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及被上诉人。
●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二审判决涉案的金额:3,596.26万元及相应延迟支付资金的利息、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依照法院二审判决,本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集团”)承建了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京新高速G7项目。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对路桥集团提交的合同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予以批复,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为维护路桥集团的合法权益,路桥集团依法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一审判决。此后,路桥集团和高路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均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0-110的《四川路桥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年7月17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1-078的《四川路桥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1年9月11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1-094的《四川路桥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路桥集团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内民终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 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9民初160号民
事判决;
2. 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35962631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3. 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500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 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4. 驳回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150416元,由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27853.6元,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2562.4元;二审案件上诉费1469679.56元,由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49227.56元,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0452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诉讼案件已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但尚未执行完毕,因此公司目前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