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长鸿高科股票代码:
605008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ChanghongPolymerScientific&TechnicalInc.(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港口路108号)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
补充反馈意见的回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签署日期:2021年11月
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补充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公司”或“长鸿高科”)于2021年8月10日向贵会报送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并于2021年8月13日取得【212110】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2021年8月25日,申请人取得【212110】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并会同申请人保荐机构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或“保荐人”)、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会计师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对反馈意见进行了回复。现根据贵会对申请人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补充反馈问题要求,申请人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及研究,现逐条进行说明,具体回复如下: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回复:
(一)申请人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
申请人本次募集资金用于申请人全资子公司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60万吨全生物降解热塑性塑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二次投资,规划产能18万吨。申请人募投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项目“十九、轻工”中“生物可降解塑料及其系列产品开发、生产与应用”,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
(二)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不属于化工行业
申请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该公司专注于生产可降解塑料相关产品,经嵊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嵊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确认,其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塑料薄膜制造行业(C2921),不属于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将只用于申请人全资子公司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建设,不用于申请人(母公司)的生产经营。
(三)申请人承诺不会改变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投项目
申请人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其全资子公司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60万吨全生物降解热塑性塑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二次投资,规划产能18万吨。
对于上述募投项目及项目实施主体,申请人不可撤销的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已经以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办理了募投项目的立项、环保等手续,未来将继续以下属子公司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实施上述募投项目。
2.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60万吨全生物降解热塑性塑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二次投资,且本公司不会变更上述募投项目。”
(四)申请人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禁塑令”的推进与实施为可降解塑料产业带来极佳的市场机会,传统塑料制品作为重要的基础材料,虽然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但由于其主要原材料聚乙烯、聚氯乙烯、聚苯乙烯等高分子树脂具有极强的稳定性,在自然环境状态下难以降解,不仅会占用大量土地资源,也会对水体、空气造成污染,即“白色污染”。近年来,由于白色污染日趋严重,国家出台了多项治理措施,在限制传统塑料制品使用的同时,大力支持生物可降解塑料的研发、生产和运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单位 | 发布/修订时间 | 主要内容 |
1 | 《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 | 2007年12月 | 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
2 | 《快递封装用品》(GB/T16606-2018) |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 | 2018年2月 | 要求快递包装袋宜采用生物降解塑料,减少白色污染,并相应增加了生物分解性能要求 |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单位 | 发布/修订时间 | 主要内容 |
3 | 《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 | 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 | 2020年1月 | 到2022年,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得到推广 |
4 | 《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 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等 | 2020年7月 | 要求加强对禁止生产销售塑料制品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零售餐饮、农用地膜等领域禁限塑的监督管理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全国人大 | 2020年4月 | 在法律层面上对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的使用情况予以处罚。鼓励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在环境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 |
6 |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 商务部 | 2020年8月 | 引导商场、超市等场所,通过积分奖励等激励手段推广使用非塑制品和可降解塑料袋 |
7 | 《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 | 商务部 | 2020年11月 |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
8 | 《“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 国家发改委 | 2021年7月 | 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广可降解塑料,健全标准体系、提升检验检测能力,规范应用和处置 |
在国家政策引导下,2020年起各地政府也集中出台政策条例,推进可降解塑料对传统塑料的替代进程,主要政策如下表:
序号 | 文件名称 | 地区 | 发布/修订时间 | 主要内容 |
1 | 《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 | 浙江 | 2020年9月 | 到2020年底,率先在部分地区、部分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全省塑料垃圾实现“零填埋”。到2022年底,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普遍推广;在塑料污染问题突出领域和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普遍推行科学适用的塑料减量和绿色物流模式。到2023年底,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替代产品开发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到2025年底,城乡一体的多元共治体系基本形成,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
2 | 《宁波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 | 宁波 | 2020年12月 | 到2020年底,率先在市区建成区、部分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全市塑料垃圾实现“零填埋”。到2022年底,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普遍推广,在塑料污染问题突出领域和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普遍推行科学适用的塑料减量和绿色物流模式。到2023年底,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到2025年,城乡一体的多元共治体系全面形成,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
序号 | 文件名称 | 地区 | 发布/修订时间 | 主要内容 |
3 | 《四川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办法》 | 四川 | 2020年7月 | 到2020年底,成都市城市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
4 | 《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意见)》 | 福建 | 2020年9月 | 到2020年底,率先在福州、厦门等城市建成区和重点领域禁止和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到2022年底,禁限范围有序扩大,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有效推广,资源化能源利用比例显著提高,培育和推广一批具地方特色的塑料污染防治典型模式。到2025年,塑料制品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多元共治体系基本形成,替代产品开发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福州、厦门等重点城市塑料垃圾填埋量大幅降低,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
5 | 《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 | 河北 | 2020年7月 | 到2020年底,全省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吸管;各市城市建成区、张家口崇礼区建成区、雄安新区启动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等地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餐具 |
6 | 《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 | 贵州 | 2020年8月 | 到2020年底,全省范围禁止生产、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用品。到2022年底,全省范围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用品 |
7 | 《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 | 江苏 | 2020年8月 | 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
8 | 《云南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 | 云南 | 2020年8月 | 到2020年,率先在昆明市等部分地区、部分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到2022年,有序扩大禁限范围,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得到推广,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比例大幅提升 |
9 | 《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江西 | 2020年8月 | 到2020年底,南昌市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南昌市建成区集贸市场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2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全部设区市建成区,到2025年底,各设区市建成区集贸市场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
10 | 《洛阳市加快白色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 洛阳 | 2020年10月 | 洛阳市以量大面广、群众关注、易于替代的不可降解塑料袋、一次性塑料餐具、快递塑料包装袋为禁限重点,分类提出管控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在基础条件较好的区域率先开展,逐步推广至全市范围 |
11 | 《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 | 山西 | 2020年6月 | 以不可降解塑料袋、一次性塑料餐具、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快递塑料包装为重点,将分步骤、分领域禁止、限制使用相关塑料制品 |
序号 | 文件名称 | 地区 | 发布/修订时间 | 主要内容 |
12 | 《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二批)》 | 海南 | 2021年8月 | 将全面禁止生产含有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氯乙烯(PVC)、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膜、袋类,同时禁止生产包含食品接触日用塑料袋(含保鲜袋)及具有提携功能的食品接触日用塑料袋(含保鲜袋) |
13 | 《北京市塑料污染治理行动计划(2020-2025)》 | 北京 | 2020年12月 | 到2022年,本市塑料污染治理政策标准体系初步建立,重点领域塑料污染治理措施全面实施,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得到推广;到2023年,全市重点场所、重点沿线塑料污染基本消除,重点用塑单位报告等基础性制度基本建立;到2025年,塑料污染治理制度全面建立,科技支撑体系更加完善,低塑生活的良好社会风尚基本形成 |
14 |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 | 上海 | 2020年10月 | 到2020年底,率先在餐饮、宾馆、酒店、邮政快递等重点领域禁止和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2021年,全市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有效推广;在塑料污染问题突出领域和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塑料减量和绿色物流模式。到2023年,全市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民参与的多元共治体系基本形成 |
15 | 《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 | 广东 | 2020年8月 | 到2020年,率先在部分地市、部分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到2022年,一次性塑料制品禁限范围进一步扩大,替代产品得到有效推广,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比例大幅提升;在塑料污染问题突出领域和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塑料减量和绿色物流模式。到2025年,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替代产品开发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 |
此外,部分国家机关单位也出台政策,禁止不可降解塑料的使用。2021年5月25日,民航局印发实施《民航行业塑料污染治理工作计划(2021-2025)》,自2021年7月起,民航各级党政机关、教育科研、空管等单位在相关建筑设施内禁止提供一次性塑料吸管、餐/杯具、搅拌棒、包装袋;2022年起,国内(含地区)客运航班及年旅客吞吐量200万(含)人次以上机场相关区域停止提供上述塑料制品;2023年起,实施范围将进一步扩展至全国机场及国际客运航班;到2025年,不可降解塑料胶带、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雨布、缠绕膜等货物包装用品使用量大幅下降。
综上所述,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详细说明进展情况。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为绍兴市下辖的嵊州市。募投项目所用的燃料和动力主要为天然气、电力、蒸汽、自来水、氮气,不存在燃煤耗煤情形。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6月30日发布的《进一步加强工业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管理工作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导则》”)中规定的不得引入的传统纺织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造纸和纸制品、化学纤维制造业、电力电热的生产和供应业。同时,《工作导则》规定“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原则上应不高于准入控制目标(0.52吨标准煤/万元)”。根据编制募投项目节能报告的专业机构测试,本次募投项目的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会高于
0.52吨标准煤/万元,符合《工作导则》的准入标准。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二)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1、根据国家相关部委政策文件,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根据国务院于2018年6月发布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各地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8年7月发布的《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规定,“各地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电解铝、化工等高排放行业,科学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并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
根据国家发改委2020年2月下发的《关于明确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落实相关事项的函》,“经商国家统计局,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统计公报的行业分类,高耗能行业范围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根据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5月发布的《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两高’”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统计,后续对‘两高’范围国家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募投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项目“十
九、轻工”中“生物可降解塑料及其系列产品开发、生产与应用”,经嵊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嵊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确认,其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塑料薄膜制造行业(C2921),不属于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综合上述政策文件,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国家发改委规定的高耗能行业,不属于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两高”行业,不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高排放行业。因此,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2)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政府对募投项目的相关情况说明
另外,本次募投项目备案地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19日出具说明:
“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注:即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申请人全资子公司)实施的全生物降解热塑性塑料产业园项目为我市‘十四五’重点建设项目,也是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之一,其PBAT产品是目前国家推行‘禁塑令’中最主要的生物降解材料,是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重点支持的行业,本项目行业类别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十九、轻工’中‘生物可降解塑料及其系列产品开发、生产与应用’类别,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年产18万吨项目尚未开工建设,我市积极支持该项目建设,并将积极协调推进上级主管部门的节能审查程序;
该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通过节能审查预计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本次募投项目目前尚在筹备中,尚未开始施工建设工作,募投项目相关的节能报告正在编制中。
三、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已依法履行主管部门的备案程序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的相关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核准目录》确定。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本次募投项目属于《核准目录》外的投资项目,应实行备案管理。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根据《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各级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跨市域、跨流域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其他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由项目所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应由公司向所属嵊州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020年12月3日,申请人就该募投项目在嵊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完成备案,并取得项目代码为2012-330683-04-01-541483的《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
(二)本次募投项目已依法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
价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除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外,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生态环境部审批的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以及《浙江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9年本)》(以下简称“《省主管部门审批清单》”)的相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且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省主管部门审批清单》中所列的审批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2021年6月18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就申请人本次募投项目签发了《关于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PBAT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绍市环审〔2021〕37号),在项目符合产业政策、选址和布局符合法定规划、“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要求,并依法取得相关许可的前提下,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已依法履行主管部门的备案程序,并取得备案证明文件;本次募投项目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四、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回复:
申请人本次募投项目所用的主要能源种类为天然气、电力、蒸汽、自来水、氮气,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不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情形,无需履行相应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五、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回复:
本项目的实施主体为申请人全资子公司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项目实施具体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明心岭路618号(嵊州市城北工业区),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5月9日发布的《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绍政办发〔2018〕20号)的规定,禁止燃用的燃料种类包括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根据前述实施方案规定,嵊州市的禁燃区范围东至嵊州大道、上三高速、东二桥、仙黄路、中兴南路,南至环城公路南线,西至环城公路西线,北至城北工业区南侧道路,面积约18平方公里。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上述实施方案已于2020年11月25日停止执行,截至目前暂无新的相关替代政策出台。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为嵊州市剡湖街道明心岭路618号(嵊州市城北工业区),参照上述实施方案进行比对,募投项目所在地不属于上述文件所划定的禁燃区以内。
本次募投项目所用的主要能源种类为天然气、电力、蒸汽、自来水、氮气。本次募投项目所使用的燃料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高污染燃料。
综上所述,申请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属于所在地划定的禁燃区内;募
投项目所使用的主要能源不属于高污染燃料。
六、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回复:
本次募投项目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由于项目尚未开工建设,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根据《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排污许可证办理的程序如下:排污单位提出申请,环保部门对参与排污权交易单位的主体资格、排污权限等进行审核,核定交易双方的具体排污权指标,并对排污权交易协议进行确认;排污权交易双方完成交易后,排污权交易机构将交易双方名称和排污权指标交易数量在交易平台上进行公告;排污权交易合同生效后,排污单位按规定到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登记手续。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已经在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网通过电子竞价的方式取得了嵊州市政府储备氮氧化物量59.334吨/年、储备氨氮量
1.157吨/年、储备化学需氧量
11.565吨/年、储备二氧化硫量
17.446吨/年,并与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签署了《嵊州市政府储备排污权指标出让合同》及已交付上述出让合同项下的成交价格。上述排污指标已经完成交易平台的公告,排污权交易合同已生效,排污许可证领取的主要环节均已完成,且长鸿生物已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因此,后续取得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开工建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七、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回复:
申请人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为PBAT可降解塑料。经对比《“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该产品不属于名录“一、‘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中规定的885类高污染、高环境危险产品。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募投项目产品属于高分子环保材料,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项目。
八、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1.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
PBAT(聚对苯二甲酸-己二酸丁二酯)生产过程以丁二醇(BDO)、对苯二甲酸(PTA)、己二酸(AA)为原料先经配比投料混合打浆后,浆料供应去进行酯化反应、在低真空条件下酯化反应生成酯化低聚物,低聚物在高真空条件下经预缩、终缩聚反应到终点后水下造粒、干燥脱水后得到成品。
根据前述工艺流程,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如下表所示:
项目 | 产污环节 | 污染物组成 |
废气 | 投料粉尘(G1) | 颗粒物 |
热媒炉烟气(G2) | 颗粒物、SO2、NOx | |
G2-1淋洗塔废气 | BDO、四氢呋喃 | |
G2-2汽提塔废气 | ||
THF装车废气 | 四氢呋喃 | |
THF储罐呼吸废气 | 四氢呋喃 | |
干燥废气(G3) | 粉尘 | |
污水处理站臭气(G4) | H2S、NH3、VOCs |
项目 | 产污环节 | 污染物组成 |
废水 | 切粒废水 | COD、SS |
汽提塔废水 | 四氢呋喃、BDO | |
过滤器清洗废水 | pH、COD、SS | |
车间地面及设备清洗废水 | COD、SS | |
循环水系统排水 | 全盐量 | |
脱盐水系统废水 | ||
除臭系统喷淋废水 | pH、COD | |
生活污水 | COD、NH3-N等 | |
初期雨水 | COD、SS等 | |
固废 | 工艺塔废渣 | BDO |
预缩系统废渣 | 低聚物 | |
精馏塔釜底残液 | ||
污水处理站污泥 | 有机质、灰分等 | |
废导热油 | 废导热油 | |
废矿物油 | 废机油、润滑油等 | |
废活性炭 | VOCs | |
实验室废物 | 低聚物等 | |
落地料 | PBAT | |
废包装袋 | / | |
沼气脱硫废物 | 硫化铁 | |
生活垃圾 | / | |
噪声 | 各类机泵噪声 | / |
.本次募投项目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根据
万吨全生物降解热塑性塑料产业园项目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一期项目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其名称及排放量具体如下表所示:
污染源 | 污染物名称 | 排放量(t/a) | |
废气 | 投料粉尘 | 颗粒物 | 0.267 |
热媒炉烟气 | SO2 | 8.723 | |
NOx | 29.667 | ||
颗粒物 | 5.943 | ||
淋洗塔废气 | VOCS | 0.765 | |
THF | 0.65 | ||
汽提塔废气 | VOCS | 18.454 |
污染源 | 污染物名称 | 排放量(t/a) | |
THF | 11.055 | ||
THF储罐呼吸废气 | VOCS | 0.070 | |
THF | 0.070 | ||
THF装车废气 | VOCS | 1.233 | |
THF | 1.233 | ||
密封点无组织有机废气 | VOCS | 6.547 | |
干燥废气 | 颗粒物 | 0.002 | |
污水站臭气 | H2S | 0.027 | |
NH3 | 0.027 | ||
VOCS | 0.055 | ||
废水 | 废水量 | 15.419万m3/a | |
COD | 7.710 | ||
氨氮 | 0.771 | ||
固体废物 | 一般固废 | 0 | |
危险废物 | 0 |
注1:表中危险废物产生量不包括废导热油,导热油约10年更换一次,一次更换量约285t;
注2:表中VOCs含四氢呋喃。
(二)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
(1)本次募投项目采取的环保措施具体如下:
项目 | 污染物组成 | 治理措施 | 排放方式 |
废气 | 颗粒物 | 负压收集,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排放 | 25m高排气筒排放(P1) |
颗粒物、SO2、NOx | 低氮燃烧器 | 30m高烟囱排放(P2) | |
BDO、四氢呋喃 | 送热媒炉焚烧处置 | 经热媒炉烟囱排放(P2) | |
四氢呋喃 | |||
四氢呋喃 | 设置氮封系统及油气连通装置,储罐呼吸废气收集至热媒炉焚烧 | ||
粉尘 | 布袋除尘器除尘后排放 | 25m高空排放 | |
H2S、NH3、VOCs | 碱液喷淋塔+水喷淋塔+活性炭吸附罐 | 20m高排气筒排放 |
项目 | 污染物组成 | 治理措施 | 排放方式 |
(P4) | |||
废水 | COD、SS | 污水处理站 | 纳管排放 |
四氢呋喃、BDO | |||
pH、COD、SS | |||
COD、SS | |||
全盐量 | |||
pH、COD | |||
COD、NH3-N等 | |||
COD、SS等 | |||
固废 | BDO | 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妥善处置不外排 |
低聚物 | |||
精馏塔釜底残液 | |||
有机质、灰分等 | |||
废导热油 | |||
废机油、润滑油等 | |||
VOCs | |||
低聚物等 | |||
PBAT | 委托一般工业固废回收公司资源化处置 | ||
废包装袋 | |||
硫化铁 | |||
生活垃圾 | 委托环卫处置 | ||
噪声 | 各类机泵噪声 | 隔声减振、室内布置等 | -- |
(
)募投项目环保措施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本次
万吨全生物降解热塑性塑料产业园项目一期项目(
万吨)环境保护投资主要为污水处理站等环保工程投资。本次募投项目为(一期)二次项目,不单设环保项目,其环保项目已于(一期)一次项目中统一建设。一期项目费用估算具体如下:
序号 | 污染类型 | 项目 | 规模 | 数量 | 投资(万元) |
1 | 废气 | 储罐氮封及油气连通系统 | / | 1套 | 20 |
2 | 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 NOx在线设施 | 1套 | 50 | |
3 | 布袋除尘器 | 处理风量3000m3/h | 1套 | 12 | |
4 | 布袋除尘器 | 处理风量20000m3/h | 1套 | 20 | |
5 | 污水站除臭装置 | 处理风量5000m3/h | 1套 | 40 |
序号 | 污染类型 | 项目 | 规模 | 数量 | 投资(万元) |
6 | 废水 | 污水处理站 | 设计处理能力25t/h | 1座 | 800 |
7 | 初期收集系统及初期雨水池 | 750m3雨水池 | 1套 | 500 | |
8 | 总排口在线监测系统 | COD、氨氮在线系统 | 1套 | 50 | |
9 | 固废 | 固废仓库 | 216m2危废仓库 | 1间 | 50 |
10 | 噪声 | 隔声降噪措施、消声器等 | / | / | 50 |
11 | 环境风险 | 可燃气体探测仪等 | / | 1套 | 100 |
12 | 事故水池 | 2100m3 | 1座 | 800 | |
13 | 地下水 | 分区防渗措施等 | / | / | 150 |
合计 | / | 2,642 |
一期项目环保投资合计约2,642.00万元,费用来源为自筹。2.环保项目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60万吨全生物降解热塑性塑料产业园项目一期项目环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如下表所示:
本项目环保措施情况 | ||||||||||
类别 | 来源 | 主要污染物 | 污染防治措施 | 设计运行时间 | 执行标准 | 总量指标 | 排放口信息 | |||
设施名称 | 处理工艺 | 处理能力 | ||||||||
废气 | 投料 | 粉尘 | PM10 | 布袋除尘器 | 袋式除尘 | 3000m3/h | 3650h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 SO2:8.723t/aNOX:29.667t/a烟(粉)尘:6.212t/aVOCs:27.124t/a | 内径0.3m,高度25m |
干燥塔 | 干燥废气 | PM10 | 布袋除尘器 | 袋式除尘 | 20000m3/h | 8000h | 内径0.8m,高度25m | |||
淋洗塔 | 淋洗废气 | 非甲烷总烃 | 热媒炉焚烧系统 | 焚烧 | 处理效率95% | 8000h | 内径1.8m,高度30m | |||
四氢呋喃 | ||||||||||
汽提塔 | 汽提废气 | 非甲烷总烃 | ||||||||
四氢呋喃 | ||||||||||
THF储罐 | 呼吸废气 | 非甲烷总烃 | ||||||||
四氢呋喃 | ||||||||||
THF装车 | 装车废气 | 非甲烷总烃 | ||||||||
四氢呋喃 | ||||||||||
热媒炉 | 烟气 | 二氧化硫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标准、《合成树脂工业 | |||||||
氮氧化物 | ||||||||||
颗粒物 |
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6标准、《浙江省锅炉低氮改造工作技术指南(试行)》、《绍兴市工业废气深度治理工作方案》 | ||||||||||
污水站 | 污水站臭气 | 氨 | 除臭系统 | 碱喷淋+水喷淋+活性炭吸附 | 5000m3/h | 8000h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内径0.5m,高度20m | ||
硫化氢 | ||||||||||
密封点 | 密封点无组织废气 | VOCs | 选用密封等级高的密封件,并定期对装置区设备和管道的密封性进行检查;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 无 | |||||
废水 | 工艺废水、循环水系统排水等生产生活废水及初期雨水 | COD | 污水站 | 调节+混凝沉淀+电化学氧化+气浮+水解+UASB+生化接触氧化+MBR滤池 | 设计处理规模25m3/h | 8000h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直接排放限值 | COD:7.710t/a氨氮:0.771t/a | 一个总排口 | |
氨氮 | ||||||||||
固废 | 一般固废 | 落地料等 | 委托利用 | 一般工业固废回收公司回收 | 规范暂存,安全处置 | / | ||||
危险固废 | 工艺塔废渣、预缩系统废渣等 | 委托处置 | 有资质单位处置 | |||||||
环境风险 | 设置2100m3事故水池;建立防控体系;投产前编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落实各项应急风险防范措施 |
(
)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本次募投项目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国家、省规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①项目废水主要有切粒废水、汽提塔废水、过滤器清洗废水、车间地面及设
备清洗废水、循环水系统排水、脱盐水系统废水、污水站除尘系统喷淋废水、生活污水等,主要污染因子pH、COD、氨氮、SS、四氢呋喃、BDO等。上述废水纳入项目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采用“调节+混凝沉淀+电化学氧化+气浮+水解+UASB+生化接触氧化+MBR滤池”工艺。废水经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后纳管进入嵊新首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②项目废气主要有投料粉尘、热媒炉烟气、淋洗塔废气、汽提塔废气、THF装车废气、THF储罐呼吸废气、干燥废气、污水处理站臭气等,主要污染因子包括颗粒物、SO
、NOx、四氢呋喃、H
S、NH
、VOCs等。本项目投料粉尘、干燥粉尘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排放;热媒炉采用低氮燃烧器;淋洗塔废气、汽提塔废气、THF装车废气等收集后送入热媒炉焚烧处置;THF储罐呼吸废气设置氮封系统及油气连通装置,储罐呼吸废气收集至热媒炉焚烧;污水站臭气经“碱液喷淋+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后排放。最后各类废气做到达标排放。
③项目产生的固废包括工业固废及生活垃圾。其中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委托一般工业固废回收公司资源化利用或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所产生的固废分类堆放,并设置专门的暂存场所进行堆放,固废应及时清运。经过上述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能做到分类妥善处置,周围环境能维持现状。
④项目产生噪声经相应处理后厂界可以达标排放。
⑤污染物总量控制是执行环保管理目标责任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总量控制污染因子考核废水量、COD、氨氮、SO
、NOX、烟(粉)尘和VOCs。本项目新增废水、COD、氨氮按1:1.5,SO
、NOX、烟(粉)尘、VOCs总量按照1:2的比例替代削减:其中废水、COD、氨氮、SO
、NOX拟通过排污权交易申购解决,申购量分别为废水231,285.000t/a、COD11.565t/a、氨氮1.157t/a、SO
17.446t/a、NOX
59.334t/a;烟(粉)尘、VOCs拟申请区域调剂,区域调剂削减量分别为烟(粉)尘12.424t/a、VOCs54.248t/a。
项目产生的各类污染物经过治理后可以满足达标排放。项目实施后新增的废水量、COD、氨氮、SO
、NOX拟通过排污权交易申购解决,烟(粉)尘、VOCs拟申请区域调剂。
综上所述,本次募投项目采取了相关的环保措施,资金来源为自筹,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九、发行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回复:
申请人最近36个月内,存在一笔环保行政处罚。2021年9月28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下发甬仑环罚字〔2021〕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7月11日,申请人四条溶液丁苯橡胶生产线均在生产中,装置产生的废气经收集至沸石转轮浓缩后至RTO处置后排放,RTO炉膛温度较高,导致应急阀门开启,部分废气未经处理直接从应急阀门处排放至外环境;经手持式VOC检测仪器检测,阀门处VOC浓度为201.9ppm,楼顶平台VOC浓度为
20.42ppm,平台上存在一定异味。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认为该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对发行人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上述情况,根据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于2021年11月25日出具的《证明》,鉴于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相关事实,事后能够积极整改,并按期缴纳罚款,且案发时废气从应急阀门排出部分出于安全生产考虑,违法情节较轻微,也未造成重大生态环境污染,处罚金额是法定最低罚款金额,该局对此作出的行政处罚也是从轻处罚,该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环
境违法行为。除前述情形外,申请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形。此外,根据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分别于2021年11月25日出具的《证明》,自2018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长鸿高科在环境保护方面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嵊州分局于2021年9月2日出具的《环保证明》,长鸿生物自2020年10月29日(即长鸿生物成立日)至证明出具之日在嵊州辖区内没有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申请人最近36个月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但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