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项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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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项说明
致同专字(2021)第110A01724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2021年10月22日出具的《关于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119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致同”、“我们”)对贵所的审核问询所列问题中需要申报会计师说明或发表意见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有关问题的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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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释义 ...... 3
4.关于传媒技术不并表处理的合规性。 ........................................................................... 5
5.关于收入确认。 ................................................................................................................ 10
6.关于收入。 ......................................................................................................................... 23
7.关于成本。 ......................................................................................................................... 38
8.关于毛利率。 .................................................................................................................... 44
9.关于应收账款。 ................................................................................................................ 49
10.关于或有事项。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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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问询函回复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一、普通术语 | ||
无线传媒、公司、本公司、股份公司、发行人 | 指 | 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传媒集团 | 指 | 河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实际控制人 | 指 | 河北广播电视台 |
冀广传媒 | 指 | 河北冀广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冀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冀广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冀广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传媒技术 | 指 | 河北广电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
快乐阳光 | 指 |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
浙江岩华 | 指 | 浙江岩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岩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北京普信 | 指 | 北京普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杭州行云 | 指 | 杭州行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新媒股份 | 指 | 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770.SZ |
芒果超媒 | 指 | 芒果超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413.SZ |
海看股份 | 指 | 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
重数传媒 | 指 | 重庆广电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会 | 指 | 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广电总局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及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中国联通 | 指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移动 | 指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
河北联通 | 指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
河北电信 | 指 |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河北移动 | 指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 |
爱上传媒 | 指 | 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IPTV中央集成播控总平台的运营方 |
中广影视、中广影视卫星 | 指 | 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文广、上海文广科技 | 指 | 上海文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申报会计师 | 指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招股说明书 | 指 | 《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
报告期 | 指 |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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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末 | 指 | 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6月30日 |
本次发行 | 指 | 公司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4,001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的行为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二、专业术语 | ||
IPTV | 指 | Internet Protocol Television,即交互式网络电视,以电视机为显示终端,中央和省两级IPTV集成播控平台引入内容并集成播控后,规范对接到电信运营商架设的专网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提供包括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及增值服务在内的多种交互式服务的业务 |
EPG | 指 | Electronic Program Guide,即电子节目指南 |
新媒体 | 指 | 以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传输通道,以电视机、电脑、移动终端等为接收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的传播形态和媒体形态 |
三网融合 | 指 | 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在向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演进过程中,其技术功能趋于一致,业务范围趋于相同,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能为用户提供话音、数据和广播电视等多种服务 |
电信运营商 | 指 | 提供互联网接入、移动电话或网络接入、固定电话等业务的通信服务公司 |
注:本问询函回复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情况,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而非数据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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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传媒技术不并表处理的合规性。
根据审核问询回复,发行人持有传媒技术60%股份,传媒股份章程约定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五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传媒技术成立时董事会共5人,发行人委派3人,上海文广科技委派2人,且总经理由上海文广科技委派。发行人委派董事人数占比未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发行人无法通过董事会及委派总经理控制传媒技术。发行人无法控制传媒技术,发行人未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控制传媒技术半数以上表决权且有能力主导传媒技术重大经营活动、人事任免和机制决策等相关活动的情况下,不对其并表的合理性、合规性。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补充说明控制传媒技术半数以上表决权且有能力主导传媒技术重大经营活动、人事任免和机制决策等相关活动的情况下,不对其并表的合理性、合规性
(一)无线传媒对传媒技术不并表的合理性
1、传媒技术的设立背景和公司治理安排
上海文广在广电新媒体工程领域具有先进的管理经验及技术优势,发行人具备河北省广电领域本地经营优势。在发行人当时的实际控制人河北省广播电视局的支持下,基于优势互补的原则,发行人与上海文广于2011年4月13日共同投资设立传媒技术,其中发行人持股比例为60%,上海文广持股比例为40%。
为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双方约定共同管理公司。在传媒技术初始设立时,发行人与上海文广在董事会及总经理的选举委派情况如下:传媒技术设董事会,由5名董事构成,其中2名董事由上海文广委派,3名董事由发行人委派;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其中1名监事由上海文广委派,2名监事由发行人委派;总经理由上海文广委派。由发行人委派的董事和监事中,其中1名董事和1名监事系当时的实际控制人河北省广播电视局通过发行人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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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传媒技术设立时的定位,传媒技术主要面向河北市场开展业务,因此发行人在股权和董事会、监事会构成上占相对多数,但经营管理主要依托上海文广在广电行业内的管理能力,因此总经理由上海文广委派。此外,由于传媒技术系发行人当时的实际控制人河北省广播电视局支持设立,因此河北省广播电视局通过发行人委派了部分董事和监事。
自传媒技术成立后,董事会、监事会构成及总经理的选举委派情况自成立后至无线传媒2018年9月对外转让传媒技术股权时一直未发生变动。
2、无线传媒股权整体划转至河北广播电视台后,传媒技术的公司治理结构未发生变化
根据《关于<河北人民广播电台、河北电视台合并实施方案>的批复》(冀字[2016]11号),2016年12月,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服务中心(河北省广播电视局下属事业单位)、河北电视台、河北人民广播电台将分别持有的44.77%、17.57%、
17.29%冀广传媒股权无偿划转至新组建的河北广播电视台,无线传媒作为冀广传媒当时的下属企业整体划转给河北广播电视台,河北省广播电视局作为河北省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和河北省内广电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将剥离包括无线传媒在内的经营性资产。
为保持传媒技术的经营稳定性,无线传媒和上海文广未就传媒技术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架构进行调整,截止发行人2018年9月对外转让传媒技术股权时点,传媒技术的公司治理结构未发生变化。特别的,河北省广播电视局作为无线传媒此前的实际控制人,委派的1名董事和1名监事持续任职。
3、报告期内,根据传媒技术的治理结构,无线传媒单方无法完全主导传媒技术重大经营活动、人事任免和机制决策等相关活动
(1)传媒技术董事会、总经理职权及表决安排
传媒技术章程载明,传媒技术设董事会,成员为5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传媒技术设总经理,第一届由上海文广委派,经董事会讨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行使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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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报告期初至发行人对外转让传媒技术股权时点,传媒技术的董事会构成为,上海文广委派2名董事,发行人委派3名董事,且由于历史原因,其中1名董事系发行人原实际控制人河北省广播电视局通过发行人委派;传媒技术总经理由上海文广委派,发行人未委派管理人员参与传媒技术的经营管理。
因此,无线传媒在传媒技术委派的董事人数不足三分之二,且未委派经营管理人员,发行人无法在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面控制传媒技术的重大经营活动。
(2)传媒技术股东会职权及表决权安排
传媒技术章程载明,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传媒技术股东会的表决权构成上,无线传媒占比60%,上海文广占比40%。对于特殊表决事项,发行人无法通过行使表决权单方面控制。对于一般表决事项,根据传媒技术章程,发行人可以通过行使半数以上表决权,但通常该等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而发行人无法单方面控制董事会;特定情况下,发行人作为持有表决权1/10以上的股东,可以单方面向传媒技术股东会提案并行使表决权,但传媒技术设立以来至2018年9月发行人对外转让传媒技术全部股权时,发行人与上海文广始终按照投资时点的约定共同管理传媒技术,特别的,在人事安排上,传媒技术董事会构成及总经理委派一直未发生变动,双方在董事会构成上保持3:2,与双方的出资权利和股东会表决权比例一致,发行人单方面行使提案权及表决权与双方对传媒技术管理架构安排不符。
综上所述,根据传媒技术的董事会、总经理构成及股东会运行情况,发行人无法单方面控制传媒技术的重大经营活动、人事任免和机制决策等相关活动,实际也未对传媒技术实施控制。
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发行人虽具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无法控制传媒技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修订)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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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技术的权利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发行人持有传媒技术的股权比例为60%,股东会表决权比例为60%,董事会表决权比例为60%,总经理由上海文广科技委派,自传媒技术成立至处置日股权比例、股东会表决权比例、董事会表决权比例、总经理的委派一直未发生变动。根据公司章程的上述约定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发行人无法在董事会层面、管理层层面控制传媒技术的重大经营活动、人事任免和机制决策等相关活动,因此,发行人不能控制传媒技术。
(二)传媒技术的主要财务数据及模拟测算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数据的影响
1、传媒技术的主要财务数据
发行人于2018年9月处置传媒技术,申报会计师对传媒技术2018年1-9月的财务报表执行了审阅程序。经审阅后的财务报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负债表科目 | 金 额 | 利润表科目 | 金 额 |
资产合计 | 1,796.80 | 营业收入 | 580.04 |
负债合计 | 435.00 | 营业成本 | 471.03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361.80 | 净利润 | 17.09 |
2、模拟测算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数据的影响
因传媒技术已于2018年9月处置,如将传媒技术纳入合并范围,报告期内只对发行人2018年利润表科目有影响,对2019年、2020年、2021年1-6月财务数据没有影响。
按照审阅后的财务报表模拟测算,将传媒技术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对发行人2018年财务数据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未纳入合并范围金额 | 模拟纳入合并范围后金额 | 差异 | 差异率 |
营业收入 | 43,269.50 | 43,849.54 | 580.04 | 1.34% |
营业成本 | 11,110.01 | 11,581.04 | 471.03 | 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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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 28,097.88 | 28,104.72 | 6.84 | 0.02% |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8,097.88 | 28,097.88 | - | - |
少数股东损益 | - | 6.84 | 6.84 | - |
由上表,总体来说,即使将传媒技术纳入合并范围,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数据的影响较小。
(三)传媒技术合规情况良好,即使纳入合并范围,不会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合规经营情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长安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的《无欠税证明》(冀石长安税第一分局无欠税证[2021]85号),截至2021年7月31日,未发现传媒技术“有欠税情形”。
根据石家庄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自2011年4月13日至2021年8月3日,未发现传媒技术存在“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长安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石家庄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传媒技术报告期内的资金流水、财务报表及传媒技术关于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及在相关主管政府部门网站、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www.chinatax.gov.cn)、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rmfygg.court.gov.cn)、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www.ajxxgk.jcy.gov.cn/html/zjxflws)的查询,传媒技术自报告期初至发行人对外转让其全部股权前,未受到行政处罚,即使将传媒技术纳入合并范围,也不会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合规经营情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了传媒技术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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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取了发行人、河北省广播电视局、上海文广关于传媒技术股东会、董事会及管理层人员的委派情况、经营活动决策流程的确认函;
3、对河北省广播电视局进行了访谈;
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修订)中对合并范围的规定,结合传媒技术的实际经营决策情况及章程约定进行分析;
5、获取并审阅了传媒技术2018年1-9月财务报表;获取了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虽然控制传媒技术半数以上表决权,但是没有能力单方面主导传媒技术重大经营活动、人事任免和机制决策。发行人未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模拟测算,假设将传媒技术2018年1-9月纳入合并范围,对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影响较小;且传媒技术自2018年1月1日至对外转让前,未受到行政处罚,不会对发行人的合规经营情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无线传媒本次发行条件造成影响。
5.关于收入确认。
根据反馈意见回复,发行人IPTV业务收入确认原则为每月根据客户提供并经双方确认的结算数据确认收入;若当月未取得客户提供的结算数据,在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根据客户计费系统和公司大数据管理系统的数据信息暂估确认收入,在实际结算时予以调整。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IT审计报告,发行人收入确认中主要涉及使用运营商业务平台以及自有大数据管理系统、AAA计费系统。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与运营商之间就当月提供的服务的对账工作存在滞后的原因,是否属于行业惯例;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的相关结算单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否存在大量跨期确认的收入,暂估收入的依据、与实际结算的差异及调整情况。
(2)补充说明在股改之前收入确认原则的实际执行情况,股改时的具体调整情况以及对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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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合发行人的大数据管理系统、AAA计费系统和运营商相关业务平台的实际情况,补充说明各月的业务数据以及之后的结算数据的具体来源,各系统之间的业务关系。
(4)补充说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息系统专项核查报告的复核情况,申报会计师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IT审计报告的核查程序、核查方法、核查结论是否存在差异,相关异常标准选定的合理性及准确性,对存在异常的情形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关注,相关结论的准确性,对上述报告中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或者解释是否进行复核及分析。
(5)结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IT审计报告和实际情况,补充说明如何确保相关业务系统的相关数据不存在被篡改的风险,如何保障其运行的有效性;对于IT审计报告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的具体影响范围、整改情况、相关内控系统是否有效运行。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说明与运营商之间就当月提供的服务的对账工作存在滞后的原因,是否属于行业惯例;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的相关结算单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否存在大量跨期确认的收入,暂估收入的依据、与实际结算的差异及调整情况
(一)与运营商之间就当月提供的服务的对账工作存在滞后的原因,是否属于行业惯例
1、发行人与运营商之间就当月提供的服务的对账工作存在滞后的原因
发行人每月按照与运营商签署的销售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由于存在下述原因,对账工作存在一定的滞后:
(1)电信运营商在完成对终端用户的信号传输后,需在1-3个月的时间周期内完成对终端用户的收款或确认无退赔义务,对于无法收回款项或需向终端用户退赔的款项,运营商亦不向无线传媒进行结算;
(2)电信运营商内部亦存在一定的核算、数据报出审批周期。故发行人在当月提供服务后与运营商的对账时点存在一定的周期。
2、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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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对账周期 |
新媒股份 | 未披露 |
芒果超媒 | 未披露 |
海看股份 | 协议约定当月提供服务后在1-3月内进行对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客观上存在对账时点滞后于合同约定的情形,与运营商的对账周期通常介于2-6个月 |
重数传媒 | 未披露 |
无线传媒 | 协议约定当月提供服务后在1-3月内进行对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客观上存在对账时点滞后于合同约定的情形,与运营商的对账周期通常介于1-6个月 |
发行人同行业公司的实际对账工作较协议约定也存在滞后,属于行业惯例。
(二)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的相关结算单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否存在大量跨期确认的收入,暂估收入的依据、与实际结算的差异及调整情况
1、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的相关结算单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1)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取得结算单的月份的数据差异,发行人按照收入确认政策对暂估收入数据已在当期内做调整。
(2)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取的结算单的月份的数据差异,发行人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了结算单,报告期收入确认金额已经确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发行人已经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在当期内对差异数据进行了调整。
(3)对于在审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报出日仍未取得结算单的月份按照暂估的数据确认收入,并在取得结算单的月份调整暂估和实际结算差异,将结算差异在下一个报告周期内予以确认。
2、暂估收入的依据
发行人在当月未取得客户提供的结算数据时,发行人与运营商协商提供客户计费系统汇总数据,在能获取的情况下,根据运营商提供的数据暂估确认收入。在未能获取的情况下,发行人根据本公司大数据管理系统的业务数据、协议约定的结算规则等计算应结算的金额,同时参考以前月份结算数据,暂估确认收入。发行人在取得实际结算数据后,根据结算数据对暂估数据予以调整。
3、与实际结算的差异及调整情况
(1)与实际结算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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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1年11月3日,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发行人暂估收入与实际结算的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河北电信 | 河北移动 | 河北联通 | 合计 | ||||
2021年1-6月 | 2020年6-12月 | 2021年1-6月 | 2020年6-12月 | 2021年1-6月 | 2020年6-12月 | 2021年1-6月 | 2020年6-12月 | |
暂估收入金额① | 10,947.04 | 13,062.02 | 14,568.23 | 15,417.00 | 574.40 | 9,226.29 | 26,089.68 | 37,705.31 |
结算金额② | 10,881.32 | 13,037.03 | 14,757.18 | 15,380.22 | 454.94 | 9,293.14 | 26,093.44 | 37,710.39 |
差异金额③=②-① | -65.72 | -24.99 | 188.95 | -36.78 | -119.46 | 66.85 | 3.76 | 5.08 |
差异率④=③/② | -0.60% | -0.19% | 1.28% | -0.24% | -26.26% | 0.72% | 0.01% | 0.01% |
注1:截至2021年11月3日,发行人与河北电信、河北移动已对报告期内业务全部结算,与河北联通基础业务结算到2020年12月,增值业务结算到2021年2月,故河北电信和河北移动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均列示了2020年6月-2021年6月数据,河北联通只列示了2020年6月-2020年12月基础业务和2020年6月-2021年2月的增值业务数据。注2:发行人在原始报表中已经对河北联通2020年9月-2021年6月的IPTV增值收入进行了暂估,因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已经对原始报表做了调整,申报报表中未确认河北联通2020年9月-2021年6月的增值业务收入。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发行人对河北移动和河北电信暂估收入与实际结算差异较小。截至2021年11月3日,河北联通仅对2021年1-6月中的2021年1-2月增值业务完成结算,因此上表中河北联通2021年1-6月数据仅为2021年1-2月的增值业务相关数据,差异率为-26.26%,相对较大,主要系中国联通建立了全国统一IPTV增值业务平台,该平台由中国联通总部业务部门统一运营管理,河北联通不向无线传媒在服务当期提供增值业务产品的明细订购数据,因此发行人只能依据历史数据进行暂估,暂估准确性相对较弱。报告期内,发行人申报报表中河北联通增值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05%、1.98%、2.31%、0.77%。因河北联通增值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较小,河北联通增值业务暂估与实际结算差异对整体的暂估与实际结算的差异情况影响较小。发行人2020年6-12月、2021年1-6月暂估与实际结算的整体差异率分别为0.01%、0.01%,差异率较小。
(2)报告日后差异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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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对于在审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报出日仍未取得结算单的月份按照暂估的数据确认收入,并在取得结算单的月份调整暂估和实际结算差异,将结算差异在下一个报告周期内予以确认。发行人在报告日后差异调整情况如下:
①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审计报告
截至2021年5月17日,发行人批准报出《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1)第110A018129)时,除2020年确认的15.63万元的IPTV增值业务为暂估收入外,其余报告期内确认的IPTV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收入均已取得结算数据。
截至2021年11月3日,发行人已经取得上述暂估收入的结算数据,结算金额为16.06万元,差异金额为-0.43万元;
②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审计报告
截至2021年8月31日,发行人批准报出《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1)第110A024007)时,除2021年确认的47.35万元的IPTV增值业务、6,363.74万元的IPTV基础业务收入为暂估收入外,其余报告期内确认的IPTV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收入均已取得结算数据。
截至2021年11月3日,发行人已经取得上述暂估的IPTV增值业务收入的结算数据,结算金额为50.20万元,差异金额为-2.85万元;发行人尚未取得上述暂估的IPTV基础业务收入的结算数据,该数据主要为河北联通2021年1-6月的基础业务收入。由于结算数据尚未取得,2021年1-6月收入跨期情况暂无法量化,但结合发行人历史上的暂估准确率情况,预计在后期按照实际结算对暂估进行调整的影响金额较小。
二、补充说明在股改之前收入确认原则的实际执行情况,股改时的具体调整情况以及对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
发行人以2020年5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股改,股改基准日之前(不含),发行人的原始财务报表中,主要于收到运营商结算单月份确认收入,电信侧为业务产生后的第1个月、移动侧为业务产生后第2个月、联通侧为业务产生后的第3个月。由于与运营商之间就当月提供的服务的对账工作具有一定的滞后,存在收入确认较实际收入滞后的情形。股改基准日,发行人将2020年1-5月确认的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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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2019年的收入调整了期初未分配利润,并同时对截至股改基准日的收入进行暂估确认。股改时申报会计师按照现行的收入确认政策对股改前的原始财务报表中的已结算的跨期收入进行了调整。上述调整对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1-5月 |
应收账款 | 8,410.96 | 10,285.22 | - |
其他流动负债 | 501.15 | 612.82 | - |
期初未分配利润 | 4,350.58 | 7,089.85 | - |
主营业务收入 | 3,035.37 | 1,861.23 | - |
主营业务成本 | 135.44 | 204.60 | - |
资产减值损失 | -160.87 | - | - |
信用减值损失 | - | -98.65 | - |
净利润 | 2,739.06 | 1,557.99 | - |
注:发行人在股改基准日将2020年1-5月确认的归属于2019年的收入调整了期初未分配利润,并同时对截至股改基准日的收入进行暂估确认。发行人调整后的2020年1-5月原始报表中关于收入的确认原则和申报报表中收入确认原则一致,对2020年1-5月数据没有影响。
股改后发行人按照如下原则确认收入:每月根据客户提供并经双方确认的结算数据确认收入,若当月未取得客户提供的结算数据,在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根据客户计费系统和本公司大数据管理系统的数据信息暂估确认收入,在实际结算时予以调整。
三、结合发行人的大数据管理系统、AAA计费系统和运营商相关业务平台的实际情况,补充说明各月的业务数据以及之后的结算数据的具体来源,各系统之间的业务关系
发行人业务信息系统主要包含AAA系统、大数据管理系统。大数据管理系统主要用来传输存储用户订购信息、用户收视信息等数据,并利用存储的信息进行用户数量分析、用户画像分析、内容分析等。AAA系统系双认证双计费系统,用来对接运营商系统,该系统可同步用户信息、产品信息、内容信息等,并与运营商IPTV业务管理平台及发行人EPG进行交互。
发行人自与三大运营商合作开始建立了大数据管理系统用来记录传输用户订购数据。为使业务更加规范运营,发行人建立了“双认证、双计费”AAA系统,其中2017年10月完成与河北移动业务系统对接,2020年8月河北电信、河北联通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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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系统上线,由于运营商平台支撑能力问题,部分数据接口仍未投入使用。在未完成AAA系统对接时,运营商以C3接口标准把用户开户及销户数据和订购数据发送到发行人大数据管理系统,大数据管理系统接收订购数据并予以记录。在完成AAA系统对接后,用户订购产品时需要同时访问发行人AAA系统和运营商业务系统。发行人信息及信息流具体的传递路径如下表所示:
信息流动方向 | 信息及信息流 | 说明 | |
用户机顶盒(电信运营商),记录以下信息:用户开户、销户数据、用户订购产品数据、用户ID、用户地址等 | 信息均源自于电信运营商在终端用户处布放的机顶盒 | ||
IPTV传输平台(电信运营商) | 电信运营商通过IPTV传输平台记录用户机顶盒产生的数据 | ||
AAA系统 (无线传媒) | C3接口 (无线传媒) | IPTV传输平台剔除部分涉及用户保密信息后的数据,向无线传媒AAA系统实时传输(存在毫秒级时间差); 同时,电信运营商通过C3接口,每日向发行人传输一次当天汇总数据 | |
大数据管理系统(无线传媒) | 无线传媒将信息记录于大数据管理系统中 | ||
用友U8系统(无线传媒) | 财务人员利用大数据管理系统中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
用户机顶盒记录开户、销户和订购数据,并将数据传输至电信运营商的IPTV传输平台,运营商以C3接口标准、AAA系统两种方式把用户数据传输到发行人大数据管理系统,大数据管理系统接收数据并予以记录,形成发行人业务数据。
电信运营商向无线传媒出具的IPTV基础业务对账数据来源于其BOSS系统,BOSS系统根据电信营业厅中用户办理开销户的记录,形成对账数据;电信运营商向无线传媒出具的IPTV增值业务对账数据来源于其IPTV传输平台,IPTV传输平台通过用户机顶盒记录的用户订购信息,形成对账数据。
四、补充说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息系统专项核查报告的复核情况,申报会计师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IT审计报告的核查程序、核查方法、核查结论是否存在差异,相关异常标准选定的合理性及准确性,对存在异常的情形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关注,相关结论的准确性,对上述报告中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或者解释是否进行复核及分析
(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息系统专项核查报告的复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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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会计师及保荐人聘请的立信会计师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53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的信息系统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分别出具了《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系统测试报告》《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信息系统专项核查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B11402号)。申报会计师对立信会计师的核查工作及出具的报告进行了复核,复核过程如下:
1、对立信会计师的审计目的及审计背景进行了解;
2、根据发行人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业务数据流程对立信会计师选定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进行检查,分析其是否完整;对未覆盖的部分分析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3、结合发行人的业务特点,对立信会计师选择的审计方法分析是否可行;
4、对立信会计师对相关异常标准的选定进行分析,结合发行人业务的实际情况、行业情况及生活常识判断其合理性及准确性;
5、检查立信会计师的核查工作是否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53的相关规定。
6、对立信会计师发现的异常数据及相关解释进行核查,核实解释是否合理,评估对其结论的影响。
经复核,申报会计师认为:申报会计师以及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息系统核查报告结论一致;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的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管理总体符合规范中的相关标准,未发现公司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况,数据分析未见重大异常情况,对无线传媒的信息系统核查结论为控制有效。
(二)申报会计师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IT审计报告的核查程序、核查方法、核查结论是否存在差异,相关异常标准选定的合理性及准确性,对存在异常的情形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关注,相关结论的准确性,对上述报告中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或者解释是否进行复核及分析
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通过计算机辅助审计程序对与发行人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及IPTV业务数据进行了专项核查,申报会计师出具了《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系统测试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信息系统专项核查报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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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师报字[2021]第ZB11402号)。申报会计师以及立信会计师出具信息系统核查报告履行的核查程序、核查方法、核查结论对比如下:
项目 | 申报会计师 | 立信会计师 |
核查程序 | 1、信息系统一般控制测试:对发行人信息系统组织机构、制度建设、风险监控、系统开发与变更、数据备份、账号和权限管理等关键控制流程进行测试,评价信息系统内控的有效性。 2、信息系统应用控制测试:对发行人财务和业务数据直接相关的信息系统和财务系统等进行测试,评估数据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3、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测试:对发行人业务数据进行数据分析,评估业务的真实性、数据的合理性。 | 1、信息系统一般控制测试(ITGC):涵盖信息技术治理、系统开发及程序变更管理、系统运维和信息系统安全、数据修改和备份恢复等范围。通过检查审计范围业务系统的内控环境,了解系统一般控制环境是否可靠。 2、信息系统应用控制测试(ITAC):通过了解主要的业务流程和相关系统的控制情况,验证相关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包括对系统输入、输出、处理和权限授权控制进行控制。 3、计算机辅助测试(CAATS):通过整体业务情况分析、用户订购合理性分析,对发行人IPTV业务数据进行测试和分析,识别业务用户、订购订单等存在的异常情况。 |
核查方法 | 1、信息系统一般控制测试 (1)通过对技术研发部总监、平台运维部总监的访谈及对信息系统管理资料的收集,完成对无线传媒IT整体建设及管理情况的调查,形成检查结论、存在缺陷及建议。 (2)对管理政策、制度、流程文档及其配置情况执行询问、观察、检查、重新执行等程序,依据相关人员提供的描述、文档和记录中的事项以及实际情况而形成相关结论。 (3)系统开发方面,通过访谈财务部了解到,用友U8+系统于2020年进行服务器迁移,因此重点对该系统的数据迁移过程进行了检查;通过访谈平台运维部总监了解到,AAA系统中联通平台及电信平台于2020年上线,因此重点对该系统的上线过程进行检查。 (4)变更管理方面,用友U8+系统、AAA系统、增值业务平台均为外购的成熟软件,系统变更依赖于软件商,因此重点检查了以上系统在变更过程中的审批、上线流程等内容。 (5)信息安全方面,重点检查了企业网络环境、服务器托管、账号权限、安 | 1、信息系统一般控制测试: (1)访谈无线传媒信息系统负责人,了解无线传媒公司层面信息技术管理体系、相关规划、制度以及执行情况等。 (2)审阅无线传媒信息系统相关的管理制度及管理流程、科技战略计划等。 (3)对系统的开发及程序变更、基础架构变更、数据修改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密码设置管理、用户访问管理、远程访问管理、机房管理、数据备份和恢复管理、问题事件管理、灾难恢复及业务持续计划以及防病毒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检查。具体如下: ①获取并审阅了相关控制流程的审批记录文件、执行记录文件、定期检查记录、备份文件等。 ②现场走访并检查了无线传媒机房环境、设备等。 ③获取了系统开发过程中的工作流程情况,并对其权限进行了检查;查看了变更流程中各环节的执行人、审批记录和执行记录,同时对系统安全相关流程、系统备份流程进行了检查。 ④获取并审阅了基础架构变更流程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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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基线以及审计轨迹管理等领域。 (6)系统维护方面,对信息系统的安全监控、数据备份、数据库应用管理执行检查记录。 2、信息系统应用控制测试 (1)分别从移动渠道、联通渠道、电信渠道通过IPTV机顶盒进行线上产品的购买,核查AAA系统及大数据管理系统对穿行测试中涉及的产品订购是否有效记录。 (2)访谈了解数据接口传输逻辑,分别从数据源系统和接收方系统提取数据样本,核对线下采购、销售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3、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测试 (1)执行收入完整性测试。访谈了解IPTV各渠道每月对账逻辑,按照对账逻辑重新计算各月应结算金额,与结算单及财务凭证进行对比,检查是否存在差异。 (2)执行收入真实性测试。按IPTV各渠道用户进行统计查询归集,具体包括了增值业务转换率分析、用户地域分布分析、新增用户按月分布分析、用户密集支付分析、收入与带宽费用趋势一致性分析。结合实际,针对统计结果进行合理性判断。 (3)执行用户行为测试。我们按IPTV各渠道订购信息的不同字段维度进行统计查询归集,具体包括了各渠道播放记录分析、订购产品分析、订购时间分析、消费金额集中度分析、用户产品使用情况分析。结合实际,针对统计结果进行合理性判断。 (4)执行成本准确性测试。访谈了解IPTV各渠道每月成本数据计算逻辑,按照成本数据计算逻辑重新计算各月应结算数据,与成本核算使用的分账表中的数据进行对比,检查是否存在差异。 | 的审批记录及测试、检查记录。 ⑤了解各系统数据备份策略并检查备份文件是否符合备份要求。 2.信息系统应用控制(ITAC)测试: (1)通过访谈和查阅文档了解IPTV基础业务、增值业务等运营流程,对IPTV业务相关系统对用户开(销)户同步、添加内容服务、用户观看直播、用户付费点播等进行系统流程穿行测试,了解相关业务流程是否均存在有效的控制,业务数据是否被准确的记录和流转以及相关流程是否得到适当的审批。 (2)对各个系统执行分析性程序及应用控制测试。对无线传媒的大数据系统中IPTV基础业务及增值业务数据和财务结算基数按运营商进行了汇总统计并对比核查、IPTV基础业务用户增长进行了汇总统计、IPTV增值业务数据的底层数据按特定条件进行了汇总统计,并对上述统计数据进行了测试分析。 3.计算机辅助分析程序 (1)执行了数据一致性测试。主要针对IPTV基础业务系统用户数及IPTV增值业务系统结算金额,对比业务系统记录的数据与财务结算确认的数据之间的一致性。 (2)执行了业务数据合理性分析。 ①业务订单总体情况分析:对审计期内IPTV业务订单数量及订单金额的有效性及单均价分析、增值业务转换率分析、地域分布趋势分析、收入与带宽费用趋势一致性分析等,对于异常波动执行重点核查程序。 ②用户新增及订购合理性分析:对审计期间用户新增情况分析、订单时点分布分析、订购金额集中度分析、用户密集支付分析、各渠道播放记录分析、用户订购产品分析等,判断是否存在异常用户,对异常波动执行重点核查程序。 ③IPTV成本准确性测试:通过访谈及查阅相关合同了解IPTV不同渠道每月成本数据的计算逻辑,按照成本数据计算逻辑重新计算IPTV各月收视数据及应结算数据,与媒体资源提供方结算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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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核对。 | ||
核查结论 | 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发行人主要信息系统的控制总体有效,未发现重大或重要的控制缺陷;发行人纳入此次信息系统核查范围的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不存在重大差异,无明显异常数据。 | 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的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管理总体符合规范中的相关标准,未发现公司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况,数据分析未见重大异常情况,对无线传媒的信息系统整体评价的结论为:控制有效。 |
申报会计师及立信会计师均对发行人信息系统进行了信息系统一般控制测试、应用控制测试、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测试,核查程序、核查方法、核查结论不存在差异。
在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对发行人的信息系统核查过程中,各方根据发行人整体业务情况、行业惯例等确定相关异常选定的标准,标准的确定具有合理性及准确性;对测试中出现的异常情形进行分析并查找原因,履行了必要的关注,相关结论准确。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对上述报告中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或者解释进行了复核及分析。
五、结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IT审计报告和实际情况,补充说明如何确保相关业务系统的相关数据不存在被篡改的风险,如何保障其运行的有效性;对于IT审计报告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的具体影响范围、整改情况、相关内控系统是否有效运行
(一)结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IT审计报告和实际情况,补充说明如何确保相关业务系统的相关数据不存在被篡改的风险,如何保障其运行的有效性
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对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进行了一般控制核查和应用控制核查工作。通过在公司现场核查各系统的变更管理(包括程序开发变更的审批流程、程序变更监测、程序变更的权责分离等)、访问管理(包括系统密码策略、用户账号管理、用户权限管理、系统数据修改的审批及授权等)、运维管理(包括数据备份策略、备份介质保存、备份工作检查、问题和异常事件管理),并对信息系统数据传输过程现场观察和抽样核查,评价信息系统内控的有效性、数据记录的完整性及数据传输的一致性和准确性。经核查,发行人业务数据能够及时传输至相应的信息系统,数据传输过程无人工干预,经营数据有效、准确,判定发行人对各系统进行了有效的信息系统一般控制,未发现异常。
(二)对于IT审计报告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的具体影响范围、整改情况、相关内控系统是否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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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核查过程中,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发现发行人的信息系统存在一定的缺陷,并提示发行人进行了整改,缺陷及整改情况具体如下:
发现 编号 | 发现描述 | 整改情况 |
1 | 公司未对大数据管理系统的程序变更流程进行严格规范,大数据管理系统程序变更未进行验收测试,并保留相应的测试记录和上线审批记录。 | 公司已建立相关制度,规范对生产程序操作的流程,对访问生产系统的变更操作,必须经过审批和记录,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违规操作的情况,并对相关测试记录及上线审批记录进行留存。 |
2 | AAA系统操作系统层未对密码有效期进行限制;用友U8+系统应用层未对密码复杂度进行限制,操作系统未对密码长度进行限制;大数据管理系统应用层未对密码有效期进行限制;堡垒机未对密码复杂度进行限制。 | 公司已创建正式的管理策略和流程,加强各层面的密码安全管控,完善各系统的密码策略,包含密码长度、复杂度、最长期限、账户锁定阈值、用户登录限制功能。 |
3 | 公司用友U8+系统、大数据管理系统及增值业务平台尚未建立正式的账号创建、权限变更申请审批流程,未保留账号创建/权限变更申请审批记录。 | 公司已建立正式的账号及权限管理制度,对账号的添加、变更、及删除、用户账户权限复核等环节进行统一规范,并保留相关的记录。 |
4 | 公司在核查期间未定期查看大数据管理系统管理员的登录与操作日志,以识别非授权的登录和操作。 | 公司已安排专人对重要系统的操作日志及数据库审计系统的日志进行定期的检查和分析,及时发现操作风险问题。 |
5 | 公司不定期对用友U8+系统、AAA系统、大数据管理系统的备份情况进行检查,但未保留对备份结果的检查记录。 | 公司针对用友U8+系统、AAA系统、大数据管理系统及增值业务平台分别执行了数据恢复测试,并保留对备份结果的检查记录。 |
6 | 公司不定期对用友U8+系统、AAA系统、大数据管理系统、增值业务平台的备份数据进行恢复测试,但未对恢复测试过程及结果记录。 | 公司已对各系统的恢复测试过程及结果情况进行了保留。 |
7 | 公司对用友U8+系统未进行异地备份。 | 公司已对用友U8+系统进行了异地备份。 |
8 | 公司未对批处理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控,未安排人员定期对批处理的日志进行审阅,以确保系统运行的情况被完整掌握。 | 公司已安排专人对批处理作业进行监控,定期查看各系统定时任务执行日志,并形成相关记录文档。 |
发行人信息系统存在的上述8项缺陷,均为一般信息系统缺陷,不属于与财务报表认定直接相关的缺陷,不会对财务审计的结果造成重大影响,对本次核查结论不构成重大影响,相关内控系统能够有效运行。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已对上述8项缺陷全部完成整改。
六、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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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与运营商签署的销售合同,了解双方的对账政策;访谈发行人业务部门人员,了解对账滞后的原因;检索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告资料,了解其对账周期;
2、获取发行人收入明细账、与运营商的结算单,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的相关结算单的会计处理;访谈业务部及财务部人员,了解暂估收入的依据;对比股改基准日后发行人原始报表确认收入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的差异情况;
3、通过对发行人AAA系统、大数据管理系统的数据测试,进一步核查发行人业务数据以及之后的结算数据的具体来源,梳理发行人各系统之间的业务关系;
4、获取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息系统专项核查报告,并对该报告的核查方法及核查数据范围等进行复核,对比申报会计师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IT审计报告的核查程序、核查方法、核查结论的差异;对报告中的异常情形进行分析,关注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并对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及解释进行复核分析。
5、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对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进行了一般控制核查和应用控制核查工作。通过在公司现场核查各系统的变更管理(包括程序开发变更的审批流程、程序变更监测、程序变更的权责分离等)、访问管理(包括系统密码策略、用户账号管理、用户权限管理、系统数据修改的审批及授权等)、运维管理(包括数据备份策略、备份介质保存、备份工作检查、问题和异常事件管理),并对信息系统数据传输过程现场观察和抽样核查,评价信息系统内控的有效性、数据记录的完整性及数据传输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此外对IT审计报告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目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评估相关内控系统是否有效运行。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与运营商之间就当月提供的服务的对账工作存在滞后属于行业惯例;发行人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的相关结算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报告期各期末不存在大量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发行人暂估收入方法可行,暂估确认数与实际结算数的差异率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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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改基准日之前(不含),发行人的原始财务报表中,主要于收到运营商结算单月份确认收入。股改时申报会计师按照现行的收入确认政策对股改前的原始财务报表进行了调整,申报报表已经按照会计政策中的收入确认政策确认收入,报告期内会计处理一致;
3、发行人业务数据由发行人大数据管理系统进行收集;电信运营商向无线传媒出具的IPTV基础业务对账数据来源于其BOSS系统;电信运营商向无线传媒出具的IPTV增值业务对账数据来源于其IPTV传输平台;
4、申报会计师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息系统核查报告结论不存在差异;报告中相关异常标准选定的具有合理性及准确性,对存在异常的情形履行了必要的关注,相关结论准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或者解释具有合理性;
5、发行人业务数据能够及时传输至相应的信息系统,数据传输过程无人工干预,经营数据有效、准确;发行人信息系统存在的8项缺陷,均为一般信息系统缺陷,不属于与财务报表认定直接相关的缺陷,不会对财务审计的结果造成重大影响,对本次核查结论不构成重大影响,相关内控系统能够有效运行,发行人已对上述8项缺陷全部完成整改。
6.关于收入。
根据反馈意见回复,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别与三大运营商约定IPTV基础业务、增值业务的结算标准,其中对河北移动的结算价格存在多次调整;对河北移动IPTV业务的收入增长较快;IPTV增值业务的最终用户在采购金额、采购内容、订单数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规律。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与河北移动关于IPTV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结算单价多次调整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公司差异。
(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IPTV业务用户在河北省内的分布情况及其合理性;与同行业公司相比,发行人在当地的业务渗透率明显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3)结合与河北省三大运营商的合作历史,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对河北移动销售收入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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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IPTV基础业务在移动侧单户创收金额明显高于联通侧和电信侧的原因及合理性;基础业务单户创收同行业公司比较情况。
(5)补充说明报告期内IPTV增值业务的客户转换率情况;增值业务终端用户的订单分布情况、单户每月创收金额、用户订购内容分布情况。
(6)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的季节性分布。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与河北移动关于IPTV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结算单价多次调整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公司差异
(一)报告期内公司与河北移动关于IPTV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结算单价多次调整的原因及合理性
1、IPTV基础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移动侧基础业务定价标准出现两次调整:2019年11月末,移动侧基础业务定价标准中新增加300万户的结算梯度;2020年7月末,移动侧基础业务定价标准各梯度单户结算金额均上浮,具体结算单价及调整情况已申请豁免披露。
2019年11月末,定价标准调整的原因主要为公司移动侧基础业务用户数于2019年内突破300万户,无线传媒与移动侧通过商业谈判,对300万以上用户的单户结算价进行商定;第二次调整的原因为公司在移动侧与爱上传媒的合作模式发生改变,经过商务谈判,各方最终确定了移动侧提高基础业务单户结算金额,同时由无线传媒向爱上传媒结算版权费用的合作模式。
2、IPTV增值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移动侧IPTV增值业务定价标准出现一次调整:2019年11月末,移动侧增值业务定价标准中将发行人取得的增值业务分成比例进行调整。上述调整的主要原因是早期移动侧增值业务体量较小,为迅速开展移动侧增值业务,双方约定了分成比例;2019年移动侧基础业务用户数突破300万户,增值业务也获得较好的发展,经过双方协商,决定将发行人分成比例进行调整,具体分成比例及调整情况已申请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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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同行业公司的差异情况
经查询公开披露信息,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披露IPTV基础业务和IPTV增值业务与电信运营商具体分成比例相关信息。发行人与客户的分成比例确定方法、各期调整情况及原因已申请豁免披露。
二、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IPTV业务用户在河北省内的分布情况及其合理性;与同行业公司相比,发行人在当地的业务渗透率明显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IPTV业务用户在河北省内的分布情况及其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IPTV业务用户在河北省内的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户
地区 | 2021-6-30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
数量 | 占比 | 数量 | 占比 | 数量 | 占比 | 数量 | 占比 | |
石家庄 | 258.76 | 15.33% | 253.89 | 15.54% | 252.91 | 15.61% | 226.70 | 15.84% |
保定(含雄安) | 235.66 | 13.96% | 228.50 | 13.99% | 227.59 | 14.05% | 202.89 | 14.18% |
唐山 | 197.94 | 11.72% | 192.22 | 11.77% | 194.48 | 12.01% | 168.24 | 11.76% |
邯郸 | 168.00 | 9.95% | 162.13 | 9.92% | 157.16 | 9.70% | 138.17 | 9.65% |
沧州 | 160.96 | 9.53% | 156.24 | 9.56% | 152.66 | 9.43% | 135.38 | 9.46% |
廊坊 | 149.91 | 8.88% | 145.00 | 8.88% | 150.73 | 9.31% | 137.79 | 9.63% |
邢台 | 134.17 | 7.95% | 129.20 | 7.91% | 129.85 | 8.02% | 114.63 | 8.01% |
张家口 | 108.56 | 6.43% | 104.89 | 6.42% | 100.45 | 6.20% | 87.70 | 6.13% |
衡水 | 94.55 | 5.60% | 90.83 | 5.56% | 88.38 | 5.46% | 77.14 | 5.39% |
秦皇岛 | 89.46 | 5.30% | 85.38 | 5.23% | 85.82 | 5.30% | 76.65 | 5.36% |
承德 | 90.36 | 5.35% | 85.32 | 5.22% | 79.72 | 4.92% | 65.89 | 4.60% |
总计 | 1,688.31 | 100% | 1,633.60 | 100% | 1,619.78 | 100% | 1,431.18 | 100% |
注:上表中用户数量为发行人大数据管理系统中记录的各期末在网用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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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河北省各地市的常住人口排名依次为保定、石家庄、邯郸、唐山、沧州、邢台、廊坊、衡水、张家口、承德、秦皇岛。根据上图显示,无线传媒基础用户地域排名与河北省常住人口分布基本一致,且IPTV基础用户数量在报告期内整体呈现稳定增长,符合经济与行业发展规律。
(二)发行人在当地的业务渗透率明显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IPTV业务在河北省的渗透率,以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户
公司名称 | 经营地域 | 用户数 | 常住人口家庭户数 | 渗透率 |
新媒股份 | 广东省 | 1,840.00 | 4,669.16 | 39.41% |
重数传媒 | 重庆市 | 473.60 | 1,262.77 | 37.50% |
海看股份 | 山东省 | 1,482.12 | 3,704.55 | 40.01% |
发行人 | 河北省 | 1,505.73 | 2,635.56 | 57.13% |
注:截至2020年度12月31日IPTV业务经营地常住人口家庭户数数据来源自各省第七次人口普查公报。
发行人在河北省的渗透率高于同行业公司所在省份,主要原因包括以下方面:
2-27
1、河北省IPTV业务起步较早,在早期IPTV业务开展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运营经验。2011年1月,河北省石家庄市入选三网融合第二阶段试点地区(城市)名单,成为全国范围内较早开展IPTV业务的城市;2015年河北IPTV联通侧用户数超过一百万户,河北省成为中国联通在全国范围内首个IPTV用户数突破百万的省份。
2、无线传媒于2012年起与河北联通建立业务合作关系,于2015年起与河北电信建立业务合作关系,于2017年起与河北移动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河北省内三大电信运营商业务格局发展相对均衡,该种竞争态势有效地促进了电信运营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向各自用户推广IPTV业务,促进河北省内用户渗透率的提升。
3、IPTV业务与有线电视业务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借助于电信运营商的用户布局,河北省内IPTV业务在竞争中取得了明显优势,使得河北省内的IPTV用户渗透率较高。河北省、广东省、山东省的IPTV业务及有线电视业务发展情况对比如下表列示:
省份 | IPTV用户数(万户) | 有线数字电视用户数(万户) |
广东省 | 1,840.00 | 1,414.77 |
重庆市 | 473.60 | 未检索到公开数据 |
山东省 | 1,482.12 | 1,705.31 |
河北省 | 1,505.73 | 613.51 |
注:河北省、广东省有线数字电视用户数分别来源于《河北省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0年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山东省有线数字电视用户数来源于《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2021年度跟踪评级报告》,以上均为截至2020年末数据。
综上,发行人在河北当地的业务渗透率较高具备其合理性。
三、结合与河北省三大运营商的合作历史,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对河北移动销售收入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2年公司与河北联通签署IPTV业务合作协议,正式建立合作关系;2015年与河北电信开展IPTV业务合作。在各运营商侧推广IPTV业务中,均会出现一段时间用户数的快速增长期,无线传媒在联通侧及电信侧的历史用户数据如下所示:
单位:万户
2-28
时间 | 联通侧 | 电信侧 |
2017年 | 341.99 | 444.10 |
2016年 | 303.49 | 260.69 |
2015年 | 126.63 | 17.27 |
2014年 | 31.59 | - |
无线传媒于2017年与河北移动建立IPTV业务合作关系,实现河北省三大运营商IPTV业务全覆盖。无线传媒与河北移动建立合作关系的时间相比河北联通及河北电信较晚,主要系中国移动在宽带市场及IPTV市场的发力时间晚于其他两家电信运营商。中国移动于2013年获得固网牌照,自2015年完成对中国铁通的资产和业务收购后,获得有线宽带牌照和资源;2016年7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做好互联网电视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其后,中国移动陆续与各地IPTV播控分平台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合作IPTV业务。
综上,报告期发行人对河北移动销售收入增长较快的主要原因系发行人与河北移动合作起步较晚,报告期内处于用户的快速增长期,该情形与联通侧及电信侧早期用户及收入增长情况较为相符,具备商业合理性。
四、补充说明报告期内IPTV基础业务在移动侧单户创收金额明显高于联通侧和电信侧的原因及合理性;基础业务单户创收同行业公司比较情况
(一)发行人各运营商侧基础业务用户数及单户创收金额
报告期内,各运营商侧基础业务的月均用户数及单户创收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月均用户数(万户) | 单户月均创收(元/月) | |
2021年1-6月 | 联通侧 | 416.39 | 2.55 |
电信侧 | 612.94 | 2.44 | |
移动侧 | 510.30 | 3.61 | |
2020年 | 联通侧 | 429.04 | 2.55 |
电信侧 | 607.17 | 2.44 | |
移动侧 | 453.24 | 3.32 | |
2019年 | 联通侧 | 436.88 | 2.55 |
电信侧 | 611.00 | 2.41 | |
移动侧 | 312.86 | 3.29 |
2-29
2018年 | 联通侧 | 344.06 | 2.80 |
电信侧 | 528.52 | 2.51 | |
移动侧 | 186.51 | 3.50 |
注:单户月均创收=各运营商侧基础业务收入/各运营商侧基础业务月均用户数/月份数
(二)移动侧单户创收金额明显高于联通侧和电信侧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与三大电信运营商基础业务结算单价均为阶梯定价,用户数越多,单价越低。2018年及2019年,移动侧基础业务月均用户数分别186.51万户、
312.86万户,因户数较少,执行高档位的用户占比较高;电信侧基础业务月均用户数分别为528.52万户、611.00万户,执行低档位结算单价的用户占比较高;联通侧基础业务月均用户数分别为344.06万户、436.88万户,执行的是较平均档位的结算单价。报告期内公司对三大电信运营商基础业务的结算单价已申请豁免披露。2020年、2021年1-6月移动侧基础业务当月创收金额较高的主要原因为公司自2020年8月起,在移动侧与爱上传媒的合作模式发生改变,导致移动侧各梯度定价均上浮,上浮情况已申请豁免披露,为量化这一影响,对移动侧基础业务2020年8-12月、2021年1-6月收入进行剔除爱上传媒影响的模拟测算,模拟结果如下:
单位:万户、元/户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
月均用户 | 单月创收 | 月均用户 | 单月创收 | 月均用户 | 单月创收 | 月均用户 | 单月创收 | |
河北联通 | 416.39 | 2.55 | 429.04 | 2.55 | 436.88 | 2.55 | 344.06 | 2.80 |
河北电信 | 612.94 | 2.44 | 607.17 | 2.44 | 611.00 | 2.41 | 528.52 | 2.51 |
河北移动 | 510.30 | 2.86 | 453.24 | 2.99 | 312.86 | 3.29 | 186.51 | 3.50 |
由上表可知,剔除爱上传媒影响后的移动侧因用户数量逐渐上升,月均用户创收金额呈现正常的下降趋势,2021年1-6月及2020年,公司移动侧IPTV基础业务月均创收金额与联通侧及电信侧基本处于可比区间内。
(三)基础业务单户创收同行业公司比较情况
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IPTV基础业务的收入、月均用户数、单户创收情况如下表所示:
2-30
公司 | 期间 | IPTV基础业务收入(万元) | 月均用户数 (万户) | 基础业务户均创收(元/月) |
重数传媒 | 2021年1-6月 | 未披露 | 未披露 | 未披露 |
2020年 | 10,871.11 | 476.39 | 1.90 | |
2019年 | 11,741.69 | 460.82 | 2.12 | |
2018年 | 11,261.91 | 378.17 | 2.48 | |
海看股份 | 2021年1-6月 | 39,143.29 | 1,500.99 | 4.35 |
2020年 | 75,796.32 | 1,459.13 | 4.33 | |
2019年 | 71,195.25 | 1,396.27 | 4.25 | |
2018年 | 55,969.75 | 1,140.89 | 4.09 | |
发行人 | 2021年1-6月 | 26,390.24 | 1,539.63 | 2.86 |
2020年 | 48,951.39 | 1,489.44 | 2.74 | |
2019年 | 43,416.05 | 1,360.74 | 2.66 | |
2018年 | 35,322.25 | 1,059.10 | 2.78 |
注1:单户月均创收=基础业务收入/基础业务月均用户数/月份数注2:以上数据来源与同行业上市年报或招股说明书。重数传媒仅披露各期基础业务收入金额及基础业务单户收入,其月均用户数由“基础业务收入/基础业务单户收入”所得重数传媒2018年至2020年IPTV基础业务户均创收分别为2.48元/月、2.12元/月及1.90元/月,低于发行人基础业务户均创收,呈下降趋势。主要原因系重数传媒基础业务分成比例较低的套餐用户数量增长较快,以及部分用户从早期单户基础业务分成金额较高的套餐转移至近期基础业务分成比例较低的套餐所致。重数传媒发展初期提供的增值内容占比较少,主要收入来源为IPTV基础业务,从电信运营商获得单户基础业务收入金额较高。随着市场发展及用户消费习惯的变化,重数传媒出于扩大用户基数以及发展增值业务考量,与运营商协商后推出了包含IPTV业务的中、低端套餐,在上述套餐中公司基础业务单用户分成金额较少,同时由于中、低端套餐新用户的增加及高端套餐用户向中、低端套餐的迁移,导致其拉低重数传媒基础业务单户创收金额。
海看股份2018年、2019年、2020年及2021年1-6月IPTV基础业务户均收入分别为4.09元/月、4.25元/月、4.33元/月及4.35元/月,高于发行人基础业务户均创收金额,呈上升趋势。海看股份IPTV基础业务与运营商间的结算价格已申请豁免披露,与发行人户均创收差异主要系地区差异所致。各省IPTV集成播控平台基础业务与运营商具体结算单价由双方通过商业谈判协商确定,由于不同地区IPTV、
2-31
有线电视、OTT等服务商之间渗透率及竞争情况存在差异,定价及分成策略会根据地区情况做出适应性调整,总体来看基础业务户均收入呈增长趋势,与发行人基本保持一致。
五、补充说明报告期内IPTV增值业务的客户转换率情况;增值业务终端用户的订单分布情况、单户每月创收金额、用户订购内容分布情况
(一)报告期内IPTV增值业务的客户转换率情况
报告期内,无线传媒各月IPTV增值业务订购用户数据,及占当月基础用户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户
年度 | 移动侧 基础用户数 a1 | 移动侧 增值用户数 b1 | 移动侧 转换率 c1=b1/a1 | 电信侧 基础用户数a2 | 电信侧 增值用户数b2 | 电信侧 转换率 c2=b2/a2 |
2018年度 | 265.09 | 9.69 | 3.66% | 560.95 | 46.23 | 8.24% |
2019年度 | 383.48 | 23.76 | 6.20% | 640.35 | 49.50 | 7.73% |
2020年度 | 468.09 | 32.84 | 7.02% | 634.81 | 48.40 | 7.62% |
2021年1-6月 | 519.08 | 41.42 | 7.98% | 643.53 | 52.03 | 8.08% |
注1:因公司AAA系统目前未完全覆盖联通侧IPTV增值业务,故系统内没有完整的订单数据,无法在此列示相关数据。注2:上表中基础用户数及增值用户数均为当年发行人大数据管理系统中记录的各月度的均值。
移动侧增值业务用户转换率自2018年起随用户规模的扩大呈稳定上升趋势,电信侧增值业务用户转换率在报告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二)增值业务终端用户的订单分布情况
根据审计范围内系统对各运营商增值业务留存的订单数据按照下单时点进行统计,报告期内移动侧及电信侧的增值业务终端用户订单分布情况具体结果如下:
单位:万次、万元
订购时间(小时) | 移动侧订单数量 | 移动侧实际支付金额 | 电信侧订单数量 | 电信侧实际支付金额 |
[0,1) | 3.29 | 66.08 | 2.50 | 177.95 |
[1,2) | 2.54 | 42.92 | 2.05 | 153.77 |
[2,3) | 2.00 | 38.38 | 1.66 | 93.39 |
[3,4) | 3.36 | 40.41 | 1.05 | 65.80 |
2-32
[4,5) | 7.07 | 104.15 | 1.40 | 127.30 |
[5,6) | 20.09 | 377.43 | 4.44 | 441.63 |
[6,7) | 39.79 | 855.22 | 11.77 | 1,196.08 |
[7,8) | 56.26 | 1,277.61 | 22.33 | 2,165.22 |
[8,9) | 71.33 | 1,597.42 | 33.71 | 3,173.17 |
[9,10) | 77.90 | 1,707.48 | 38.25 | 3,555.46 |
[10,11) | 89.73 | 1,942.28 | 39.77 | 3,787.51 |
[11,12) | 85.72 | 1,961.79 | 34.59 | 3,312.87 |
[12,13) | 64.41 | 1,575.87 | 29.68 | 2,767.08 |
[13,14) | 61.17 | 1,399.02 | 30.96 | 2,786.41 |
[14,15) | 64.75 | 1,393.21 | 34.45 | 3,029.00 |
[15,16) | 72.34 | 1,547.80 | 38.02 | 3,390.14 |
[16,17) | 91.63 | 1,938.55 | 43.66 | 4,032.32 |
[17,18) | 115.76 | 2,565.83 | 46.49 | 4,453.80 |
[18,19) | 124.03 | 2,790.83 | 43.77 | 4,413.86 |
[19,20) | 108.31 | 2,464.67 | 36.42 | 3,752.27 |
[20,21) | 79.25 | 1,725.67 | 26.69 | 2,607.75 |
[21,22) | 41.86 | 872.08 | 14.82 | 1,305.49 |
[22,23) | 13.53 | 302.14 | 6.66 | 503.69 |
[23,24) | 161.57 | 3,548.41 | 9.08 | 979.15 |
移动侧用户在24时的订单数量及订购金额较高,主要系根据交易规则设置,产品包自动续费用户在24时自动续费,除此以外的移动侧报告期内时点分布数据符合大众的日常生活规律,未发现明显异常。
电信侧报告期内时点分布数据符合大众的日常生活规律,未发现明显异常。
2-33
(三)增值业务单户每月创收金额
报告期内,发行人IPTV增值业务单户创收如下:
单位:万户、元/月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
月均用户 | 单月创收 | 月均用户 | 单月创收 | 月均用户 | 单月创收 | 月均用户 | 单月创收 | |
河北联通 | 19.39 | 14.60 | 13.50 | 15.49 | 6.50 | 15.27 | 9.79 | 14.75 |
河北电信 | 53.86 | 5.93 | 49.94 | 7.80 | 57.88 | 6.24 | 50.21 | 5.92 |
河北移动 | 41.42 | 14.74 | 32.84 | 16.19 | 23.75 | 18.00 | 9.68 | 18.39 |
报告期内,电信侧IPTV增值业务的单月创收金额低于联通侧和移动侧,主要系电信侧增值业务结算方式为河北电信分别向发行人和版权方进行结算,而河北联通和河北电信统一向发行人进行结算后,再由发行人向版权方结算。
为量化分析发行人电信侧结算方式的影响,将发行人报告期内电信侧收入进行模拟测算,即将电信侧分成收入与版权方分成收入计算为电信侧收入,将版权方分成金额记为电信侧增值业务分成成本,模拟计算后各运营商侧IPTV增值业务单户创收金额及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户、元/户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
月均用户 | 单月创收 | 月均用户 | 单月创收 | 月均用户 | 单月创收 | 月均用户 | 单月创收 | |
河北联通 | 19.39 | 14.60 | 13.50 | 15.49 | 6.50 | 15.27 | 9.79 | 14.75 |
河北电信 | 53.86 | 12.02 | 49.94 | 15.81 | 57.88 | 12.53 | 50.21 | 12.17 |
河北移动 | 41.42 | 14.74 | 32.84 | 16.19 | 23.75 | 18.00 | 9.68 | 18.39 |
经过模拟测算后,电信侧增值业务单月创收金额略低于联通侧及移动侧,与联通侧及电信侧基本处于可比区间范围内。
(四)增值业务用户订购内容分布情况
通过2018年1月-2021年6月的增值业务订购数据,对各产品进行分类汇总,详情如下:
1、移动侧用户订购产品分析
单位:万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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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少儿 | 19.70 | 28.99 | 60.23 | 66.83 |
教育 | 1.94 | 37.36 | 20.45 | 2.93 |
影视 | 31.95 | 27.75 | 63.77 | 76.67 |
4K | 0.95 | 5.70 | 7.89 | 2.43 |
游戏 | 3.39 | 17.59 | 10.36 | - |
组合产品 | 12.19 | 36.54 | 20.66 | 0.63 |
音乐 | 3.96 | 15.22 | 7.35 | - |
单点 | - | 0.08 | 1.13 | 6.25 |
戏曲 | 0.08 | 0.43 | 2.33 | - |
付费频道 | 7.10 | 4.26 | - | - |
公司移动侧用户订购产品主要集中在影视、少儿两大类产品中,2020年教育及组合产品增幅较大,主要原因系疫情影响下,用户居家时间较长进而导致相关产品订购增多所致;影视、少儿类产品报告期内出现降低,主要系移动侧营销趋势主要推广组合产品,影视少儿等单版块产品会逐渐替代为组合产品。
2、电信侧用户订购产品分析
单位:万次
产品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体育 | - | - | 0.24 | 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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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 | 9.29 | 36.84 | 36.75 | 44.72 |
影视 | 21.40 | 81.25 | 78.04 | 127.80 |
教育 | 0.56 | 27.20 | 2.70 | 5.48 |
曲艺 | - | - | - | 0.03 |
游戏 | 1.17 | 45.62 | 19.46 | 20.08 |
组合产品 | 0.10 | 3.16 | 17.82 | 30.98 |
舞蹈 | 0.18 | 5.17 | 9.26 | 12.04 |
音乐 | 0.18 | 7.85 | 6.53 | 12.57 |
公司电信侧用户订购产品主要集中在影视、少儿两大类产品,2020年教育及游戏类产品增幅较大,主要原因系疫情影响下,用户居家时间较长进而导致相关产品订购增多所致。影视类产品报告期内出现降低,主要原因如下:电信运营商暂时关闭了宽带支付渠道,客户支付方式受限;2020年、2021年受疫情影响,影视剧内容上线较少,导致影视类产品订购量逐渐下降;广州欢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腾讯视频的代理,与广州欢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到期后未续期。公司于2018年5月在电信侧开始试点推出体育类增值业务产品,由于近年来国内体育版权市场竞争加剧,体育版权成本大幅上升,无线传媒将体育类增值业务产品下线。
(五)未对联通侧增值业务数据进行分析的原因
2-36
上述部分维度未对联通侧进行分析,主要原因系中国联通建立了全国统一IPTV增值业务平台,该平台由中国联通总部业务部门统一运营管理,均不向各省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传输增值业务产品的明细订购数据,因此发行人无法取得相关增值业务的详细用户分析数据。因无法获取详细数据,为对河北联通增值业务收入的完整性进行IT审计测试,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替代措施:获取了报告期各期河北联通通过合作伙伴管理平台发布的结算数据截图,并将结算数据与发行人确认的河北联通增值业务收入金额进行核对;向河北联通寄发询证函确认报告期各期确认的增值业务收入金额及应收款项;获取发行人银行账户流水,核查发行人收取的河北联通增值业务结算款项,并与增值业务收入确认金额进行核对;对报告期各月确认的增值业务收入波动情况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经核查,发行人确认的河北联通增值业务金额未见异常,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河北联通基础业务已结算回款至2020年12月,河北联通增值业务已结算回款至2021年2月。
六、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的季节性分布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季节性分布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第一季度 | 16,469.82 | 50.21% | 15,178.76 | 24.28% | 12,618.41 | 22.94% | 9,607.03 | 22.47% |
第二季度 | 16,333.80 | 49.79% | 15,211.50 | 24.33% | 13,120.74 | 23.85% | 10,304.92 | 24.10% |
第三季度 | - | - | 15,990.55 | 25.57% | 14,661.23 | 26.65% | 11,062.75 | 25.87% |
第四季度 | - | - | 16,144.98 | 25.82% | 14,614.27 | 26.56% | 11,784.38 | 27.56% |
合计 | 32,803.63 | 100% | 62,525.79 | 100% | 55,014.65 | 100% | 42,759.08 | 100% |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季度主营业务收入总体分布比较均匀,不存在明显的季节性波动。其中,2018年和2019年各季度收入占比随IPTV业务用户数的提升呈上升趋势;2020年、2021年1-6月各季度收入分布均匀,各季度占比差异很小。
七、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2-37
1、查阅发行人与河北移动签署的相关业务合同,并通过与河北移动相关业务人员进行访谈,核查公司与河北移动IPTV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结算单价多次调整的原因;
2、获取发行人IPTV业务用户在河北省内的分布情况,并查阅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分析发行人IPTV省内用户分布的合理性;通过公开渠道获取河北省IPTV业务发展历史情况,并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问询回复等相关文件,分析发行人在当地的业务渗透率明显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3、通过访谈发行人相关业务人员以及查阅公开信息,了解发行人与河北省电信运营商的合作历史,并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对河北移动销售收入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
4、查阅公司与主要运营商客户签署的IPTV业务合作协议,对比不同运营商侧定价的差异,分析发行人IPTV基础业务在不同运营商侧单户创收的差异合理性;检索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告资料,了解其IPTV基础业务单户创收情况,并分析与发行人差异的合理性;
5、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基数业务用户数及增值业务订购明细,分析IPTV增值业务的客户转换率;根据增值业务订购明细汇总分析增值业务终端用户的订单分布情况、单户每月创收金额、用户订购内容分布情况;
6、获取报告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季度明细,并对收入季度波动情况进行了解和分析。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与河北移动关于IPTV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结算单价多次调整,相关原因具备商业合理性;
2、发行人IPTV业务用户在河北省内的分布情况与河北省常住人口分布基本一致,符合经济与行业发展规律;发行人在当地的业务渗透率明显较高主要原因系河北省IPTV业务起步较早,河北省内三大电信运营商业务格局发展相对均衡,发行人借助于电信运营商的用户布局开拓了市场等多种因素影响,具备商业合理性;
2-38
3、报告期发行人对河北移动销售收入增长较快的主要原因系发行人与河北移动合作相较于其他电信运营商起步较晚,报告期内处于用户的快速增长期,该情形与联通侧及电信侧早期较为相符,具备商业合理性;
4、报告期内IPTV基础业务在移动侧单户创收金额明显高于联通侧和电信侧主要系移动侧与爱上传媒的合作模式及结算模式发生调整,具有合理性;
5、发行人增值业务的客户转换率、增值业务终端用户的订单分布情况、单户每月创收金额、用户订购内容分布等整体情况较为合理,发行人对分析中的出现的异常情况的解释较为合理;
6、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季度主营业务收入总体分布比较均匀,不存在明显的季节性波动。
7.关于成本。
根据反馈意见回复,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主要由版权费组成,包括向爱上传媒、中广影视、河北电视台等购买IPTV基础业务相关节目内容支出和向浙江岩华、北京普信等供应商购买增值业务节目内容的版权支出。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向主要版权方的采购情况,包括采购内容、采购金额、采购占比。
(2)补充说明营业成本中版权成本、播控费、购物频道分成成本如何进行归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补充说明2020年链路费成本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向主要版权方的采购情况,包括采购内容、采购金额、采购占比
1、2021年1-6月
2-39
单位:万元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占版权采购比例 |
1 | 爱上传媒 | 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频道的版权内容 | 2,162.77 | 26.89% |
2 | 中广影视卫星 | 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版权内容 | 1,988.50 | 24.73% |
3 | 浙江岩华 | 音视频资源的版权 | 620.04 | 7.71% |
4 | 北京金胡桃科技有限公司 | 音视频资源的版权 | 385.05 | 4.79% |
5 | 北京普信 | 音视频资源的版权 | 349.38 | 4.34% |
合计 | 5,505.75 | 68.46% |
2、2020年度
单位:万元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占版权采购比例 |
1 | 中广影视卫星 | 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版权内容 | 3,539.48 | 24.82% |
2 | 爱上传媒 | 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频道的频道版权内容 | 2,355.31 | 16.51% |
3 | 快乐阳光 | 音视频资源的版权 | 1,233.47 | 8.65% |
4 | 浙江岩华 | 音视频资源的版权 | 1,141.85 | 8.01% |
5 | 北京金胡桃科技有限公司 | 音视频资源的版权 | 694.52 | 4.87% |
合计 | 8,964.63 | 62.86% |
3、2019年度
单位:万元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占版权采购比例 |
1 | 浙江岩华 | 音视频资源的版权 | 1,085.82 | 18.21% |
2 | 快乐阳光 | 音视频资源的版权 | 879.69 | 14.75% |
3 | 北京金胡桃科技有限公司 | 音视频资源的版权 | 653.09 | 10.95% |
4 | 北京普信 | 音视频资源的版权 | 510.29 | 8.56% |
2-40
5 | 河北广播电视台 | 河北省内电视频道版权内容 | 409.60 | 6.87% |
合计 | 3,538.48 | 59.33% |
4、2018年度
单位:万元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占版权采购比例 |
1 | 浙江岩华 | 音视频资源的版权 | 1,240.46 | 29.15% |
2 | 快乐阳光 | 音视频资源的版权 | 713.70 | 16.77% |
3 | 北京普信 | 音视频资源的版权 | 423.33 | 9.95% |
4 | 河北广播电视台 | 河北省内电视频道版权内容 | 333.23 | 7.83% |
5 | 杭州行云 | 音视频资源的版权 | 309.41 | 7.27% |
合计 | 3,020.13 | 70.97% |
二、补充说明营业成本中版权成本、播控费、购物频道分成成本如何进行归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一)版权成本
发行人版权成本包括增值业务内容成本、基础业务直播频道版权成本、基础业务点播成本,各类版权成本核算和归集方法如下:
版权成本明细项 | 核算和归集方法 |
增值业务内容成本 | 发行人为开展点播业务,向内容合作商采购的节目内容版权成本,以发行人获得的运营商侧增值业务结算收入为基数,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及考核评定情况每月确认成本 |
基础业务直播频道版权成本 | 发行人购买直播频道版权成本,包含固定金额结算和按照结算收入为基础分成两种结算模式。固定金额的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及节目使用时间按月分摊确认成本;按照分成结算的以协议约定的结算基数与分成比例每月确认成本 |
基础业务点播成本 | 发行人为移动侧基础业务购买的节目内容使用成本,以发行人在移动运营商侧的用户数、每户单价及考核评定的结算比例每月确认成本 |
(二)播控费
2-41
播控费系河北广播电视台授权发行人独家负责河北省IPTV集成播控服务相关的经营性业务而向无线传媒收取的授权费用,播控费的核算和归集方法如下:发行人每月按照当月确认的基础业务收入的1%结转成本。
(三)购物频道分成成本
购物频道传输服务主要为购物频道的运营方提供频道上线播映服务,将购物频道集成至IPTV平台,供终端用户观看。无线传媒向购物频道的运营方收取费用,并向电信运营商支付传输费用。购物频道分成成本的核算和归集方法如下:按照合同约定的传输费用总额及该运营商在网用户数占全网平台在网用户数比例计算每家电信运营商传输费用总额,按月分摊确认成本。
报告期内,发行人版权成本、播控费、购物频道分成成本的核算与归集过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补充说明2020年链路费成本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链路及机柜租赁费及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链路及机柜租赁费 | 611.41 | 1,185.78 | 696.55 | 1,103.38 |
主营业务成本 | 11,948.67 | 23,355.57 | 14,003.26 | 10,671.42 |
占比 | 5.12% | 5.08% | 4.97% | 10.34% |
报告期内,公司链路及机柜租赁费主要向中国联通石家庄分公司、中国移动石家庄分公司、河北慧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采购。2019年河北联通响应国家“提速降费”的号召,对省内链路资费进行调整导致2019年的链路费成本较2018年出现下降。
因业务扩张,2020年公司增加了机柜的租赁数量,导致 2020年链路及机柜租赁费较2019年上涨。
2020年至2021年6月,公司链路及机柜租赁费比较稳定,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也较为稳定,基本维持在5%附近,与公司业务规模增长趋势基本保持一致,具备合理性。
四、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说明告期内对主要供应商采购额的发函比例、回函比例、未回函或回函不符的金额及占比、采取的替代程序等
2-42
(一)对主要供应商采购额的函证情况
报告期内,申报会计师对主要供应商采购额的函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采购金额 | 12,454.67 | 23,039.40 | 16,658.76 | 10,881.96 |
发函金额 | 10,911.26 | 18,598.34 | 13,617.13 | 8,502.18 |
发函比例 | 87.61% | 80.72% | 81.74% | 78.13% |
回函确认金额 | 10,722.58 | 18,598.34 | 13,617.13 | 8,502.18 |
回函确认金额比例 | 86.09% | 80.72% | 81.74% | 78.13% |
其中:回函相符 | 10,155.32 | 18,454.04 | 13,500.08 | 8,502.18 |
回函不符(经调节后确认相符) | 567.26 | 144.29 | 117.04 | - |
未回函实施替代程序金额 | 188.68 | - | - | - |
未回函及回函不符金额比例 | 6.07% | 0.63% | 0.70% | - |
(二)营业成本函证差异的原因及处理情况
1、2019年和2020年回函不符的主要原因包括:
(1)发行人与该供应商的协议签署因其他争议事项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发行人对2019年已提供服务未签署协议的期间按照谈判的情况对采购金额做了暂估。该供应商未对未签署协议期间的交易做暂估,将2019年交易金额于协议签署年度2020年一次性确认。
(2)部分月份交易金额尚未结算,双方的暂估金额存在一定的差异。
2、2021年1-6月回函不符的的主要原因包括:
(1)部分月份交易金额尚未结算,双方的暂估金额存在一定的差异;
(2)供应商根据结算入账,对尚未结算的交易未予以核对。
针对回函不符的函证,申报会计师对差异原因予以核实,获取与合作方的相关采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比例及采购分成的基础数据核实成本金额是否正确、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申报会计师根据核查的情况编制了回函差异调节表,经调节后金额可以确认。
(三)执行替代程序后各期可确认的函证金额及比例
2-43
针对未回函证,申报会计师检查期后回款情况、获取与合作方的相关采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比例及采购分成的基础数据核实成本金额是否正确、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经执行相应的替代程序,采购金额可以确认。经对回函不符进行差异调节、对未回函执行代替程序后,发函金额均能确认。各期可确认的函证金额分别为8,502.18万元、13,617.13万元、18,598.34万元及10,911.26万元,占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78.13%、81.74%、80.72%及87.61%。
五、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成本明细表,了解发行人版权成本、播控费、购物频道分成成本归集过程及确认原则,并分析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2、针对基础业务直播频道版权成本、购物频道分成成本获取大额采购合同,分析发行人与供应商的采购内容与结算条款,并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间测算成本金额;针对增值业务内容成本、基础业务点播成本、播控费获取采购大额合同及结算基础数据,分析发行人与供应商的采购内容与结算条款,根据结算基础数据和合同约定的单价/分成比例测算成本的准确性;
3、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链路及机柜租赁供应商签署的大额采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间测算链路及机柜租赁成本的准确性;对比分析各年链路及机柜租赁单价和租赁数量,分析报告期内链路费及机柜租赁成本变动的原因;
4、对发行人报告期的大额采购进行函证,并对前十大采购商进行走访;对回函不符的函证核实差异原因并编制回函差异调节表,对未回函的函证获取采购合同、付款回单、结算单/分成基础数据等核实采购金额是否正确,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补充披露的主要版权方的采购情况且金额准确;
2、发行人营业成本中版权成本、播控费、购物频道分成成本归集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2-44
3、发行人报告期内链路费及机柜租赁成本归集准确,各期金额的变动具有合理性;
4、针对回函不符的采购金额经调节后可以确认,未回函的采购金额经替代程序后可以确认。
8.关于毛利率。
根据反馈意见回复,自2020月8月起爱上传媒与河北移动的结算模式变更,由河北移动统一与发行人结算后,再由发行人支付给爱上传媒,由此对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IPTV基础业务毛利率影响较大;同时,因与河北联通增值业务的合作协议到期且尚未续期,导致发行人IPTV增值业务有所下降。
请发行人:
(1)量化分析因2020年8月起河北移动对发行人、爱上传媒结算方式的转变对最近一年一期发行人IPTV基础业务毛利率的影响。
(2)量化分析因与河北联通增值业务的合作协议到期且尚未续期对发行人IPTV增值业务毛利率的影响。
(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对河北三家运营商毛利率差异的合理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量化分析因2020年8月起河北移动对发行人、爱上传媒结算方式的转变对最近一年一期发行人IPTV基础业务毛利率的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IPTV基础业务毛利、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类型 |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IPTV基础业务 | 收入 | 26,390.24 | 48,951.39 | 43,416.05 | 35,322.25 |
成本 | 8,611.92 | 15,272.74 | 8,042.61 | 6,393.50 | |
毛利 | 17,778.31 | 33,678.64 | 35,373.44 | 28,928.76 | |
毛利率 | 67.37% | 68.80% | 81.48% | 81.90% |
2-45
若剔除河北移动对发行人、爱上传媒结算方式的转变对最近一年一期发行人IPTV基础业务毛利率的影响,即调减因爱上传媒合作方式/结算方式变更产生的增量收入及增量成本,报告期内,发行人IPTV基础业务毛利、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类型 |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IPTV基础业务 | 收入 | 24,079.44 | 47,147.50 | 43,416.05 | 35,322.25 |
成本 | 6,449.15 | 12,917.43 | 8,042.61 | 6,393.50 | |
毛利 | 17,630.29 | 34,230.06 | 35,373.44 | 28,928.76 | |
毛利率 | 73.22% | 72.60% | 81.48% | 81.90% |
同时,发行人2020年及2021年1-6月基础业务毛利率较低的重要原因还包括自2019年12月起,发行人开始向中广影视卫星支付央视3、5、6、8频道的版权成本,最近一年一期由此产生的版权内容成本分别为3,539.48万元、1,988.50万元,若同步模拟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均支付该项成本,则发行人IPTV基础业务毛利、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类型 |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IPTV基础业务 | 收入 | 24,079.44 | 47,147.50 | 43,416.05 | 35,322.25 |
成本 | 6,449.15 | 12,917.43 | 11,069.34 | 9,695.38 | |
毛利 | 17,630.29 | 34,230.06 | 32,346.71 | 25,626.87 | |
毛利率 | 73.22% | 72.60% | 74.50% | 72.55% |
综上,报告期各期内,影响无线传媒IPTV基础业务毛利率的主要原因为移动侧与爱上传媒的合作模式及结算模式调整、自2019年12月起开始向中广影视卫星支付版权成本;在考虑模拟剔除上述两因素影响后,报告期各期内,公司IPTV基础业务毛利率基本保持稳定。
二、量化分析因与河北联通增值业务的合作协议到期且尚未续期对发行人IPTV增值业务毛利率的影响
2020年度,公司未确认2020年9-12月对河北联通增值业务的收入,确认了以上期间因联通侧增值业务服务产生的对内容供应商版权分成成本;2021年1-6月,公司未确认联通侧增值业务的收入,并将联通侧对内容供应商的增值业务分成成本计入存货。报告期各期内,公司IPTV增值业务IPTV的毛利、毛利率情况如下:
2-46
单位:万元
业务类型 |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IPTV增值业务 | 收入 | 5,931.21 | 12,662.45 | 10,655.20 | 7,436.83 |
成本 | 3,096.05 | 7,611.29 | 5,485.34 | 4,277.92 | |
毛利 | 2,835.16 | 5,051.17 | 5,169.86 | 3,158.91 | |
毛利率 | 47.80% | 39.89% | 48.52% | 42.48% |
公司于2021年8月、2021年10月分别与河北联通续签增值业务协议,明确了双方关于IPTV增值业务的分成比例,因此将上述销售及采购模拟还原(即在各期内均确认相应的收入及成本)后,报告期内,发行人IPTV增值业务毛利、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类型 |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IPTV增值业务 | 收入 | 7,279.13 | 13,564.46 | 10,655.20 | 7,436.83 |
成本 | 3,896.34 | 7,611.29 | 5,485.34 | 4,277.92 | |
毛利 | 3,382.79 | 5,953.18 | 5,169.86 | 3,158.91 | |
毛利率 | 46.47% | 43.89% | 48.52% | 42.48% |
因此,无线传媒与河北联通的合作协议到期及相关会计处理是导致发行人IPTV增值业务毛利率变动的主要原因。剔除上述影响后,报告期各期内,公司IPTV增值业务毛利率基本保持稳定。
三、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对河北三家运营商毛利率差异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三家电信运营商之间毛利率存在差异,其中电信侧毛利率水平整体较高,联通侧毛利率水平居中,移动侧毛利率整体水平较低。报告期内,公司在三大电信运营商侧主营业务收入、成本、毛利、毛利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主要客户 |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河北电信 | 收入 | 11,076.58 | 22,802.52 | 22,418.29 | 19,495.76 |
成本 | 2,360.14 | 5,000.82 | 3,868.52 | 3,324.77 | |
毛利 | 8,716.44 | 17,801.70 | 18,549.76 | 16,170.99 | |
毛利率 | 78.69% | 78.07% | 82.74% | 82.95% |
2-47
河北移动 | 收入 | 14,876.69 | 24,718.80 | 17,750.42 | 9,961.14 |
成本 | 7,787.46 | 13,217.49 | 6,819.04 | 3,664.24 | |
毛利 | 7,089.24 | 11,501.32 | 10,931.37 | 6,296.90 | |
毛利率 | 47.65% | 46.53% | 61.58% | 63.21% | |
河北联通 | 收入 | 6,850.35 | 15,004.47 | 14,845.95 | 13,302.18 |
成本 | 1,801.08 | 5,137.27 | 3,315.70 | 3,682.41 | |
毛利 | 5,049.27 | 9,867.20 | 11,530.25 | 9,619.78 | |
毛利率 | 73.71% | 65.76% | 77.67% | 72.32% |
无线传媒在电信侧毛利率较高,主要系电信侧增值业务的合作模式及结算方式与联通侧、移动侧不同;移动侧毛利率水平相比电信侧和联通侧偏低,主要原因在于:①河北移动在河北IPTV业务开展时间相对较晚,为迅速扩大IPTV用户规模,无线传媒在移动侧的IPTV基础业务中投入较多基础点播内容资源,由此导致公司移动侧基础业务版权成本相对较高,进而导致移动侧毛利率较低;②自2020年8月起,因移动侧与爱上传媒就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版权的合作及结算方式发生变化,使得移动侧新增向爱上传媒采购频道使用权成本。
为测算上述原因对公司毛利率产生的影响,通过如下方式对公司毛利率进行模拟测算:①公司对河北电信的收入及成本同时增加河北电信对内容供应商的直接版权分成金额;②公司对河北移动的收入及成本同时减少因爱上传媒合作方式/结算方式变更产生的增量收入及增量成本;③公司对联通侧增值业务未确认的收入及成本进行模拟还原测算。模拟后报告期内,公司在三大电信运营商侧主营业务收入、成本、毛利、毛利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主要客户 | 项目 | 2021年1-6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河北电信 | 收入 | 13,044.17 | 27,601.68 | 26,790.36 | 23,261.01 |
成本 | 4,327.73 | 9,799.98 | 8,240.60 | 7,090.02 | |
毛利 | 8,716.44 | 17,801.70 | 18,549.76 | 16,170.99 | |
毛利率 | 66.82% | 64.49% | 69.24% | 69.52% | |
河北移动 | 收入 | 12,565.90 | 22,914.92 | 17,750.42 | 9,961.14 |
2-48
成本 | 5,624.69 | 10,862.18 | 6,819.04 | 3,664.24 | |
毛利 | 6,941.21 | 12,052.74 | 10,931.37 | 6,296.90 | |
毛利率 | 55.24% | 52.60% | 61.58% | 63.21% | |
河北联通 | 收入 | 8,198.27 | 15,906.48 | 14,845.95 | 13,302.18 |
成本 | 2,601.37 | 4,898.81 | 3,315.70 | 3,682.41 | |
毛利 | 5,596.90 | 11,007.66 | 11,530.25 | 9,619.78 | |
毛利率 | 68.27% | 69.20% | 77.67% | 72.32% |
经模拟测算,报告期各期内,各电信运营商的毛利率基本保持稳定,毛利率水平基本处于可比区间内,其中联通侧整体毛利率水平较高,主要原因系联通侧增值业务收入占比相对于电信及移动侧较低,同时增值业务毛利率低于基础业务毛利率,导致联通侧整体毛利率水平较高。移动侧毛利率水平较低,主要原因系移动侧为快速开拓市场并优化用户的使用体验,在基础业务服务中设置了点播内容基础片库,提供一定数量的免费点播内容,该片库中主要包括电视剧、电影、纪录片等内容,该基础片库的版权成本导致移动侧整体毛利率水平相对偏低。
四、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量化分析因2020年8月起河北移动对发行人、爱上传媒结算方式的转变对最近一年一期发行人IPTV基础业务毛利率的影响,并进一步模拟剔除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的版权成本影响后的基础业务毛利率水平;
2、量化分析因与河北联通增值业务的合作协议到期且尚未续期对发行人IPTV增值业务毛利率的影响;
3、量化分析三家电信运营商之间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所造成的影响,并模拟剔除影响后三家运营商侧的毛利率水平;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2-49
1、在考虑模拟剔除移动侧爱上传媒结算方式变更及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的版权成本两大因素影响后,报告期各期内,公司IPTV基础业务毛利率基本保持稳定;
2、剔除河北联通增值业务的合作协议到期且尚未续期对发行人IPTV增值业务毛利率的影响后,公司IPTV增值业务毛利率基本保持稳定;
3、三家电信运营商之间毛利率存在差异,无线传媒在电信侧毛利率较高,主要系电信侧增值业务的合作模式及结算方式与联通侧、移动侧不同;移动侧毛利率水平相比电信侧和联通侧偏低,主要原因系公司移动侧基础业务版权成本相对较高,同时移动侧与爱上传媒就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版权的合作及结算方式发生变化;此外联通侧因增值业务协议在当期末暂未签署,暂未确认相关收入;剔除上述因素影响并模拟测算后,报告期各期内,各电信运营商的毛利率较为接近。
9.关于应收账款。
根据反馈意见回复,因河北联通的IPTV增值业务合作协议到期未续期,河北联通先后暂停对发行人增值业务和基础业务的结算和回款,拟在双方就新的合作协议达成一致后重新恢复。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因与河北联通的IPTV增值业务合作协议到期未续期对发行人应收河北联通的账款的具体影响,相关不利因素是否已经消除,是否需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2)补充说明截止目前发行人各期末应收账款回款情况。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说明因与河北联通的IPTV增值业务合作协议到期未续期对发行人应收河北联通的账款的具体影响,相关不利因素是否已经消除,是否需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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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与河北联通的IPTV增值业务合作协议到期未续期对发行人应收河北联通的账款的具体影响发行人与河北联通的IPTV增值业务合作协议已于2020年8月末到期,在签署新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就部分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河北联通于2021年1月起暂缓了IPTV增值业务的结算和付款、2021年5月起暂缓了IPTV基础业务的结算和付款。
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对河北联通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共计6,884.81万元,主要为应收河北联通2021年1-6月的基础业务金额,在该时点均为正常账期内款项
。
截至2021年11月3日,上述款项尚未收回,未回款金额为6,884.81万元。未回款部分在正常账期内款项的金额为3,516.77万元,暂缓结算款项的金额为3,368.04万元,暂缓结算款项为应收河北联通2021年1-3月基础业务金额。
(二)相关不利因素是否已经消除,是否需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发行人与河北联通分别于2021年8月31日、2021年10月26日分别签署了有效期自2020年9月1日到2021年8月31日止、有效期自2021年9月1日到2022年8月31日止的《视听类增值业务合作协议》,续签协议与原协议主要条款保持一致,该争议事项已经消除。且河北联通经营正常,款项回收信用风险较小,款项可回收性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故发行人未按照单项计提坏账准备,而是按照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二、补充说明截止目前发行人各期末应收账款回款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止日 | 2021.6.30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27,513.26 | 31,101.34 | 19,462.53 | 14,369.69 |
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 17,788.13 | 11,215.26 | - | - |
小计 | 45,301.39 | 42,316.60 | 19,462.53 | 14,369.69 |
暂缓结算的金额 | 17,475.03 | 17,388.76 | - | - |
虽然业务合作协议约定了结算周期,但是在实际业务开展中,运营商未能全部按照协议约定的结算期付款,会出现1-3月不等的延期付款情况,协议约定的付款期后三个月(含)内未回款金额仍属于正常账期内款项,超过三个月的认定为暂缓结算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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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1年11月3日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回款金额 | 30,779.22 | 42,316.60 | 19,462.53 | 14,369.69 |
回款比例 | 67.94% | 100.00% | 100.00% | 100.00% |
截至2021年6月30日,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共计45,301.39万元,其中正常账期内款项金额27,826.36万元,暂缓结算款项金额17,475.03万元,暂缓结算款项的构成及期后回款情况如下表:
项目 | 金额(万元) | 款项构成 |
暂缓结算款项的金额 | 17,475.03 | 河北移动2020年7月-2021年1月基础业务、2021年1月增值业务共计13,523.72万元;河北电信2020年12月-2021年1月基础业务与增值业务共计3,951.31万元 |
截至2021年11月3日暂缓结算款项已回款金额 | 17,475.03 | 河北移动2020年7月-2021年1月基础业务、2021年1月增值业务共计13,523.72万元;河北电信2020年12月-2021年1月基础业务与增值业务共计3,951.31万元 |
截至2021年11月3日,2021年6月30日的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未回款金额共14,522.17万元。未回款部分在该时点属于正常账期内款项的金额为5,328.30万元,暂缓结算款项的金额为9,193.87万元。暂缓结算款项包括河北移动2021年5月基础业务2,046.07万元;河北电信2021年4月-5月基础业务与增值业务3,779.76万元;河北联通2021年1月至3月基础业务3,368.04万元。
经访谈确认,发行人与河北联通协商的IPTV业务回款计划如下:2021年12月底前完成2021年9月及之前月度IPTV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结算。河北联通已与发行人逐步恢复IPTV业务的结算与付款,截至2021年11月3日,河北联通已对2020年12月及之前月度的IPTV基础业务、2021年2月及之前月度的IPTV增值业务完成结算与付款。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与河北联通2021年8月31日、2021年10月26日签署的增值业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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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回款明细,了解各期应收账款回款金额、回款比例以及回款对象等情况,分析回款进度与约定条款是否有差异及差异原因;
3、访谈河北联通市场部人员,了解IPTV业务的回款计划;
4、对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函证,核查与发行人的具体交易金额、交易内容、应收账款情况;
5、核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各期具体计提金额及比例,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是否具备谨慎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与河北联通分别于2021年8月31日、2021年10月26日分别签署了有效期自2020年9月1日到2021年8月31日止、有效期自2021年9月1日到2022年8月31日止的《视听类增值业务合作协议》,该争议事项已经消除;双方争议事项已经消除,且河北联通经营正常,款项回收信用风险较小,款项可回收性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需要按照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2、河北联通已经逐步恢复IPTV业务的结算与付款,河北移动和河北电信期后也进行了部分款项的支付,应收账款回款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0.关于或有事项。
根据反馈意见回复,根据中央电视台下发《关于严格执行非试点区域IPTV经营范围有关决定的通知》,河北省作为试点区域,发行人开始转播CCTV3、5、6、8频道节目,但通知中并未约定试点期限以及收费标准;2019年12月,中广影视与发行人正式签署合作协议,并明确约定以上频道节目的版权金额;发行人基于在该协议签署前已在转播相关频道但未缴纳相关费用,将其作为或有事项进行披露。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是否与中广影视就此事项进行沟通确认,如需进行补偿,量化分析具体影响金额及相关会计处理情况。
(2)补充说明认定中广影视追偿概率较小的的具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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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补充说明是否与中广影视就此事项进行沟通确认,如需进行补偿,量化分析具体影响金额及相关会计处理情况
(一)补充说明是否与中广影视就此事项进行沟通确认
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已经就相关或有事项与中广影视卫星进行了沟通,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2020年10月16日,中信建投证券、申报会计师、金杜律师共同对中广影视卫星进行了现场走访,根据经中广影视卫星盖章确认的《供应商访谈记录》:无线传媒与中广影视卫星自签订协议以来长期合作,合作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双方自合作以来,双方协议执行情况正常,业务款项往来正常,不存在尚未结清的账款;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诉讼、仲裁及其他已决或未决纠纷,不涉及存在追责的相关事项。
2021年9月,发行人取得中广影视卫星出具的《证明函》,函件中说明:中广影视卫星作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台属一级企业,主要负责CCTV-3、5、6、8等频道的版权经营工作。2019年11月中广影视卫星与无线传媒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正式合作前,双方处于商务洽谈期,无线传媒与中广影视卫星无费用结算纠纷。
(二)如需进行补偿,量化分析具体影响金额及相关会计处理情况
1、或有事项目前的会计处理及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发行人与该事项有关的义务分析如下:
(1)是否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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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在2019年12月签署协议之前传输了相关频道的直播信号,是过去的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
(2)履行该义务是否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截止2021年6月30日,中广影视卫星未提出追偿,双方也不存在任何纠纷,鉴于双方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该事项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是否能够可靠地计量
中广影视卫星未提出追偿,与该事项有关的损失金额无法可靠的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2、若中广影视卫星进行追偿,对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是否需预计负债
若中广影视卫星进行追偿,发行人将积极与中广影视卫星协商谈判追偿事项。如谈判失败,发行人将面临赔偿的问题,对发行人的利润情况具有一定的不利影响。虽然存在上述风险,但是发行人控股股东传媒集团、实际控制人河北广播电视台出具承诺“发行人于2019年12月1日前存在未取得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转播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的情况,若发行人因该等事项而需向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方赔偿任何损失,本企业/本单位将承担发行人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及再审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发行人依生效的判决而需向其他方支付的任何赔偿款项),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若中广影视卫星进行追偿,将对发行人的利润情况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但根据上述承诺,将由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追偿所产生的费用,发行人将该部分费用计入资本公积,因此发行人的资产不会遭受损失,追偿事项对发行人净资产没有影响。
3、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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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广影视卫星未提出追偿,且金额不能可靠计提,因此发行人未确认预计负债,并于2021年5月17日签署的《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1]第110A018129号)及2021年6月11日签署的《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之或有事项中披露了如下或有事项:
“公司于2019年12月与中广影视卫星签订协议,获得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播放授权,协议载明河北广电无线传媒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1日起向其缴纳授权频道收视费,但未明确约定2019年12月1日之前的交易安排。尽管目前本公司已经与中广影视卫星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但对2019年12月之前本公司播放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事项,仍不能排除被追偿的风险。”
发行人在2021年6月11日签署的《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之“特别风险提示”中披露了如下风险:
“公司主营的IPTV集成播控业务涉及视听节目版权的使用,公司积极与第三方签订采购合同以避免产生纠纷。其中,为保障广大用户的良好视听体验,报告期内公司为IPTV用户提供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播映,中广影视卫星公司于2019年12月1日起向公司收取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收视费,并与公司签订协议。虽然公司已与中广影视卫星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但仍不能排除版权风险。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控措施并严格执行以防侵犯他人版权事项发生,但由于视听节目源种类和数量繁多且部分节目版权链较为复杂,仍存在因侵犯第三方版权被诉讼或仲裁的风险。若产生版权纠纷,将对公司业务经营和企业形象产生不良影响。”
二、补充说明认定中广影视追偿概率较小的的具体依据。
1、无线传媒与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供应方的历史合作情况
2015年12月,中央电视台下发《关于严格执行非试点区域IPTV经营范围有关决定的通知》,确定江苏、四川、河北、湖北四个省份作为3、5、6、8频道IPTV、有线电视融合发展试点区域;授权央视网在以上试点区域内开展3、5、6、8频道IPTV相关经营业务,开展具体工作时,由央视网授权爱上电视传媒有限公司开展具体业务。因此,爱上传媒将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的信号同其他中央电视台频道、各省级卫视频道向无线传媒提供。2019年,随着上述试点到期,无线传媒开始从中广影视卫星采购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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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广影视卫星已与发行人的合作情况
为了IPTV播控平台更加规范的运营,发行人2019年12月与中广影视卫星签署《中央电视台3、5、6、8整频道节目加密电视信号业务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协议约定发行人自2019年12月1日起向中广影视卫星缴纳授权频道收视费。上述协议到期后,发行人与中广影视卫星继续开展合作,并于2020年11月签署《中央电视台3、5、6、8整频道节目加密电视信号业务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
目前发行人与中广影视卫星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双方从2019年12月签署协议开始合作以来,已经连续合作了将近两年,在合作中未发生任何纠纷。
3、中介机构对中广影视卫星的访谈情况
2020年10月16日,中信建投证券、致同会计师、金杜律师共同对中广影视卫星进行了现场走访,根据经中广影视卫星盖章确认的《供应商访谈记录》,广影视卫星确认:无线传媒与中广影视卫星自签订协议以来长期合作,合作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双方自合作以来,双方协议执行情况正常,业务款项往来正常,不存在尚未结清的账款;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诉讼、仲裁及其他已决或未决纠纷,不涉及存在追责的相关事项。
4、中广影视卫星出具的《证明函》
2021年9月,中广影视卫星出具《证明函》,说明:中广影视卫星作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台属一级企业,主要负责CCTV-3、5、6、8等频道的版权经营工作。2019年11月中广影视卫星与无线传媒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正式合作前,双方处于商务洽谈期,无线传媒与中广影视卫星无费用结算纠纷。
因此,截至发行人于2021年9月9日签署《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不存在因使用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而被追偿的风险,发行人不再将该等事项作为或有事项披露,而是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在招股说明书之“第八节 财务会计分析与管理层分析/十四、期后事项及或有事项/(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进行披露。
三、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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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中央电视台下发《关于严格执行非试点区域IPTV经营范围有关决定的通知》、发行人与中广影视卫星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
2、对中广影视卫星进行现场走访,了解发行人与中广影视卫星关于转播CCTV3、5、6、8频道节目相关业务的实际情况,获取中广影视卫星出具的《证明函》,分析发行人在需要赔偿的情形下,造成的具体影响金额及相关会计处理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若中广影视卫星进行追偿,将对发行人的利润情况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但根据相关承诺,将由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追偿所产生的费用,发行人将该部分费用计入资本公积,因此发行人的资产不会遭受损失,追偿事项对发行人净资产没有影响;
2、结合发行人与中广影视卫星的合作历史、中介机构对中广影视卫星的访谈情况、中广影视卫星出具的《证明函》等,发行人与中广影视卫星的合作情况良好,对方追偿概率较小。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