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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库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30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在详细问询和充分了解相关情况后,就2021年11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够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和正常业务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40,000万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单项产品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上述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

同意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数量和暂缓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数量和暂缓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数量和暂缓授予价格的调整。(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翊东 杨振新 黄燕飞

2021年1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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