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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生物: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3

证券代码:002932 证券简称:明德生物 公告编号:2021-129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风险提示: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此次为控股子公司新疆明德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明德和”)提供担保,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1年6月30日,新疆明德和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2021年8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21年8月27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新疆明德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控股子公司新疆明德和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拟为新疆明德和向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为3,060万元。担保期限为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或垫款之日起另加三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及2021年8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区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新疆明德和向交通银行申请授信不超过6,000万元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为3,060万元。担保期限为根据保证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保证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本次

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新疆明德和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次担保前公司对新疆明德和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新疆明德和的担保余额为3,060万元,本次担保后新疆明德和2021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0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新疆明德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MA777BA24N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11月28日注册地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深喀大道420号(浙商大厦)1栋15层05、06号法定代表人:王万心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0.0051%
王万心490.0049%

经营范围:生物科技产品的研发和技术推广,医疗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健康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污水处理设备销售、维护、维修;中药材;医疗器械销售及维修服务;药品的研发和技术推广;软件开发;医疗设备租赁;包装箱的设计、制作、帐篷;销售:保健品、计算机软件、电子产品、生物产品、水暖设备、健身器材、通讯器材、仪器仪表、机械设备、玻璃制品、教学器材、实验室设备、办公用品、农副产品、日用百货、安防设备、机电产品,家用电器的销售及维修,监控设备的销售安装及维护;零售,批发,一类,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类(属医疗器械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

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实验室建设工程,建筑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实验室整体规划建设。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无新疆明德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科目2020年度/2020年12月31日 (已经审计)2021年半年度/2021年6月30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152,641,534.13251,611,298.89
净资产21,830,967.2948,920,324.74
负债总额130,810,566.84202,690,974.15
营业收入133,869,431.93263,462,158.11
利润总额17,057,275.3736,119,204.53
净利润12,707,210.9727,089,357.45

新疆明德和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直接持有其51%股权,王万心直接持有其49%股权。经查询,新疆明德和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新疆明德和未进行信用评级。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2021年11月22日交通银行与新疆明德和签署的《借款合同》,交通银行与公司(保证人1)、王万心(保证人2)签署《保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1与保证人2合并称为保证人,除另有约定外,共同享有和承担保证合同项下有关保证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1、保证责任: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其中保证人1仅在人民币叁仟零陆拾万元整的最高额度内承担的保证责任。保证人2仅在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万元整的最高额保证额度内承担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范围:全部保证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3、保证期间:根据保证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保证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保证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4、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1年7月20日至2023年1月20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保证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

(1)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陆仟万元整,本款所称“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指保证合同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本金余额的最高额。

(2)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人1仅在人民币叁仟零陆拾万元整的最高额度内承担的保证责任。保证人2仅在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万元整的最高额保证额度内承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1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保证人2追偿。

5、生效条款:保证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1)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保证人签名;(2)债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为7,560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约为6.86%,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6,254.85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约为5.68%。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194.85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约为2.90%。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六、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

2、借款合同。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11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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