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宇通重工:国泰君安关于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之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之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收购方财务顾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之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本财务顾问”)接受委托,担任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集团”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拉萨德宇新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宇新创”)及西藏德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德恒”)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本次收购”或“本次交易”)之收购人财务顾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作为本次收购的收购方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期自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告收购报告书之日起至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止。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经于2020年11月1日出具《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另外,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已经于2020年11月11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证明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综上,本次持续督导期期间为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10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通过日常沟通,本财务顾问出具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本意见”)。

一、 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一) 本次收购概述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资金两部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上市公司与宇通集团、德宇新创于2020年1月19日签署了《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上市公司拟向宇通集团和德宇新创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其持有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重工”)100%股权,交易价格为220,000.00万元。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德宇新创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收购人一致行动人西藏德恒持有41,639,968股上市公司股份,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41,639,968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25.88%。

本次收购后,宇通集团、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德宇新创分别将持有294,756,351股、38,072,695股上市公司股份,收购人一致行动人西藏德恒仍将持有41,639,968股上市公司股份,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374,469,014股上市公司股份。在不考虑配套融资对于股权结构影响的情况下,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75.84%。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德宇新创作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均已承诺在本次收购中所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同时,一致行动人西藏德恒已承诺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36个月内不转让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2020年6月16日,上市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及《同意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可免于发出要约进行本次收购。

2020年10月30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53号)。

(二) 本次收购实施过程中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情况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20年6月4日披露了《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于2020年11月2日披露了《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等一系列有关文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三) 本次收购涉及的价款支付及资产过户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进行了验资,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16-00006号”《验资报告》,截至2020年11月3日止,上市公司已收到交易对方以宇通重工100%股权出资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332,829,046.00元,宇通重工100%股权已于2020年11月3日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并已办理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于2020年11月3日取得了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732484450T)。

2020年11月11日,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332,829,046股,其中,向宇通集团发行294,756,351股,向德宇新创发行38,072,695股,均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为493,739,128股。

截至2020年12月2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28,544,243股,每股发行价格10.51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3.93元。中

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 (不考虑募配)本次交易后 (考虑募配)
持股数量(股)持股 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 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 比例
西藏德恒41,639,96825.88%41,639,9688.43%41,639,9687.97%
宇通集团--294,756,35159.70%294,756,35156.44%
德宇新创--38,072,6957.71%38,072,6957.29%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41,639,96825.88%374,469,01475.84%374,469,01471.70%
配套资金投资者----28,544,2435.47%
上市公司其他A股股东119,270,11474.12%119,270,11424.16%119,270,11422.84%
合计160,910,082100.00%493,739,128100.00%522,283,371100.00%

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四、 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一) 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374,469,014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本的69.43%。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处置其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亦未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 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将变更为环卫及工程机械业务,业务范围涵盖环卫设备、环卫服务、民用及军用工程机械等领域。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除本次收购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上述变更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改变或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情形。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法律及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 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收购事项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情形。

(四) 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将发生变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董事会的人选提出调整建议,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及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11月14日,上市公司收到职工监事姚永胜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2020年11月16日上市公司召开职工大会选举王勇先生为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任期与第十届监事会任期相同。

2、2020年11月14日,上市公司收到董事长曹中彦先生、董事王小飞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曹中彦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王小飞先生申请辞去董事职务。曹中彦先生、王小飞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的日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3、2020年11月16日,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戴领梅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胡锋举先生、张孝俊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马书恒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王东新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王勇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4、2020年12月3日,上市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选举戴领梅先生、王东新先生为公司董事。

5、2020年12月3日,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选举戴领梅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

6、2020年12月3日,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增补戴领梅先生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并担任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

7、2021年1月26日,上市公司董事会收到副总经理张孝俊先生的书面辞

职报告书,张孝俊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报告书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8、2021年3月26日,上市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楚新建先生的辞职报告书,楚新建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楚新建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的日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辞职报告书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将尽快按照相关程序选举新任董事。

9、2021年3月31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胡锋举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1年6月11日,上市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胡锋举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2021年9月9日,上市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财务总监马书恒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书,马书恒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财务总监职务,马书恒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辞职报告书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12、2021年9月1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王学民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13、2021年9月27日,上市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王学民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2021年9月27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聘任王学民先生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除上述事项外,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

未发生其他变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针对上述调整情况,已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法律及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1、董事会

姓名职务
戴领梅董事长,董事
曹建伟董事
胡锋举董事
王学民董事
王东新董事
梁木金董事
宁金成独立董事
耿明斋独立董事
刘伟独立董事
姓名职务
孟庆一监事会主席,监事
孙珂监事
王勇职工监事
姓名职务
戴领梅总经理
胡锋举副总经理
王学民财务总监
王东新董事会秘书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完成资产交割和新增股份登记,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和合并范围已发生变化。基于该等变化以及管理需要,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2020年12月3日,上市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可参见上市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披露的《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上述修订不涉及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

2、2021年6月11日,上市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上市公司于2020年完成了重大资产重组,主营业务已发生重大变更,基于业务需要变更经营范围,同步修订《公司章程》对应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条款修改前修改后
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实业投资(仅限以自有资产投资),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电脑及高科技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软件的开发、销售,半导体集成电路的产品开发、设计、制造及相关系统产品和系统集成、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新型材料(除专项规定)的生产及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规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仓储,物业管理,机电产品,自有房屋的出售和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国内贸易代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销售,软件开发,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设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进出口,物业管理,住房租赁,汽车新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企业管理咨询。

务,业务范围涵盖环卫设备、环卫服务、民用及军用工程机械等领域。为使公司名称、经营范围与主营业务匹配,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经营范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完善公司治理,同步修订《公司章程》对应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条款修改前修改后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ZHENGZHOU DEHENG HONGSHENG TECHNOLOGY CO.,LTD.公司注册名称: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YUTONG HEAVY INDUSTRIES CO.,LTD.
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国内贸易代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销售;软件开发;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设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住房租赁;汽车新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国内贸易代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销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住房租赁;汽车新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5.查阅本章程、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详细情况可参见上市公司于2021年7月10日披露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21-056)、《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经营范围的公告》(临2021-057)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临2021-058),于2021年7月27日披露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21-061),于2021年7月29日披露的《公司章程》(2021年7月)。 4、2021年9月27日,上市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并同步修订《公司章程》对应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条款修改前修改后
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国内贸易代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销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住房租赁;汽车新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国内贸易代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销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住房租赁;汽车新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企业管理咨询;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城乡市容管理;物业管理;水污染治理;机械设备租赁;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清洁服务;停车场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公园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六) 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

(七) 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交易完成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支持上市公司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发展战略和政策导向,不断完善股利分配政策,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中部分涉及分红的条款,具体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现金分红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非经常性损益形成的利润、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不得用于现金分红。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现金分红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2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正值,并且公司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公司当年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如果当年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值,公司不实施现金分红,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4、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5、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公司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公司当年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如果当年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值,公司不实施现金分红,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3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在实现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前提下,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个年度年均可供股东分配利润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实现盈利的前提下,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个年度年均可供股东分配利润数额的百分之三十。
4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条件: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且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在充分考虑公司的成长性、可分配利润总额、每股净资产、总股本等因素后,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当期利益和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结合公司股本规模、股票价格等综合情况,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或者单独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根据自身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五、 上市公司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的情况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上市公司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 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经核查,本次收购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其他约定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情况。

七、 持续督导总结

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截至2021年11月10日,本财务顾问关于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

综上所述,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违反其承诺及已公告后续计划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