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宁新新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30

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年12月11日诉讼受理日期:2020年11月4日受理法院的名称: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华凤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具体律师不详、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海航,邓达琴,李江标,陈世尧,周琴(陈世尧妻子)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海航,江西世派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世尧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海航,邓达琴及李江标委托周萌律师、史清勇律师,其他被告委托律师不详、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李海航,邓达琴及李江标委托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其他被告委托

公告编号:2021-119律所不详。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6日,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了《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用应由被告方承担,本次诉讼中,原先保留该项权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六被告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陈世尧、周琴、李海航、邓达琴、李江标共同承担反担保责任,偿还原告保证责任款人民币250万元、利息人民币4257558.87元(利息由两部分组成:(1)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9%计算,从2013年1月31日开始计算,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为813604.17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0日利息为116850.7元,实际算至本息结清时止。(2)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3年1月31日开始计算,暂算至2020年10月10日,利息为3511250元,实际算至本息结清时止。截至2020年10月10日,被告所欠利息合计共4441704.87元,减去原告已收到的债权分配款184146元,截至2020年10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利息4257558.87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条件向反担保权人偿清全部垫款及应付罚金”,在原告承担保证责任之前,世派电源就已进入破产程序,所有债权债务依法由清算组进行统一管理,世派电源没有对原告违约。

二、《委托担保协议书》第3条第3款、第5条第6款约定了风险保证金及优先使用权,我方应在该部分金额(437500)范围内免责。如世派电源未支付给原告的,也是原告与世派电源的过错,我方也应在该金额范围内免责。

三、原告向银行还款后,一直未向我方主张过权利,且安义法院也从未向我方送达2012安民二初字第170号案件的后续撤诉裁定,加上世派电源又进入破产程序,导致我方一直不知原告已向江西银行还款。原告在等待7年后向我方主张权利,并要求支付高额利息及违约金,明显是恶意行使权利,人为制造损失,其诉请的利息及违约金不应当得到支持。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3月15日,本案件已经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1年11月30日收到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11月1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赣0191民初3077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陈世尧、周琴、李海航、邓达琴、李江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2315854元。

二、被告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陈世尧、周琴、李海航、邓达琴、李江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利息(以231585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三、驳回原告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03元,由原告江西宝华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8848元,被告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陈世尧、周琴、李海航、邓达琴、李江标连带负担20255元。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额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不致使公司利益受损,并保留对其他担保人陈世尧,周琴(陈世尧妻子)追索赔偿的权利。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海航,邓达琴,李江标个人承担诉讼引起的赔偿金及相关费用,不会对公司经营引起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海航,邓达琴,李江标个人承担诉讼引起的赔偿金及相关费用,不会对公司财务引起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案,如有案件新变化,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赣0191民初3077号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