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关于对新疆塔里木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1-09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新疆局	发文日期: 2021年11月09日
名  称: 关于对新疆塔里木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1〕24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新疆塔里木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新疆塔里木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吴天昊: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你公司2019年度超出年初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部分未及时进行审议、披露,涉及金额3912万元,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39%;你公司2020年度超出年初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部分未及时进行审议、披露,涉及金额3432.33万元,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7.75%。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 2007年1月30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存在临时公告披露不准确的情形。你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加确认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的公告》(2020-020号)中补充确认的关联交易金额为7694万元,实际发生额应为3912万元;你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披露的《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加确认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的公告》(2021-020号)中补充确认的关联交易金额为6909.57万元,实际发生额应为3432.33万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问题,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天昊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吴天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1年8月19日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京ICP备 05035542号
建议使用IE5.5以上浏览器,分辨率1024*768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