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191 号
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4日,你公司通过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自2020年1月22日至2021年11月23日,你公司持有的太安堂股份比例由26.17%下降至20.64%,累计变动比例为5.53%。你公司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后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卖出太安堂股份。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