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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美传媒: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7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

期限届满公告

股东昌吉州首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昌吉州首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首创投资”)于2021年4月30日向公司递交了《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减持计划”),拟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3,170,159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27%)。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2021年6月26日,公司披露了《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达到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首创投资于2021年6月7日至2021年6月25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5,812,0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超过1%。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披露了《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首创投资减持公司股份计划时间过半。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公司收到首创投资发来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告知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减持均价 (元/股)减持股数 (股)占总股本比例(%)
昌吉州首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集中竞价2021-06-075.22370,0000.012
集中竞价2021-06-085.330713,6000.123
集中竞价2021-06-105.361988,7800.170
集中竞价2021-06-115.222360,0000.062
集中竞价2021-06-155.124930,0000.160
集中竞价2021-06-165.153579,8000.100
集中竞价2021-06-175.107237,3300.041
集中竞价2021-06-224.944781,2150.134
集中竞价2021-06-234.8771,041,3000.179
集中竞价2021-06-244.843100,0000.017
集中竞价2021-06-254.81010,0000.002
集中竞价2021-11-154.721250,0000.043
集中竞价2021-11-164.74769,7000.012
集中竞价2021-11-174.741190,0000.033
集中竞价2021-11-194.712130,0000.022
集中竞价2021-11-224.9181,290,7000.222
集中竞价2021-11-234.948210,0000.036
集中竞价2021-11-254.83050,0000.009
集中竞价2021-11-264.73020,0000.003
合计--5.0538,022,4251.380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减持前持股本次减持后持股
昌吉州首创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持股股数 (股)占总股本比例(%)持股股数 (股)占总股本比例(%)
13,170,1592.275,147,7340.89%

注:本表中“占总股本比例”变动与上表“占总股本比例”合计存在尾差情况,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三、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

2. 本次股份减持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四、备查文件

《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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