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龙泉股份股票代码:002671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维华通讯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外环路333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拥有表决权数量不变)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泉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龙泉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释 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二节 权益变动决定及目的 ......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1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13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 | 指 | 王维华 |
上市公司、龙泉股份 | 指 |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受让方、交易对方 | 指 | 许培锋 |
建华咨询 | 指 | 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名江苏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本报告书 | 指 |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 指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许培锋于2021年11月29日签署的《王维华与许培锋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配偶刘长杰与建华咨询于2019年12月30日签署的《刘长杰、王维华与江苏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建华咨询于2020年3月12日签署的《王维华与江苏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说明: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王维华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3703041961******** |
通讯地址 |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外环路333号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了龙泉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权结构调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权益未发生变化,有利于进一步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促进上市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0,371,529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89%,该等股份的表决权已委托给建华咨询行使,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建华咨询保持一致行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0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2021年11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许培锋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人民币226,671,880.50元的价格(即每股4.5元)将持有的龙泉股份无限售流通股股份50,371,529股转让给许培锋,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89%。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转让的股份中有50,360,700股已质押给建华咨询,本次转让所涉及股份尚需办理相应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1年11月29日,王维华与许培锋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王维华
乙方(受让方):许培锋
标的股份:甲方拟根据本协议转让给乙方的50,371,529股上市公司股份及该等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
1、数量、比例、价款
1.1 甲方同意将其所持上市公司50,371,529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
8.89%)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前述标的股份。
1.2 乙方受让标的股份的价格为4.5元/股,交易总价款合计人民币226,671,880.5元。
2、价款支付方式和付款安排
2.1 乙方将采取现金的方式支付交易总价款。乙方将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交易总价款。
2.2 付款安排。乙方同意在标的股份交割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或者就价款支付事宜与甲方达成一致。
3、交割以及过渡期间安排
3.1 自交割日起,乙方即享有标的股份相应股东权利,承担相应股东义务。
3.2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割日的期间为过渡期间。
过渡期内,甲方将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股东权利、享有相关资产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配合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依法经营、良好运行。
4、交易税费
双方确认,就本次交易,各自依据法律规定承担本方所发生的税费等相关费用。其中,本协议签署的印花税(如有)、过户费(如有)、公证费(如有)由甲方承担。
5、保证和承诺(甲方)
5.1 甲方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签署本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5.2 除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表决权安排外,甲方保证其所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存在其他关于表决权安排的协议。
5.3 甲方保证其合法持有标的股份,该等股份没有设置除上市公司和甲方已披露之外的任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或任何诉讼、争议等瑕疵。甲方承诺充分配合乙方办理股份转让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保证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标的股份顺利过户至乙方名下。
5.4 甲方承诺没有侵占上市公司任何资产且尚未归还的情形,没有任何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否则,甲方将赔偿乙方为准备本次交易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并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代理律师的费用)。
5.5 甲方承诺,股份交割日前,其持有的标的股份不会因甲方自身债务或者其他原因发生法院查封/冻结。如果因任何原因导致股份被查封/冻结的,甲方应赔偿乙方为准备本次交易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代理律师的费用)。
6、保证与承诺(乙方)
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交易总价款,并保证款项的来源合法。
7、违约责任
7.1 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7.2 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约定致使本次交易不能完成的,则该方构成重大违约。重大违约方除按前述9.1条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外,还应向守约方支付本次交易总价款20%的违约金。
7.3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交易总价款,乙方每日应按逾期金额的0.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迟延支付交易总价款超过1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单方解除协议的,可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本次交易总价款20%的违约金。
7.4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无法及时获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或者无法在中登公司办理登记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单方解除协议的,可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交易总价款20%的违约金。
8、其他事项
8.1 本协议及其附件任何文本的变更,均需以书面形式由双方正式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如有多份补充协议,以签订时间在后的补充协议为准。
8.2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供提交深交所及披露使用(交由上市公司保管),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获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
五、其他权益变动披露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龙泉股份的负债、未解除龙泉股份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损害龙泉股份投资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以到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王维华
2021年11月29日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王维华
2021年11月29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名称 |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尖山东路36号 |
股票简称 | 龙泉股份 | 股票代码 | A股:00267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王维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外环路333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持股数量:50,371,529股 持股比例:8.89% 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0股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变动数量:50,371,529股 变动比例:8.89%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均为0股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1年11月29日 方式:协议转让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 | 是 □ 否 √ |
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王维华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