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1年修订稿)》及其摘要以及《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稿)》的内容,我们认为:本次修订后的文件内容符合《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本次修订的审议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王伟修先生、刘圣先生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审议及表决《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增资的议案》的程序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出资的资金属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资金,其使用方向及额度严格按照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用途执行,不存在变相改变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增资事项符合公司整体经营管理的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及全资子公司对全资孙公司增资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此页无正文,为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大同 金福海 夏朝阳 战淑萍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1月19日