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5 证券简称:百川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2债券代码:128093 债券简称:百川转债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00。
②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建设路55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铁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9人,代表股份150,015,8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0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27,356,3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0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5人,代表股份22,659,5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40%。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7人,代表股份22,827,5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6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5人,代表股份22,659,5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40%。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江苏海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860,3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3%;反对15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6%;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72,0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88%;反对15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10%;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议案2.00 《关于江苏海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847,8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0%;反对16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9%;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59,5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40%;反对16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58%;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议案3.00 《关于南通百川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856,8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0%;反对15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9%;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68,5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35%;反对15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64%;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议案4.00 《关于宁夏百川新材料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829,6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9%;反对18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1%;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41,3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43%;反对18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55%;弃权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阚赢律师、张若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