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炬芯科技:炬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6

股票简称:炬芯科技 股票代码:688049

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ctions Technology Co., Ltd.(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科技四路1号1#厂房一层C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

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特别提示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芯科技”、“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以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与《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一致,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因四舍五入造成。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下文“报告期”是指2018年、2019年、2020年及2021年1-6月。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交易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本公司就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科创板涨跌幅限制放宽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

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至36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部分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9,619.8349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2,580.1651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数的

21.1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市销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截至2021年11月15日(T-3日),业务及经营模式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市销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司市值(亿元)2020年营业收入(亿元)对应静态市销率(倍)
688049.SH炬芯科技52.444.1012.78
可比公司上市情况
688099.SH晶晨股份494.1327.3818.05
603068.SH博通集成91.268.0911.29
300458.SZ全志科技222.3315.0514.77
603893.SH瑞芯微538.4318.6328.90
688018.SH乐鑫科技149.368.3117.97
300223.SZ北京君正680.9421.7031.38
688608.SH恒玄科技288.9510.6127.23
可比公司平均数21.37
可比公司中位数18.05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1年11月15日(T-3日)。注:市销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42.98元/股对应的公司市值为52.44亿元,2020年存在未弥补亏损,且存在未来一定期间无法盈利或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的风险。尽管总体上公司市销率低于可比公司同期平均水平,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并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

(一)因技术升级导致的产品迭代风险

集成电路设计行业产品更新换代及技术迭代速度较快,公司蓝牙音箱芯片产品的技术迭代周期一般为1年;报告期内,公司蓝牙耳机芯片产品技术迭代周期约半年,预计后续迭代速度将放缓至1年至1年半的行业平均迭代周期;公司的便携式音视频芯片市场属于长尾市场,目前无明显迭代周期;智能语音交互芯片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尚未收敛至较有规律的迭代周期。公司必须根据不同类别芯片的市场需求变动和工艺水平发展对现有技术进行升级迭代,以保持技术和产品的竞争力。

此外,近年来,蓝牙技术标准不断提高,2020年初蓝牙技术联盟已正式向公众推出了蓝牙5.2版本,同时还发布了基于该版本的新一代蓝牙音频技术标准——LE Audio;虽然公司的LE Audio技术研发工作正顺利推进并具备一定的研发储备,但如果公司不能及时顺利推出支持LE Audio的蓝牙芯片产品,则当LE Audio技术标准普及后,公司现有蓝牙技术将落后于终端市场需求。

因此,如果公司未来不能及时准确地把握市场需求和技术趋势,或公司的技术研发进展跟不上LE Audio技术在终端产品领域的普及速度,不能顺利对技术及产品进行持续的迭代和升级,无法通过持续创新不断研发出具有商业价值、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则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经营业绩均会受到不利影响。

(二)蓝牙耳机SoC芯片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在便携式音视频市场耕耘近20年,在原有技术积累的基础上,报告期内,在取得蓝牙音箱市场一定市场占有率后,公司也进入了蓝牙耳机市场。报告期内,公司蓝牙耳机SoC芯片销售收入分别为2,516.92万元、4,284.15万元、6,103.87万元和5,870.59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27%、11.86%、

14.87%和23.80%,整体金额及占比均保持持续增长趋势。

2018年9月,公司推出第一代自主研发的蓝牙耳机SoC芯片ATS300X,为了快速拓展市场,公司采取了主打高性价比的产品销售策略,通过降低产品单价,以期实现与市场竞品之间的竞争优势。2019年至2020年,受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的影响,公司蓝牙耳机SoC芯片ATS300X销售单价持续下降;尽管2020年4月公司推出定价较高的蓝牙耳机SoC芯片ATS301X,蓝牙耳机SoC芯片整体销售单价有所上涨,但未来公司蓝牙耳机SoC芯片仍存在产品价格竞争持续加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为蓝牙耳机SoC芯片自主化投入了大量的研发费用,若未来公司蓝牙耳机SoC芯片销售不及预期,则无法弥补前期投入的研发费用,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同时,随着蓝牙耳机SoC芯片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技术和产业链的成熟,一方面,公司面临着高通及联发科等国际同行企业的竞争,其在整体资产规模、产品线布局上与公司相比有着显著优势。若国际巨头企业采取强势的市场竞争策略与公司同类产品进行竞争,将会对公司造成较大的竞争压力;另一方面,国内同行企业竞争实力也逐渐增强,新进入厂商持续增加且不断以低价抢夺市场份额,市场竞争逐渐加剧,价格竞争愈发激烈。若公司不能准确把握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不能根据客户需求及时进行技术和产品创新,则公司的行业地位、市场份额、产品单价、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三)12英寸晶圆产能不足和价格上涨风险

公司采取Fabless的运营模式,公司晶圆供应商主要为中芯国际、联华电子、台积电。近年来随着半导体产业链国产化进程加快和国际产业链格局的变化,半导体行业的晶圆需求快速上升,晶圆产能整体趋紧,采购价格整体呈上涨趋

势。目前,12英寸晶圆的供货中55nm和40nm最为紧张,该类晶圆的采购占公司采购的全部晶圆的95%左右。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业绩的持续提升,晶圆需求快速上涨,尤其是蓝牙耳机SoC芯片销量增长较快,2018年度-2020年度复合增长率达到113.40%,而近期12英寸晶圆供货紧张已制约了2020年下半年和2021年该产品的增长。若未来12英寸晶圆供货短缺情况持续加剧,将对公司产品出货量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和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若晶圆厂改变对公司的信用政策,将对公司的现金流造成一定的影响;若晶圆价格大幅上升,将对公司产品毛利率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便携式音视频市场逐年萎缩的风险

便携式音视频市场属于长尾市场,早在近十年前即已步入衰退期,MP3、MP4播放器市场在2012年以来,市场需求发生了重大变化,经历了明显的衰退期,其中2015年以后的销量下降速度已逐渐趋缓,在报告期内便携式音视频市场整体处于持续萎缩的状态,且因疫情影响,2020年度同比下降较为明显。全球芯片供应短缺以及各类器件价格上涨,导致终端产品价格持续上涨,可能会进一步加速便携式音视频市场的萎缩。报告期各期,公司便携式音视频SoC芯片销售收入金额分别为18,214.21万元、16,352.07万元、13,057.42万元和5,640.90万元,分别占主营业务收入的

53.01%、45.44%、32.15%和22.95%,占比持续下降。

由于便携式音视频市场呈现逐年萎缩的趋势,并可能导致公司的便携式音视频SoC芯片系列产品的收入逐年下降,若公司的蓝牙音频芯片收入不能大幅增长或不能进一步开拓新技术或新产品,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尚未盈利及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实现净利润分别为3,602.59万元、5,455.99万元、2,408.84万元和3,531.3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103.19万元、-826.85万元、-91.52万元和3,003.90万元,其中2018年度-2020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均为负,最近一年尚未实现盈利。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分别为-30,557.51万元、-25,101.52万元、-10,172.88万元和-6,641.48万元,累计未弥补亏损金额较大。公司尚未盈利及存在的累计未弥补亏损系因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发展初期公司主要进行技术和产品研发,研发投入相对较大,2017年及以前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与此同时,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员工的股权激励,存在较高金额的股份支付费用,致使公司合并报表层面存在较大金额的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形。尽管报告期内公司的盈利能力逐渐增强,但公司未来盈利主要取决于现有产品营业收入的增长、在研产品成功上市后的销售情况、研发投入情况等,预计短期内无法完全弥补以前年度的累积亏损,可能导致公司无法进行利润分配,并可能对公司资金状况、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带来不利影响。

(六)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争议风险

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共同签订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各方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任何议案的表决作出前,应当协商一致并达成共同意思表示。若存在不同意见的,则由各实际控制人单独和共同在炬芯科技的间接持股比例的多数意见为准,且各个实际控制人在各个层级的决策均根据上述意见行使有关表决权,从而确保各层级的意见一致。虽然相关协调机制有效保证了不同意见产生时,一致行动人各方对外的协调一致性;但由于实际控制人通过一致行动协议行使控制权,仍然可能存在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争议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

(七)公司对政府补助存在较大依赖的风险

公司所从事的集成电路设计业务受到国家、地方产业政策的鼓励和支持,并且公司拥有较强的研发能力,承担了多项重大科研项目,获得了较多的政府资金补助,有力推动了公司技术及产品研发工作。报告期各期,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4,108.34万元、5,553.72万元、2,653.10万元和

657.47万元,占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114.04%、101.79%、110.14%和18.40%,金额与占比均维持在较高水平。

公司经营业绩对政府补助存在较大依赖,如未来公司无法持续承担或参与相关科研项目,不能持续获得政府补贴,将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同时,报告期内公司获得的补助金额存在较大波动,未来公司获取补助的时间、具体金额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对发行人未来净利润、财务状况整体产生较大的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年11月19日,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01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453号”批准。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2,200万股。本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炬芯科技”,证券代码为“688049”;其中2,580.1651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将于2021年11月29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11月29日

(三)股票简称:炬芯科技

(四)扩位简称:炬芯科技

(五)股票代码:688049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22,000,000股

(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0,500,000股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5,801,651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96,198,349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3,338,305股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公司、控股股东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创新投”)获配的股票锁定期为24个月,锁定期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申万宏源炬芯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炬芯科技战略配售1号”)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3、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452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360,044股,占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7.06%,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01%。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其中,“预计市值”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本次发行价格为42.98元/股,本次公开发行后本公司总股本为12,200.00万股,上市时市值为52.44亿元,本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41,041.67万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为30.14%。本公司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第三节 公司、控股股东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ctions Technology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9,1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ZHOU ZHENYU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6月5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8月4日
住所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科技四路1号1#厂房一层C区
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自产各种集成电路、通信系统产品(国家限制的除外)、计算机周边系统产品、消费性电子系统产品、计算机多媒体系统产品及自动化机电整合系统之研发、设计、制造、封装、测试、销售及技术服务等;前述产品之智权、软件、材料、电路模块、零组件及周边产品之设计、制造、测试、销售及技术服务;自有物业出租、网络技术服务(不含许可项目);教育咨询。
主营业务中高端智能音频SoC芯片的研发、设计及销售
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C39)
邮政编码519085
联系电话0756-3392353
传真号码0756-3392727
互联网网址www.actions-semi.com
电子信箱investor.relations@actions-semi.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事务部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XIE MEI QIN
证券事务部电话号码0756-3673718

二、公司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珠海瑞昇,直接持有公司2,822.36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3.13%。

珠海瑞昇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珠海瑞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9年12月3日
注册资本2,314.16万美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宏迅创建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68497(集中办公区)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投资科技型企业或其他企业和项目、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名称认缴出资额(万美元)出资比例(%)
吉富有限公司915.2539.55
宏迅创建有限公司637.5527.55
恒福实业有限公司380.6816.45
鹏高企业有限公司380.6816.45

股权结构合 计

合 计2,314.16100.00
项目2021年6月30日/2021年1-6月
总资产(万元)16,458.53
净资产(万元)16,458.53

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净利润(万元)

净利润(万元)-3.30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珠海瑞昇除控制发行人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公司或企业的情形。珠海瑞昇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形。

(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叶氏家族(叶佳纹、徐莉莉、叶明翰、叶柏君、叶博任、陈淑玲、叶怡辰、叶妍希、叶韦希、叶奕廷)及LO, CHI TAK LEWIS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叶佳纹与叶博任为兄弟关系,徐莉莉为叶佳纹的配偶,叶明翰、叶柏君为叶佳纹的子女;陈淑玲为叶博任的配偶,叶怡辰、叶妍希、叶韦希为叶博任的女儿;叶奕廷为叶佳纹、叶博任的侄女。LO, CHI TAKLEWIS为叶氏家族多年的合作伙伴,共同创立公司。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实际控制人通过珠海瑞昇间接持有公司23.13%的股份。叶奕廷控制的宏迅创建还担任珠海辰友的普通合伙人,进而控制公司

2.37%的股份投票权,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公司25.50%的股份投票权。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形。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如下:

叶佳纹先生,1955年出生,中国台湾籍,身份证号码为A10339****,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国立成功大学和美国杜兰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学历。主要任职情况:1989年6月至今,任阔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1年3月至今,任西德有机化学药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2年5月至今,任弘忆国际董事长。

徐莉莉女士,1957年出生,中国台湾籍,身份证号码为D22062****,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权,毕业于铭传女子商业专科学校。主要任职情况:1999年12月至2020年9月,任德桃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叶柏君女士,1987年出生,中国台湾籍,身份证号码为A22581****。毕业于美国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土木营建工程项目管理硕士研究生学历。主要任职情况:2018年4月至今,任精技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9月至今,任弘忆国际董事。

叶明翰先生,1984年出生,中国台湾籍,身份证号码为A12898****。毕业于英国格拉斯哥大学,硕士预科学历。主要任职情况:2017年6月至今,任精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8月至今,任西德有机化学药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叶博任先生,1956年出生,中国台湾籍,身份证号码为A10449****,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权,毕业于英国拉夫伯诺大学,材料工程博士研究生学历。主要任职情况:1991年6月至今,任瑞昱董事;1999年12月至今,任瑞昱子公司鸿威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年12月至今,任瑞昱子公司瑞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8月至今,任西德有机化学药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9月至今,任瑞昱子公司瑞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淑玲女士,1961年出生,中国台湾籍,身份证号码为A22269****,毕业于台湾政治大学,学士学历。主要任职情况:1983年7月至今,任敦煌书局股份有限公司常务董事。

叶怡辰女士,1987年出生,中国台湾籍,身份证号码为A22849****,毕

业于耶鲁大学与牛津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叶妍希女士,1988年出生,中国台湾籍,身份证号码为A22851****,毕业于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剑桥大学MBA学位。叶韦希女士,1991年出生,中国台湾籍,身份证号码为A22895****,毕业于哈佛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

叶奕廷女士,1991年出生,中国台湾籍,身份证号码为A22856****,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权,毕业于纽约大学,媒体出版硕士研究生学历。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任元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划专员;现任投资平台SURREYGLORY INVESTMENTS INC.董事、Million Legend Industries Ltd董事、学创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宏迅创建有限公司董事、任奕泓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睿宏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德宏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7月至今,担任炬芯科技董事。LO, CHI TAK LEWIS先生,1962年出生,英国国籍,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权,香港身份证号码为C307****,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电子工程系学士学历。曾任香港嘉灵公司销售工程师、永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弘忆国际董事及总经理;2019年1月至今,任GRST HOLDINGS LIMITED总经理;2020年7月至今,任炬芯科技董事;2020年10月至今,任GreenoveltyEnergy Co.,Ltd董事;LO,CHI TAK LEWIS先生目前同时在Perfectech Int’l Ltd等投资平台担任董事。

叶氏家族和LO,CHI TAK LEWIS具有多年合作经营公司的良好基础,并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明确了一致行动关系。根据发行人日常经营管理、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原控股股东炬力集成及最终控股股东开曼炬力的股东会各个层面决议,叶氏家族和LO,CHI TAK LEWIS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董事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现任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 位本届任职期间提名人
1ZHOU ZHENYU董事长2020-7-21至2023-7-20珠海瑞昇
2LO, CHI TAK LEWIS董事2020-7-21至2023-7-20
3叶奕廷董事2020-7-21至2023-7-20
4王丽英董事2020-7-21至2023-7-20
5韩美云独立董事2020-7-21至2023-7-20
6潘立生独立董事2020-7-21至2023-7-20
7陈军宁独立董事2020-7-21至2023-7-20

(二)监事

发行人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公司现任监事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 位本届任职期间提名人
1龚建监事会主席2020-7-21至2023-7-20珠海瑞昇
2徐琛监事2020-7-21至2023-7-20
3张洪波监事2020-7-21至2023-7-20职工代表大会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4名。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 位本届任职期间
1ZHOU ZHENYU总经理2020-7-21至2023-7-20
2LIU SHUWEI副总经理2020-7-21至2023-7-20
3XIE MEI QIN董事会秘书2020-7-21至2023-7-20
4张燕财务总监2020-7-21至2023-7-20

(四)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共有核心技术人员5名,均为公司技术负责人或研发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
1ZHOU ZHENYU董事长、总经理
2龚建系统研发部总监
3张贤钧研发副总经理
4赵新中算法研发部总监
5李邵川熠芯微电子执行董事、总经理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

1、直接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2、间接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不含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获配的股份):

序号姓名公司任职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有本公司的权益比例(%)
1ZHOU ZHENYU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191.871.57%
2LO,CHI TAK LEWIS董事1,116.249.15%
3叶奕廷董事777.566.37%
4王丽英董事--
5韩美云独立董事--
6潘立生独立董事--
7陈军宁独立董事--
8龚建监事会主席、核心技术人员42.730.35%
9徐琛监事--
10张洪波监事46.870.38%
11LIU SHUWEI副总经理187.531.54%
12XIE MEI QIN董事会秘书13.780.11%
13张燕财务总监18.660.15%
14张贤钧核心技术人员189.781.56%
15赵新中核心技术人员46.380.38%
16李邵川核心技术人员183.221.50%

本次发行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设立的炬芯科技战略配售1号持有本公司股份,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炬芯科技战略配售1号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节“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除上述间接持股情况外,本次发行前无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四、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珠海炬焱、珠海炬昇、珠海炬佳、珠海炬上益、珠海炬上仁、珠海炬铭、珠海炬盛、珠海炬上吉、珠海辰友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具体情况如下:

(一)珠海炬焱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珠海炬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X15JA69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5474(集中办公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燕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合伙协议记载的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投资科技型企业或其他企业和项目、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7-08-21
营业期限无固定期限

2、主营业务情况

珠海炬焱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份以外,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3、出资结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珠海炬焱的合伙人构成、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编号合伙人 名称认缴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合伙人类别法人合伙人之股东合伙人股东对应持股比例在发行人处任职 情况
1智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82.28%法人有限合伙人ZHOU ZHENYU100.00%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2兴祥集团有限公司7.53%法人有限合伙人XIE MEI QIN100.00%董事会 秘书
3张燕10.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财务总监
合计100.00%-

4、限售安排

珠海炬焱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具体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

及减持意向的承诺”部分内容。

(二)珠海炬昇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珠海炬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X1WRX94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5814(集中办公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汇亚太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港、澳、台投资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投资科技型企业或其他企业和项目、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7-08-25
营业期限无固定期限

2、主营业务情况

珠海炬昇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份以外,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3、出资结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珠海炬昇的合伙人构成、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编号合伙人 名称认缴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合伙人类别法人合伙人之股东合伙人股东对应持股比例在发行人处任职 情况
1广汇亚太有限公司84.91%法人普通合伙人LIU SHUWEI100.00%副总经理
2刘德春15.09%自然人有限合伙人-高级项目经理
合计100.00%-

4、限售安排

珠海炬昇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具体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

及减持意向的承诺”部分内容。

(三)珠海炬佳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珠海炬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X1PT29R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5654(集中办公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颜俊英
企业类型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投资科技型企业或其他企业和项目、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7-08-24
营业期限无固定期限

2、主营业务情况

珠海炬佳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份以外,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3、出资结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珠海炬佳的合伙人构成、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编号合伙人名称认缴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合伙人类别法人合伙人之股东合伙人股东对应持股比例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1亿华投资有限公司64.51%法人有限 合伙人张贤钧50.88%研发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李邵川49.12%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2汇进顾问有限公司32.80%法人有限 合伙人刘奕宏100.00%投资副 总经理
3颜俊英1.34%自然人普通 合伙人-财务经理
4陆卫群1.34%自然人有限 合伙人-财务经理
合计100.00%-

4、限售安排

珠海炬佳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具体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部分内容。

(四)珠海炬上益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珠海炬上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N7GP2T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4574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洪波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投资科技型企业或其他企业和项目、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6-04-05
营业期限无固定期限

2、主营业务情况

珠海炬上益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份以外,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3、出资结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珠海炬上益的权益份额结构如下:

合伙人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
梅利153.5011.69%有限合伙人
张洪波153.0011.65%普通合伙人
肖凯平146.5011.16%有限合伙人
陶永耀117.508.95%有限合伙人
刘凤美107.008.15%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
陈亮93.007.08%有限合伙人
雷长发86.286.57%有限合伙人
张天益79.246.04%有限合伙人
杨哲军76.505.83%有限合伙人
齐亚军74.005.64%有限合伙人
吴瑞70.565.37%有限合伙人
钟旭60.004.57%有限合伙人
孟琳55.804.25%有限合伙人
麦荣昌40.103.05%有限合伙人
合计1,312.98100.00%-

4、限售安排

珠海炬上益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具体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部分内容。

(五)珠海炬上仁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珠海炬上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N7GM8B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4573(集中办公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协腾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投资科技型企业或其他企业和项目、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6-04-05
营业期限无固定期限

2、主营业务情况

珠海炬上仁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份以外,未开展实际经

营业务,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3、出资结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珠海炬上益的权益份额结构如下:

编号合伙人名称认缴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合伙人 类别法人合伙人之股东合伙人股东对应持股比例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1协腾有限公司78.18%法人普通 合伙人侯小岗55.85%运营副 总经理
廖建翔44.15%子公司副 总经理
2周宇鑫7.61%自然人有限 合伙人-公共关系部总监
3曾中树4.91%自然人有限 合伙人-运营资深 经理
4华叙来2.94%自然人有限 合伙人-运营资深 经理
5庞雪2.26%自然人有限 合伙人-知识产权暨法务部经理
6金增林2.09%自然人有限 合伙人-质量工程师
7梁宇峰2.02%自然人有限 合伙人-IT工程师
合计100.00%-

4、限售安排

珠海炬上仁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具体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部分内容。

(六)珠海炬铭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珠海炬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N7GG99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4571(集中办公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熊江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投资科技型企业或其他企业和项目、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6-04-05
营业期限无固定期限

2、主营业务情况

珠海炬铭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份以外,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3、出资结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珠海炬铭的权益份额结构如下:

合伙人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
熊江208.0018.16%普通合伙人
桂阳154.0013.44%有限合伙人
王小乐94.908.28%有限合伙人
谢武洪86.507.55%有限合伙人
张奇82.507.20%有限合伙人
肖丽荣56.964.97%有限合伙人
吴牧55.604.85%有限合伙人
何奎54.804.78%有限合伙人
曾华丽52.604.59%有限合伙人
侯振伟51.104.46%有限合伙人
李奉波49.304.30%有限合伙人
陈许建46.104.02%有限合伙人
李蕙44.003.84%有限合伙人
李新辉39.803.47%有限合伙人
孙大鹏38.403.35%有限合伙人
董馨31.002.71%有限合伙人
合计1,145.56100.00%-

4、限售安排

珠海炬铭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2个月,具体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部分内容。

(七)珠海炬盛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珠海炬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N7GR9J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4569
执行事务合伙人龚建
企业类型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4569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投资科技型企业或其他企业和项目、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6-04-05
营业期限无固定期限

2、主营业务情况

珠海炬盛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份以外,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3、出资结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珠海炬盛的权益份额结构如下:

合伙人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
龚建150.0030.46%普通合伙人
方亮113.0022.95%有限合伙人
余静50.1610.19%有限合伙人
谭顺伟50.0210.16%有限合伙人
颜志飞44.669.07%有限合伙人
牟刚42.628.66%有限合伙人
耿阿囡41.928.51%有限合伙人
合计492.38100.00%-

4、限售安排

珠海炬盛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具体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部分内容。

(八)珠海炬上吉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珠海炬上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N7GC6U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4576(集中办公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东风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投资科技型企业或其他企业和项目、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6-04-05
营业期限无固定期限

2、主营业务情况

珠海炬上吉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份以外,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3、出资结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珠海炬上吉的权益份额结构如下:

合伙人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
赵新中156.0011.44%有限合伙人
张东风133.009.75%普通合伙人
姚书泰130.009.53%有限合伙人
陈元捷100.007.33%有限合伙人
万宜86.106.31%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
汪辉58.664.30%有限合伙人
蔡李镇54.504.00%有限合伙人
廖健平52.903.88%有限合伙人
王文雄52.803.87%有限合伙人
李国斌51.603.78%有限合伙人
刘炜51.363.77%有限合伙人
马海斌49.803.65%有限合伙人
何锡斌48.623.57%有限合伙人
周晓磊47.703.50%有限合伙人
蒲进44.623.27%有限合伙人
吴玉凡44.103.23%有限合伙人
张剑明44.003.23%有限合伙人
魏华铭42.663.13%有限合伙人
宋智宁41.863.07%有限合伙人
李海勇38.702.84%有限合伙人
刘伟湛34.802.55%有限合伙人
合计1,363.78100.00%-

4、限售安排

珠海炬上吉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具体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部分内容。

(九)珠海辰友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珠海辰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4HT5035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69283(集中办公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宏迅创建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投资科技型企业或其他企业和项目、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20-04-16
营业期限无固定期限

2、主营业务情况

珠海辰友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份以外,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3、出资结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珠海辰友的权益份额结构如下:

编号合伙人 名称认缴出资比例合伙人性质合伙人 类别法人合伙人之股东合伙人股东对应持股比例在发行人处任职 情况
1亿华投资有限公司25.71%法人有限 合伙人张贤钧50.88%研发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李邵川49.12%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2广汇亚太有限公司17.14%法人有限 合伙人LIU SHUWEI100.00%副总经理
3协腾有限公司15.71%法人有限 合伙人侯小岗55.85%运营副总经理
廖建翔44.15%子公司副总经理
4智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4.29%法人有限 合伙人ZHOU ZHENYU100.00%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5汇进顾问有限公司14.29%法人有限 合伙人刘奕宏100.00%投资副总经理
6百星创建有限公司12.86%法人有限 合伙人廖建翔100.00%子公司副总经理
7宏迅创建有限公司0.0001%法人普通 合伙人叶奕廷100.00%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
合计100.00%-

4、限售安排

珠海辰友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具体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部分内容。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数量(万股)占比数量(万股)占比
限售 期限备注
一、限售流通股
珠海瑞昇2,822.360030.85%2,822.360023.13%36个月-
珠海炬佳462.94005.06%462.94003.79%12个月-
横琴安创领睿455.20004.97%455.20003.73%12个月-
珠海炬上仁411.81804.50%411.81803.38%12个月-
珠海炬上吉405.44804.43%405.44803.32%12个月-
珠海炬上益402.19304.40%402.19303.30%12个月
珠海威元372.30004.07%372.30003.05%12个月-
华芯成长369.60004.04%369.60003.03%12个月-
珠海景昇356.60003.90%356.60002.92%12个月-
珠海铭协353.80003.87%353.80002.90%12个月-
珠海炬铭349.22903.82%349.22902.86%12个月-
横琴赢拓330.20003.61%330.20002.71%12个月-
珠海辰友289.10003.16%289.10002.37%36个月-
珠海景威276.26003.02%276.26002.26%12个月-
珠海威昱245.30002.68%245.30002.01%12个月-
珠海炬焱183.00002.00%183.00001.50%12个月-
珠海炬昇162.49201.78%162.49201.33%12个月-
珠海炬盛140.26001.53%140.26001.15%12个月-
元禾厚望135.10001.48%135.10001.11%12个月-
江苏盛宇112.90001.23%112.90000.93%12个月-
申万创新投103.20001.13%225.20001.85%12个月/24个月保荐机构相关子公
司,上市前投资的103.20万股锁定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的122万股锁定24个月
珠海辰益92.88001.02%92.88000.76%12个月-
珠海元裕82.62000.90%82.62000.68%12个月-
科创高科73.40000.80%73.40000.60%12个月-
珠海格金64.30000.70%64.30000.53%12个月-
厦门联和51.60000.56%51.60000.42%12个月-
合肥国耀45.90000.50%45.90000.38%12个月-
申万宏源炬芯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11.83051.74%12个月-
网下限售股份--136.00441.11%6个月-
小计9,150.0000100.00%9,619.834978.85%--
二、无限售流通股
其他社会公众股东--2,580.165121.15%--
小计--2,580.165121.15%--
合计9,150.0000100.00%12,200.0000100.00%--

注1:公司无表决权差异安排;注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注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注4: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珠海瑞昇2,822.360023.13%36个月
2珠海炬佳462.94003.79%12个月
3横琴安创领睿455.20003.73%12个月
4珠海炬上仁411.81803.38%12个月
5珠海炬上吉405.44803.32%12个月
6珠海炬上益402.19303.30%12个月
7珠海威元372.30003.05%12个月
8华芯原创(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华芯成长五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69.60003.03%12个月
9珠海景昇356.60002.92%12个月
10珠海铭协353.80002.90%12个月
合计6,412.259052.56%-

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涉及的战略配售对象共有2名,为保荐机构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申万创新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炬芯科技战略配售1号,除此之外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最终情况如下:

战略投资者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元)合计金额(元)限售期
申万创新投1,220,00052,435,600.00-52,435,600.0024个月
炬芯科技战略配售1号2,118,30591,044,748.90455,223.7491,499,972.6412个月
合计3,338,305143,480,348.90455,223.74143,935,572.64-

(一)保荐机构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申万创新投。

2、跟投数量

根据相关规定,申万创新投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的股票,最终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1,220,000股。

3、限售期限

申万创新投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021年8月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拟认购数量不超过305万股。

1、投资主体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炬芯科技战略配售1号。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炬芯科技战略配售1号最终获配股份数量为2,118,305股,获配金额为91,499,972.64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具体情况如下:

(1)名称:申万宏源炬芯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设立时间:2021年7月30日

(3)募集资金规模:9,150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4)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5)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6)实际支配主体: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7)炬芯科技战略配售1号参与人姓名、职务、缴款金额、持有专项计划份额比例如下:

序号参与人姓名职务员工类别实际缴款金额(万元)持有资管计划比例
1ZHOU ZHENYU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1,50016.39%
2LIU SHUWEI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1,35014.75%
3张贤钧研发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核心员工93010.16%
4桂阳研发高级经理核心员工3003.28%
5李邵川熠芯微电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核心员工3003.28%
6赵新中研发总监、核心技术人员核心员工3303.61%
7龚建监事会主席、研发总监、核心技术人员核心员工4805.25%
8陈元捷研发经理核心员工2702.95%
9张东风研发资深经理核心员工3904.26%
10方亮研发资深经理核心员工3303.61%
11侯小岗运营副总经理核心员工7207.87%
12XIE MEI QIN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3303.61%
13张燕财务总监高级管理人员5706.23%
14周宇鑫公共关系部总监核心员工4204.59%
15刘凤美董事长特别助理、合肥炬芯副总经理核心员工2702.95%
16梅利业务部总监核心员工3003.28%
17齐亚军产品经理核心员工3603.93%
合计-9,150100.00%

注1:炬芯科技战略配售1号实际缴款金额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3、限售期限

炬芯科技战略配售1号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炬芯科技战略配售1号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05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42.98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销率:12.78倍(每股收入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3.25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0.01元(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3.21元(按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31,089.00万元。

(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11月2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2021)第7-124号)。该验资报告的主要结论如下:

“截至2021年11月24日止,贵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500,000股,应募集资金总额1,310,89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6,023,902.35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94,866,097.65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叁仟零伍拾万元(?30,500,000.00),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164,366,097.65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1,602.39万元,明细如下:

序号项目金额(万元)
1承销费用8,985.49
2保荐费用90.57
3审计费用及验资费用1,280.89
4律师费用642.08
5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27.36
6用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手续费、材料制作费等其他费用76.01
合计11,602.39

注: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用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手续费、材料制作费等其他费用中,新增根据最终发行情况计算并纳入发行手续费的29.88万元印花税。

十、募集资金净额:119,486.61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23,280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333.830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95%。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7,901,5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3104426%,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7,879,439股,放弃认购数量为22,061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9,260,195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9,260,195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2,061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7-693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2021年10月2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1-9月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天健会计师对公司2021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7-9月和2021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1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1〕7-713号),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正常,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管理层及主要核心业务人员保持稳定,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及销售等各项业务运转正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结构较为稳定,亦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尽管目前由于晶圆厂晶圆短缺、外协厂封测产能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业绩的增长,但上述事项尚未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本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合肥炬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对公司(及子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银行名称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444000091013000513090
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44353401040018783
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8110901013201323380
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8110901012901323565
合肥炬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656900807310888

(二)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4000091013000513090,截至2021年11月15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蓝牙音频芯片升级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美华、汪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11、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包括: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剑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联系电话:021-33388611传真:021-33389739保荐代表人、联系人:赵美华、汪伟项目协办人:胡健彬(已离职)其他经办人员:陈祎健、黄奕瑞、金笛、董梓相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担任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为炬芯科技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赵美华和汪伟,具体信息如下:

赵美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华南投行部副总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2004年保荐制实施以来,负责或参与赛摩电气(300466.SZ)首发项目、赛纬电子首发项目、三聚环保(300072.SZ)2014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项目、四通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唯美集团财务顾问项目、盈峰控股收购华录百纳财务顾问项目、大连电瓷(002606.SZ)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等。

汪伟: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华南投行部副总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2004年保荐制实施以来,主持或参与了美的集团吸收合并小天鹅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四通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唯美集团财务顾问项目、盈峰控股收购华录百纳财务顾问项目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珠海瑞昇承诺:“自炬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炬芯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炬芯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本企业所持炬芯科技股份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炬芯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炬芯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炬芯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但本企业仍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其他规定所做出的其他股份锁定承诺。”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佳纹、徐莉莉、叶明翰、叶柏君、叶博任、陈淑玲、叶怡辰、叶妍希、叶韦希、叶奕廷及LO, CHI TAK LEWIS承诺:

“自炬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炬芯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炬芯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本人

间接或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炬芯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炬芯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炬芯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但本人仍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其他规定所做出的其他股份锁定承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本承诺。本人如基于其他身份/文件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的,应同时遵守。锁定期承诺时间久于或要求高于本承诺函中的承诺事项的,以该等锁定期承诺为准。”

2、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股东珠海辰友承诺:自炬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炬芯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炬芯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发行人除控股股东珠海瑞昇及珠海辰友外,其他股东承诺:自炬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炬芯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炬芯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ZHOU ZHENYU、LO, CHI TAK LEWIS、叶奕廷、监事龚建、张洪波及高级管理人员LIU SHUWEI、XIE MEI QIN、张燕承诺:“自炬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炬芯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炬芯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本人间接或直接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炬芯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炬芯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炬芯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职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本承诺。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前述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但本人仍应遵守所做出的其他股份锁定承诺。”

4、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ZHOU ZHENYU、张贤钧、李邵川、龚建、赵新中承诺:“自炬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炬芯科技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炬芯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所持炬芯科技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炬芯科技首发前股份不超过炬芯科技上市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炬芯科技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前述每年转让比例累计使用。本人如基于其他身份/文件作出其他锁定期承诺的,应同时遵守。锁定期承诺时间久于或要求高于本承诺函中的承诺事项的,以该等锁定期承诺为准。无论本人在炬芯科技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炬芯科技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前述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但本人仍应遵守所做出的其他股份锁定承诺。”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珠海瑞昇,实际控制人叶佳纹、徐莉莉、叶明翰、叶柏君、叶博任、陈淑玲、叶怡辰、叶妍希、叶韦希、叶奕廷及LO, CHI TAK LEWIS,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珠海炬佳承诺:

“(1)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2)本企业/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炬芯科技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票,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

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低于5%以下时除外),如根据本企业/本人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企业/本人在合计持股5%及以上期间,拟转让发行人股份的,应当严格遵守《减持规定》、《减持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

(3)本企业/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合计持股5%及以上期间,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本人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4)如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5)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届时若修改前述减持规定的,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依法执行。”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ZHOU ZHENYU、LO, CHI TAK LEWIS、叶奕廷、监事龚建、张洪波及高级管理人员LIU SHUWEI、XIE MEI QIN、张燕承诺:

“(1)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本人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2)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拟转让发行人股份的,应当严格遵守《减持规定》、《减持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

(3)本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或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若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减持规定》、《减持细则》办理。

(5)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6)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届时若修改前述减持规定的,本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依法执行。”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履行上述回购义务:

①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③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启动董事会会议程序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果回购

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至消除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①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③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④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⑤公司以回购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未实施,或者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

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公告的10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后10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将迫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至消除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①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③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及津贴总和的20%。

④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及津贴总和的50%。

⑤如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增持股份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

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公告的10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公司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后10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应受到上述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约束。对于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在获得其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后方可聘任。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相关责任人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炬芯科技承诺:“本公司将根据炬芯科技股东大会批准的《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如本公司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稳定股价预案》中的各项义务,本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由董事会向投资者提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向投资者公开道歉,且以本公司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珠海瑞昇承诺:“本企业将根据炬芯科技股东大会批准的《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炬芯科技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企业将根据炬芯科技股东大会批准的《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叶佳纹、徐莉莉、叶明翰、叶柏君、叶博任、陈淑玲、

叶怡辰、叶妍希、叶韦希、叶奕廷及LO, CHI TAK LEWIS承诺:“本人将根据炬芯科技股东大会批准的《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炬芯科技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人将根据炬芯科技股东大会批准的《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4、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ZHOU ZHENYU、叶奕廷、LO, CHI TAK LEWIS、王丽英、韩美云、潘立生、陈军宁,及高级管理人员LIU SHUWEI、张燕、XIE MEIQIN承诺:“本人将根据炬芯科技股东大会批准的《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炬芯科技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其他会议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人将根据炬芯科技股东大会批准的《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珠海瑞昇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

“(1)本企业/本人保证炬芯科技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承诺方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发行人做出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就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本公司利益。

(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本公司资产从事与经营业务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本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本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本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保证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就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1)本企业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企业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票。

(3)如果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企业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票。

(4)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5)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三)发行人全体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实际控制人为保证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就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四)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保证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就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发行人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相求,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发行人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在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的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若需要)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4、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并作出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按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5、本公司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企业/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企业/本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购回方案并予以公告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要约收购等方式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股东发售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于原转让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若本企业/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企业/本人将依

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在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并作出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按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企业/本人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同时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企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并作出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按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人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赔偿措施

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1)本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本公司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承诺:若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本所在为炬芯科技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中制作、出具的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下简称“事实认定”),若事实认定之日炬芯科技已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华亚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其他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避免与本公司发生同业竞争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珠海瑞昇、实际控制人叶氏家族(叶佳纹、徐莉莉、叶明翰、叶柏君、叶博任、陈淑玲、叶怡辰、叶妍希、叶韦希、叶奕廷)及LO, CHI TAK LEWIS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除炬芯科技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下同)现在不存在或将来均不会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安排控制任何其他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或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在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对炬芯科技拥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情况下,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安排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当时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不可避免的构成竞争,则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承诺人将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若发行人提出受让请求,则承诺人将无条件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优先转让给发行人;

3、本人/本企业不会利用从炬芯科技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或参与炬芯科技从事的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

4、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在本人/本企业作为炬芯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均不可撤销;如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导致上述承诺的某些事项无效或者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人/本企业在本函项下的其他承诺事项;如果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如因本人/本企业违反本承诺而导致炬芯科技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

将由本人/本企业予以全额赔偿。”。

2、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持股5%以上股东珠海炬佳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企业未曾为炬芯科技利益以外的目的,从事与炬芯科技构成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

2、本企业承诺,在作为炬芯科技关联方期间,非为炬芯科技利益之目的,本企业将不直接从事与炬芯科技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不投资于与炬芯科技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企业,并促使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下并称“关联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炬芯科技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3、本企业承诺,本企业所参股的企业,如从事与炬芯科技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本企业将避免成为该等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获得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4、如本企业或本企业所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企业存在任何与炬芯科技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业务机会,将促使该业务或业务机会按公平合理的条件优先提供给炬芯科技或炬芯科技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5、本企业不会利用从炬芯科技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或参与炬芯科技从事的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

6、如因本企业违反本承诺而导致炬芯科技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企业予以全额赔偿。”。

3、原控股股东承诺

原控股股东炬力集成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在作为炬芯科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期间,非为炬芯科技利益之目的,本公司将不直接从事与炬芯科技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产

及/或业务经营,并促使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下并称“关联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炬芯科技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2、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所参股的企业,如将来从事与炬芯科技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及/或业务经营,本公司将避免成为该等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获得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3、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所控制的关联企业存在任何与炬芯科技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业务机会,将促使该业务或业务机会按公平合理的条件优先提供给炬芯科技或炬芯科技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4、本公司不会利用从炬芯科技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或参与炬芯科技从事的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

5、如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而导致炬芯科技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公司予以全额赔偿。”

(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股东珠海瑞昇、珠海炬佳、实际控制人叶氏家族(叶佳纹、徐莉莉、叶明翰、叶柏君、叶博任、陈淑玲、叶怡辰、叶妍希、叶韦希、叶奕廷)及LO, CHITAK LEWIS及其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本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企业/本人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炬芯科技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保证本企业/本人以及因与本企业/本人存在特定关系而成为炬芯科技关联方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本企业/本人的相关方”),尽量避免与炬芯科技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如果炬芯科技在今后的

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的相关方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炬芯科技的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并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的相关方将不会要求或接受炬芯科技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且保证不利用作为炬芯科技控股股东的地位/炬芯科技股东的身份/炬芯科技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就炬芯科技与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的相关方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炬芯科技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三、保证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的相关方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炬芯科技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的相关方将不会向炬芯科技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四、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炬芯科技及炬芯科技的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函依法申请强制本企业/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要求本企业/本人赔偿炬芯科技及炬芯科技的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本企业/本人因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所取得的利益亦归炬芯科技所有。

五、本人将督促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控制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六、上述承诺一经签署立即生效,上述承诺在本企业/本人与炬芯科技存在关联关系期间及关联关系终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对炬芯科技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三)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对于股东信息披露情况,发行人承诺: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股份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五)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八、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有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做出了《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二、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

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珠海瑞昇,以及实际控制人叶佳纹、徐莉莉、叶明翰、叶柏君、叶博任、陈淑玲、叶怡辰、叶妍希、叶韦希、叶奕廷及LO, CHI TAKLEWIS承诺:

“1、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企业/本人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炬芯科技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炬芯科技其他股东公开道歉。

(2)向炬芯科技及其他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炬芯科技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炬芯科技股东大会审议。

(4)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如有)的,所获得收益归炬芯科技所有。

(5)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炬芯科技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炬芯科技及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炬芯科技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炬芯科技及其他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炬芯科技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炬芯科技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炬芯科技股东公开道歉。

(2)向炬芯科技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炬芯科技及其股东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炬芯科技股东大会审议。

(4)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如有)的,所获得收益归炬芯科技所有。

(5)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炬芯科技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炬芯科技及其股东进行赔偿;本人若从炬芯科技处领取薪酬,则同意炬芯科技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而给炬芯科技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通过炬芯科技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炬芯科技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炬芯科技及其股东的权益。”

九、中介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承诺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股份锁定、股份减持、稳定股价、股份回购及未能履约的约束承诺等方面作出承诺并签署了承诺函,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承诺主体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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