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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美药业: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4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医药”)于2021年10月21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有关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莱美医药因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在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已于2021年11月15日缴纳上诉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暨提起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75)。上述案件中的被上诉人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悦药业”)近日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海悦药业上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戎钊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杨柳路2号综合研发楼B塔楼15层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泽波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创举街672号管辖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二、海悦药业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民初491号民事判

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予返还销售权转让金3,750万元。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子公司也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正式开庭审理,二审判决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最终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海悦药业《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1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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