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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9

关于对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1号院2号楼11层2单元1233。

经查明,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权益变动未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截至2013年5月16日,合慧伟业持有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天首”)4,000万股,占*ST天首总股本的12.43%。因执行司法裁定,合慧伟业自2021年8月2日至11日期间,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ST天首

1,528.47万股股份,持股比例降至7.32%。其后,合慧伟业自2021年8月12日至18日期间,继续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ST天首1,070.94万股股份,持股比例降至4.15%。合慧伟业在持股比例变动达5%及降低至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卖出*ST天首股份。

二、股份减持未进行预披露且超过比例限制

2021年8月2日至18日,合慧伟业因司法强制执行通过本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ST天首股份合计2,599.41万股,占*ST天首总股本的7.69%,涉及金额9,581.13万元。合慧伟业在减持该部分股份前,未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3个月内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超过*ST天首总股本的1%。

合慧伟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3.1.8条、第11.8.1条及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天首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11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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