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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华化学:万华化学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7

证券代码:600309 证券简称:万华化学 公告编号:临2021-73号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宁波市中凯信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万华化学股份301,808,3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61%,本次股份质押业务办理完成后,中凯信累计质押股份52,000,000股,占其持股数量比例17.23%。

一、上市公司股份质押

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接到股东宁波市中凯信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信”)通知,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是否为控股股东本次质押股数是否为限售股(如是,注明限售类型)是否补充质押质押登记日质押到期日质权人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质押融资资金用途
中凯信27,000,000是,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021年11月25日2023年11月29日上海兴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8.95%0.86%债权投资质押担保
合计27,000,0008.95%0.86%

2、中凯信质押股份已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质权人知悉相关股份具有潜在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况,以及与质权人就相关股份在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时处置方式的约定。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本次质押前累计质押数量本次质押后累计质押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已质押股份情况未质押股份情况
已质押股份中限售股份数量已质押股份中冻结股份数量未质押股份中限售股份数量未质押股份中冻结股份数量
中凯信301,808,3579.61%25,000,00052,000,00017.23%1.66%52,000,0000249,808,3570
合计301,808,3579.61%25,000,00052,000,00017.23%1.66%52,000,0000249,808,3570

2、业绩补偿期间

本次吸收合并业绩承诺方对万华化学的业绩补偿期间为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

3、承诺净利润

业绩承诺方承诺业绩承诺资产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实现的净利润(指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34,291.87万元人民币(以7.8553汇率折算)、250,704.20万元人民币(以

7.8553汇率折算)、246,691.86万元人民币(以7.8553汇率折算)、248,836.52万元人民币(以7.8553汇率折算)。其中,BC公司和BC辰丰业绩补偿期间每个会计年度实际实现的以欧元为记账本位币的净利润数指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经境内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盈利差异的补偿

在业绩补偿期间,根据上述各年度《专项审核报告》,若业绩承诺资产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业绩承诺方须按照出资比例就不足部分向万华化学进行补偿。补偿义务主体应当以其通过本次合并获得的万华化学新增股份进行股份补偿。

5、减值测试补偿

补偿期限届满后,万华化学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补偿测算期间最后一年的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的《减值测试审核报告》。经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作价>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股份总数,则业绩承诺方需另行补偿股份。

6、质押限制承诺

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万华化学股份(以下简称“锁定股份”)尚处于锁定期内的,业绩承诺方不得通过转让、赠予或其他变相转让的方式进行处置;业绩承诺

方持有万华化学的锁定股份可以部分设置质押,但质押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承诺方各自持有锁定股份的50%。

(二)根据中凯信与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瀚资产”)签订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合同》的约定,中凯信以其持有的公司27,000,000股股票向兴瀚资产进行了质押担保。上述股份已于2021年11月25日办理完成质押登记。

(三)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7月31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规定,中凯信与兴翰资产签订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合同》中包含了如下内容:

中凯信已向兴翰资产提供万华化学于2018年9月13日的公告《万华化学吸收合并烟台万华化工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并且兴翰资产对质押股票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的了解限于上述公告。中凯信承诺,上述公告已经披露有关中凯信所持有的万华化学股票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的情况,该等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中凯信在业绩补偿义务触发时,中凯信应当首先以其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质押手续的万华化学股票(以下简称“非质押股份股票”)向万华化学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如非质押股份股票的数量不足以满足业绩承诺补充协议项下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要求,且中凯信拟以质押股份中相应数量的股票(以下简称“部分解质押股票”)补偿给万华化学,则中凯信应提前在合理的时间内向兴翰资产提供相关信息,经兴翰资产书面同意并在中凯信偿还兴翰资产认可的相应融资款项后,兴翰资产有权在合理可行的期间内解除部分解质押股票的质押并办理相关质押登记解除手续,前提是该等与部分解质押股票相关的安排不应影响兴翰资产在适用法律法规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条款和条件。

三、其他情况说明

若上述业绩承诺人触发股份补偿义务,其将按照业绩承诺相关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上述《关于变更交易要素的补充协议》相关约定进行补偿,公司将督促上述业绩承诺人履行相关义务并按规定予以披露。

四、上网文件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1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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