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1-156证券代码:873223 证券简称:荣亿精密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29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唐旭文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会议通知于2021年11月12日发出,满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提前15天通知的要求,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发出,符合公司章程约定的通知形式。
2021年11月18日,经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股东唐旭文提出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8,9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784%。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列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会议通知于2021年11月12日发出,满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提前15天通知的要求,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发出,符合公司章程约定的通知形式。2021年11月18日,经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股东唐旭文提出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
1.议案内容: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经国家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批准,具有从事证券和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且拥有丰富的审计经验。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拟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8,9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公告编号2021-117)。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1.议案内容: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公司现就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相关业务规则,需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公司在精选层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的《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拟在公司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告编号2021-127)。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08,9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公司现就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相关业务规则,需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公司在精选层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的《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拟在公司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告编号2021-127)。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起杭律师、孙阳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本议案无需回避表决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