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贵州轩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贵州杰资宝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及黄新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贵州轩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南平轩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月亮路月亮岩商住5楼2单元1层3号017【水口寺办事处】,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义务人;
贵州杰资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南靖轩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月亮路月亮岩商住5楼2单元1层3号018【水口寺办事处】,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义务人;
黄新,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和业
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贵州轩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贵州轩盛)、贵州杰资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贵州杰资宝)以及黄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8月,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立医疗)与贵州轩盛、贵州杰资宝、黄新签订了《关于上海威尔逊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上海和一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开立医疗以38,798万元收购上海威尔逊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逊)和上海和一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一医疗)100%股权。贵州轩盛、贵州杰资宝以及黄新承诺,威尔逊及和一医疗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净利润(净利润应按照威尔逊与和一医疗的合并口径计算,并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金额分别不低于2,450.400万元、2,940.480万元、3,528.576万元。如威尔逊及和一医疗未能完成业绩承诺,贵州轩盛、贵州杰资宝以及黄新应当于每一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十日之内以现金方式对开立医疗进行单向补偿;如威尔逊及和一医疗2018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低于承诺业绩的90%、2018年度和2019年度累计实现的经审计净利润不低于累计承诺业绩的90%,开立医疗同意暂不要求补偿,而以2018年至2020年度累计实现的经审计净利润作为判断贵州轩盛、贵州杰资宝以及黄新是否需承担现金补偿义务的依据。《股
权转让协议》还约定,贵州轩盛、贵州杰资宝以及黄新需就业绩补偿相互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威尔逊及和一医疗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2,507.78万元,已完成业绩承诺;2019年度实现净利润2,476.20万元,虽未完成业绩承诺,但2018年度和2019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累计承诺业绩的90%,暂不需要补偿;2020年度实现净利润-248.75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综上,威尔逊及和一医疗2018-2020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4,735.23万元,而累计业绩承诺为8,919.456万元,差额为4,184.23万元。扣除开立医疗应付的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1,938万元,贵州轩盛、贵州杰资宝以及黄新仍需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实施补偿。但截至本决定书出具之日,贵州轩盛、贵州杰资宝以及黄新未按约定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
贵州轩盛、贵州杰资宝以及黄新,作为开立医疗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义务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8.6.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7.4.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贵州轩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贵州杰资宝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黄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贵州轩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贵州杰资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黄新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