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赋予的职责,出席了2021年11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全资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未名”)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为满足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未名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3亿元授信额度,其中银行贷款1.5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及项下融资、非融资性保函、票据池业务共计1.5亿元,期限为一年,有利于厦门未名筹措经营所需资金,促进其业务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全资子公司厦门未名向银行申请3亿元授信额度。
独立董事(签字):
饶永 倪健 涂勇
黎元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