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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东辉、张彤、鞠海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1-25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北京局	发文日期: 2021年11月25日
名  称: 关于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东辉、张彤、鞠海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1〕19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东辉、张彤、鞠海
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东辉、张彤、鞠海涛:
  经查,你公司2016年度至2018年度部分订单存在成本结转不充分的情况。你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对2016年度至2018年度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相关会计差错更正导致你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调减46,263,535.15元、56,883,779.47元和97,250,451.96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王东辉、总经理张彤、财务总监鞠海涛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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