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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娟、熊丹)
公告日期:2021-11-29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21年10月25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娟、熊丹)
文  号: 〔2021〕84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娟、熊丹)
〔2021〕84号
  当事人:郑娟,女,1985年7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熊丹,女,1984年7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郑娟泄露内幕信息及郑娟等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郑娟、熊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公开过程及知情人
  2017年4月25日,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成股份)发布《关于筹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称拟推出员工持股计划。
  2017年5月31日,元成股份发布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决议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姚某花作为元成股份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同时其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牵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工作。郑娟系元成股份证券事务部员工,同时其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具体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工作。
  2017年6月25日,由于元成股份拟发布2017年上半年度业绩快报,为避免员工持股计划在二级市场上买入“元成股份”的时间处于元成股份2017年半年度业绩快报的窗口期内,姚某花与郑娟沟通协调员工持股计划的买入日期和元成股份2017年半年度业绩快报的发布日期,即筹划发布2017年半年度业绩快报。
  2017年6月30日,姚某花与郑娟就元成股份2017年半年度业绩快报的发布日期再次进行沟通。
  2017年6月底,姚某花向祝某人汇报员工持股计划的买入时间问题,为避免员工持股计划的买入时间处在元成股份2017年半年度业绩快报的窗口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拟于2017年7月7日前完成购买。
  2017年7月初,姚某花与元成股份财务总监陈某、财务中心副总经理柴某竹沟通协调业绩快报发布时间和员工持股计划的买入时间。
  2017年7月18日,元成股份发布《2017年半年度业绩快报公告》,称元成股份2017年度上半年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和净利润分别为29,543.11万元、3,496.32万元、3,050.47万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41.29%、93.30%、101.87%。
  元成股份披露的2017年半年度业绩快报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1.3.5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上述内幕信息的形成不晚于2017年6月25日,公开于2017年7月18日。
  姚某花系元成股份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同时其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筹划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工作,由于其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7年6月25日。
  郑娟参与筹划发布2017年半年度业绩快报的沟通协调工作,由于其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7年6月25日。
  二、郑娟内幕交易“元成股份”
  (一)郑娟实际控制账户的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郑娟实际控制“郑进”中信证券普通账户和中信证券信用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元成股份”,并在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元成股份”。其中,“郑进”中信证券普通账户于2010年3月22日开立,资金账户为12××××25,下挂上海股东账户沪A276×××733、深圳股东账户深014××××028;“郑进”中信证券信用账户于2015年3月26日开立,下挂上海股东账户沪E032×××274、深圳股东账户深060××××346,资金账户为800××××670。
  (二)账户组交易“元成股份”的情况
  郑娟实际控制账户组,在2017年6月25日至7月18日期间内买入“元成股份”29,500股,成交金额合计1,131,906元;卖出“元成股份”22,500股,成交金额合计866,170.00元。经计算,账户组亏损11,537.97元。
  (三)账户资金流转情况
  2017年6月23日至7月19日,账户组累计转入60.8万元,累计转出3.3万元,累计净转入57.5万元。其中,2017年6月16日、6月19日、6月23日、7月3日、7月5日、7月10日分别转入2万元、3万元、22.8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2017年6月21日、7月14日、7月19日分别转出0.3万元、2万元、1万元。转入资金来源于郑娟银行账户,转出资金最终流入郑娟银行账户。
  (四)账户交易特征
  账户组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元成股份”的行为及资金流转情况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发展过程高度吻合,且存在下列异常性:第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前后及期间内突击转入资金,反复交易“元成股份”;第二,相较于账户组历史上交易的其他股票金额,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元成股份”金额明显放大;第三,相较于账户组同期交易的其他股票,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元成股份”金额明显放大。
  综上,郑娟利用职务便利知悉内幕信息,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前后及期间内突击转入资金,反复交易“元成股份”,交易动机强烈,交易特征明显异常。
  三、郑娟向熊丹泄露内幕信息,熊丹内幕交易“元成股份”
  (一)郑娟向熊丹泄露内幕信息
  熊丹系郑娟表姐,郑娟、熊丹有微信聊天群,2017年6月20日,郑娟在知悉熊丹错过“元成股份”的上涨后,向熊丹表示愿意为其打探消息。6月27日,郑娟通过微信向熊丹发送消息,提示熊丹注意其前一天提供的信息。7月12日,在郑娟、熊丹共同所在的微信群内,熊丹询问元成股份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业绩增长是否达到发布公告的标准,郑娟答复元成股份半年度业绩快报营业利润、净利润的增长数额区间,并表示相关财务数据的增幅足以达到发布公告的标准。
  综上,郑娟向熊丹泄露内幕信息。
  (二)熊丹内幕交易“元成股份”
  熊丹不晚于2017年6月26日从内幕信息知情人郑娟获取内幕信息后,控制“张莉蓉”中山证券账户交易“元成股份”,该证券账户2006年11月27日开立于中山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下挂沪A324×××130、深006××××746两个股东账户,资金账户为755××××××807。
  熊丹控制使用“张莉蓉”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元成股份”,2017年6月27日至7月18日合计买入“元成股份”79,100股,成交金额2,977,526.82元,卖出“元成股份”26,200股,成交金额996,622.22元,并在7月18日后陆续卖出“元成股份”。经计算,熊丹上述交易“元成股份”盈利180,434.15元。
  上述交易的资金来源于证券账户内自有资金和熊丹银行账户转入的资金,其买入“元成股份”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与发展的时间、郑娟泄露内幕信息的时间、熊丹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高度吻合,且相较于账户组同期交易的其他股票,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元成股份”金额明显放大,交易“元成股份”的交易金额及期末持股市值比例较大。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熊丹控制“张莉蓉”账户买入意愿强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转账记录、证券交易记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郑娟、熊丹内幕交易“元成股份”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郑娟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于2017年7月12日通过微信群向熊丹泄露内幕信息,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郑娟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二、对郑娟内幕交易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三、没收熊丹违法所得180,434.15元,并处以180,434.15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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