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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土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6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进行了认真核查,仔细分析和研究,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竞价结果真实有效。因此,我们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按照《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确认竞价结果后及时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根据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9月非经常性损益情况编制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并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9月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经审阅上述文件,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公允反映了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9月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因此,我们对公司编制的《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公司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现行有效的《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就本次发行事宜,公司编制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因此,我们对公司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资金实力,加快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符合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对公司编制的《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关于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对董事会编制的《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以下简称“《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进行了认真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出具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因此,我们对董事会编制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关于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以及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关于公司2021年9月30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规范执行,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有效,符合公司现阶段经营管理的实际需求,起到了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维护了公司以及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30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针对内部控制情况委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编制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30日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审阅上述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因此,我们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30日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小兰 王文海 黄德汉

2021年11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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