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2 证券简称:隆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1-096债券代码:123074 债券简称:隆利转债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33,109,293股,占公司截至目前总股本的65.8179%。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2月1日(周三)。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845号文《关于核准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589号)同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16.5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总额为5,449.59万股,首次公开发行总额为1,816.53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7,266.12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的数量为5,449.5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816.5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
吴新理、深圳市欣盛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盛杰”)、中投长春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春中投金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投金盛”)、吕小霞、长春融慧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融慧达”)持有公司股份51,995,850
股,上述股票于2018年11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述股票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照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1、2019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19年5月15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72,661,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72,661,2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共计转增43,596,72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16,257,920股。
2、2019年12月20日,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并于2019年12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4,340,034股,其中首次授予3,494,300股,预留849,100股。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完成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并于2020年1月3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由116,257,920股增加至119,752,220股。
3、2020年8月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0年8月20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刘美霞、黎材杰、王江平、王建华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限制性股票,共59,000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的股本总数由119,752,220股调整至119,693,220股。
4、2020年9月1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20年9月30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查显超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限制性股票,共15,000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将由119,693,220元调整至119,678,220元,公司的股本总数由119,693,220股调整至119,678,220股。
同时,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0年9月14日为授予日,以12.63元/股的价格向44名激励对象授予849,10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的股本总数由119,678,220股调整至120,527,320股。鉴于列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激励计划,2020年12月4日,根据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49,100股调整为844,100股,公司的股本总数由120,527,320股调整至120,522,320股。
5、2021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1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前的公司总股本120,522,32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8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9,641,785.6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共计转增72,313,392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92,835,712 股。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分配比例将按照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因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隆利转债”自2021年5 月6日开始转股,2021年5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实施权益分派期间隆利转债暂停转股的公告》,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隆利转债”于2021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止暂停转股。故自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分配方案时的股权登记日(即 2021年6月2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存在变化(截止2021年5月21日收市,公司总股本为120,522,509股)。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即2021年6月2日)收市后的总股本120,522,509股为分配基数,根据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 0.799998 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六位),每10股转增股本数量为 5.999990股(保留小数点后六位)。故在本次实施权益分派后,公司总股本由120,522,509股增至192,835,893股。
6、2021年5月17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时审议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在权益分派完成后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郑虎、杨富云、刘浩、胡友、刘超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233,520股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1年8月6日完成。截至本次回购前,公司受“隆利转债”转股影响,公司总股本已由192,835,893股增至202,465,332股,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02,465,332股减至为202,231,812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隆利转债”转股导致公司股本增加,公司的总股本为202,238,701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为138,129,065股(包含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占总股本的68.30%。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吴新理、欣盛杰、中投金盛、吕小霞、融慧达。上述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首发上市时股本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1 | 吴新理 | 36,669,950 | 50.4670% | 93,875,013 | 46.4179% |
2 | 欣盛杰 | 9,500,000 | 13.0744% | 24,319,985 | 12.0254% |
3 | 中投金盛 | 4,087,200 | 5.6250% | 10,463,226 | 5.1737% |
4 | 吕小霞 | 1,330,000 | 1.8304% | 3,404,798 | 1.6836% |
5 | 融慧达 | 408,700 | 0.5625% | 1,046,271 | 0.5173% |
合计 | 51,995,850 | 71.5593% | 133,109,293 | 65.8179% |
注:如上数据如存在尾数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锁定期届满日为2021年11月29日。上述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的承诺如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新理和吕小霞夫妇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如果减持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在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申报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2、控股股东吴新理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在锁定期满后,如果拟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6)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7)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3、欣盛杰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2)欣盛杰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拟长期持有隆利科技股票;
2)在锁定期满后,如果拟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隆利科技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隆利科技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隆利科技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隆利科技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6)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隆利科技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7)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公司持有的隆利科技股份自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
持意向声明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4、中投金盛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2)中投金盛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在锁定期满后,如果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4)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果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5)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合伙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6)如果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声明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5、融慧达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四)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2月1日(周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33,109,2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8179%;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60,149,4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7418%。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共计5名。
4、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总数(股) |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数量(股) | 质押/冻结的股份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股) |
1 | 吴新理 | 93,875,013 | 93,875,013 | 15,359,990 | 23,468,753 |
2 | 欣盛杰 | 24,319,985 | 24,319,985 | - | 24,319,985 |
3 | 中投金盛 | 10,463,226 | 10,463,226 | - | 10,463,226 |
4 | 吕小霞 | 3,404,798 | 3,404,798 | - | 851,199 |
5 | 融慧达 | 1,046,271 | 1,046,271 | - | 1,046,271 |
注:股东吕小霞为公司现任董事长、股东吴新理为公司现任总经理兼董事,在本次解除限售后,仍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相关规定及做出的股份锁定的承诺。股东吴新理质押股份总计15,359,990股,占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16.36%,占公司总股本的7.59%。
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类型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股)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138,129,065 | 68.30% | -60,149,434 | 77,979,631 | 38.56%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64,109,636 | 31.70% | 60,149,434 | 124,259,070 | 61.44% |
三、股份总额 | 202,238,701 | 100% | - | 202,238,701 | 100% |
注:具体股本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遵守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和其他限售承诺;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宜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