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3-1-2-1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武鑫、沈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1-2-2

目 录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 1

目 录 ...... 2

释 义 ......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6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 6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 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7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 8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8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 10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2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3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3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3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 16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 16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17

三、发行人的重大风险提示 ...... 23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 26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28

3-1-2-3

释 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唯捷创芯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唯捷有限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香港唯捷唯捷技术有限公司
联发科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中国台湾,全球知名集成电路设计公司,中国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454.TW)
联发科投资MediaTek Investment Singapore Pte. Ltd.,一家依据新加坡法律设立的公司,联发科持有其100%的股权
GaintechGaintech Co. Ltd.,一家依据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联发科投资持有其100%股权
OPPO移动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维沃移动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贵人资本深圳市贵人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语越北京语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天津语捷天津语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哈勃投资哈勃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语唯天津语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语腾天津语腾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语尚天津语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小米基金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集封投资北京集成电路设计与封测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天创保鑫天津天创保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创鼎鑫天津天创鼎鑫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西藏泰达西藏津盛泰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天创海河天津天创海河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芯投资青岛华芯创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亦合投资北京武岳峰亦合高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远宇实业深圳市远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长鑫投资天津长鑫印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顺水孵化深圳市顺水孵化管理有限公司
中芯海河中芯海河赛达(天津)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澜阁投资珠海横琴澜阁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烟台博诚烟台博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3-1-2-4

昆唯管理昆唯(深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SkyworksSkyworks Solutions, Inc.,一家提供无线通信解决方案的企业,设计并生产应用于移动通信领域的射频及完整半导体系统解决方案,总部位于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股票代码:SWKS)
QorvoQorvo, Inc.,一家无线及有线通信产品及解决方案提供商,总部位于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股票代码:QRVO)
BroadcomBroadcom Inc.,主要从事半导体及软件基础架构解决方案的研发、设计和销售,总部位于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股票代码:AVGO)
QualcommQualcomm, Inc.,一家无线通信技术研发公司,开发并提供数字无线通信产品和服务,总部位于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股票代码:QCOM)
Murata、村田Murata Manufacturing Co., Ltd,一家设计、制造电子元器件及多功能高密度模块的企业,总部位于日本京都,东京/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981)
台积电台湾积体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全球首家也是全球规模最大的专业集成电路制造服务公司,总部位于中国台湾,中国台湾上市公司(股票代码:2330)
稳懋稳懋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六英寸晶圆生产砷化镓微波积体电路的专业晶圆代工服务公司,中国台湾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105)
格罗方德Global Foundries U.S.2 LLC.,一家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硅谷桑尼维尔市的半导体晶圆代工厂商
长电科技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584.SH)
苏州日月新苏州日月新半导体有限公司
甬矽电子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越亚珠海越亚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珠海越亚封装基板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专注于无芯集成电路封装基板研发、设计、生产以及销售的公司
报告期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以及2021年1-6月
报告期各期末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以及2021年6月30日
《公司章程》《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历次修订稿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上市本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交易
本次证券发行本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元、万元、亿元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人民币
保荐人、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中兴华会计师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1-2-5

陈冯吴律师陈冯吴律师事务所
中改一云新疆中改一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中联评估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注:本发行保荐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1-2-6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武鑫、沈杰担任本次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武鑫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管理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总监。2008年至2011年任职于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2011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泰永长征、全志科技、周大生等IPO项目;欧菲光非公开等再融资项目以及文化长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沈杰先生,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富邦股份、同益股份、周大生、泰永长征、因赛集团、电声股份等IPO项目;欧菲光非公开(2013年及2016年)、翰宇药业非公开等再融资项目;中材股份收购赛马实业财务顾问项目;奥拓电子、文化长城(2016年及2017年)、诺德股份、赛为智能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秦瀚东,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秦瀚东先生,保荐代表人,金融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2015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同益股份、泰永长征等IPO项目、赛为智能、诺德股份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李雪扬、杨雅雯、刘冀翔、张元新、黄蔚、

3-1-2-7

黄朝镇。

李雪扬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英国特许会计师,管理学学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2014年至2017年任职于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

若羽臣IPO项目、岭南股份可转债项目以及朗姿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

杨雅雯女士,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2015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泰永长征、周六福等IPO项目以及赛为智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刘冀翔先生,金融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2019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因赛集团、电声股份等IPO项目以及朗姿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

张元新先生,注册会计师,管理学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经理。202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黄蔚先生,工程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2016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跨境通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英飞拓非公开项目以及山鼎设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

黄朝镇先生,保荐代表人,法律职业资格,工程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2018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兴图新科IPO项目以及美盈森非公开项目。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2号楼2701-3室
成立时间2010年6月2日
注册资本3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亦军
董事会秘书赵焰萍
联系电话010-84298116-3666

3-1-2-8

互联网地址www.vanchip.com
主营业务射频前端芯片的研发、设计、销售
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一)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除保荐机构将安排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之外,不存在保荐机构或其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保荐机构的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批、投行委质控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1、项目的立项审批

本保荐机构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2020年11月27日得到本保荐机构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员会审批同意。

3-1-2-9

2、投行委质控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在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简称“投行委”)下设立质控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标。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2021年2月20日向投行委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2021年3月8日至2021年3月12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并于2021年3月30日对本项目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3、内核部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2021年4月22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7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推荐。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机构为本项目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决定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正式推荐本项目。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规定以及上交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推荐。

3-1-2-10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及《发行监管问题—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有关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一)核查对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本保荐机构对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在册股东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情况进行了核查。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境内股东共31名,其中自然人股东7名,机构股东24名。

(二)核查方式

本保荐机构履行的核查方式包括查阅上述境内机构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私募基金备案登记资料、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私募基金备案情况、取得股东填写的尽职调查表以及出具的专项承诺函等,履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

(三)核查结果

1、私募投资基金股东情况

发行人股东中,共10名股东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备案登记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编号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
1小米基金SEE206湖北小米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P1067842
2西藏泰达SM9568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P1001349

3-1-2-11

序号股东名称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编号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
3集封投资S27665北京清芯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P1006709
4中芯海河SEA081中芯聚源股权投资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P1030872
5华芯投资SR2736华芯原创(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P1060141
6亦合投资S81585北京中清正合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P1023336
7天创保鑫SD2034天津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P1000747
8澜阁投资SQE256上海晞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P1031504
9天创海河SCW428天津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P1000747
10长鑫投资SS1822天津德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P1011152

2、非私募投资基金股东情况

发行人其他境内机构股东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其资产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未受托管理任何私募投资基金,亦不存在支付或收取基金管理费等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按照前述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3-1-2-12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中信建投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上交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唯捷创芯本次首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2-13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还聘请了陈冯吴律师以及Ladas & Parry LLP、中改一云、中联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1、聘请陈冯吴律师相关情况

(1)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陈冯吴律师系于香港当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已合法取得经营所在地执业资质。发行人聘请陈冯吴律师对发行人香港全资子公司香港唯捷报告期内经营、税收等方面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

(2)聘请的必要性

发行人聘请的信达律师系境内律师,对境外法律事项不具有发表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在此背景下,发行人聘请香港律师陈冯吴律师对发行人境外全资子公司之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3)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发行人与第三方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同价格,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支付方式均为银行转款。

就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发行人与陈冯吴律师签订的专业服务合同总金额

3-1-2-14

为7万港元。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已经支付3.4万港元。

2、聘请Ladas & Parry LLP相关情况

(1)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Ladas & Parry LLP系境外律师事务所,已合法取得经营所在地执业资质。同时,其专业人员Daifei Zhang以及Laurent P.Lusinchi已分别取得美国、欧洲专利律师证照。发行人聘请Ladas & Parry LLP对发行人境外专利的权属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2)聘请的必要性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14项美国专利及2项欧洲专利,发行人聘请的信达律师系境内律师,对前述境外法律事项不具有发表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在此背景下,发行人聘请Ladas & Parry LLP对发行人境外专利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3)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发行人与第三方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同条款,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支付方式均为银行转款。

就本次发行上述相关事宜,发行人与Ladas & Parry LLP签订的系框架协议,具体服务金额由Ladas & Parry LLP根据所提供的专业服务内容而定。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就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双方已确认的专业服务费金额为

1.04万美元,发行人已全部支付。

3、聘请中改一云相关情况

(1)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中改一云成立于2017年,系中国领先的财经传播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机构。发行人聘请中改一云向其提供IPO投资者关系管理、财经公关顾问服务。

(2)聘请的必要性

中改一云为发行人提供IPO投资者关系管理、财经公关顾问服务。

(3)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3-1-2-15

发行人与第三方均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同价格,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支付方式均为银行转款。

就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发行人与中改一云签订的专业服务合同总金额为25万元。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已经支付10万元。

4、聘请中联评估相关情况

(1)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中联评估成立于1997年,为国内规模和影响力最大的评估咨询综合服务专业机构之一。发行人聘请中联评估向其提供评估服务。

(2)聘请的必要性

中联评估为发行人提供净资产追溯评估以及股票期权激励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评估服务。

(3)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发行人与第三方均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同价格,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支付方式均为银行转款。

就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发行人与中联评估签订的两项专业服务合同,总金额为21万元。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已支付完毕相关费用。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综上,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存在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

3-1-2-16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中信建投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本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一)董事会的批准

2021年1月13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1年4月24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及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的批准

2021年1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3-1-2-17

2021年5月13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及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唯捷创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方案已经取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有关议案召集的会议及作出的决议,其决策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人《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程序合法、内容明确具体,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对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进行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工商档案、报告期内历次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等。经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行业研究报告、发行人的工商档案、重大业务合同、战略规划等文件,并走访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终端客户及供应商。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依靠深厚的射频前端芯片技术积累,射频前端功率放大器模组产品的研发和销售实现了快速发展。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营业收入保持增长态势,盈利能力不断提升,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纠纷、诉讼等情形。因此,发行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1-2-18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审计并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1)第013333号),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相关人员及其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网络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诉讼、仲裁、违法违规情况,获取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查阅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生态环境、海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文件。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依据《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发行人主体资格、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等内容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设立时间及组织机构运行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相关审计报告、纳税资料等。经核查,发行人为成立于2010年6月2日的唯捷有限以其截至2015年4月30日经审计的母公司账面净资产折股及通过变更公司形式的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自设立以来持续经营并合法存续,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

3-1-2-19

的有关规定。

2、发行人财务规范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审计报告》等相关财务资料,并取得了财务相关的内外部文件。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发行人内部控制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内控资料,并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截止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发行人资产完整性、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审计报告》、主要资产权属证明、组织架构图及职能说明、财务人员简历及调查表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5、业务、控制权及主要人员的稳定性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审计报告》、业务合同、共同实际控制人荣秀丽和孙亦军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报告期初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的三会文件、报告期内员工花名册及工资表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射频前端芯片研发、设计、销售;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荣秀丽、孙亦军,最近2年未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和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主营业务、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公司的主营业务和

3-1-2-2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6、资产权属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审计报告》、重要设备的采购合同、重要知识产权的权属证书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查册证明、银行征信报告等资料,并查询了裁判文书网。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其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7、发行人经营合法合规性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审计报告》、相关业务合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并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射频前端芯片的研发、设计、销售。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有关产业政策等,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8、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的守法情况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以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并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以及各主体住所地的各级人民法院公示的诉讼信息。经核查,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9、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守法情况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取得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的调查表以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并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的

3-1-2-21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进行网络查询。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规定

1、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行业领域

公司主营业务为射频前端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属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根据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所处行业为新兴软件和新型信息技术服务中的新型信息技术服务,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因此,公司所属行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1年4月修订)》第四条第(一)项中所规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之“半导体和集成电路”行业领域。

2、研发投入符合相关指标

保荐机构访谈了发行人的研发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查阅了发行人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研发制度、研发相关的会计资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报告,全面了解发行人研发流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通过对研发内部控制流程关键节点执行控制测试验证研发费用核算、归集和计量相关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同时,保荐机构对研发费用执行分析性复核、细节测试、截止性测试等程序,对研发费用的归集的合理性、准确性及截止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最近三年,公司研发投入分别为6,092.07万元、9,181.35万元及21,972.41万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合计超过6,000万元;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1.45%、15.79%和12.14%,均超过5%。

因此,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第一条第(1)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1年4月修订)》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3-1-2-22

3、研发人员情况符合相关指标

保荐机构访谈了发行人的研发负责人、人力资源负责人,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员工花名册,抽查了研发人员劳动合同,对部分研发人员进行问卷调查以了解其工作岗位的具体职能和学历情况等。经核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研发人员分别为162人及171人,占发行人员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为66.67%及53.11%,超过10%。因此,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第一条第(2)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1年4月修订)》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4、专利情况符合相关指标

保荐机构取得并核验了发行人的专利证书、查询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公示信息、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专利的查册证明,证明发行人专利信息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所记载的专利权属、有效期限等信息一致。保荐机构会同信达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对发行人诉讼纠纷情况进行了网络核查。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发明专利应用产品情况的说明,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进行了网络核查,并对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均拥有23项发明专利

,均用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超过5项。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第一条第(3)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1年4月修订)》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5、营业收入情况符合相关指标

保荐机构访谈了发行人总经理、销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翻阅了发行人的会计资料以及《审计报告》、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执行了走访、函证核查程序,

对于仅申请地不同、申请内容相同的境内外专利合并计算。

3-1-2-23

对会计记录执行了分析性复核、细节测试等核查程序,对营业收入的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截止性等认定进行了核查,并复核计算了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

经核查,最近三年,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28,401.63万元、58,142.27万元和181,044.70万元,最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52.48%,超过20%,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超过3亿元。

因此,公司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第一条第(4)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1年4月修订)》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6、发行人不适用《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第二条指标

根据前述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第一条所规定的指标,符合科创板定位,不适用《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第二条的相关指标。

三、发行人的重大风险提示

(一)营业收入无法持续高速增长,盈利水平同时受到影响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智能手机之中,智能手机行业具有竞争激烈、产品和技术更迭较快、头部品牌厂商集中且市场占有率较高的特点。公司已逐步实现客户结构的转型,客户或终端客户主要为知名品牌厂商,并逐步实现对国际领先厂商同类产品的进口替代,推动报告期内公司收入高速增长。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8,401.63万元、58,142.27万元、181,044.70万元和170,189.18万元,同比增长104.71%、211.38%和136.75%,持续高速增长,带动盈利能力不断改善。

若出现智能手机行业整体出货量下降、公司与头部品牌厂商的合作关系发生变化、头部品牌厂商采用自研射频前端芯片、现有主要客户的终端市场占有率大幅下降等不利因素,或公司未能及时拓宽及迭代产品线、开拓新的应用领域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均可能导致下游行业及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采购需求降低,导致公司的营业收入无法持续高速增长,同时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3-1-2-24

(二)毛利率相对较低的风险

公司专注于射频前端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主要产品为PA模组,目前尚无以PA模组为主要产品的可比境内上市公司;公司选取境外可比上市公司和芯片设计行业部分境内上市公司进行比较。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分别为

21.89%、18.04%、17.92%以及26.61%;受5G PA模组收入占比增加、总体销售价格提升等因素影响,公司2021年1-6月毛利率大幅提升,但仍低于境内同行业上市公司和境外领先厂商。

公司产品销售单价受美系和日系领先厂商同类产品的市场定价、产品及技术的先进性、客户议价能力以及过往销售价格等因素的共同影响;产品单位成本亦受原材料及封测服务的采购单价以及产业链供需关系等因素影响,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若发行人未能及时推出更先进的产品争取更高的利润空间、产品的竞争力不足、无法适应市场竞争导致销售价格持续下降,或未来原材料或封装测试服务产能供给紧张导致采购价格上涨,或公司在供应链中的议价能力下降,均可能导致公司无法进一步改善毛利率,对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三)尚不具备5G高集成度射频前端架构方案的完整能力,面临4G向5G迭代过程中更高技术挑战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销售4G中集成度PA模组产品;对于5G智能手机,发行人提供中、高集成度PA模组组合的架构方案。发行人的L-PAMiF等5G高集成度PA模组于2020年少量出货,2021年1-6月收入占比为6.73%。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高集成度L-PAMiD模组处于向客户送样验证阶段,尚不具备含有高集成度PA模组组合的射频前端架构方案的完整能力,与国际领先厂商仍存在一定差距。下游行业向5G迭代的过程中,5G智能手机对高集成度PA模组产品及架构方案的需求预计将逐步上升,发行人将面临更高的技术挑战。

报告期内,发行人4G PA模组收入占比分别为92.16%、96.09%、88.59%和

71.57%,是销售收入的主要来源;2020年及2021年1-6月,5G PA模组收入占比分别为10.54%和25.70%。若未来发行人核心产品进入平稳期或衰退期后未能及时升级迭代,则发行人4G射频前端产品的市场份额可能存在下降的风险;若

3-1-2-25

发行人不能紧跟5G通信技术的要求,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L-PAMiD模组以完善高集成度射频前端架构方案能力,则可能无法有效应对5G时代的市场及产品技术挑战,对营业收入及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四)控制权稳定性风险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荣秀丽和孙亦军,两人于2019年1月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在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和表决上保持一致,持续共同控制公司。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两人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的发行人股份比例合计38.29%,高于Gaintech的持股比例28.12%,差距为10.17%。

基于长期财务投资目的,为保障公司控制权稳定,联发科与其全资控制主体Gaintech共同承诺不谋求公司控制权,并对不扩大股份和表决权比例、限制董事提名人数等作出具体的特别承诺,上述承诺永久有效,且一经作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撤销、撤回或修改;同时,亦承诺了未履行不谋求控制权相关承诺的补救、改正及约束性措施,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若实际控制人荣秀丽、孙亦军未来在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出现分歧,且未能按照《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解决争议并形成一致意见,则可能降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效率,削弱共同控制的持续性和有效性;若联发科及Gaintech违背上述承诺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和改正,则其依持股地位可能影响公司治理和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五)联发科或其控制企业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并构成利益冲突的风险

为避免利益冲突,联发科、联发科投资和Gaintech共同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对不从事同业竞争业务、对外投资限制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事项做出了承诺,承诺期限至承诺人不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时止;且书面明确了其未履行承诺应承担的责任及拟采取的进一步补救及改正措施。

若联发科及相关方未遵循上述承诺,仍投资或控制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则可能与公司产生利益冲突,对公司的业务和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3-1-2-26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一)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

1、全球射频前端市场的发展前景概述

随着5G的商用和普及,具备无线通信功能的终端设备种类愈加丰富。5G信号的低延迟、高速率等优势将带动物联网等新兴市场的发展,增加对物联网终端设备的需求。同时,在移动终端设备设计持续小型化的趋势下,射频前端模组化的趋势日益明显,PA模组为射频前端最大的细分市场。根据Yole Development的预测,2025年全球移动射频前端市场规模有望达到254亿美元,其中:射频功率放大器模组市场规模预计将达到89.31亿美元,分立射频开关和LNA市场规模预计将达到16.12亿美元,连接SoC芯片的市场规模预计将达到23.95亿美元。

2、发行人所在产业发展趋势

(1)5G智能手机出货量高速增长驱动射频前端市场的发展

5G商用的加速落地带动5G手机出货量的快速增长。根据Yole Development的统计及预测,2020年全球5G智能手机出货量为2.14亿部,到2025年全球4G智能手机出货量为6.85亿部,5G智能手机出货量为8.04亿部,2020-2025年5G智能手机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将高达30%。

从全球范围看,4G至5G的迭代和商用化将是循序渐进的过程。我国是较早推动5G商用速度较快的国家,5G智能手机销售量近年来及未来三年内将实现较快提升,占比不断提高,但4G智能手机仍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同时,为支持在4G频段上新增的5G频段,5G手机的各类射频前端芯片数量远超4G手机,PA模组的价值量也将进一步提高。5G智能手机出货量的高速增长将有力驱动射频前端市场的发展。

(2)5G将推动物联网成为射频前端芯片消费的重要细分领域

5G不仅意味着高速的数据连接,同时还会支持海量的物联网应用和低时延高可靠性的应用场景。物联网将逐步接入大量的智能家居、可穿戴设备等新兴终端设备,最后实现海量的连接。根据全球移动通信系统协会GSMA发布的《The

3-1-2-27

mobile economy 2020(2020年移动经济)》报告显示,2019年全球物联网总连接数达到120亿,预计到2025年,全球物联网总连接数规模将达到246亿,年复合增长率高达13%;2019年全球物联网的收入为3,430亿美元,预计到2025年将增长到1.1万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高达21.4%。射频前端芯片作为无线通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件,是物联网终端设备的重要组成,物联网将成为射频前端芯片消费的重要细分领域。

(3)汽车电子、医疗健康等领域成为射频前端的新兴市场

汽车早已从简单的交通运输工具变为复杂的电子系统,目前,许多汽车已经实现一定程度的自主驾驶、网络通信,并提供多元化的娱乐服务。汽车实现网络通信功能离不开射频前端的助力,根据Strategy Analytics的预测,汽车处理和线性高级驾驶员辅助系统射频前端市场规模将大幅增长,2017年至2022年期间年均复合增长率达17%。

此外,随着科技的进步,远程医疗逐步成为现实,远程医疗的远距离诊断、治疗和咨询需要借助高速的网络连接得以实现,远程医疗的不断发展将有力促进健康医疗领域射频前端的发展。

(二)发行人在行业中的优势地位

1、发行人拥有丰富的射频前端研发经验,产品紧跟通信技术变革

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射频前端芯片研发、设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之一,深耕射频功率放大器产品领域。PA主要应用于无线通信领域,需要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不断推陈出新。

2019年我国正式开启5G商用,公司在2019年推出了5G PA模组并于2020年规模量产销售,目前公司的5G射频前端产品已经应用于知名终端客户的中高端产品。

2、中国射频功率放大器行业的中坚力量

全球市场研究机构CB Insights 综合评估企业的自身实力、外界态度、发展趋势和合作表现四个维度后,发布了2020年中国芯片设计企业榜单。根据该榜单,公司属于65家具备市场成长性、产品代表性、技术稀缺性的集成电路设计

3-1-2-28

企业之一,4G射频功率放大器出货量位居国内第一,是中国射频功率放大器行业的中坚力量。

3、发行人的产品受到多家知名手机厂商的认证和使用

发行人射频功率放大器模组的终端客户主要为手机品牌厂商,发行人产品已覆盖小米、OPPO、vivo等全球多家主流手机品牌,其性能表现及质量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受到各类客户的广泛认可。发行人业已成为智能手机射频前端功率放大器领域国内优质的供应商之一。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受发行人委托,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其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已通过保荐机构内核部门的审核。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行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唯捷创芯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3-1-2-29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秦瀚东

保荐代表人签名:

武 鑫 沈 杰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沈 杰

内核负责人签名:

林 煊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刘乃生

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名:

李格平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30

附件一: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公司授权武鑫、沈杰为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履行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的保荐职责。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武 鑫 沈 杰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