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17 证券简称:海波重科 公告编号:2021-081债券代码:123080 债券简称:海波转债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波转债2021年付息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海波转债”(债券代码:123080)将于2021年12月2日支付第一年利息,每10张“海波转债”(面值 1,000 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 5 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1年12月1日
3、除息日:2021年12月2日
4、付息日:2021年12月2日
5、本次付息期间及票面利率:计息期间为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1日,票面利率为0.5%。
6、“海波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1年12月1日,截至2021年12月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海波转债”持有人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2021年12月1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7、下一年度的票面利率:0.8%
8、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1年12月2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1年12月2日支付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1日的利息。根据《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海波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080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2.45亿元(245万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2.45亿元(245万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0年12月22日
7、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0年12月2日至2026年12月1日(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
8、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2021年6月8日至2026年12月1日(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
9、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第一年0.5%、第二年0.8%、第三年1.2%、第四年1.8%、第五年2.2%、第六年2.8%。
10、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11、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级,海波重科主体信用级别为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A+。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进行跟踪评级。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海波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1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0.5%,本次付息每10张“海波转债”(面值 1,000 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 5.00 元(含税)。
1、对于持有“海波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4.00元;
2、对于持有“海波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和2021年10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5.00元;
3、对于持有“海波转债”的其他债券投资者,每10张派发利息5.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1年12月1日
2、除息日:2021年12月2日
3、付息日:2021年12月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至2021年12月1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海波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境外投资机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2021年10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黄金桥工业园6号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联系人:冉婷、陈伟平联系电话:027-87028626联系邮箱:hbzk_zqb@haiod.com
特此公告。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