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5 证券简称:梅安森 公告编号:2021-091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梅安森股票代码:300275
信息披露义务人:马焰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福园路28号
股权变动性质:公司总股本增减导致的持股比例被动增减(被动变化)、通过协议转让引起股份减少签署日期: 2021年11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管理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批准,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4
第一节 释 义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马焰 |
上市公司、公司、梅安森 | 指 |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长城资本 | 指 | 长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15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股 | 指 | A股普通股股票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马焰性别:男国籍:中国身份证号:51021219**********住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福园路28号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联关系情况
马焰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长职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梅安森外,马焰先生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包括:
1、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导致的公司总股本增减变动,使得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增减。
2、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和安排,通过协议转让部分股份,导致持股比例下降,转让所得资金将主要用于归还自身质押借款,降低质押率,促进上市公司健康良性发展。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持有的梅安森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马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9,104,800股,占当时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26%。
本次权益变动后,马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9,334,800股,占目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59%。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变动情况明细表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变动方式 | 变动原因 | 变动日期 | 本人持股变动数量(股) | 总股本变动数量(股) | 变动比例 |
马焰 | 被动增加 | 2019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 2020.5.15 | 0 | -64,000 | 0.01% |
被动稀释 |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 | 2020.7.3 | 0 | 1,179,800 | -0.16% | |
被动稀释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2021.3.12 | 0 | 19,118,955 | -2.35% | |
被动增加 | 2019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 2021.5.17 | 0 | -128,000 | 0.02% | |
主动减少 | 协议转让 | 2021.11.27 | -9,770,000 | 0 | -5.19% | |
累计变动比例 | -7.67% |
注: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减而使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增减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马焰先生与长城资本于2021年11月27日在北京签署了《长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马焰关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马焰先生拟将其持有的9,77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19%)以10.00元/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依法转让给长城
资本拟设立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长城基金”),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97,700,000元。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马焰先生将持有公司股份29,334,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59%,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长城资本乙方:马焰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展业的私募基金公司。甲方基于长期看好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通过甲方拟设立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受让乙方持有的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共计9,770,000股(占本协议签署之日梅安森总股本的5.19%,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长城基金。考虑到前述情况以及本协议下文所述之相互约定和合意,根据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本协议各方兹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同意以10.00元/股的价格将上述梅安森标的股份转让给长城基金,交易金额共计玖仟柒佰柒拾万元整(小写:¥97,700,000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
2、基于甲乙双方本次交易目的、长城基金设立目的以及相关金融监管规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如甲方设立的长城基金未能在本协议签署后90个工作日内成立并通过产品备案,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双方关于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转让事宜不再继续履行。
3、甲方或长城基金与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向梅安森提交有关协议转让、过户的必要文件和资料,并及时向深交所、中证登提出股份转让申请,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4、在基金取得产品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长城基金向乙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壹仟玖佰伍拾肆万元整(小写:?19,540,000元),在中证登审批通过并办理完毕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后5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柒仟捌佰壹拾陆万元整(小写:?78,160,000元)。
5、非因甲方或乙方原因,若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或股权过户登记申请未能获得深交所、中证登的审核批准而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标的股份协议转让无法完成的,乙方应在收到深交所、中证登的相关反馈文件后立即书面通知长城基金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向长城基金返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至长城基金指定的账户。本协议自乙方收到深交所或中证登的未审核通过的文件之日自动解除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6、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7、本协议生效后,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8、甲乙双方因本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或就本协议相关任何问题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包括有关违反本协议、本协议的终止和有效性的任何争议,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通过友好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9、各方同意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受限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马焰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为23,384,800股,其余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本次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股份锁定等承诺情况的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焰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的自然人股东马焰先生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马焰先生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已于2014年11月3日起解除限售,马焰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所作承诺。
2、马焰先生于2016年1月14日承诺“自2016年1月14日起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由于公
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使持有的公司股份增加的,亦遵守上述承诺。”。此承诺已经履行完毕。除上述事项外,马焰先生未有其他股份锁定承诺,马焰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所作承诺。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以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就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亦不存在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的其他安排。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或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3、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4、本次协议转让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本次协议转让尚须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第五节 前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3、《长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马焰关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马焰2021年11月29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重庆市九龙坡区福园路28号 |
股票简称 | 梅安森 | 股票代码 | 300275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马焰 | 信息披露义务人联系地址 | 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福园路28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持股比例被动变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39,104,800股 持股比例: 23.26%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29,334,800股 持股比例:15.59%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马焰日期: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