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争光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争光股份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8月2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03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33.3334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6.3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1,033.3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9,997.5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0月25日全部到账,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0月2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580号)。公司及子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
结合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内容 | 项目总投资金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1 | 年处理15,000吨食品级树脂生产线及智能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 | 13,600.00 | 13,600.00 |
2 | 年产2,300吨大孔吸附树脂技术改造项目 | 5,229.00 | 5,229.00 |
3 | 厂区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 | 4,634.00 | 4,634.00 |
4 | 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离子交换树脂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4,229.00 | 4,229.00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10,000.00 | 10,000.00 |
合 计 | 37,692.00 | 37,692.00 |
若因经营需要或市场竞争等因素导致上述募集资金投向中的全部或部分项目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必须进行先期投入的,公司拟以自筹资金先期进行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可选择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自筹资金投入。
三、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资金计划
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资金共计2,291.70万元,其中置换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资金1,973.50万元,置换已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318.20万元。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前期以自筹资金投入了项目的建设。截至2021年10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973.50万元,公司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拟置换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
序号 | 项目内容 | 拟以募集 资金投入金额 | 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金额 | 本次置换金额 |
1 | 年处理15,000吨食品级树脂生产线及智能化仓库技术改造项目 | 13,600.00 | 266.83 | 266.83 |
2 | 年产2,300吨大孔吸附树脂技术改造项目 | 5,229.00 | 1,449.86 | 1,449.86 |
单位:万元 | ||||
序号 | 项目内容 | 拟以募集 资金投入金额 | 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金额 | 本次置换金额 |
3 | 厂区自动化升级改造项目 | 4,634.00 | 244.06 | 244.06 |
4 | 宁波争光树脂有限公司离子交换树脂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4,229.00 | 12.75 | 12.75 |
合 计 | 27,692.00 | 1,973.50 | 1,973.50 |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11,035.78万元(不含增值税),截止2021年11月15日,发行费用中的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共人民币318.2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前期已从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中支付,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318.20万元(不含增值税)。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6678号)。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2021年11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2,291.70万元,其中置换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资金1,973.50万元,置换已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318.20万元。
(二)监事会审议程序
2021年11月23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291.70万元 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2,291.70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金骏 严凯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