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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魂网络: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5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提高子公司企业经济核算,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管理范围涉及子公司财务管理体系、会计核算管理、财务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与关联交易、财务报告等方面。

第三条 各下属控股子公司(包括子公司进一步控股的孙公司等多层级子公司)必要时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各公司自身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制度条款相违背,并需要向公司财务中心备案。

第四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健全子公司财务管理体系,完善各项财务内控制度,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各项基础工作,正确处理、如实反映子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五条 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总经理组织实施(按照公司制度未设置董事会的,则直接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六条子公司财务经理为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子公司财务经理由总公司委派。公司财务中心是委派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的机构,有权对派驻公司的财务部

负责人进行选拔、考核、聘用,对董事会负责,委派财务部负责人人事行政关系所属电魂网络财务中心,归电魂网络财务中心领导。具体委派事项按照公司《委派财务部经理管理制度》执行。第七条子公司设财务经理职位。财务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子公司整体财务活动。财务经理基本职责主要包括:指导建立和完善财务部门,指导建立科学、系统、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监控体系,组织监控子公司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执行子公司经营管理中有关财务管理的各项决定;根据子公司管理流程、审批权限签批涉及重大财务收支的经济事项;参与子公司资本经营、财务决策和经营发展重大决策的研究、制定和执行,出席经营班子有关会议,并拟定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方案等。第八条 子公司需设置财务部,专门办理所在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事项。财务部门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要求进行财务核算和监督,保证所在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建立所在公司的基础财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和规范;参与所在公司的经营决策,监督企业各项财务收支活动;负责组织所在公司财务预算编制,及时对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与报告;及时了解国家及地方税收知识,完成所在公司纳税计算、申报和缴纳工作等。第九条 财务部配备与工作相适应、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财务部根据会计业务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岗位设置应遵循不相容职责岗位分离原则。第十条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熟悉本单位经营情况和管理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方法,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守公司秘密,按规定提供会计信息;会计人员应积极主动的接受培训和自我培训,按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第十一条 结合子公司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使会计管理工作渗透到经营管理各个环节,以利于会计监督,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

1、组织分工内部牵制。为保障企业资金安全完整,涉及到资金不相容的职责分由不同的人员担任,形成严格的内部牵制制度,并实行交易分开、账物管理分开、钱账管理分开,内部稽核、定期轮岗。

2、实行内部稽核管理。明确会计稽核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方法。

3、建立规范的原始记录管理办法,规定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和填制方法,按要求填制、签署、传递、汇集、审核、管理原始记录。

4、定期清查财产,保证账实相符。内部财务收支审批,按财务收支审批权限、范围、程序执行。

5、内部财务会计分析。制定财务指标分析方法,定期检查财务指标落实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原因。

6、子公司应建立关键岗位财务人员回避机制和财务人员离岗工作移交机制。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或离职,必须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经管财务资料和其他经营资料。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等手续。

第三章 财务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准则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子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根据客观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及时性原则、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要求,及时填制真实、完整的原始记录,确保会计核算原始资料的准确、有效、合法。

第十四条 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会计核算的方法前后应当保持一致,会计核算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子公司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会计科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统一依照集团统一设置。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每月在财务信息系统软件中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时进行记账、结账,生成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财务活动中的所有会计凭证、账务处理、报表编制,均需经稽核审验。财务人员必须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据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根据子公司管理需要提供相关管理报表。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按时报送。有关子公司财务报告内控要求参见本制度-财务报告与分析管理。

第十八条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5、会计电算化所存储在磁性介质或光盘上的会计数据。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保证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对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复制、移交等事项的程序、责任进行明确规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财务会计档案,具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子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纳入公司年度决算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均应实行财务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的各项生产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均应纳入财务预算管理范畴。财务预算主要包括经营收入预算、成本预算(包括不仅限于员工薪酬成本、服务器架设成本、市场推广成本等)、研发投入预算、筹资预算等。

第二十二条 全面预算为全员预算。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由主要领导负责,财务部门归口,各经营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分工协作完成。各方面员工应当按照岗位职责,积极参与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全面预算管理按子公司级次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级预算单位应设置全面预算管理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单位的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与审核下达、预算执行与监督、预算调整和预算考核等。子公司预算工作规则具体参照公司相关规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一节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各种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以及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应视为货币资金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的所有资金必须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不得坐收坐支,禁止公款私存,严禁账外循环和违规设立“小金库”。禁止在系统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禁止在系统外从事委托理财、委托投资等高风险业务。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建立和执行严格的资金管理基础制度,实行不相容职务(如会计与出纳)相分离,收入、支出与稽核环节相制衡,保证资金安全和正常周转。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应严格按照监管机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制度要求开设和使用账户。未履行规定的审核批准程序,子公司不得私自开立银行账户,严禁公款私存、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资金管理的内控制度要求,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定期组织核对银行账户,并根据对账单定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三十条 子公司实行资金预算管理,根据年度预算制定年度资金收支计划。积极筹划、统筹安排好资金融通、保障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业务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和程序,各项资金的支付,无论是预算内项目的资金拨付,还是预算外项目的资金支出,都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重大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经有权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并纳入预算管理范围。

第三十二条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外拆借资金。控股子公司要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避免发生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如一经发生非经常占用资金情况,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立即书面报告集团财务部。子公司各种专项资金,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挪作他用,并保障使用效果。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其他条款详见《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子公司未单独制定该制度的,可参照母公司对应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除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日常运营资金外,多余资金由集团统一管理。

第二节 债权性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各类债权性资产由产生债权的经济事项的责任机构及其具体责任人员负责清收,承担风险责任;财务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应财务部门应对应收款及预付款按客户、供应商名称、时间设立明细账,定期对债权性资产进行统计并汇报给管理层及公司财务中心,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对账和催收工作,防止(减少)坏账损失。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所有债权须明确责任机构和具体责任人。每年定期对所有债权进行全面清理,责成有关人员收取账款。对超过正常期限的债权,有关责任机构和责任人须提出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努力降低应收账款规模。

第三节 存货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存货主要分类为:低值易耗品、外购商品等。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存货的计价方法采用实际成本法,存货发出时,材料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第四十条 子公司对存货采用永续盘存制进行盘查,每年至少在年终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清查盘点后的存货必须做到账、卡、物相符。盘盈、盘亏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相关授权管理办法报批,明确责任并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第四节 固定资产管理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处置、保管和登记等基础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应保持与母公司一致(母公司目前采用平均年限法),公司执行统一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子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更改的,由子公司提请母公司同意后方可变更,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管理部门应对实物负直接管理责任,财务部门负核算、监督、考核、检查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固定资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与会计账上记录核对,确保账实相符,不相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履行相关授权审批程序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对闲置固定资产应采用内部转移、出租、出售等方式积极进行处理,充分盘活闲置固定资产。闲置固定资产变价处理收入应及时上缴子公司财务部做账务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挪作他用。大型固定资产及关键设备报废,固定资产租赁、抵押,应当按照授权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其他条款详见《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子公司未单独制定该制度的,可参照母公司对应制度执行。

第五节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公司应加强无形资产使用管理,注重无形资产的保护,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条 加强无形资产投入管理,支持技术创新,构建自主知识产权,提升企业商誉和核心竞争力。各公司技术部门负责办理无形资产获取、自主产生的无形资产申报等手续,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台账,按会计准则要求确认无形资产成本与摊销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子公司无形资产管理按照公司《无形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节 投资管理

第五十条 投资管理的范围,包括对外权益性投资和对内资产性投资。所有投资均纳入资本预算管理。所有投资应当科学论证,谨慎决策,严格管理,保障回报。

第五十一条 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子公司未经母公司允许不得进行对外股权投资。

第五十二条 子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未设置董事会的子公司,由总经理负责)和集团财务中心报告。

第五十三条 加强对合作建设项目和控股、参股公司管理。对外实施股权投资后,若被投资单位属于公司控股单位,则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政策必须与公司保持一致,且必须符合公司对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不占控股地位的,须及时向公司提供财务季报、半年报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中介审计报告。不论是合作项目还是控股、参股公司,公司相关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等)都须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报告情况,做好监管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子公司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应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和法规以及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核算,并按要求及时、准确的确认投资收益。

第五十五条 对投资项目应加强财务监控。子公司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投资资产的财务信息管理,了解掌握资产运营状况;子公司积极推进财务风险预警

机制建设,及时发布子公司财务风险预警,促进子公司加强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第六章 债务管理第五十六条 债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银行债务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管理。银行借款等非经营性债务事项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经营性债务事项,由经营业务责任人负责,财务部门进行监督。第五十七条 根据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综合考虑自身财力、经营状况和偿还能力,合理确定债务规模与负债结构,严格控制财务风险。第五十八条 充分利用自身信用,优先选择低成本融资方式,降低银行借款等硬性债务比重,控制和降低财务成本。

第五十九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对外发行公司债券,如须实行,需向集团申请审批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子公司向银行贷款,须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及贷款金额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第六十条 按照债务性质使用资金。对资金流向、安全、效益和回笼情况,财务部门应进行跟踪检查和分析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确保按期偿还本息。子公司发生较大逾期债务,须积极处理、妥善解决,并及时报告。

第六十一条 母公司需对子公司负债(担保)情况进行监控管理,子公司需要配合母公司一切合理工作需求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章 担保管理

第六十二条 担保管理的范围,包括贷款担保、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质量担保、预付款担保、信用证担保等。担保事项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并密切配合。

第六十三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集团批准并履行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程序,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财务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六十四条 确立风险意识,严格控制担保。不允许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外单位提供担保。

第八章 收入、成本、费用的管理

第六十五条 按照科学规范、有利监管原则,合理确定财务管理体制。原则上,法人单位财务收支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或实行一级核算、分级管理。公司鼓励、支持子公司压缩管理层级、缩短子公司链条,实行全面、集中、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十六条 子公司的运营数据(不限于任何项)应统一接入公司相应技术体系,其中与游戏主业相关的子公司应按公司要求将包括不仅限于游戏充值端口和游戏充值数据等接入公司的技术数据支持平台中。

第六十七条 子公司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确认收入,依法交纳各种税金。收入的核算规则参照公司《收入核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十八条 子公司的成本费用指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包括劳务成本、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等。

第六十九条 子公司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目标是:通过预算、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费用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费用。

1、各业务类型的成本核算方法、成本核算明细项目必须符合公司收入成本管理要求。成本管理应遵循历史成本、分期核算、权责发生制、一致性、配比性,划清各种成本界限和成本开支范围,不能混淆不清、弄虚作假,影响成本核算的准确性。

2、强化各级各部门成本费用管理职责,完善成本费用管理基础工作。3、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增长。成本的核算必须与收入匹配,成本费用的增长,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以内。

4、子公司应根据其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要求,统一在公司OA流程审批模块,严格执行费用支出的申请、审核、批准、支出程序。

第九章 利润和利润分配管理第七十条 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的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和损失。公司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营业外收支净额等。第七十一条 子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在5年内延续弥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为10年),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以及超过用利润抵补期限的,用公积金弥补。公司使用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必须符合规定用途并经过董事会批准,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二条 子公司纳税利润以利润总额为基础,按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对有关收支项目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七十三条 子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为净利润,每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分配,由董事会制定分配预案(未设置董事会的子公司,由总经理负责),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公司每年净利润的分配顺序如下: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在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按税后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4、经股东大会决议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增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可以采取派发现金或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事项(未设置董事会的子公司,由总经理负责)。

第十章 关联交易管理

第七十六条 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子公司与其关联人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而无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交易包括的业务事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执行。第七十七条 子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界定。第七十八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关联方回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子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保证公司资产免受不正当损失,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关联交易应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决策批准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八十条 子公司每年初应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母公司及子公司管理机构审议。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管理

第八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公司董事会对本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未设置董事会的子公司,由总经理负责)。

第八十二条 子公司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1、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相关管理报表。

2、财务报表附注是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详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第八十三条 子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对外提供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第八十四条 子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分为季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是指季度终了提供的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是指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第八十五条 子公司须按照公司统一工作部署,及时编制定期财务报告、公司内部管理需求的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与分析。同时公司各级财务部门应将相关财务报告内容及时传递公司有关管理层,充分发挥财务报告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公司重大财务信息还应遵循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时通报说明。第八十六条 财务分析必须以准确、充分的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为基础和依据。根据分析的目的,针对实际情况、灵活选取各种有效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指标。第八十七条 子公司财务情况说明与分析,主要通过运用比较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从变现能力指标、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盈利能力指标以及收入、费用的构成和其增减变动情况总结分析和评价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分析公司预算执行情况,对公司投资项目和其他重大财务事项(如运营情况、税收等事项)进展情况作出说明,对公司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报告期日后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第八十八条 凡是未正式披露的涉及公司经营和财务会计的有关资料,特别是有可能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有关信息,均为公司的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会计人员应当恰当使用所掌握的公司

财务信息,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的财务信息谋取私利或者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与控制

第一节 财务监督第八十九条 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执行本制度和本单位的财务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第九十条 财务监督的目标

1、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各种错误、欺诈、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2、规范财务行为,保证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3、维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九十一条 财务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督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财务规章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会计基础工作情况,预算执行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存量资产和债权、债务、担保情况,各项财务收支和各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情况,重大经营与财务决策情况,大额资金使用情况,经济效益与盈余分配情况等。

第九十二条 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具体实施财务监督的工作,主要包括: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纠正或报告;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改正或报告;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对违反单位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纠正或报告;对本单位制定的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

第二节 内控管理

第九十三条 为规范公司系统内的财务行为,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使各项经营活动健康有序进行,子公司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公司实

行内部审计,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九十四条 子公司各项经济活动、财务收支,有义务接受所有者、债权人的监督、检查;公司内部应不断完善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审计、监督、控制机制,从而促进公司高质量稳定发展。第九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委托内部审计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不定期审计检查。

第十三章 附则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后实施(未设置董事会的子公司,由总经理负责),之前与本制度内容存在冲突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或条款同时废止。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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