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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照明: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4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作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处置物业资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处置物业资产总体上是对去年开始的物业资产处置的延续,有利于盘活固定资产,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率,进一步集中资源、聚焦主业。本次处置的资产的转让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值为定价依据,转让价格公允、合理,转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本次处置物业资产的议案。

二、关于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不超过12000万美元的贷款,融资成本较低,可以作为公司对资金需求的一种补充形式,有利于应对公司未来可能出现的资金压力,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具有积极作用,符合公司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事项。

独立董事:李希元 张仁寿 窦林平

2021年11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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