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185 号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称,你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03执恢796号),裁定书显示法院要求变价被执行人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持有的你公司4000万股以清偿债务。合慧伟业作为当时持有你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情况、控制公司的情况拟发生较大变化,你公司知悉上述情况后未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21年8月13日才在《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实施情况公告》中进行披露。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5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