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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飞马: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30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ST飞马 公告编号:2021-112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飞马国际”)于2018年11月13日披露了《关于涉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2019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4)、2019年5月1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48)、2019年8月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5)、2019年8月1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8)、2020年6月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2021年1月2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2021年5月1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2021年6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2021年10月12日《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4)以及相关公告,现就公司前期披露的以及截至目前所了解到的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 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情况

序号案号受理机构上诉人/申请人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案由诉讼/仲裁 本金(万元)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1(2019)京民终1436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汐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飞马投资”)、黄壮勉、洪琰上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借贷(担保)纠纷15,000日前,公司收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民终143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情况如下:1、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初771号民事判决;2、确认本公司、飞马投资对二审判决确定的
序号案号受理机构上诉人/申请人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案由诉讼/仲裁 本金(万元)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截止2020年9月16日被上诉人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黄壮勉、洪琰对二审判决确定的被上诉人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本公司、飞马投资、黄壮勉、洪琰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追偿。本案件前期的披露情况见公司披露的2019-034、2019-085号公告。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及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尚未获悉其他应予以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20年12月19日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8),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了(2020)粤03破568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投资人同意按照相关规定解决飞马国际与上海汐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待判决或有担保事项,并承诺飞马国际因该事项在重整程序中需要承担的清偿责任由重整投资人予以承担。

因此,对于上述与上海汐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二审判决公司可能承担的相应责任部分,将由公司重整投资人按《重整计划》的规定予以承担,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6),深圳中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本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随着债务危机的化解以及重整投资人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公司将逐步恢复盈利能力,重回良性、稳健发展轨道。

2、针对公司前期涉诉/仲裁事项,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相应会计处理。截至目前,①公司部分诉讼/仲裁案件收到了法院或仲裁机构送

达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对裁定由公司承担相关责任的债权,经公司管理人审核并报深圳中院确定后,公司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清偿,相关清偿责任已履行完毕。②其他尚处于未开庭审理、判决或处于上诉阶段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重整计划》的有关规定,对裁定由公司承担相关责任的债权,经公司管理人审核并报深圳中院确定后,公司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以预留股份进行清偿,将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以及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造成进一步不利影响。后续,公司将根据上述案件和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2、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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