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1〕0155号
关于对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浙文影业,A股证券代码:601599;
蒋国兴,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缪进义,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联席总经理;
王玲莉,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联席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邹国栋,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文影业)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存在会计差错,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披露不准确
经查明,2021年6月8日,公司披露更正后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公司在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错误判
断部分用于支付到期票据款项的性质,应当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但公司贷记“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项目。上述错误导致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多记4.00亿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少记4.00亿元,并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披露错误。更正后,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3,804.68万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90亿元,2020年年度报告中第三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025.31万元,第四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18亿元。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二、公司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方借款事项及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86号)查明的事实,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4月29日分别向控股股东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 13,000万元、6,000万元,现已归还,但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的时间分别为2021年4月26日、9月10日,且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借款行为。另外,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6月2日合计购买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3亿元,但直至2021年8月24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且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购买理财产品行为。
综上,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关联方借款事项及购买理财产品事项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公
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第10.2.4条、第
10.2.5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蒋国兴(任期2020年9月15日至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联席总经理缪进义(任期2011年5月27日至今)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联席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玲莉(任期2020年9月15日至今)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邹国栋(任期2011年5月27日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蒋国兴、联席总经理缪进义、联席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玲莉、董事会秘书邹国栋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