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赎回“隆利转债”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利科技”或“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提前赎回“隆利转债”事项进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隆利转债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494号”文核准,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公开发行了324.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2,450万元,期限6年。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32,45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11月16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隆利转债”,债券代码“123074”。根据相关规定和《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自2021年5月6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29.53元/股,后因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实施、2020年度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实施调整转股价格,当前“隆利转债”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为18.34元/股。
二、《募集说明书》关于“隆利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第二章“本次发行概况”之“二、本次发行方案”之“(十一)赎回条款”中“2、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约定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三、本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的情况
自2021年11月3日至2021年11月23日,公司股票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18.34元/股)的130%(23.84元/股),已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将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隆利转债”。
2021年11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隆利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隆利转债”提前赎回权,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隆利转债”。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隆利科技本次行使“隆利转债”提前赎回权,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提前赎回“隆利转债”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隆利转债”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彭小勇 吕佳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