其中:土地使用权116,230.46280,371.99164,141.53141.22
9递延所得税资产10,191.5210,191.52--
10其他非流动资产48,222.2948,222.29--
11资产总计8,972,060.189,244,397.33272,337.153.04
12流动负债4,339,046.624,339,046.62--
13非流动负债1,427,225.281,406,072.02-21,153.26-1.48
14负债总计5,766,271.905,745,118.64-21,153.26-0.37
15净资产3,205,788.283,499,278.69293,490.419.16

(二)评估方法及模型

资产基础法是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中,各类资产及负债的具体评估情况说明如下:

1、流动资产的评估

本次评估范围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存货和其他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为银行存款,通过核实银行对账单、银行函证等,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其他货币资金:通过函证,确认其他货币资金的真实性,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2)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通过核对账面记录,查阅核对票据票面金额、发生时间、业务内容及票面利率等与账务记录的一致性,并结合历史资料,查看应收票据的原始凭

证和相关账户的进账情况,本次评估对应收票据不计提评估风险损失,账面上的“坏账准备”科目按零值计算。

(3)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在对应收账款核实无误的基础上,借助于历史资料和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应收账款采用个别认定的方法确定评估风险损失。对关联方往来等有充分理由相信全部能收回的,评估风险损失为0%。对有确凿证据表明款项不能收回或账龄超长的,评估风险损失为100%。

(4)应收款项融资

应收款项融资:通过核对账面记录,查阅核对票据票面金额、发生时间、业务内容及票面利率等与账务记录的一致性,并结合历史资料,查看应收票据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账户的进账情况,本次评估对应收票据不计提评估风险损失,账面上的“坏账准备”科目按零值计算。

(5)预付账款

预付账款:在对预付账款核实无误的基础上,借助历史资料和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核查对方单位是否有破产、撤销或不能按合同履行义务等情况,以核实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6)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在对其他应收款核实无误的基础上,借助历史资料和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其他应收款采用账龄分析及个别认定的方法确定评估风险损失。对关联方往来等有充分理由相信全部能收回的,评估风险损失为0%。对有确凿证据表明款项不能收回或账龄超长的,评估风险损失为100%。对账龄5年以上的其他应收款本次全额计提风险损失。

(7)存货

存货包括材料采购、原材料、在库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产成品(库存商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及在用周转材料。

材料采购(在途物资):核实材料采购加工成本及期后入库单,因发生日期与基准日相近,以核实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原材料:对于可正常使用、周转正常的原材料账面单价接近基准日市场价格加合理费用,以经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在库周转材料:在库周转材料均为正常周转的在库周转材料,账面单价接近基准日市场价格加合理费用,以经核实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委托加工物资:核实包括材料采购成本及支付加工的成本,因发生日期与基准日相近,且账面价值构成合理,以核实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产成品(库存商品):主要为冷硬卷、热轧卷、中厚板、镀锌卷等,均为正常销售产品,主要采用如下评估方法:

对于产成品以不含税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和一定的产品销售利润后确定评估值。

评估价值=实际数量×不含税售价×(1-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费率-销售费用率-营业利润率×所得税率-营业利润率×(1-所得税率)×r)

①不含税售价按照评估基准日前后的市场价格确定的;

②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费率主要包括以增值税为税基计算交纳的城市建设税与教育附加;

③销售费用率是按销售费用与销售收入的比例平均计算;

④营业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收入;

⑤所得税率按企业现实执行的税率;

⑥r为折减率,由于产成品未来的销售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根据基准日调查情况及基准日后实现销售的情况确定其风险。其中r对于畅销产品为0,一般销售产品为50%,勉强可销售的产品为100%。

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主要为按订单正在生产加工中的未完工产品,包含了物料成本及制造费用等,在产品生产周期较短,成本升降变化不大,成本结转及时完整,本次评估参考企业2021年1-8月实现的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率,进而计算出在产品评估值。

在用周转材料:轧辊根据基准日的重置价值,按磨削变化造成的可用重量的消耗占原始可用重量的比例计算摊销率,计算得出轧辊的评估值。计算公式如下:

评估值=重置价值×(1-摊销率),其中,摊销率=可用重量的消耗量/原始可用重量

(8)其他流动资产

在账表核对的基础上,以核实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9)评估结果

流动资产评估结果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
货币资金434,995.27434,995.27--
交易性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274,922.94275,198.14275.200.10
应收账款107,587.21111,373.933,786.713.52
应收账款融资738,067.88738,215.53147.640.02
预付账款31,199.8631,199.86--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702.72746.0343.316.16
存货522,113.89548,459.9026,346.015.05
合同资产----
持有待售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
其他流动资产14,468.3925,526.8911,058.5076.43
流动资产合计2,124,058.172,165,715.5341,657.361.96

流动资产增值主要系存货评估增值26,346.01万元,系主要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按照市场平均价格和按照售价核算法及相关参数计算得出评估价值大于账面成本所致。

2、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

根据被投资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方法:

具有控制权及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其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被投资单位整体评估后净资产×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较小或因对被投资单位经营无管控力且不合并报表的长期股权投资:被评估单位只能提供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不具备对被投资单位整体资产进行评估条件,其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被投资单位未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持股比例。

京唐公司被投资单位名称和评估方法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被投资单位名称持股比例%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评估结论采用方法
1港务公司80.0048,000.0047,071.91资产基础法
2西山焦化50.00110,474.25133,955.56资产基础法
3中泓炭素50.002,548.073,571.83资产基础法
4国兴实业50.003,442.695,509.19资产基础法
5首宝核力50.00332.79529.72资产基础法
6盾石新材25.007,731.939,748.85资产基础法
7唐曹铁路16.192739,809.3140,322.11报表折算法
合计212,339.03240,709.17-

3、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资产的评估

(1)评估范围

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资产为京唐公司的全部建(构)筑物及管道沟槽,包括原料工程、烧结工程、球团工程、炼铁工程、炼钢工程、白灰窑工程、热轧工程、冷轧工程和公辅设施工程等,账面原值2,578,095.87万元,账面净值1,966,661.64万元。

(2)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对于自建的建筑物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重置成本法,是根据建筑工程预结算资料的建筑工程各分项分部工程数量和工程结算价款,按当地现行的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费用标准、建设规费、贷款利率计算出建筑物的重置全价,并根据建筑物的现场实际勘察情况和已使用年限,综合确定其尚可使用年限,计算建筑物的成新率,进而计算建筑物评估值。

评估值=重置全价(除税)×综合成新率

对重要的建筑工程,重置成本的计算主要采用“预决算调整法”,即根据原概算或预决算工程量,进行适当调整后,套用现行概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计算评估基准日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

其他建筑物采用类比法,在实地勘察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项评估要素,确定计算评估值。

①重置全价的确定

重置全价(除税)=建安工程造价(除税)+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除税)+资金成本

A.建安工程造价的确定

建安工程造价包含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的全部工程造价,评估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建筑工程预(结)算资料,套用现行的《冶金工业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2年版)第一册 土建工程》(上、下册)、《冶金工业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2年版) 第六册 金属结构件制作与安装工程》《冶金工业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2年版) 第十四册 冶金工厂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按照冶建定[2019]0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对《营改增后冶金工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调整》的

通知”的计算规定及附件,依据唐山工程建设造价信息网公布的《唐山2021年8月建材信息》的建筑工程材料价格及人工机械价格调整,计算建安工程造价。对于一般的建筑工程,参考同类型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根据结构形式、层高、柱距、跨度、装修标准、水电设施等工程造价的主要参数差异进行修正后得出建安工程造价。

B.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的确定工程前期及其他费用包含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可行性研究费、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费、环境评价费等,按照建设部门的有关标准和当地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确定。C.资金成本的确定资金成本是指房屋建造过程中所耗用资金的利息或机会成本,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8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LPR),以含税建安综合造价、含税前期及其他费用为基数按照资金均匀投入计取:

资金成本=(含税建安工程造价+含税工程建设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贷款利率×建设工期×1/2

②成新率的确定

本次评估房屋建筑物成新率的确定,参照不同结构的房屋建筑物的经济寿命年限,并通过评估人员对各建(构)筑物的实地勘察,对建(构)筑物的基础、承重构件(梁、板、柱)、墙体、地面、屋面、门窗、墙面粉刷、吊顶及上下水、通风、电照等各部分的勘察,根据原城乡环境建设保护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房屋新旧程度参考依据》和《房屋不同成新率的评分标准及修正系数》,结合建筑物使用状况、维修保养情况,分别评定得出各建筑物的尚可使用年限。

成新率根据房屋已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计算。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③评估值的计算

评估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3)评估结果及分析

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资产评估原值2,594,561.57万元,评估净值2,042,910.96万元,评估原值增值率0.64%,评估净值增值率3.88%。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具体如下:

1、京唐公司房屋建筑物类资产最早建于2004年以前,本次评估基准日的建筑物工程造价比建造当年造价水平有一定幅度的提高,特别是建筑主材和人工费,是评估原值增值的主要原因;

2、部分房屋建筑物类资产经济使用年限长于会计折旧年限是建筑物评估净值增值的主要原因。

4、固定资产——设备类资产的评估

(1)评估范围

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设备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电子设备。账面原值6,867,794.35万元,账面净值4,270,040.28万元。

(2)评估方法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纳入评估范围的设备特点和资料情况,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①重置全价的确定

A.机器设备

对于需要安装的设备,重置全价一般包括: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安装工程费、建设工程前期及其他费用和资金成本等;

重置全价=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安装工程费+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可抵扣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39号增值税调整税率,本次评估对于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计算出增值税抵扣额后进行抵扣。a.购置价对于进口设备购置价的确定,联系进口代理经销商进行市场价格咨询,或依据进口合同、海关报关单的相关资料,按照到岸或离岸的进口设备类型和评估基准日外汇管理中间价格确认进口设备价格,在此基础上加海运费(离岸价格)、国外运输保险费(离岸价格)、关税、增值税、银行财务费、外贸手续费、商检费。

对于国内设备购置价的确定,目前仍在生产和销售的设备,主要是通过向生产厂家咨询评估基准日市场价格,网络检索查询、参考评估基准日近期同类设备的合同价、查询《2021机电产品报价手册》等方法确定购置价;无法取得现行价格的被评估设备,如果能找到参照物,采用类比法以类似设备的价格加以修正后,按比准价确定其购置价;若设备的现行价与参照物均无法获得,采用物价指数法,以设备的原始购买价格为基础,根据同类设备的价格上涨指数,来确定机器设备购置价。

b.运杂费

运杂费是指设备在运输过程中的运输费、装卸搬运费及其他有关的各项杂费,考虑生产厂家与设备所在地的距离、设备重量及外形尺寸等因素,按不同运杂费率计取。

购置价格中包含运输费用的不再计取运杂费。

c.基础费

如果设备基础是独立的,或与建筑物密不可分,设备基础费在房屋建筑物类资产评估中考虑,其余情形的设备基础费费率按相关行业概算指标中规定的费率或参照《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计取。

设备基础费=设备含税购置价×设备基础费率

d.安装工程费若合同价不包含安装、调试费用,根据决算资料及《资产评估常用参数手册》中的安装调试费率确定,根据设备的特点、重量、安装难易程度,以含税购置价为基础计算安装调试费用;大型设备根据行业设备安装工程定额测算。计算公式如下:

设备安装调试费=设备含税购置价×安装调试费率若购置价包含安装调试费用,则不再重复计算。对小型、无须安装的设备,不考虑安装调试费。

e.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管理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估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联合试运转费等,是依据该设备所在地建设工程其他费用标准,结合本身设备特点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前期及其他费用=(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基础费+安装调试费)×费率

f.资金成本资金成本按照被评估企业的合理建设工期,贷款利率按评估基准日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LPR执行。另外,由于央行只发布1年期LPR、5年期以上LPR,对于1-5年期的(如2年期、3年期),取两者LPR的平均值。以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安装工程费、前期及其他费用等费用总和为基数按照资金均匀投入计取。资金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资金成本=(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基础费+安装工程费+前期及其他费用)×合理建设工期×贷款基准利率×1/2

g.可抵扣增值税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本次评估对于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设备,计算出增值税抵扣额后进行抵扣。

进口设备可抵扣税额=(CIF价+关税)×13%+ 运杂费/(1+9%)×9%+运输保险费/(1+6%)×6%+基础费/(1+9%)×9%+安装费/(1+9%)×9%+前期费和其他费含税-前期费和其他费未税国内设备可抵扣税额=设备购置价/(1+13%)×13%+运杂费/(1+9%)×9%+基础费/(1+9%)×9%+安装费/(1+9%)×9%+前期费和其他费含税-前期费和其他费未税B.运输车辆根据当地汽车市场销售信息等近期车辆市场价格资料,确定运输车辆的购置价,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计入车辆购置税、牌照费等杂费,确定其重置全价,计算公式如下:

重置全价=现行不含税购价+车辆购置税+新车上户牌照手续费等

C.电子设备

根据当地市场信息及《中关村在线》《京东商城》等近期市场价格资料,确定评估基准日的电子设备价格,一般生产厂家或代理商提供免费运输及安装调试,本次评估按不含税购置价确定其重置全价。

重置全价=购置价(不含税)

对于购置时间较早,现市场上无相关型号但能使用的电子设备,参照二手设备市场价格确定其重置全价。

②成新率的确定

A.机器成新率

按照设备的经济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和根据现场勘察情况预测设备的尚可使用年限,并进而计算其成新率。计算公式如下: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B.车辆成新率

对于运输车辆,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

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的有关规定,以车辆行驶里程、使用年限两种方法根据孰低原则确定理论成新率,然后结合现场勘察情况进行调整。使用年限成新率=(1-已使用年限/规定或经济使用年限)×100%行驶里程成新率=(1-已行驶里程/规定行驶里程)×100%成新率=Min(使用年限成新率,行驶里程成新率)+aa:车辆特殊情况调整系数C.电子设备成新率成新率=(1-已使用年限÷经济寿命年限)×100%或成新率= [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 ×100%直接按二手市场价评估的电子设备,无须计算成新率。

③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3)评估结果及分析

设备评估原值6,663,990.48万元,评估净值4,085,506.18万元,评估原值增值率-2.97%,评估净值增值率-4.32%。机器设备和暂估设备原值减值主要为部分设备受市场竞争影响价格略有下跌,原值减值导致评估净值减值。乘用车辆价格逐年下降,造成评估原值减值;京唐公司计提的折旧年限短于评估确定的经济使用年限,造成评估净值增值。电子设备受技术更新速度比较快的特点影响,目前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普遍低于其购置时的水平导致评估减值,部分设备按二手价格评估;原值减值导致评估净值减值。

5、在建工程的评估

(1)评估范围

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在建工程包含土建工程和在建设备安装工程。在建土建工程账面值195,133.55万元,主要为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包括炼铁作业部烧结环冷机余热蒸汽发电项目、科技课题研究工程、京唐公司炼铁作业部烧结环冷机余热蒸汽回收扩能改造项目、京唐公司炼钢作业部增加火焰清理设施改造项目和围海造地。在建设备安装工程账面值9,594.77万元,主要为冷轧作业部2230连退压块机改造项目、能源与环境部1号轴流式鼓风机优化节能改造项目、能源与环境部一期鼓风脱湿装置优化改造项目、运输部自有码头配置2台门机和2台16吨叉车项目、能源与环境部采购在线监测系统预处理设备项目、炼钢作业部采购125号天车变频器智能升级设备项目等。

(2)评估方法

①在建土建工程

本次评估对在建工程-土建工程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为避免资产重复计价和遗漏资产价值,结合本次在建工程特点,针对各项在建工程类型和具体情况,采用以下评估方法:

A.未完工项目

未完工的在建项目,如账面价值中不包含资金成本,需加计资金成本。如果账面值与评估基准日价格水平有较大差异的(例如停建多年的项目),则根据评估基准日价格水平进行调整工程造价。

资金成本=(申报账面价值-不合理费用)×利率×工期/2

其中:

a.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

b.工期根据项目规模和实际完工率,参照建设项目工期定额合理确定;

c.若在建工程申报价值中已含资金成本,则不再计取资金成本。

B.已完工项目已完工但主体仍在在建工程的配套工程项目,保留在在建工程评估,按核实后的账面价值考虑资金成本后确认评估值。

C.代办费用对于代各协力单位办理土地证的费用,属于往来款性质,按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认评估值。

②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

根据在建工程的特点、评估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A. 开工时间距基准日半年内的在建项目,根据其在建工程申报金额,经账实核对后,剔除其中不合理支出的余值作为评估值。

B. 开工时间距基准日半年以上且属于正常建设的在建项目,在此期间投资涉及的设备、材料和人工等价格变动幅度不大,则按照账面价值并加计适当的资金成本确定其评估值。

(3)评估结果及分析

在建土建工程评估值315,980.92万元,评估增值率61.93%。

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一是对在建项目考虑了资金成本所致;二是围海造地增值,增值原因为京唐公司得土地时间较早,土地市场价格自然增长,同时截止评估基准日京唐二期土地的成本不是完全成本,后续还会发生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评估值9,708.81万元,评估增值率1.19%。

在建工程设备安装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是账面价值中未考虑资金成本。

6、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评估

(1)评估范围

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为京唐公司使用的位于钢铁电力产业园区

内,钢厂北路南侧的三宗土地以及位于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垦丰大街27号的二宗地,账面价值116,230.46万元。

(2)评估方法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结合评估对象的区位、用地性质、利用条件及当地土地市场状况,评估机构分析了不同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最终确定合理的评估方法。

评估对象位于唐山曹妃甸地区,该区域近几年来地产交易比较活跃,成交价格公开透明,可以获得与评估对象条件类似、利用方式类似的土地交易案例,并且可比实例的交易时间、交易情况、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明确,可以合理确定比较因素修正系数,客观测算比准价格,因此适宜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

评估对象为工业用地,近年来待估宗地所在区域近年来有较多类似征地案例,且取得和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成本费用有较准确的依据,因此适宜选用成本逼近法进行评估。

市场比较法是根据市场中的替代原理,将待估宗地与具有替代性的,且在评估基准日近期市场上交易的类似土地使用权进行比较,并对类似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作适当修正,以此估算待估宗地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

成本逼近法是以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客观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加上客观的利润、利息、应缴纳的税金和土地增值来确定土地价格的评估方法。

(3)评估结果及分析

本次评估范围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280,371.99万元,增值率

141.22%。

随着近年来京唐公司所在区域社会与经济的不断发展,该区域投资环境的不断优化、基础设施的不断改善等带动了区域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的上升;加之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较之前也在有所提高,从而导致评估值相对账面价值增值。

7、无形资产——账外无形资产的评估

(1)评估范围

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账外无形资产包括京唐公司商标权、专利权、外观专利权、专有技术以及软件著作权。

(2)评估方法

①商标权

本次评估范围的商标权注册于2019年,商标作为该等技术资源的外在表现,主要起标识作用,对被评估单位的业绩贡献并不显著,故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依据商标权无形资产形成过程中所需投入的各种成本费用的重置价值确认商标权价值,其基本公式如下:

(1)

式中:

P:评估值

C1:设计成本

C2:注册及续延成本

C3:维护使用成本

②技术类无形资产

对于账面未记录的技术类无形资产,评估机构核对权属证明文件,了解这些无形资产取得方式、资产法律状态、应用状况以及经济贡献等情况。

本次评估采用收入分成法测算被评估单位拥有的专利权、专有技术、软件著作权的价值,其基本公式为:

CCCP?????

???

ni

iir

RKP

)1(

式中:

P:专利权、专有技术及软件著作权的评估价值;Ri:基准日后第i年预期销售收入;

K:专利权、专有技术及软件著作权综合提成率;n:收益期;i:折现期;r:折现率。A.收益年限的确定收益预测年限取决于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经济寿命年限,即能为投资者带来超额收益的时间。由于技术类无形资产的技术先进性受技术持续升级及替代技术研发等因素影响,故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经济收益年限一般低于其法定保护年限。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各项技术类无形资产陆续于2011年~2021年形成,相关产品已在市场销售多年。本次评估综合考虑技术改进,根据研发人员对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的技术状况、技术特点的描述,结合同行业技术发展和更新周期,企业自身的技术保护措施等因素,预计该等无形资产的整体经济收益年限持续到2026年底。本次评估确定的技术类无形资产经济收益年限至2026年底,但并不意味着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寿命至2026年底结束。B.与专利权及专有技术、软件著作权相关的收入预测京唐公司委估专利技术集中在炼铁及炼钢领域,根据各项技术类资产对最终产品的贡献,对应的产品收入为不含MCCR的热轧产品收入。C.提成率K的确定利用提成率测算技术分成额,即以技术产品产生的收入为基础,按一定比例确定专有技术的收益。在确定技术提成率时,首先确定技术提成率的取值范围,再根据影响技术价值的因素,建立测评体系,确定待估技术提成率的调整系数,最终得到提成率。a.确定收入提成率的范围技术资产交易中确定利润分成率的主要依据是“三分说”和“四分说”。“三分

说”认为企业所获收益是由资金、管理能力、技术这三个因素综合形成的,作用的权重均为1/3,也可为2:4:4,视具体情况而定。“四分说”认为企业获得由资金、组织、劳动和技术这四个因素综合形成,作用权重各占1/4。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在对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引进技术的价格进行分析后认为,利润分成率的取值一般为16%-27%较为合理。结合本次评估所在行业情况进行分析,近三年行业销售净利率平均为4.80%,则本次评估收入提成率的取值上限设为4.80%×27%=1.296%,下限设为4.80%×16%=0.768%。b.根据提成率测评表,确定待估技术提成率的调整系数影响技术类无形资产价值的因素包括法律因素、技术因素、经济因素及风险因素,其中风险因素对专利资产价值的影响主要在折现率中体现,其余三个因素均可在提成率中得到体现。将上述因素细分为法律状态、保护范围、所属技术领域、先进性、创新性、成熟度、应用范围等11个因素,分别给予权重和评分,根据各指标的取值及权重系数,采用加权算术平均计算确定技术提成率的调整系数。本次评估提成率调整系数为28%。c.确定待估技术提成率根据待估技术提成率的取值范围及调整系数,可最终得到提成率。计算公式为:

K= m+(n-m)×r式中:

K:待估技术的提成率n:提成率的取值上限r:提成率的调整系数因此,京唐公司专利、专有技术及软件著作权等技术类无形资产收入提成率为:

序号相关参数数据
1分成率调整系数r28.0%
序号相关参数数据
2分成率区间上限n1.296%
3分成率区间下限m0.768%
销售收入分成率K= m+(n-m)×r0.92%

D.折现率的选取本次评估中专利等技术资产折现率r在测算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基础上考虑一定的风险溢价,即:

r=WACC+ε1式中:

WACC为被评估单位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一般情况下,企业以各项资产的市场价值为权重计算的加权平均资产回报率(Weighte Average Return on Asset,WARA)应该与企业的加权平均资产成本(Weighted Average Cost of Capital,WACC)基本相等或接近。确定无形资产的市场回报率时,在企业WACC的基础上,根据WARA=WACC的平衡关系,综合考虑无形资产在整体资产中的比重,从技术产品类型、现有技术产品市场稳定性及获利能力、无形资产使用时间等方面进行分析,进而确定无形资产特性风险调整系数ε1为3%。从而得出专利等技术类无形资产收益法评估折现率r=12.00%。

(3)评估结果及分析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9-12月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
无形资产相关收入478,905.111,068,500.521,064,876.921,045,142.181,057,976.541,062,935.47
收入分成率0.92%0.92%0.92%0.92%0.92%0.92%
更新替代率10%20%30%45%60%75%
综合分成率0.82%0.73%0.64%0.50%0.37%0.23%
税后分成额3,947.527,828.836,827.005,264.663,875.862,433.77
折现率(取整)0.120.120.120.120.120.12
折现系数0.98130.90990.81240.72540.64760.5782
分成额现值3,873.667,123.315,546.223,818.732,510.151,407.32
评估值24,280.00

账外无形资产评估值为24,280.00万元。

8、负债的评估

负债评估结果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短期借款1,109,013.651,109,013.65
应付票据213,906.59213,906.59
应付账款1,436,102.781,436,102.78
预收款项--
合同负债256,204.63256,204.63
应付职工薪酬27,008.0827,008.08
应交税费54,586.8454,586.84
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其他应付款132,953.33132,953.33
持有待售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075,973.081,075,973.08
其他流动负债33,297.6533,297.65
流动负债合计4,339,046.624,339,046.62
长期借款1,403,949.001,403,949.00
长期应付款--
递延收益(专项应付款)23,276.282,123.02
预计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1,427,225.281,406,072.02
负债总计5,766,271.905,745,118.64

五、京唐公司收益法评估情况

(一)评估方法及模型

1、概述

现金流折现方法(DCF)是通过将企业未来预期的现金流折算为现值,估计企业价值的一种方法,即通过估算企业未来预期现金流和采用适宜的折现率,将预期现金流折算成现时价值,得到企业价值。其适用的基本条件是:企业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件,经营与收益之间存在较稳定的对应关系,并且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及可量化。使用现金流折现法的关键在于未来预期现金流的预测,以及数据采集和处理的客观性和可靠性等。当对未来预期现金流的预测较为客观公正、折现率的选取较为合理时,其估值结果具有较好的客观性,易于为市场所接受。

2、计算模型

(1)本次评估的基本模型

E=B-D (1)

式中:

E:评估对象的股东全部权益(净资产)价值;

B:评估对象的企业价值。B=P+C (2)

P:评估对象的经营性资产价值;

(3)

式中:

Ri:评估对象未来第i年的预期收益(自由现金流量);

r:折现率;

n:评估对象的未来经营期;

C:评估对象基准日存在的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负债)的价值;

(4)C1:评估对象基准日存在的流动性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负债)价值;C2:评估对象基准日存在的非流动性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负债)价值;D:评估对象的付息债务价值。

(2)收益指标

本次评估,使用企业的自由现金流量作为评估对象经营性资产的收益指标,其基本定义为:

R=净利润+折旧摊销+扣税后付息债务利息-追加资本(5)

根据评估对象的经营历史以及未来市场发展等,估算其未来经营期内的自由现金流量。将未来经营期内的自由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并加和,测算得到企业的经营性资产价值。

(3)折现率

本次评估采用资本资产加权平均成本模型(WACC)确定折现率r:

CCC??

eeddwrwrr????

(6)式中:

Wd:评估对象的债务比率;

eeddwrwrr????)(DEDw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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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We:评估对象的权益比率;

)(DEDw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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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

Ew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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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rd:所得税后的付息债务利率;re:权益资本成本。本次评估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确定权益资本

成本re;

(9)式中:

rf:无风险报酬率;rm:市场期望报酬率;ε:评估对象的特性风险调整系数;βe:评估对象权益资本的预期市场风险系数;

???????)(

fmefe

rr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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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βu:可比公司的预期无杠杆市场风险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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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tu

EDt)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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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βt:可比公司股票(资产)的预期市场平均风险系数;

iitu

EDt)1(1???

??

xtK??%66%34??

(12)式中:

K:未来预期股票市场的平均风险值,通常假设K=1;βx:可比公司股票(资产)的历史市场平均风险系数;Di、Ei:分别为可比公司的付息债务与权益资本。

(二)评估计算与分析过程

1、收益期限说明

本次评估采用两阶段模型,即2021年9月至2026年为观测期,该阶段被评估单位的盈利预测是结合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情况和企业经营预期来测算

的。2026年度以后收入进入稳定期,因此预测于2027年进入永续期。

2、营业收入成本预测

京唐公司目前生产的产品主要包括热轧卷、酸洗卷、冷轧卷、镀锌卷、镀锡卷/板、彩涂卷、中厚板,形成以汽车板、镀锡板、家电板、冷轧专用钢为代表的冷系产品和以管线钢、车轮钢、耐候钢、高强钢为代表的热系产品的高端板带产品集群。预测期内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预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9-12月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
主营业务收入2,598,790.344,980,000.005,000,000.005,020,000.005,040,000.005,060,000.00
主营业务成本2,277,701.004,496,357.064,519,455.564,526,087.604,532,679.084,551,208.47

3、税金及附加预测

京唐公司的税金及附加主要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其他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为2%,其他税费主要为房产税、土地税、环保税、印花税等。预测期内税金及附加预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9-12月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
税金及附加18,643.3749,774.3552,276.7852,919.8053,157.1953,208.35

4、期间费用预测

(1)销售费用预测

京唐公司的销售费用主要为人工费用、运输费、装卸费、销售服务费、修理费等。本次评估参照历史年度销售费用构成及其发生规模,并结合京唐公司营业收入预测情况进行估算,预测期销售费用水平基本保持稳定。预测期内销售费用预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9-12月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
项目2021年9-12月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
销售费用2,017.536,477.396,477.396,477.396,477.396,477.39

(2)管理费用预测

京唐公司管理费用主要为人工成本、水电费、折旧摊销费、修理费及其他等。管理费用按目前实际执行情况,分析历史年度管理费用构成及变化,再依据未来经营情况等因素进行预测。预测期内管理费用预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9-12月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
管理费用16,017.2252,414.9953,054.3553,252.6253,871.7454,516.61

(3)研发费用预测

京唐公司的研发费用主要为人工成本、直接投入、设备调试费及其他费用等。研发费用按目前实际执行情况,分析历史年度研发费用构成及变化,再依据未来经营情况等因素进行预测。预测期内研发费用预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9-12月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
研发费用6,207.1026,582.1327,355.9228,086.0428,838.0629,612.64

(4)财务费用预测

本次评估根据基准日京唐公司利率水平,在考虑其未来借还款计划后,预测未来财务费用。

5、所得税预测

京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次评估以京唐公司未来各年度利润总额的预测数据为基础,考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实际情况预测未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并以此估算京唐公司未来各年度所得税发生额。

6、折旧与摊销预测

京唐公司的固定资产主要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和电子设备等,无形资产主要为土地使用权及办公软件。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本次评估,按照京唐公司执行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及无形资产摊销政策,

以基准日经审计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预计使用期、加权折旧率、摊销率等,同时考虑在建资产及资本性支出未来转入固定资产的影响,估算未来经营期的折旧及摊销金额。

7、追加资本预测

追加资本系指企业在不改变当前经营业务条件下,为保持持续经营所需增加的营运资金和超过一年的长期资本性投入。如经营规模扩大所需的资本性投资(购置固定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以及所需的新增营运资金及持续经营所必须的资产更新等。在本次评估中,未来经营期内的追加资本主要为持续经营所需的基准日现有资产的更新和营运资金增加额及基准日后的资本性投资,即:

追加资本=资产更新+营运资金增加额+资本性支出

(1)资产更新投资估算

按照收益预测的前提和基础,在维持现有资产规模和资产状况的前提下,结合企业历史年度资产更新和折旧回收情况,预计未来资产更新改造支出。

(2)营运资金增加额估算

营运资金追加额系指企业在不改变当前主营业务条件下,为保持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所需的新增营运资金,如正常经营所需保持的现金、代客户垫付款项等所需的基本资金以及应付的款项等。营运资金的追加是指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变化,获取他人的商业信用而占用的现金,正常经营所需保持的现金等;同时,在经济活动中,提供商业信用,相应可以减少现金的即时支付。通常其他应收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核算的内容绝大多为与主业无关或暂时性的往来,需具体甄别视其与所估算经营业务的相关性个别确定。因此估算营运资金的增加原则上只需考虑正常经营所需保持的现金、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等主要因素:

营运资金增加额=当期营运资金-上期营运资金

其中,营运资金=现金+存货+应收款项-应付款项

应付款项主要包括应付账款(扣除预付账款)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其他应

付款等诸项。根据本次评估假设,京唐公司在未来经营期内的主营业务结构、收入与成本的构成以及经营策略等依据基准日后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业务合同或协议所确定的状态持续,而不发生较大变化。本次评估主要参照基准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业务合同或协议所确定的结算周期,同时结合对企业历史资产与业务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统计分析以及未来经营期内各年度收入与成本估算的情况,预测得到的未来经营期各年度的营运资金增加额。

(3)资本性支出估算

本次评估,京唐公司后续的新增资本性投资主要有一期及二期工程后续支出,以及已立项改造的项目支出。相关资本性支出金额根据京唐公司“十四五”规划及实际项目支出计划的不含税金额进行预计。

单位:万元

8、净现金流量的预测结果

本次评估中对未来收益的估算,主要是在京唐公司报表揭示的历史营业收入、成本和财务数据的核实以及对行业的市场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其经营历史、于基准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业务合同或协议、市场未来的发展等综合情况所做出的一种专业判断。估算时不考虑未来经营期内不确定性较大的部分营业外收支、补贴收入以及其它非经常性经营等所产生的损益。

具体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9-12月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及以后
收入2,724,004.625,220,000.005,240,000.005,260,000.005,280,000.005,300,000.005,300,000.00
成本2,377,339.374,709,957.064,733,055.564,739,687.604,746,279.084,764,808.474,764,808.47
税金及附加18,643.3744,146.6246,614.9547,254.5247,491.9147,543.0747,543.07
销售费用2,017.536,477.396,477.396,477.396,477.396,477.396,477.39
管理费用16,017.2252,414.9953,054.3553,252.6253,871.7454,516.6154,516.61
项目2021年9-12月2022年2023年
资本性支出72,700.00210,000.0030,000.00
项目2021年9-12月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及以后
研发费用6,207.1026,582.1327,355.9228,086.0428,838.0629,612.6429,612.64
财务费用50,300.60148,621.81129,941.82129,941.82129,941.82129,941.82129,941.82
营业利润253,479.42231,800.00243,500.00255,300.00267,100.00267,100.00267,100.00
利润总额253,479.42231,800.00243,500.00255,300.00267,100.00267,100.00267,100.00
减:所得税37,872.5334,333.2736,087.3637,856.4539,625.5439,624.6339,624.63
净利润215,606.89197,466.73207,412.64217,443.55227,474.46227,475.37227,475.37
折旧摊销等149,423.56453,189.78468,579.47469,963.80469,963.80469,963.80469,963.80
折旧148,299.37449,797.20462,721.61464,105.94464,105.94464,105.94464,105.94
摊销1,124.193,392.585,857.865,857.865,857.865,857.865,857.86
扣税后利息42,755.51126,328.54110,450.55110,450.55110,450.55110,450.55110,450.55
追加资本135,892.19248,424.03216,966.55187,242.21187,242.21187,242.21186,232.46
营运资金增加额2,113.79-144,811.151,009.741,009.741,009.741,009.74-
资本性支出72,700.00210,000.0030,000.00----
资产更新61,078.39183,235.18185,956.81186,232.46186,232.46186,232.46186,232.46
净现金流量279,683.06551,061.03572,690.39610,615.69620,646.60620,647.51621,657.25

9、经营性资产价值

将得到的预期净现金流量代入公式(3),得到京唐公司的经营性资产价值为7,121,298.24万元。

10、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价值

京唐公司基准日账面存在部分资产(负债)的价值在本次估算的净现金流量中未考虑,应属本次评估所估算现金流之外的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在估算企业价值时应予另行单独估算其价值,合计-360,524.71万元。

11、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

具体评估过程参见本节“四、京唐公司资产基础法评估情况”之“(二)评估方法及模型”之“2、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部分。

(三)评估结果

经收益法评估,京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8月31日的净资产账面值为3,205,788.28万元,评估值3,412,546.97万元,评估增值206,758.69元,增值率

6.45%。

六、引用其他机构报告情况

本次评估报告引用致同会计师的审计结果。除此之外,未引用其他机构报告内容。

七、特别事项说明

(一)产权瑕疵事项

1、未办理权证房屋建筑物

(1)控股子公司

钢贸公司控股子公司未办理权证房屋建筑物情况参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六、主要资产权属、对外担保及主要负债情况”之“(二)主要资产权属”相关内容。

(2)其他参股子公司

包钢首瑞纳入评估范围的2项房屋建筑物未办理产权证,建筑面积共计16,777.90平方米。

京唐公司未办理权证房屋建筑物情况参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四、下属公司情况”之“(二)重要参股公司情况”之“5、主要资产权属、对外担保及主要负债情况”之“(2)主要资产权属”相关内容。

西山焦化纳入评估范围的共126项房屋建筑物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实测建筑面积106,656.68 平方米。

国兴实业纳入评估范围的17项房屋建筑物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实测建筑面积25,872.68平方米。

盾石新材纳入评估范围的33项房屋建筑物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建筑面积15,607.75平方米。

中泓炭素未办理工程决算,在建工程未结转固定资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证。

2、证载权利人不一致的车辆

京唐公司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运输设备中,京K54229丰田牌SCT6490防汛指挥车的证载权利人为首钢工学院,冀BSK827帕萨特SVW7183TJD小型轿车证载权利人为唐山首矿铁矿精选有限公司,尚未进行过户。

物产首钢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运输设备中,车辆行驶证证载权利人为天物昌威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为企业融资租赁所得车辆,截至评估基准日,相关融资租赁合约已执行完毕,企业承诺该产权归物产首钢所有。

3、无产权证的土地事项

参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四、下属公司情况”之“(二)重要参股公司情况”之“5、主要资产权属、对外担保及主要负债情况”之“(2)主要资产权属”相关内容。

(二)抵押、质押事项

苏州首钢已质押的应收票据账面原值1,757.92万元;广州钢贸已质押的应收票据账面原值18,747.47 万元。

物产首钢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其坐落于滨海高新技术高新区未来科技城南区的房产及土地用于借款。

京唐公司短期借款395,534.71万元,一年到期非流动负债39,170.83万元,长期借款960,000.00万元为保证借款,保证担保人为首钢集团。

钢贸公司由于票据诉讼被法院冻结资金55.55万元,已质押银行承兑票据20,145.59万元。

(三)未决诉讼事项

大额未决诉讼情况参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十一、交易标的涉及诉讼情况” 及“四、下属子公司情况”之“(二)重要参股公司情况”。

(四)期后事项

2021年11月,根据《关于哈尔滨首钢武中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钢贸公司收购重庆武中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哈尔滨首钢武中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3%股权,收购价格为618.33万元。钢贸公司拟转让其所持的包钢首瑞39%股权,并对上述经济行为以2021年4月30日为基准日,对所涉及的包钢首瑞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截至2021年9月30日,上述评估行为尚在进行中。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本次评估的影响。

八、评估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的重要变化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之间未发生对评估结果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

九、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标的评估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分析

(一)董事会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目的的相关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所提供的本次交易相关评估资料后,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下: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胜任能力

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中联符合相关专业评估资质要求,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中联及其委派的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本次交易的各方均没有特殊利害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能够胜任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并遵循了市场通用惯例与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结合本次资产评估对象、价值类型和评估师所收集的资料及购入资产的实际情况,本次资产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购入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两种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价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本次评估机构所选的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中联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反映了评估基准日2021年8月31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交易价格以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资产定价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二)评估依据的合理性分析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

资产基础法从资产重置的角度反映了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结合本次评估情

况,标的公司详细提供了其资产负债相关资料、评估师也从外部收集到满足资产基础法所需的资料,评估机构对被评估单位资产及负债进行全面的清查和评估,因此资产基础法结果能够合理体现标的公司的股东权益价值。而收益法涉及到对标的公司未来财务预测,需要根据企业内外部经营环境预计企业未来的盈利水平,对财务预测的选择存在一定主观因素。结合本次评估的目的,基于谨慎性原则,本次评估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三)后续经营过程中经营方面的变化趋势分析

近年来,随着国内钢铁行业整合力度的加大,一些大型钢铁企业逐步通过兼并收购及整合以提升综合实力、拓展市场份额,并进行全国范围内的产业布局。首钢股份近年来持续推进低成本制造高端产品进入高端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钢贸公司已建成总部集中管控、执行层、服务层延伸相结合的首钢新型板材营销体系,形成了覆盖全国的营销服务体系。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积极、及时地采取应对措施,对钢贸公司进行业务支持,以助力钢贸公司业务纵深发展,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巩固并提升行业地位,尽力减少可能出现的不利变化所带来的影响。

(四)交易标的与上市公司的协同效应分析

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为钢铁行业,主要业务为钢铁冶炼、钢压延加工等,拥有京唐基地和迁顺基地两大钢铁生产基地。

钢贸公司承担首钢股份区域销售、钢材加工配送体系的建设、运作和管理,初步建成覆盖全国的首钢营销服务体系,在上海、广州、青岛、天津、武汉等设立5个区域子公司,并在全国多地设有钢材加工配送中心。本次交易完成后,钢贸公司承担的首钢股份的销售管理职能将更加突出,上市公司的销售和运营能力将进一步加强,主营业务将进一步巩固。

钢贸公司参股的京唐公司钢铁产品主要包括热系和冷系两大系列板材产品,目前已形成以汽车板、镀锡板、家电板、彩涂板、冷轧专用钢为代表的冷系产品和以集装箱板、管线钢、车轮钢、耐候钢、桥梁钢为代表的热系产品的高端产品

集群。上市公司与京唐公司的主营业务均为生产钢铁及其相关产品,具有紧密的联系。本次交易有利于强化上市公司对京唐公司的控制力和决策效率,从而能够更好地在上市公司体系内优化资源配置,共同推动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不断提升,相关情况具体详见“第十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之“(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影响的分析”。由于上述协同效应不易量化,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本次对标的资产评估以及交易定价过程中未考虑标的资产对公司现有业务的协同效应。

(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分析

1、本次交易定价

本次采用市净率对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进行分析,主要是由于标的公司所属的行业容易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中国钢铁企业产品和原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同时钢铁行业发展也将受到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未来经营业绩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而净资产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企业的价值,采用市净率分析交易定价公允性具有合理性。根据中联出具的评估报告,以2021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选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1,195,705.76万元,评估增值119,402.86万元,增值率11.09%。

2、可比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

钢贸公司属于钢铁行业,截至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2021年8月31日,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净率比较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票代码股票简称2021年8月31日市净率
000959.SZ首钢股份1.42
600019.SH宝钢股份1.20
600010.SH包钢股份3.08
600581.SH八一钢铁2.19
股票代码股票简称2021年8月31日市净率
601003.SH柳钢股份1.43
平均数1.86
钢贸公司1.11

数据来源:Wind注:(1)上市公司市净率=2021年8月31日上市公司市值/2021年8月底归母净资产;(2)标的公司市净率=以2021年8月31日为基准日的标的公司评估值/2021年8月底标的公司经审计归母净资产。

如上表所示,可比同行业上市公司2021年8月31日市净率的平均数为1.86倍,钢贸公司本次交易作价对应市净率为1.11倍,低于可比上市公司。

钢贸公司及其参股的京唐公司主要从事生产钢铁及其相关产品业务。2014年以来,A股上市公司收购钢铁行业标的公司的部分可比交易案例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市净率标的主营业务
杭钢股份杭钢国贸2019/12/31收益法1.41钢材销售
南钢股份南钢发展和金江炉料2019/8/31资产基础法1.21钢铁产品生产和销售;烧结矿、球团矿及焦炭
中信特钢兴澄特钢2018/12/31收益法1.38各类特殊钢材产品
华菱钢铁华菱湘钢、华菱涟钢和华菱钢管2018/11/30资产基础法1.31板材、线材、棒材、热轧和冷轧
三钢闽光三安钢铁2017/8/31资产基础法1.88钢铁冶炼、轧制、加工及延压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要产 品为螺纹钢筋、线材、圆钢等建筑用钢
杭钢股份宁波钢铁2014/12/31资产基础法1.56热轧卷板及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平均数1.46-
钢贸公司1.11-

如上表,可比交易案例中基本以资产基础法评估,市净率平均值为1.46倍。钢贸公司本次交易作价对应市净率1.11倍,低于可比交易估值水平。

综上,从可比上市公司和可比交易案例来看,本次交易的定价符合行业定价规律,具有一定公允性。

3、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的协同效应及其对评估值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直接持有标的公司51%的股权,标的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钢贸公司的少数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直接持有钢贸公司100%的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钢贸公司承担的首钢股份的销售管理职能将更加突出,上市公司的销售和运营能力将进一步加强,主营业务将进一步巩固。此外,上市公司与钢贸公司参股的京唐公司的主营业务均为生产钢铁及其相关产品,具有紧密的联系。本次交易有利于强化上市公司对钢贸公司、京唐公司的控制力和决策效率,从而能够更好地在上市公司体系内优化资源配置,共同推动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不断提升。

因此,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存在一定的协同效应,但未达到显著可量化的程度,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但钢贸公司的净资产及经营业绩计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和净利润的比例将提升,将进一步提高经营效率及上市公司业绩。

综上,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充分保护了公司原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评估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交易标的发生的重要变化事项分析

详见前述“八、评估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的重要变化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七)交易定价与评估结果差异分析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根据中联出具的并经首钢集团备案的评估报告载明的资产评估值确定,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不存在差异。

十、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和交易定价公允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下:

1、中联符合相关专业评估资质要求,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机构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根据两种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价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采取的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一致。

4、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八节 本次交易的主要合同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首钢集团拟向首钢股份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49%股权,首钢股份拟受让该等股权,并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该等股权转让对价,且首钢股份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步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二)本次交易的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本次交易的合同主体为首钢股份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首钢集团。

2021年9月10日,上市公司与首钢集团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

2021年11月29日,上市公司与首钢集团签署了《补充协议》。

(三)交易方式

首钢股份同意以向首钢集团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首钢集团持有的钢贸公司49%的股权,首钢集团同意转让其所持的49%的钢贸公司股权。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首钢集团不再持有目标公司股权,首钢股份将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

在本次股权收购的同时,首钢股份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本次配套融资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配套融资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四)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股权收购的交易价格系按照评估机构出具且经首钢集团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

根据中联于2021年11月29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1年8月31日,目标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11,957,057,599.24元。该等评估结果已经首钢集团予以备案。

基于上述评估结果,各方一致确认和同意,首钢股份拟收购的首钢集团持有的目标公司49%的股权的最终交易价格为5,858,958,223.63元。

(五)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

1、支付方式

首钢股份将以向首钢集团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其收购目标股权所应支付的对价。本次股权收购中发行股份的数量将根据目标股权的交易价格和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确定,计算公式为:发行股份数量=目标股权的交易价格/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对价股份发行总数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一股的,首钢集团自愿放弃。

2、发行价格

首钢股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元,并将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在深交所上市。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即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结果保留至两位小数并向上取整)的90%,为5.87元/股。

3、发行数量

首钢股份最终的发行股份数量将按照“发行股份数量=目标股权的交易价格/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计算,根据最终确定的目标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并以首钢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根据《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最终交易价格,以及上述约定的发行数量计算方式,首钢股份本次拟向首钢集团发行998,118,947股股票。

4、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调整

自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首钢股份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

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六)目标股权及对价股份的交割

1、目标股权的交割

目标股权交割的先决条件如下:

(1)协议已经正式生效;

(2)目标股权的转让已经取得任何相关第三方的同意、授权及核准,目标股权上存在质押、冻结或任何可能限制或阻碍本次股权收购的第三方权利;

(3)钢贸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导致本次股权收购无法完成的重大障碍;

(4)甲乙双方在协议项下所作任何声明、陈述、保证和承诺,在本条约定的先决条件成就日于所有重大方面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如同该等声明、陈述、保证和承诺于先决条件成就日作出一样;

(5)甲方及乙方出具上述先决条件得以满足的书面确认。

在上述先决条件全部得以满足之日起二十(2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督促钢贸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完成目标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前述变更登记及备案完成之日为目标股权交割日。

2、对价股份的交割

在目标股权交割日起二十(20)个工作日内,首钢股份应当按照协议之约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向首钢集团发行股票,并使得对价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被登记在首钢集团名下。首钢股份向首钢集团所发行的对价股份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登记之日为对价股份交割日。

(七)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钢贸公司截至目标股权交割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首钢股份享有。

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首钢股份截至对价股份交割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对价股份交割后首钢股份届时的全体股东按其所持首钢股份之股份比例享有。

(八)过渡期及期间损益安排

评估基准日至目标股权交割日为本次股权收购的过渡期。目标股权对应的钢贸公司在过渡期内运营所产生的盈利或其他原因增加的净资产以及在过渡期内运营所产生的亏损或其他原因减少的净资产,均由首钢股份享有或承担。

(九)锁定期

首钢集团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则首钢集团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该等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若上述锁定股份的承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首钢集团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对上述锁定承诺进行相应调整。

(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员工安排

本次股权收购完成之后,钢贸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由首钢股份委派。

本次股权收购不涉及员工安置,钢贸公司现有员工的劳动关系不因本次股权收购发生变化。

(十一)协议的生效条件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在下述条件均得以满足后生效:

1、本次股权收购的资产评估报告已经首钢集团备案;

2、本次交易已经首钢集团履行决策程序予以批准;

3、本次交易已经首钢股份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且首钢股份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正式核准文件。

(十二)违约责任

如违约方违反其在协议项下的声明、承诺和保证,或出现违约行为,使得本次股权收购无法进行或守约方无法实现本次股权收购的目的,则违约方应当按法律法规及协议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对于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以及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违约方全额赔偿和补偿。

如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限制或监管要求、首钢股份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收购、首钢集团未能核准本次交易或中国证监会未能核准本次交易、或不可抗力导致本次股权收购无法进行且双方未履行协议项下义务的,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二、《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2021年11月29日,首钢集团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二)业绩承诺资产

本次评估中业绩承诺资产的范围为京唐公司和西山焦化的部分知识产权(以下简称“业绩承诺资产”)。本次评估中京唐公司的1,346项专利权、190项专有技术、32项软件著作权资产的评估值为24,280.00万元,本次评估中西山焦化的57项专利权资产的评估值为4,000.00万元。

(三)业绩承诺期、承诺收入分成及实际收入分成

1、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业绩承诺期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当年及其后两个会计年度,即如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为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如未能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相应顺延为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以此类推。

本次评估中京唐公司的1,346项专利权、190项专有技术、32项软件著作权等资产的评估值为24,280.00万元,本次评估中西山焦化的57项专利权资产的评估值为4,000.00万元。

2、根据业绩承诺资产的预测收入分成情况,如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实施完毕,则首钢集团承诺上述业绩承诺资产在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收入分成如下:

单位:万元

主体项目\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
京唐公司无形资产相关收入1,068,500.521,064,876.921,045,142.18
综合分成率0.73%0.64%0.50%
承诺收入分成7,828.836,827.005,264.66
西山焦化无形资产相关收入770,732.40770,732.40770,732.40
综合分成率0.16%0.14%0.12%
承诺收入分成1,262.991,114.40891.52

基于上述,首钢集团承诺,2022年、2023年、2024年业绩承诺资产当期收入分成合计分别不低于9,091.82万元、7,941.40万元和6,156.18万元。

如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未能实施完毕,则首钢集团承诺上述业绩承诺资产在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收入分成如下:

单位:万元

主体项目\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
京唐公司无形资产相关收入1,064,876.921,045,142.181,057,976.54
综合分成率0.64%0.50%0.37%
承诺收入分成6,827.005,264.663,875.86
西山焦化无形资产相关收入770,732.40770,732.40770,732.40
主体项目\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
综合分成率0.14%0.12%0.09%
承诺收入分成1,114.40891.52668.64

基于上述,首钢集团承诺,2023年、2024年、2025年业绩承诺资产当期收入分成合计分别不低于7,941.40万元、6,156.18万元和4,544.50万元。

3、业绩承诺资产于业绩承诺期内的收入分成按下述公式确定:

业绩承诺资产中京唐公司的无形资产部分当期收入分成=京唐公司当期无形资产相关收入(即京唐公司不含多模式全连续薄板坯连铸连轧(MCCR)的热轧产品收入)×京唐公司持有的业绩承诺资产相关收入的综合分成率

业绩承诺资产中西山焦化的无形资产部分当期收入分成=西山焦化当期无形资产相关收入(即西山焦化的全部主营业务收入)×西山焦化持有的业绩承诺资产相关收入的综合分成率

4、业绩承诺期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120)日内,由首钢股份聘请的具有《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资产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项下的承诺收入分成与实际收入分成的差额根据该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核报告》确定。

(四)业绩承诺期内的补偿安排

1、在业绩承诺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内,根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约定的《专项审核报告》,若业绩承诺资产当期实际收入分成低于当期承诺收入分成,则首钢集团应对首钢股份进行补偿,当期补偿金额按下述公式确定: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末业绩承诺资产中京唐公司的无形资产部分累计承诺收入分成-截至当期末业绩承诺资产中京唐公司的无形资产部分累计实际收入分成)÷业绩承诺期内业绩承诺资产中京唐公司的无形资产部分累计承诺收入分成总和×京唐公司持有的业绩承诺资产的评估值24,280.00万元×首钢集团通过持有目标股权而间接持有的京唐公司股权比例+(截至当期末业绩承诺资产中西山焦化的无形资产部分累计承诺收入分成-截至当期末业绩承诺资产中

西山焦化的无形资产部分累计实际收入分成)÷业绩承诺期内业绩承诺资产中西山焦化的无形资产部分累计承诺收入分成总和×西山焦化持有的业绩承诺资产的评估值4,000.00万元×首钢集团通过持有目标股权而间接持有的西山焦化股权比例-截至当期末累积已补偿金额(如有)。为免疑义,前述公式以及《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下述各项公式中,“首钢集团通过持有目标股权而间接持有的京唐公司的股权比例”=本次交易目标股权比例49%×钢贸公司直接持有的京唐公司股权比例29.8177%;“首钢集团通过持有目标股权而间接持有的西山焦化股权比例”=本次交易目标股权比例49%×钢贸公司直接持有的京唐公司股权比例29.8177%×京唐公司直接持有的西山焦化的股权比例50%。

首钢集团在业绩承诺期内应逐年进行补偿,如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补偿金额小于零,则按零取值,即首钢集团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2、上述补偿应优先以首钢集团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获得的首钢股份新增发行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按下述公式确定: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

首钢股份将以总价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定向回购首钢集团所持有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含该当期应补偿股份之上基于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新增股份或利益),并予以注销。

3、如首钢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股本或送股分配的,则应用于补偿的股份数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前的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如首钢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内有现金分红,按本条约定的前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在业绩承诺期内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收益,应随相应补偿股份返还给首钢股份。

(五)减值测试及补偿安排

1、在业绩承诺期届满且在业绩承诺期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三十(30)日内,由首钢股份聘请具有《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除非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保持一致。

2、如果(京唐公司持有的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首钢集团通过持有目标股权而间接持有的京唐公司的股权比例+西山焦化持有的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首钢集团通过持有目标股权而间接持有的西山焦化股权比例)>业绩承诺期间内已补偿金额,则首钢集团应另行对首钢股份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按下列公式确定:

应补偿金额=(京唐公司持有的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首钢集团通过持有目标股权而间接持有的京唐公司的股权比例+西山焦化持有的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首钢集团通过持有目标股权而间接持有的西山焦化股权比例)-业绩承诺期内因业绩补偿而已支付的补偿额(如有)。

减值测试补偿股份数量=减值测试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每股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

(六)补偿实施方式

1、业绩承诺期内的补偿实施方式

于业绩承诺期内,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的十五(15)日内,如按《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计算确定的该年度应补偿金额为正数,则首钢股份应将《专项审核报告》及应补偿金额以书面方式通知首钢集团。首钢集团在收到首钢股份的上述书面通知后,应在五(5)日内与首钢股份共同确定补偿方案。

在补偿方案确定之后三十(30)日内,首钢股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则以及首钢股份公司章程就补偿股份的回购事宜召开股东大会。首钢股份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回购注销事宜时,首钢集团应回避表决。

如股份回购事宜经首钢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批准,首钢股份将以1元的总价定向回购全部应补偿股份,并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注销。该等回购注销方案应在此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2)个月内实施完毕。

若首钢集团根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相关约定需进行现金补偿的,则首钢集团应在补偿方案确定后的三十(30)日内将所需补偿的现金支付到首钢股份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业绩承诺期满的减值补偿实施方式

对于因减值测试而产生的补偿,在业绩承诺期届满且《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十五(15)日内,如按《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计算确定的减值补偿金额为正数,则首钢股份应将《减值测试报告》及应补偿金额以书面方式通知首钢集团。

若确定的相关补偿股份数量为非整数(精确至个位),均应向上取整为整数。首钢集团就业绩承诺资产所承担的业绩承诺补偿金额与减值补偿金额合计不应超过业绩承诺资产交易对价,合计补偿股份数量不超过首钢集团在本次交易中通过业绩承诺资产交易对价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总数及其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内对应获得的上市公司送股、转增的股份数。

为免疑义,首钢集团向首钢股份支付的业绩补偿金额与减值补偿金额的总和以下述公式计算为限:京唐公司业绩承诺资产的评估值×首钢集团通过持有目标股权而间接持有的京唐公司的股权比例+西山焦化业绩承诺资产的评估值×首钢集团通过持有目标股权而间接持有的西山焦化的股权比例,即3,839.68万元。

因约定的补偿而产生的税费,由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和申报缴纳。

首钢集团承诺,其保证其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获得的对价股份将优先用于履行《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如首钢集团拟质押对价股份,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的约定对价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七)违约责任

《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签署之后,任何一方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相应赔偿其行为对守约方所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以及相关费用。如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限制或监管要求、首钢股份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收购、首钢集团未能核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中国证监会未能核准本次交易、或不可抗力导致本次股权收购无法进行且双方未履行《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项下义务的,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八)协议生效、变更和解除

《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的生效条件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相同。《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同时生效。

经各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可以对《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是如该等修改或补充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约定获得必要的批准、许可或备案,则该等修改需履行前述手续,并在取得该等批准、许可或备案后方可生效。修改或补充协议为《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被解除,则《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应同时解除。

《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各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变更或解除致使合同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或依《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承担或赔偿损失。

第九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和有关协议、公告等资料,并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假设前提成立以及基本原则遵循的前提下,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一、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是基于如下的主要假设:

1、本次交易各方均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均按照有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

2、本次交易各方所提供的有关本次交易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有关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真实可靠;

4、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无重大变化,宏观经济形势不会出现恶化;

5、本次交易各方所在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6、交易各方所属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的不可预见的变化;

7、无其它人力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直接持有标的公司51%的股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持有标的公司49.00%的股权,标的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钢贸公司的少数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直接控制钢贸公司100%的股权。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均为钢铁行业,主营业务均为钢铁及其压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钢贸公司承担首钢股份区域销售公司、钢材加工配送体系的建设、运作和管理的职能,形成了覆盖全国的营销服务体系,在上海、广州、青岛、天津、武汉设有5个区域子公司,并在全国多地设有钢材加工配送中心。钢贸公司参股的京唐公司钢铁产品主要包括热系和冷系两大系列板材产品,目前已形成以汽车板、镀锡板、家电板、彩涂板、冷轧专用钢为代表的冷系产品和以集装箱板、管线钢、车轮钢、耐候钢、桥梁钢为代表的热系产品的高端产品集群。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均属于工信部颁布的《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3〕16号)所列示的重点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且不属于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行业。

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标的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有关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土地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土地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4)本次交易符合反垄断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

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本次交易前,首钢股份已直接持有钢贸公司51%的股权且实际控制钢贸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上市公司收购首钢集团持有的钢贸公司少数股权,因此,本次交易不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等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低于10%。社会公众股不包括:(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将由6,685,423,610股变更为7,683,542,557股(不考虑配套融资对总股本的影响),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上市公司仍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完成后股权分布情况参见本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八、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之“(三)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并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依据有关规定签署审计、评估等相关报告。拟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签署的、并经首钢集团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准。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相关方均未存在现实或潜在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其签署的评估报告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

标的资产的定价依据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钢贸公司49.00%股权,该等资产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其他质押、权利担保或其它受限制的情形,标的资产的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亦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事宜。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前后,钢贸公司均处于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之内。钢贸公司定位为经营服务型营销,承担首钢股份区域销售公司、钢材加工配送体系的建设、运作和管理的职能。本次交易完成之后,首钢股份直接控制钢贸公司的股份比例将达到100%。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独立。首钢集团已出具关于保持首钢股份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首钢股份保持相互独立。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组

织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内部职能部门,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该等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及措施不会因本次重组而发生重大变化,上市公司仍将继续保持其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亦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因而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不适用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1、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相关安排与承诺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1)关于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

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9月30日/2021年1-9月
交易前交易后变动额变动幅度
资产总计15,689,899.9815,689,899.98--
负债总计10,902,872.8510,902,872.8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4,115,619.334,660,281.43544,662.1013.23%
营业收入9,958,270.199,958,270.19--
营业成本8,731,460.498,731,460.49--
利润总额809,483.50809,483.50--
净利润688,051.65688,051.6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81,683.48657,566.4975,883.0113.05%
项目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交易前交易后变动额变动幅度
资产总计14,436,722.2014,436,722.20--
负债总计10,553,604.2110,553,604.2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895,939.533,343,580.06447,640.5315.46%
营业收入7,995,118.197,995,118.19--
营业成本7,307,270.837,307,270.83--
利润总额277,795.24277,795.24--
净利润241,114.28241,114.2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78,645.28200,706.9822,061.7012.35%

注:交易前数据取自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第110A024706号》;交易后数据取自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2021年9月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由4,115,619.33万元增至4,660,281.43万元,增长率为13.23%,2021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581,683.48万元增至657,566.49万元,增长率为

13.05%。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本次交易能够有效拓宽盈利来源,提升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抗风险能力以及后续发展潜力,为整体经营业绩提升提供保证,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钢贸公司能发挥贴近市场、贴近用户的优势,快速准确反馈市场及用户需求,服务上市公司营销体系和生产基地,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同时,钢贸公司能发挥首钢股份营销整体合力,不断优化渠道,提升用户服务能力,为用户提供高端板材产品,覆盖汽车制造业、家电制造业、工程机械制造业、造船与海工制造业、桥梁制造业、食品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风电行业、石油管线、基建及房地产等行业大型企业。钢贸公司不断优化布局,推进规范化管理,提升“最后一公里”服务能力,为终端用户提供专业的配套服务。随着营销工贸管理系统的切换上线,并同首钢股份产销系统、智慧营销平台、物流协同平台(3PL)等系统的贯通,初步搭建了集中一贯、产销一体、职责清晰、流程规范、协同高效的营销信息化协同平台。

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2021年9月30日/2021年1-9月2020年12月31日/2020年
交易前交易后变动幅度交易前交易后变动幅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96190.9334-2.97%0.33770.3192-5.47%

本次交易完成后,虽然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进一步增强,但上市公司总股本规模将有所扩大,2020年度、2021年1-9月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分别由交易前的

0.3377元/股、0.9619元/股下降至0.3192元/股、0.9334元/股,分别下降5.47%和2.97%,短期内上市公司存在即期回报指标被摊薄的风险,但摊薄幅度较小,且随着钢铁行业底部向上,钢贸公司业绩好转,2021年1-9月的摊薄幅度相比于2020年的摊薄幅度已有所下降。

本次交易旨在切实履行首钢集团将首钢股份打造成集团钢铁板块唯一上市平台的承诺,并实现首钢股份钢铁主业资产集聚,提升整体盈利水平。通过本次交易,可以在股权结构上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提升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力和决策效率,从而更好地在上市公司体系内实现优化配置资源,保障上市公司钢铁主业的长期稳健发展。

(2)关于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系收购上市公司控股下属公司的少数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亦不会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况。

针对首钢集团与首钢股份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首钢集团已于首钢股份2014年、2015年资产重组时、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2020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出具关于避免与首钢股份同业竞争的承诺。针对本次交易,首钢集团已出具承诺,将继续履行已经出具的关于避免首钢集团与首钢股份同业竞争问题相关承诺函的内容,并将继续推进首钢集团与首钢股份同业竞争的解决措施并避免新增同业竞争情况的发生。

(3)关于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存在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形。

针对首钢集团与首钢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问题,首钢集团已于首钢股份2014年、2015年资产重组时以及2020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出具关于减少与规

范与首钢股份关联交易的承诺。针对本次交易,首钢集团已出具承诺,将继续履行首钢集团已经出具的关于减少及规范与首钢股份关联交易承诺函的相关内容,并将继续推进减少与规范首钢集团与首钢股份之间关联交易的各项解决措施。

(4)关于独立性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交易对方首钢集团出具承诺:“本公司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做到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财务方面完全分开,不从事任何影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的行为,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具体承诺如下:

1、资产独立完整

本公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的资产与首钢股份的资产将严格分开,确保首钢股份完全独立经营;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首钢股份章程中关于首钢股份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等内容的规定,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不发生违规占用首钢股份资金的情形。

2、人员独立

本公司将确保首钢股份的劳动人事关系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完全独立。

3、财务独立

本公司将确保首钢股份的财务部门、财务核算体系、银行基本账户和其他结算账户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完全独立。本公司不会干预首钢股份的资金使用。

4、机构独立

本公司将确保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与首钢股份的机构完全分开,不出现机构混同的情形。

5、业务独立

本公司保证,首钢股份的业务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与首钢股份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公司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外,不会对首钢股份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相关安排与承诺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1)第110A013948号),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会计报告签署了标准无保留意见。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3、立案侦查或立案调查情况

最近三年内,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4、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钢贸公司49.00%股权,该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不存在冻结、质押等限制权利行使的情形,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亦不存在导致标的资产在约定期限内无法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的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四)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规定《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100%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不属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配套融资的上市公司再融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根据2020年2月14日证监会修订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为提高重组效率和整合绩效,增强重组后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公司拟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同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将用于钢贸公司及京唐公司项目建设、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流动资产及偿还债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250,000.00万元,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股份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根据《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后认为,本次重组符合《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的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

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已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本次资产重组行为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已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2、首钢集团合法拥有标的公司49.00%股权,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资产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合法持有标的公司股权。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完整性,上市公司将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不存在新增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情形,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

(六)上市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上市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不存在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3、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4、不存在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5、不存在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6、不存在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7、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交易定价依据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一)标的资产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分析

1、本次交易标的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参考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评估值,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2、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定价合理性分析

标的资产交易定价合理性分析参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七节 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之“七、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标的评估合理性以及定价的公允性分析”。

(二)发行股份的价格、定价原则及合理性分析

1、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经计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选择的市场参考价为:

单位:元/股

市场参考价交易均价交易均价的90%
前20个交易日7.156.44
前60个交易日6.525.87
前120个交易日5.935.35

通过与交易对方协商,上市公司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的90%(结果保留至两位小数并向上取整),即5.87元/股。

自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将按照如下公式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2、本次发行股份定价合理

本次购买资产股份发行价格系交易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定价原则符合《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具有合理性。

四、本次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对所选取的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重要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

(一)评估方法的适当性

结合本次资产评估对象、价值类型和评估师所收集的资料及购入资产的实际情况,本次资产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购入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两种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价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本次评估机构所选的评估方法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评估方法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本次评估的目的、评估价值类型以及标的资产的具体情况,评估方法选择恰当。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交易重要评估参数的假设前提参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七节 交易

标的的评估情况”。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并遵循了市场通用惯例与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评估假设前提遵循了评估行业惯例,充分考虑了标的资产所面临的的内外部经营环境。本次评估所依据的假设前提合理。

(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

本次交易重要评估参数的取值情况参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七节 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评估参数的选取符合行业惯例,考虑了标的公司的实际情况,重要评估参数取值合理。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分析

1、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驱动因素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直接持有标的公司51%的股权,上市公司母公司首钢集团持有标的公司49%的股权,因此,标的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直接持有钢贸公司100%的股权。

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为钢铁行业,主要业务为钢铁冶炼、钢压延加工等,拥有京唐基地和迁顺基地两大钢铁生产基地。钢贸公司承担首钢股份区域销售、钢材加工配送体系的建设、运作和管理的职能,形成了覆盖全国的营销服务体系,在上海、广州、青岛、天津、武汉设立5个区域子公司,并在全国多地设有钢材加工配送中心。钢贸公司参股的京唐公司钢铁产品主要包括热系和冷系两大系列板材产品,目前已形成以汽车板、镀锡板、家电板、彩涂板、冷轧专用钢为代表的冷系产品和以集装箱板、管线钢、车轮钢、耐候钢、桥梁钢为代表的热系产品的高端产品集群。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9月,钢贸公司营业总收入分别为67,388.36万元、88,849.12万元和76,155.93万元,净利润分别为512.45万元、

45,013.75万元和155,135.34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不会发生变化,主营业务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根据钢贸公司财务报告以及按本次交易完成后架构编制的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盈利指标对比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9月30日/2021年1-9月
交易前交易后变动额变动幅度
资产总计15,689,899.9815,689,899.98--
负债总计10,902,872.8510,902,872.8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4,115,619.334,660,281.43544,662.1013.23%
营业收入9,958,270.199,958,270.19--
营业成本8,731,460.498,731,460.49--
利润总额809,483.50809,483.50--
净利润688,051.65688,051.6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81,683.48657,566.4975,883.0113.05%
项目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交易前交易后变动额变动幅度
资产总计14,436,722.2014,436,722.20--
负债总计10,553,604.2110,553,604.2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895,939.533,343,580.06447,640.5315.46%
营业收入7,995,118.197,995,118.19--
营业成本7,307,270.837,307,270.83--
利润总额277,795.24277,795.24--
净利润241,114.28241,114.2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78,645.28200,706.9822,061.7012.35%

注:交易前数据取自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第110A024706号》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2021年9月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由4,115,619.33万元增至4,660,281.43万元,增长率为13.23%,2021年1-9月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581,683.48万元增至657,566.49万元,增长率为

13.05%。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本次交易能够有效拓宽盈利来源,提升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抗风险能力以及后续发展潜力,为整体经营业绩提升提供保证,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但钢贸公司的净资产及经营业绩计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和净利润的比例将提升。钢贸公司作为首钢营销实施“总部精干、营销前移”战略的对外投资主体,资产质量较高,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将得到增强。此外,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现金流,为京唐公司工程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2、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和财务安全性的影响

(1)交易前后资产、负债结构变动分析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9月30日
交易前交易后变动额变动幅度
流动资产4,582,168.804,582,168.80--
非流动资产11,107,731.1811,107,731.18--
总资产15,689,899.9815,689,899.98--
流动负债8,494,182.948,494,182.94--
非流动负债2,408,689.902,408,689.90--
总负债10,902,872.8510,902,872.85--
项目2020年12月31日
交易前交易后变动额变动幅度
流动资产3,006,179.423,006,179.42--
非流动资产11,430,542.7811,430,542.78--
总资产14,436,722.2014,436,722.20--
流动负债7,723,982.937,723,982.93--
非流动负债2,829,621.272,829,621.27--
总负债10,553,604.2110,553,604.21--

注:交易前数据取自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第110A024706号》;交易后数据取自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

钢贸公司资产以非流动资产为主,负债以流动负债为主,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资产与负债无变化。

(2)偿债能力分析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末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项目2021年9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
交易前交易后交易前交易后
流动比率(倍)0.540.540.390.39
速动比率(倍)0.400.400.250.25
资产负债率69.49%69.49%73.10%73.10%

本次交易完成后,2021年9月末公司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无变化,整体来看,公司偿债风险可控。

(3)未决诉讼

本次交易前,钢贸公司涉及的未决诉讼详见“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十一、交易标的涉及诉讼情况”。

钢贸公司报告期内涉及的相关诉讼案件未对钢贸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重组事件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影响的分析

上市公司未来将以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和创新发展为主题,始终坚持与时代同行、与客户同行、与股东同行、与职工同行,围绕“提升活力、提高竞争能力,打赢生存发展攻坚战”这一核心任务,持续深化企业治理结构与市场化机制改革;坚持创新驱动和“精品+服务”发展战略,围绕“四个制造,一个服务”,持续提升“制造+服务”核心竞争力;坚持加快推进以汽车板、电工钢、镀锡板等为重

点的高端产品研发,实现从产品制造商向综合服务商转变;坚持全面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资本运作能力,努力把公司打造成为大型的、综合性的、相关多元化的具有世界竞争力的优秀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收购控股的钢贸公司的少数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直接持有钢贸公司100%的股权,并直接以及通过钢贸公司合计持有京唐公司100%的股权,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不会发生变化,所从事的钢铁主业将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根据上市公司目前的战略发展规划,从上市公司经营和资源配置等角度出发,上市公司与钢贸公司在管理团队、市场拓展、客户资源、产品研发与生产、供应链、财务管理、企业文化等方面发挥全面协调效应。上市公司将继续作为首钢集团在中国境内的钢铁产业发展、整合的唯一平台,结合钢贸公司的经营优势,与钢贸公司整体统筹及协同发展,加强优势互补,提高上市公司和钢贸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影响

1、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当期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反映盈利能力的主要财务指标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财务指标2021年1-9月2020年
交易前交易后交易前交易后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960.930.340.3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960.930.340.32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略有下降。

2、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资本性支出的影响

上市公司拟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首钢集团持有的钢贸公司49%股权,并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

募集配套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钢贸公司及京唐公司项目建设、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若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足,则不足部分将由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者其他融资方式解决;若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则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进行置换。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若本次募集资金成功,则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的资本性支出及融资无不利影响;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失败,则上市公司需要通过自筹资金支付上述项目的投资支出,会对上市公司的投融资安排产生一定影响。

3、本次交易职工安置方案及执行情况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不涉及职工安置方案,因此对上市公司无影响。

4、本次交易成本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税费、中介机构费用等按照市场水平确定,上述交易成本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较大影响。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经营机制。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关于本次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的核查意见

具体详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八节 本次交易的主要合同”。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对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后不能及时获得标的资产的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切实有效,不会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关于盈利预测补偿安排可行性、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具体详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八节 本次交易的主要合同”之“二、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关于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切实可行、具有合理性。

八、关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首钢集团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九、关于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情况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项目申请时应在披露文件中说明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对投资银行类项目的服务对象进行专项核查,关注其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及相关聘请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证券公司应就上述核查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首钢股份除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第十节 独立财务顾问内核程序及内部审核意见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独立财务顾问成立了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内部核查机构,在保持独立判断的前提下,对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进行充分论证与复核,并就所出具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提出内部核查意见。

一、内核程序

(一)本次交易之财务顾问主办人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以及其他材料进行审核,提交项目组所在部门进行审核,部门认为基本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后,提请本独立财务顾问内核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内核部门派项目内核责任人进行审核,再结合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提出反馈意见,项目组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并完善相关文件;

(三)独立财务顾问内核部门出具审核报告并提交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成立的项目内核小组,内核小组召开会议审核并作出决议;

(四)材料完备后项目组将完整的申报文件、经所属业务部负责人及所属业务部行政负责人审批同意的内核意见回复申请等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报内核部门和运营管理部审阅;

(五)项目组根据审核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最后的修改完善后,由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文件方可加盖印章报出。

二、内核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内核小组于2021年11月23日召开了内核会议,对首钢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项目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该项目通过了中信建投证券内核会议的审核。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向深交所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

第十一节 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受首钢股份委托,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秉承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尽职调查和对《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相关资料的审慎核查后认为:

一、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遵守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二、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股票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四、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公允,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定价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或处置。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将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八、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仍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九、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

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有利于上市公司继续保持独立性。

十、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十一、本次交易充分考虑到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切实、可行。对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上市公司已经在重组报告书及相关文件中作了充分揭示,有助于全体股东和投资者对本次交易的客观评判。

十二、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现阶段必需的授权和批准,本次交易尚需取得首钢集团的批复同意、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谌东伟

财务顾问主办人:

吕 佳 陈 健 吕 博

部门负责人:

刘乃生

内核负责人:

林 煊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刘乃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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