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宇制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汇宇制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42,360.00万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汇宇制药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相关承诺
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丁兆先生承诺如下:
“1、本人直接及通过内江衡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内江盛煜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人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承诺转让股份还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核心技术人员转让股份的规定。本人转让股份还将遵守届时生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限售的其他规定。”
三、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 2021年11月23日收市,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38.87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 与公司关系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延长锁定后到期日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丁兆
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
事长、总经理
114,066,766 26.93 14,114,367 3.3320
2024年10
月26日
2025年4月26日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丁兆先生延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