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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能重工: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1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子公司共和协和新能源有限公司、兴海县协和新能源有限公司、贵南县协和新能源有限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以其设备资产与控股股东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珠海港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港惠”)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进行,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过对上述交易事项的充分了解和讨论,我们认为上述业务系关联交易,且该关联交易事项是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子公司以其设备资产与珠海港惠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和新能源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公司及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良好,且被担保人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事项风险可控。本次担保有利于解决公司经营和新能源项目建设资金需

求,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及整体利益,符合有关担保的监管法规要求。公司及上述被担保人的风电场项目和资信状况良好,且被担保人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事项风险可控。本次担保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及整体利益,符合有关担保的监管法规要求。经过对上述担保事项的充分了解和讨论,我们认为上述业务是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陈 凯 李 涛 郭年华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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