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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东股份:公司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30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

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就贵会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关于“两高”事项专项核查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东股份”、“公司”、“申请人”或“发行人”)会同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与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申请人律师”),就《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落实。现将《反馈意见》有关问题的落实情况汇报如下,请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引用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问题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

2019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明确将“焦炉加热精准控制、焦炉烟气脱硫脱硝副产物资源化利用、脱硫废液资源化利用、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煤焦油炭基材料、煤沥青制针状焦、焦炉煤气高附加值利用、荒煤气和循环氨水等余热回收、低阶粉煤干燥成型-干馏一体化等先进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综合污水深度处理回用、冷轧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烧结烟气脱硫废水处理回用等技术研发和应用”列为鼓励类。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关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的内容,核对情况如下:

指导类别序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具体内容情况说明
石油化工
淘汰类1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本项目生产浸渍沥青,采用溶剂沉降法生产
91.5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本项目生产的炭黑为特种炭黑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煤焦油精细加工及特种炭黑综合利用项目”,具体包括粗酚精制生产装置、浸渍沥青生产装置、特种炭黑生产装置等。项目建成并达产后,将新增焦化苯酚、间对甲酚等粗酚精制生产能力1.5万吨/年,浸渍剂沥青2万吨/年,高性能低滚动阻力炭黑、高端制品炭黑、导电炭黑、高色素炭黑等特种炭黑7万吨/年,上述新增产品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二、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015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对推进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防治大气环境污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提出推动煤化工结构优化升级,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加大煤炭资源加工转化深度,提高产品精细化率,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新材料等新型煤化工,优化产品结构,延伸产业链,促进产业多元化发展,提高产品附加值。

2016年9月,山西省人民政府颁布《山西省“十三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提出构建多联产和深度延伸的煤化工产业体系,推进焦化副产品达到三级以上深度加工,开发出更多品种、更高经济价值的精细化工产品;推进煤焦油加工延伸,开发电极沥青、沥青针状焦、沥青碳纤维,形成新型碳素纤维产业。

2020年11月,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联合颁布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修订)》中提出“酚油加工、洗油加工、煤沥青制备高端化利用(不含改制沥青)”为鼓励外商投资类项目。

2021年1月,中国炼焦行业协会发布的《焦化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优化焦化行业上下游产业链,促进焦化行业现有化工初级产品向下游产品、精细化工产品、新型化工材料方向延伸,与石油化工、生物化工有机结合,提高产品附加值。

公司是一家基于对煤焦油资源深入研发及应用的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高品质炭黑产品、煤焦油精细加工产品的研发和生产,通过“煤焦油加工+炭黑生产+尾气发电+精细化工”的有机结合形成可持续循环的产业模式。

综上,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1、查阅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修订)》、《山西省“十三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焦化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

2、取得发行人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募投项目备案审批文件。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本次募投项目“煤焦油精细加工及特种炭黑综合利用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问题二、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公司自成立以来,依托当地资源优势,致力于建设完整的产业链条,通过一体化经营实现资源、能源的就地转化。目前,公司已初步实现了“煤焦油加工+炭黑生产+尾气发电+精细化工”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条。

本次募投项目中的粗酚精制和浸渍沥青项目,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炭黑生产环节产生的余热,既节约了能源,又减少了炭黑尾气的直接排放,实现了炭黑尾气的综合利用。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为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当地政府制定了《山西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运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相关政策文件。

《山西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中提出,十三五期间,运城市能耗强度降低目标15%,能源消费总量增量控制目标为350万吨标准煤。《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中提出“实施工业节能行动计划。围绕重点节能工程,在冶金、电力、煤炭、焦化、化工、建材等六大主要耗能行业深入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不断提升能效水平。制定高耗能行业能效对标方案,在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效达标对标活动。”

2021年4月,运城市人民政府颁布《运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山西行动”,倒逼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加快转型升级。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推行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挂钩,对高耗能产业和产能过剩行业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强约束,对其他产业按先进能效标准实行能耗强度约束,抓好煤炭清洁高效深度利用。建立冶金、电力等高污染高耗能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倒逼机制。

2021年11月2日,运城市能源局下发了《关于河津市华辉杰能源有限公司6万吨高效活性炭项目等五个项目符合能耗双控的函》(运能源函〔2021〕32号),运城市能源局组织能耗双控小组对永东股份煤焦油精细加工及特种炭黑综合利用项目研究,认定永东股份本次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为1,164.01tce(当量值),项目建成后对运城市完成能耗增量控制目标的影响小,对运城市能耗强度影响较小。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满足运城市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二、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煤焦油精细加工及特种炭黑综合利用项目”已取得了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煤焦油精细加工及特种炭黑综合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批复》(运审管审发【2021】130号),原则同意该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并将该项目实际能源消费总量纳入当地总量控制。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违反国家、行业或协会的相关标准、规定的情形,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监管要求。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1、查阅了《山西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运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相关政策文件;

2、取得运城市能源局下发的《关于河津市华辉杰能源有限公司6万吨高效活性炭项目等五个项目符合能耗双控的函》(运能源函〔2021〕32号);

3、取得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煤焦油精细加工及特种炭黑综合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批复》(运审管审发【2021】130号)。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2、本次募投项目已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问题三、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主电源由公司现有炭黑尾气发电装置供给。

公司重视节能减排和资源循环利用,打造循环经济产业链条。公司将炭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尾气作为锅炉燃料,产生的蒸汽用于自备电厂发电,电力用于公司生产。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1、取得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取得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明细,了解其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

问题四、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的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4月26日,稷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本次募投项目“煤焦油精细加工及特种炭黑综合利用项目”出具《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020-140824-26-03-007760)。

2020年12月28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出具《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煤焦油精细加工及特种炭黑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晋环审批函[2020]520号)。

二、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已对本次募投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公司并于2020年12月28日取得了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出具《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煤焦油精细加工及特种炭黑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晋环审批函[2020]520号),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1、查阅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有关规定;

2、取得了稷山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本次募投项目出具的《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020-140824-26-03-007760),以及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出具《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煤焦油精细加工及特种炭黑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晋环审批函[2020]520号)。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本次募投项目已按要求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

2、公司已按《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问题五、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不需要履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次募投项目燃料为公司自产的炭黑尾气及从周边焦炉厂采购的焦炉煤气,不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不属于耗煤项目,不涉及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公司的主要燃料为外采的焦炉煤气及自产的炭黑尾气。焦炉煤气由周边的焦化厂供给,公司周边分布有多家焦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焦炉煤气,且这些焦化企业自身对焦炉煤气的利用率较低。公司炭黑生产装置产生大量的炭黑尾气,尾气全部利用作干燥机燃烧炉和尾气锅炉的燃料,充分利用尾气化学热,既节约能源,又减轻了环境污染,实现了炭黑尾气的综合利用。

公司自成立以来,依托当地资源优势,致力于建设完整的产业链条,通过一体化经营实现资源、能源的就地转化。目前,公司已初步实现了“煤焦油加工+炭黑生产+尾气发电+精细化工”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条。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1、取得了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取得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煤焦油精细加工及特种炭黑综合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批复》(运审管

审发【2021】130号);

3、取得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出具《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煤焦油精细加工及特种炭黑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晋环审批函[2020]520号)。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不需要履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问题六、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未位于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位于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稷山县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规划》及《稷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稷山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和面积的通知》,稷山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主要为108国道过城段以北、富强街以南、运稷路以西、丰喜路以东所包围的区域。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上述区域,因此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稷山县禁燃区域。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1、查阅了《稷山县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规划》、《稷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稷山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和面积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2、取得了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了解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与当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进行比对。

3、取得并检查了本次募投项目的土地证。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本次募投项目未位于《稷山县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规划》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问题七、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一、本次募投项目需取得排污许可证,预计重新取得不存在法律障碍

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第十五条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发行人已取得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于2020年8月20日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40800719861645D001V),证书有效期限为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建成投产将涉及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排放,本次募投项目属于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新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需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目前尚未建成投产,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发行人已出具承诺将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已于2020年12月28日取得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出具的《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煤焦油精细加工及特种炭黑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晋环审批函[2020]520号)。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该项目尚未建成投产,尚未产生实际排污。后续发行人将在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之前,根据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后续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建成投产,尚未产生实际排污,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1、查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2、取得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出具《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煤焦油精细加工及特种炭黑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晋环审批函[2020]520号)。

3、获取了发行人出具的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承诺函。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本次募投项目之“煤焦油精细加工及特种炭黑综合利用项目”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发行人将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2、本次募投项目排污许可证后续取得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3、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问题八、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目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一、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目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为特种炭黑产品、浸渍沥青产品和粗酚精制产品。《“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与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产品列示如下:

编号产品名称产品代码行业名称行业代码
52沥青(焦油蒸馏采用常压、减压或常减压连续蒸馏工艺除外)25021302炼焦2520

注: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10月25日修订形成了《“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21年版》,涉及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产品与2017年一致。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特种炭黑产品和粗酚精制产品,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之“一、‘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中产品无对应情况,不属于前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中沥青生产工艺为常压连续蒸馏工艺,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中沥青产品的“除外工艺”,“除外工艺”是指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小,不宜予以限制的生产工艺。因此,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浸渍沥青产品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1、取得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了解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具体产品;

2、查阅并对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之“一、‘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目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问题九、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量、环保措施

本次募投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等。永东股份制定了相应的污染物治理措施,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其主要污染物名称、产生环节、排放量、环保措施具体如下:

1、废气治理方案

(1)有组织排放废气主要包括各工艺装置加热炉燃烧过程排放的烟气、油气等。

粗酚精馏各塔真空尾气、各酚类贮罐排放的尾气,进入尾气净化塔碱液洗涤处理后经尾气风机送至导热油炉焚烧处理。

浸渍剂沥青生产装置的废气及沥青中间槽放散气汇集后,进入尾气净化塔用洗油洗去有害成分后经尾气风机送至沥青聚合管式炉焚烧处理。

炭黑生产装置产生大量的炭黑尾气。尾气全部利用作干燥机燃烧炉和尾气锅炉的燃料,充分利用尾气化学热,既节约能源,又减轻了环境污染;炭黑尾气采用高效反吹风袋滤器,提高炭黑收集效率;炭黑尾气在全封闭自动化操作的基础上,设置两套专门的负压吸尘系统,将设备泄露或飞扬的炭黑粉尘吸送至再处理袋滤器回收净化。

本次募投项目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如下:

污染物名称排放总量(t/年)
二氧化硫32.65
氮氧化物56.76
颗粒物27.60

(2)无组织排放废气主要来自油品装卸作业和油品储存过程中挥发出来的油气、工艺装置泄漏、挥发的烃类。本工程在槽标、放料口、取样口、窥镜、泵泄漏等无组织泄漏点采取相应的设备密封措施,如槽标改用侧装夹套保温磁翻板液位计,轻质油泵采用屏蔽泵,有效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2、废水治理方案

粗酚精制及浸渍剂沥青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含酚废水,送至炭黑厂作急冷水、高温分解,不外排。

炭黑油储运含油污水和含炭黑地面冲洗水,先汇集至含油排水坑,输送至炭黑厂作急冷水、高温分解,不外排。

冲洗地坪水以及可能含油的初期雨水,先汇集至含油排水坑,通过隔油池除去油类,送炭黑厂作急冷水、高温分解,不外排。生活污水送往公司现有的污水处理站,经处理后送炭黑厂作急冷水、高温分解,不外排。综上,本次募投项目产生的废水均不外排,实现废水“零”排放。

3、固体废弃物处理方案

对少量的废滤袋、废包装纸袋,由专门厂家进行回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附近垃圾处理厂。

4、噪声防治措施

对于产生噪声较大的设备加设消音器或隔音操作室,治理后可使各噪声源低于85db(A)。

二、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的资金来源和金额

本次募投项目计划环保投资250万元,占项目投资总额的0.85%,该等资金均来源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此外,根据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主要生产主体相同、建设地点相连,本次募投项目项目也将依托于现有的废水处理设施、公辅工程等,确保环保设施投入处理能力满足运营要求。

三、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发行人一直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模式,提高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质量,以缓解对环境可能存在的影响。发行人现有的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以及本次募投项目拟新增的环保设施,能够将募投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的排放量控制在国家环保排放标准的指标范围之内。

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出具的《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煤焦油精细加工及特种炭黑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晋环审批函[2020]520号),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综上,发行人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1、取得了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资料;

2、取得了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出具的《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煤焦油精细加工及特种炭黑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晋环审批函[2020]520号)。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所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和噪声,公司采取了相应的环保措施进行污染物处理。

2、本次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相应的资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拟投入的金额具有合理性。

3、发行人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问题十、发行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回复:

一、发行人最近36个月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

公司一直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模式,提高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质量,以缓解对环境可能存在的影响。发行人最近36个月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于2021年11月10日出具《证明》:“自2018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该公司能够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重大污染源,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日常环保运营合法合规。该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及各项环保审批手续,排污指标符合各项标准,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未发现该公司有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处罚的情形。”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1、查阅了公司环保生产的内控制度,取得了公司的环保设备清单及排污资料;

2、检索了相关政府部门网站信息及公开网络信息,了解了环保部门对发行人相关生产经营业务检查具体情况,并取得了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最近36个月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是否涉及“两高”核查情况的回复》之签署页)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是否涉及“两高”核查情况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崔学良 潘 登

保荐机构总经理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是否涉及“两高”核查情况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总经理:

段 涛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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