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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黄国铭、陈伟彬、陆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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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黄国铭、陈伟彬、陆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11-25 来源:深圳证监局
黄国铭、陈伟彬、陆波:
我局在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未及时披露总经理已被暂停职务,无法履职的事项;部分董事、监事无故缺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不规范;公司有关证券投资和合同管理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我局已就上述问题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 号)。
公司董事长黄国铭、总经理陆波和董事会秘书陈伟彬,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黄国铭、陈伟彬、陆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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