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就公司部分变更2016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部分变更2016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符合当前的市场环境及公司的战略定位,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同意公司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毛新平 | 长海博文 | 李 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