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何巧女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11-22 来源:
〔2021〕178号
何巧女:
2020年7月7日,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平仓及减持预披露的公告》,你所持有的东方园林股份被平仓减持并存在继续被动减持的风险。2021年5月20日,东方园林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进展及继续被动减持预披露的公告》,你所持有东方园林的股份持续被平仓减持。你作为东方园林持股5%以上股东,自上述2020年减持计划期间届满至本次减持预披露满十五个交易日前,持有的东方园林股份累计被动减持4,685,600股,未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此外,东方园林2019年存在对外担保未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的问题,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应承担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及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及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