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近日收到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通知:中山证券作为原告,以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泛海集团”)作为被告,就债券交易纠纷案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了北京金融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纠纷起因
2018年5月30日,泛海集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2018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8泛海F1”,债券代码150420),债券期限为3年,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发行规模10亿元,票面利率为7.8%,起息日为2018年5月30日,到期日为2021年5月30日。2018年8月23日,中山证券作为管理人的资管产品中山证券稳健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
平台购买面值10000万元18泛海F1债券。2021年3月16日,泛海集团赎回中山证券持有的111.10万元面额18泛海F1债券(仅支付本金,未支付利息)。截止债券到期日2021年5月30日,泛海集团未兑付中山证券持有的9888.9万元面额18泛海F1债券。2021年6月30日,泛海集团向中山证券支付利息人民币188.9万元。2021年7月至10月,泛海集团向中山证券偿付部分债券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至今,泛海集团仍拖欠中山证券债券本金人民币5888.9万元等未付。
中山证券认为,泛海集团不依约履行兑付债券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依约承担兑付债券本金及利息等给中山证券的义务。为此,中山证券依法提起诉讼。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人民币5888.9万元及相应期间的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
(3)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财产保全费及担保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上述诉讼尚未完结,相关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已经反映在中山证券的当期损益中。中山证券将继续积极采取措施,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