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思美传媒: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7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

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通过民主决策推进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公司又好又快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必须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运作,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原则。公司决策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四川省相关政策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对决策事项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防范决策风险,减少决策失误。

(三)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围绕把公司做大做强做优的目标,将改革

发展放在第一位,企业领导人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第四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应当由集体决策和讨论决定的事项,包括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五条 公司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如下:

(一)党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定。

(二)经营层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有关方案和措施。

(三)党组织工作计划及落实措施、工作总结。

(四)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文化建设、品牌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党组织活动开展,党支部建设,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党组织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等基层党建工作,党建工作考核。

(六)党内表彰奖励、推荐先进模范人物及单位。

(七)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八)群团、统战、扶贫方面的重大问题,重大信访事件的研究处置。

(九)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及重大工作

安排等事项。

(十)组织架构及工作机构的设置、调整及撤销。

(十一)公司制度管理。

(十二)重要改革发展事项。

(十三)重大财务管理事宜。

(十四)重大投资管理事宜。

(十五)资产损失核销 、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更、产权转让、资产出租、资产合作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十六)人力资源规划及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人员招聘、分流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七)风险合规及内部监督管理。

(十八)重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九)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范围如下:

(一)决定任免公司董事、监事。

(二)决定董事、监事的薪酬、福利及考核。

(三)决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福利及考核。

(五)决定任免职能部门首要负责人、业务板块首要负责人、子公司首要负责人。

(六)决定职能部门首要负责人、业务板块首要负责人、子公司首要负责人的薪酬、福利及考核。

(七)推荐上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初步人选候选人。

(八)推荐工会主席及委员候选人、团委书记及委员候选人。第七条 公司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产业结构、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立项设立和投资安排,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项目立项。

(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权益性投资项目的投资审批及退出。

(三)重大股权类项目的投资决策及退出。

(四)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及退出。

第八条 公司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按照公司规定由企业领导人员有权决定的在一定限额标准之上的对外资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对内借款、银行借款、融资、委贷事项、个人因公借款、委托理财、担保事项等重大经济活动。

(二)货物类、服务类、媒介采购类等涉大额资金采购事项。

(三)重大工程建设。

(四)对外大额捐赠、赞助、支出。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方式

第九条 凡属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集体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组织委员会、董事会(包括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其他章程规定的专门委员会,以下同)、总经理办公会、股

东大会等。公司“三重—大”事项具议事范围和决策方式由党组织委员会议事细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第十条 公司党组织委员会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由党组织书记主持,应通知全体党组织委员参加,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能召开,根据有关规定和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确定列席会议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由董事长主持,应通知全体董事参加,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能召开,根据有关规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确定列席会议人员。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应通知全体经营班子成员参加,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能召开。

第十三条 公司所出资企业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相关公司股东大会决策的,公司授权的股东代表应根据公司研究的意见,在股东大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发表意见、进行表决和决策。

第十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需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的事项,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第十五条 公司党组织委员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组织、董事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组织、董事会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党组织、董事会认为临时决定不正确的,应当重新决策。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六条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所涉议题一般应事先由主办部门牵头提交议案,提交会议主持人审核通过后,方能上会研究。

第十七条 对拟决策议题,公司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应广泛深入调研论证,并按要求组织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 公司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由公司的人事部门组成考察组,对拟提报人选进行考察后,再上会研究决策。

第十九条 公司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应对资金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收益、风险规避等内容进行全面分析评判,并形成议案。

第二十条 公司重大项目投资事项,职能部门应请相关咨询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分析或者自行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参与决策人员之间、有关部门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决策事项议案及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审核意见书等有关材料应经会议主持人、分管负责人审阅后,按有关规定提前送达所有参会决策人员。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若议题涉及保密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送达的,待开会时将材料直接带到会场。

第二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经过规范的论证程序,参与决策人员就决策议题进行充

分沟通和磋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根据有关规定,列席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党组织委员会,以及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其他会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党组织委员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三重一大”事项时,具有表决权的出席企业领导人员人数应符合相关议事规则人数,方能进行有效决策。

第二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事项总结出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七条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逐项表决。

第二十八条 会议表决可釆取举手投票、签名确认或书面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党组织委员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具体表决方式由相应的议事规则做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意见分为“赞成”、“反对”、“弃权”三类。在对公司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表决时,参与决策人员应充分讨论并逐个发表意见,表示“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和表决。

第三十条 在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过程中,对于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应当推迟议决。待重新调研论证,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会议原则通过,但具体事项尚需完善的,公司分管领导及职能部门应尽快落实完善措施,并在下一次会议上向参与决策人员书面报

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紧急情况下必须临时动议的,动议人书面陈述理由,并作为会议文件材料归档保存。与会决策人员超过半数人员不同意临时动议的,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决策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本人须回避。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全程记实制度。与会决策人员的意见、建议实行签名确认。公司会议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 要及相关调研论证材料等所有决策过程文件材料,应当完整保存,存档备查,归档后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查阅须严格履行档案查阅管理制度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尚未正式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单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按规定程序发文,应公开或公示的事项,按相关要求予以公开或公示。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应该报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事项,在经公司研究并在相关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等做出决策后,按有关规定及时报相关公司股东大会审批,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五章 组织实施第三十七条 决议执行

(一)董事会、党组织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后,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二)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自觉执行会议决议,个人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在公司党组织委员会未重新作出新的决议前,不能违反或拒不执行会议决议。

(三)进入董事会、经营层的党组织成员,应坚决贯彻党组织委员会决议精神,在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上应按照党组织委员会议决议进行表决和发表意见。

第三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企业领导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 负责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责任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四十条 建立过程评估、纠错制度、督查评决策事项过程中,由公司督办部门负责定期组织督察评估,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决议主办部门要及时提出意见和新方案,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本办法和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和决策事项落实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纪律检查和年度考核的重点,列入干部考察、绩效考核、财务监督和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并与干部使用、奖惩挂钩。纪检监察机构和各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和决策事项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是落实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第四十三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公司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相互支持、相互制约;二是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三是公司党组织及企业领导人员相互之间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企业领导人员或上级报告。

第四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或公示的,要按照党务公开和公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公司信息化平台、网站、公告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与会决策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企业领导人员中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应当承担主要领导

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规定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七)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八)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九)没有坚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全程记实制度,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十一)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应进行责任追究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

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对违规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凡此前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事项清单及决策流程等程序性文件。

第五十条 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要按规定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